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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关于建立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8〕2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总体部署,全面落实《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精神,不断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切实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社会保障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条件。
救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吉林省户籍(或持有吉林省内居住证),有康复需求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2.已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持具有诊断资质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的残疾儿童。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救助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救助服务项目及补助标准依据年度《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补助标准》执行。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分类确定本地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补助标准,可在省确定的项目和标准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增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年龄范围,并建立项目和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三)工作流程。
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由其所在儿童福利机构代为申请。
审核。县级残联负责对残疾儿童救助申请进行审核。
救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由定点康复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定点康复机构由省残联会同省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定点康复机构,并向社会公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定点康复机构须对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康复计划。必要时,由上一级残联组织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
结算。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残疾儿童残疾诊断、康复救助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由医保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报销;属于医疗救助等临时救助范围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救助。
(四)经费保障。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同时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省财政依据各地经济状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各级残联和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只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加强能力建设。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积极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加大对儿童康复机构在康复设备配置、康复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康复机构人员培训、康复服务人员的人力成本、残疾儿童康复教育玩教具和专业设备采购等支出。要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建设,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加强培训引导,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三)加强综合监管。
省残联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厅等部门制订《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细则》,明确申请、审核、救助、结算的规范程序,制定定点康复机构的准入标准、服务规范并建立淘汰机制,建立康复救助项目的定价机制,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明确资金管理和绩效管理要求,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本地卫生健康、民政、教育、市场监管、残联等部门完善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因机构改革涉及职能调整的,相关工作由职能归属部门负责落实。
(四)加强救助保障。
各级残联、民政、教育、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依托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工作,及时组织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转介到康复教育机构接受康复教育训练。
各级教育部门要支持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逐步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送教上门教育形式,鼓励和支持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残联及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及社会组织、志愿者要为残疾人社区康复、家庭康复提供场所及服务,探索建立远程康复模式、居家支持性服务等,促进残疾儿童回归家庭、融入主流社会。
各级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及家长的综合救助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康复机构择优选择贫困残疾儿童家长在机构服务保障等岗位工作,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五)加强宣传动员。
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手段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在2018年11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省残联要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附件:吉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2018-2019年补助标准
欧宝体育
2018年10月19日
2020-05-22 00:00:00
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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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印发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8〕4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8年10月29日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省一些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社会反响强烈。为遏制校外培训机构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地发挥其满足中小学生选择性学习需求、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基本原则。坚持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坚持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登记,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日常监管,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强化市(州)统筹,落实以县(市、区)为主的管理责任。强化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同步发力,做到内外联动、标本兼治。
(三)工作目标。通过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推动全省教育培训市场秩序和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基本达到规范要求,中小学校及在职中小学教师管理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逐步健全,中小学生课外负担有效减轻,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得到有力保障。
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
(一)明确设置标准。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印发的《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吉教联〔2018〕54号),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校外培训机构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场所条件方面,符合国家关于面积、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师资条件方面,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管理条件方面,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依法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对现有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限期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三、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
