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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宝体育关于省政府   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   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吉政发〔2018〕2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吉林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原则,平稳有序调整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省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现就省政府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吉林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市(州)政府以下行政机关承担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省政府规章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批准、备案、复议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吉林省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实施《吉林省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省政府规章,或者需要由省政府作出相关决定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省司法厅起草送审稿后,依照法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四、实施《吉林省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五、各级行政机关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划入、划出职责的部门要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欧宝体育   2018年11月16日   
    2020-05-22 00:00:00 第23期
  •    欧宝体育关于优化   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8〕2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精神,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为科研人员松绑助力,提升全省科研绩效,充分释放创新活力,促进全省创新驱动和高质量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   (一)简化科研项目申报流程。聚焦全省重大战略任务,优化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机制,策划设计全省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调整项目结构,减少项目数量。实行省科技计划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制度,为科研人员预留最少30天申报准备时间。明确科研项目申报要求,精简申报材料和附件。推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凡是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已有的材料或已要求提供过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   (二)针对关键节点实施监督检查。加强科研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统筹,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项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由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统一制定科研项目年度监督检查方案,每年1-2月份公布年度集中联合检查项目目录,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加强与审计、财政部门沟通,避免重复检查。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允许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   (三)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由项目管理部门严格依据任务书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验收评价,不再分别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项目期末的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一并下达通知,一并提交材料,一并作出结论。项目承担单位可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利用好单位内外部审计资源和审计结果。   (四)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和人员调配权。科研人员具有自主选择和调整技术路线的权利,科研项目申报期间,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科研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研究方向不变、成果指标不降低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在项目验收时予以说明。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可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并按项目调整有关办法履行调整手续。   (五)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对于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二、完善有利于创新的评价激励制度   (六)切实精简人才“帽子”。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科技领域人才计划进行优化组合。着力构建层次分明、定位清晰、覆盖不同人才发展阶段的人才支持体系,有效解决部分人才计划定位不清、交叉重复的问题。人才支持计划要突出“高精尖缺”导向,要改变以静态评价结果给人才贴上“永久牌”标签的做法,改变片面将论文、专利、资金数量作为人才评价标准的做法。推动人才“帽子”、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本质。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逐步取消入选人才计划与薪酬待遇和职称评定等直接挂钩的做法。科研项目申报书中不得设置填写人才“帽子”等称号的栏目。不得将科研项目(基地、平台)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等作为荣誉称号加以使用、宣传。   (七)开展“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问题集中清理。由科技部门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人才、学科、基地等科技评价活动中涉及简单量化的做法进行清理,建立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准确评价科研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减少评价频次,对于评价结果连续优秀的,实行一定期限免评的制度。   (八)加大对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省重大科技项目科研人员的薪酬激励。对承担国家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科研人员的薪酬激励,按《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相关要求执行。对承担省重大科技项目科研人员的薪酬激励,比照国家有关部委的具体实施意见试行。高校和科研院所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或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探索“一项一策”的清单式管理。   (九)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激励机制。完善以科技成果为纽带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机制,建立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方参与的创新联盟,落实相关政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到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兼职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到企业兼职研发的科研人员可实行市场化薪酬。加大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力度,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等“绿色通道”试点,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三、强化科研项目绩效评价   (十)推动项目管理向重质量、重结果转变。目标导向类项目申报书和任务书要有科学、合理、具体的项目绩效目标和适用于考核的结果指标,并按照关键节点设定明确、细化的阶段性目标,用于判断实质性进展;立项评审应审核绩效目标、结果指标与指南要求的相符性,以及创新性、可行性、可考核性,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的能力和条件等;要加强项目关键环节考核,对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应用示范类项目实行绩效分类评价和考核。对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加强项目查重,避免重复申报。   (十一)严格依据任务书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强化契约精神,依据任务书的约定逐项考核,不得“走过场”,无正当理由不得延迟验收,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要突出技术指标刚性要求,严禁成果充抵等弄虚作假行为。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对提交评价的论文、专利等作出数量限制规定。目标导向类项目可在结束后2—3年内进行绩效跟踪评价,重点关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对虚开造假证明者严肃处理。   (十二)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在后续项目支持、表彰奖励等工作中给予倾斜。要区分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完成项目目标和因科研态度不端导致项目失败,鼓励大胆创新,严惩弄虚作假。项目承担单位在评定职称、制定收入分配制度等工作中,应更加注重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不得简单计算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   四、完善分级责任担当机制   (十三)建立相关部门为高校和科研院所分担责任机制。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自由探索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活动免责机制,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同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研究路径等提供借鉴。单位主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按照国家及我省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和科技创新规律进行改革创新,合理区分改革创新、探索性试验、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失职渎职、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要尊重科研规律,减少频次,对相关政策理解不一致时,要及时与政策制定部门沟通,调查澄清。   (十四)强化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的主体责任。主管部门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内部机构调整、绩效工资分配、评价考核、科研组织等方面要充分尊重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高校和科研院所要根据国家和省科技体制改革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科研、人事、财务、成果转化、科研诚信等具体管理办法,强化服务意识。鼓励各高校、省直科研院所利用科研基本业务费设立科研事务一站式办公场所,让科研人员少跑腿。鼓励市(州)、县(市、区)科研机构通过机制体制创新,联合建立科研事务的一站式办公场所,提高办事效率。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在充分信任基础上赋予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实行终身追究、联合惩戒。   (十五)完善鼓励法人担当负责的考核激励机制。以科研机构评估和学科评估为统领,协调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相关工作,形成合力,压实项目承担单位对科研项目和人才的管理责任。主管部门在对所属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考核时,应当将落实国家和省科技体制改革政策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对落实到位、科技创新绩效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申请国家和省科技计划及各级人才项目、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布局建设科技创新基地、核定研究生招生指标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五、开展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试点   (十六)开展科研管理改革试点工作。为做好与国家试点的衔接配套,科技、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适时在省直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中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单位开展支持力度更大的“绿色通道”改革试点。试点内容包括:