(一)规范学科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得出现“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二)规范招生宣传。校外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合法、真实、准确,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广告内容不得误导学生、家长或引发歧义,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合格证书、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要认真践行诚实守信,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要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三)规范收退费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设立收费公示牌,长期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退费标准、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四)落实年检年报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其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网站(如无公司网站,应在证券信息披露平台)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公布黑白名单。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要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各地可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要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和我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四、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
(一)严格规范招生秩序。全面实施“阳光招生”,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严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纪律,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任何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入学或升学考试,不得以各类竞赛、考级、奖励证书等作为学生入学或升学的依据。
(二)不断提升教学质量。各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课程计划,科学制定教学计划,保证开齐开足全部课程。严禁挤占音乐、体育、美术、科学、综合实践、理化生实验等课程的课时。任何中小学校和教师不得随意增加课程难度,不得随意加快教学进度,坚决杜绝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中小学校,按照学校管理有关标准对标研判、依标整改,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创造条件。
(三)认真做好课后服务。各地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强化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中小学校要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家长需求,充分利用学校在管理、人员、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主动承担起学生课后服务责任,并积极利用校外资源,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不断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可为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免费辅导。课后服务应该坚持家长和学生自愿的原则,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违规集体补课、集体教学、违规乱收费。各地可根据课后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有关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当适当考虑学校和单位开展课后服务因素;学校和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设定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的,应当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按有关规定由省教育厅和价格主管部门联合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要把课后服务工作纳入中小学校考评体系,加强督导检查。
五、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
(一)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校要结合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有偿补课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及时传达到每位教师,使师德教育入眼、入耳、入脑、入心,增强在职教师抵制有偿补课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按照“四有好老师”的要求,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努力做学生健康成长的引路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宣传优秀教师事迹,树立师德先进典型,及时开展警示教育。各中小学校要通过学习会、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组织广大教师开展抵制有偿补课、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等主题讨论活动。
(二)加强制度建设。各地、各校要大力倡导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气,以学校为单位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宣誓活动,组织辖区内中小学校与教师签订《抵制违规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承诺书》,在内容上要对应教育部工作要求,体现本地师德工作特色。各中小学校要完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师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工作中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
(三)强化执纪问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坚决杜绝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要长期保持治理有偿补课的高压态势,对于有禁不止、阳奉阴违、影响恶劣的单位和个人,要作为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形成强大持久的震慑力和影响力。对监管不力、问题频发、社会反响强烈的学校和地区,要实行“一案双查”,不仅要严肃追究违规教师的责任,还要追究学校负责人及当地教育部门主管负责人直至政府主管领导的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省治理和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及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各地要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综合监管机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在行业发展、规范、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注重多方联动,发展社区功能,加强少年宫、实践基地等场馆建设,多渠道满足中小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形成学校、家庭、社会育人合力。
(二)明确责任分工。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应对辖区内所有校外培训机构建立信息库和工作台账,积极引入信息技术建立监管平台、监管APP、监管小程序,并在做好办学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加强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招生简章、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违法经营机构;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以及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机构编制、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卫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网信、文化、通信、广电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三)狠抓专项治理。各地要根据《吉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工作方案》(吉教联〔2018〕14号),开展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在前期摸底排查和初步整改的基础上,按照省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市级实施细则,对校外培训机构逐一对标研判,建立整改台账,完善分类管理,明确整改具体事项和时间表,推进加快整改进程,实行销号制度,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际成效。
(四)强化责任追究。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政府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的督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地方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规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及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工作不力的县(市、区),不得申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
(五)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引导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办学。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家访、专题报告等形式,促进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成才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科学认识并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对诚实守信、管理规范、社会声誉良好的校外培训机构给予宣传,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2020-05-22 00:00:00
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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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扶贫产业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8〕4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扶贫产业保险实施办法(暂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8年11月22日
吉林省扶贫产业保险实施办法(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保险机制作用,保障扶贫产业稳定达效,防止因灾返贫现象发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精准聚焦扶贫产业和扶贫对象,在全省范围实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产业保险特惠政策,建立扶贫产业风险补偿机制,切实保障扶贫产业稳定发展、贫困人口稳定脱贫。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区域内扶贫产业保险工作,搞好政策制定、资金投放、服务对接,推进扶贫产业保险健康发展。
(二)市场运作。通过市场化手段选择保险经办机构。保险经办机构加快建立健全经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精准施保。聚焦建档立卡贫困户,聚焦种植业和扶贫产业设施,最大限度降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四)特惠扶持。鼓励保险经办机构对扶贫产业保险品种适当提高保额、降低费率。贫困户自付保费由省级财政扶贫资金承担。
三、保险内容
在现有农业保险种类和保费水平基础上,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实行“增品扩面提标降费”。
(一)受益对象及保险范围。受益对象为全省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保险范围为全省范围内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种植产业、扶贫产业设施。
(二)保险品种及补贴。以国家和我省现有共同补贴的农业种植方面6个保险品种为基础,结合各地和贫困对象实际,实行建档立卡贫困户“6+N+1”保险范式。
“6”,即六种种植作物成本险。对国家补贴目录内的水稻、玉米、大豆、葵花、马铃薯、花生等保险品种,继续按照农业保险相关政策执行,保费支付路径保持不变。贫困户自付部分(20%)由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承担。
“N”,即“一县一(多)品”特色种植作物成本险。对食用菌、杂粮杂豆、蔬菜、中药材等“一县一(多)品”特色种植品种,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费用由省财政资金和专项扶贫资金按照6∶4分别承担,贫困户不负担保险费用。
“1”,即扶贫设施农业成本险。标的主要为种植、养殖棚舍等扶贫产业设施,保险费用由省财政资金和专项扶贫资金按照6∶4分别承担,贫困户不负担保险费用。
原则上县域内贫困户户均补贴保费每年不超过500元。
“N+1”所涉及的具体品种保费和赔付金额,每年由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三)保险费率及保额。保险执行费率在备案费率的基础上,适当下浮。同时,根据不同标的合理确定保险金额,每一个品种按照物化成本、完全成本或者平均产值的约定比例设定保险金额。
四、组织实施
(一)经办机构。保险经办机构以县(市、区)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县域内承担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须同时承担本区域内扶贫产业保险。
(二)奖补程序。扶贫产业保险实行一年一保。每年3月底前,以县(市、区)为单位,扶贫、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当年拟开展的扶贫产业保险计划,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后,分别向省扶贫办、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报送申请。每年4月底前,省扶贫办、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申请进行汇总,报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复。每年11月底前,省财政厅根据各地扶贫产业保险实际开展情况和各地财政部门提供保费补贴情况,报请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审核拨付省级奖补资金。
(三)保险服务。保险经办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向贫困人口宣传扶贫产业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优先开展查勘定损、承保理赔等工作,灾后赔付要从快从简、应赔快赔。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级层面建立扶贫产业保险联席会议制度,省扶贫、农业农村、财政、地方金融监管、保险行业监管部门为成员单位,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州)政府要统筹协调推进所辖县(市、区)产业扶贫保险工作。县(市、区)政府要承担起产业扶贫保险实施主体责任,制定工作实施细则,落实扶贫产业保险工作。
(二)强化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扶贫产业保险组织实施;扶贫部门负责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拨付、结算等工作,并加强监管;金融、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经办机构开展扶贫产业保险业务进行监管。
(三)强化监督检查。省级建立工作调度和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调度,定期进行通报,并将各地扶贫产业保险推进情况作为年度地方党委政府扶贫开发成效考核重要内容。
(四)强化政策宣传。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以及新媒体等手段,积极宣传扶贫产业保险政策,有效促进政策落地,保障扶贫产业健康发展。
2020-05-22 00:00:00
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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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全省殡葬领域
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民发〔2018〕42号
各市(州)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民委、公安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计生委、林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办、物价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经发局、公安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计生委、林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科,各县(市、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民委、公安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计生委、林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办、物价局: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法制办、省物价局联合制定的《全省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民委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司法厅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卫生计生委
吉林省林业厅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法制办
吉林省物价局
2018年7月16日
吉林省殡葬领域突出问题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民政部等9部门印发的《全国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殡葬管理,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法制办、省物价局决定从2018年7月中旬开始至9月底,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通过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合力整治违规乱建公墓、违规销售超标准墓穴、天价墓、活人墓,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格位等问题,强化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和丧葬用品市场监管,遏制公墓企业暴利行为和违规土葬、散埋乱葬行为,整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严格落实监管执法责任,推动建立殡葬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加强领导,压实责任。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强化目标考核,确保统一部署推进,多部门合力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对于殡葬领域存在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况,明确整治重点,讲究方式方法,做好风险评估,做到分类施策、依法依规、稳扎稳打,既要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也要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立足当前,围绕殡葬领域损害群众利益、影响行业形象的突出问题,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完善法规制度,强化行业自律,健全殡葬服务体系,保障和改善殡葬公共服务供给,尽快形成规范和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重点整治问题
(一)公墓建设运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设施(含骨灰塔、陵园、地宫等)。
2.公墓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公墓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
4.除依法向逝者健在配偶等特殊人群预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并确保自用外,向未出具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葬证明的人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
5.建造、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位)。建造墓穴(墓位),埋葬骨灰的单人、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6.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按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墓穴(墓位)超标准收费,出售(租)墓穴(墓位)、骨灰存放格位中实施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违法行为。
7.农村公益性墓地违规出售(租)墓穴(墓位),从事营利活动。
8.宗教活动场所与商业资本合作,擅自设立骨灰存放设施,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二)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丧葬用品销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提供殡葬服务、中介服务及销售丧葬用品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强制服务收费、只收费不服务行为。
2.沿街路两侧占道摆放销售丧葬用品行为。
3.火葬区内违规出售棺材的行为。
4.未经批准非法从事遗体运输的行为。
5.违规经营、欺行霸市行为。
全省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中心)、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医疗机构太平间、宗教活动场所骨灰存放设施均纳入此次专项整治范围。各地可依据地方法规和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需要整治的重点问题。
(三)散埋乱葬违法违规行为。
违规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坟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2018年7月中旬)。
各地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制定适合本地区的专项整治方案,明确相关要求、责任分工、方法步骤和工作措施,并组织开展动员部署工作,全面启动专项整治行动。各地整治方案、投诉举报电话要向社会公布。
(二)全面自查,扎实整改(2018年7月下旬-8月中旬)。
各地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组织相关部门对殡葬管理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深入自查,摸清底数,建立整治台账,明确责任和时限,逐一抓好整改落实(自查和检查表见附件)。8月15日前,各级民政部门要报送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情况阶段性报告。
(三)开展督查,调研评估(2018年8月下旬)。
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评估,推进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反馈,推动解决;对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整改情况的考核,并根据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复核。
(四)总结报告,完善制度(9月15日前)。
各地要对本地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查遗补缺,着力完善制度措施,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将对全省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把整治成果应用于制度机制创新和日常服务管理之中。全省专项整治情况将于9月底前向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由党委和政府领导挂帅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或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全面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密切协作,形成整治合力。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组织作用,依靠群众,摸清情况,加强自我管理,合力做好整治工作。
(二)明确职责,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专项整治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导检查,指导公墓、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中心)等机构做好自查排查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投入。民委要依法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等行为。公安部门要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等违法行为。司法部门要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国土和林业部门要加强对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建坟行为的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殡仪馆、公墓建设情况的检查监督。卫生计生部门要纠正和查处医疗机构太平间非法开展殡仪服务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殡葬行业除价格垄断以外的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并配合查处未经审批擅自生产销售殡葬用品行为,查处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法行为。法制部门要加快推进殡葬法规制度完善。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殡葬领域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定价,违反规定乱收费,价格欺诈,实施价格垄断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加强殡葬服务管理风险隐患源头防控,必要时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对突出问题予以清理和查处。
(三)综合施策,确保专项整治效果。各地要针对殡葬管理特别是公墓管理和散埋乱葬方面历史遗留问题多、积累矛盾多、涉及面广的情况,善于调动多个部门、运用多种手段综合施策,突出重点、依法依规、积极稳妥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建立公墓从规划、审批、建设、运营到维护管理的全过程、常态化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作、乡镇落实的治理散埋乱葬的长效机制。积极发挥殡葬行业协会作用,围绕重点整治问题,推动会员单位带头做好自查整改,并制定团体标准和信息披露等制度,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局面。
(四)深化整改,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围绕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持续抓好整改深化工作,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特别是市、县级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属地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殡葬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并探索建立殡葬领域不良企业或单位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加强殡葬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加快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及规范标准,为殡葬管理提供法制保障。
(五)加强宣传,积极引导舆论。各地要加强殡葬工作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主动、适时发声,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有针对性地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大力宣传殡葬改革先进典型,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用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干部群众,引导树立厚养薄葬、节地生态、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活动期间,吉林省成立全省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举报投诉电话为0431-89152076,并建立专项整治行动定期通报制度,遇有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协调研究解决,推动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各地专项治理方案、举报渠道等信息要于2018年7月30日前报送省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及时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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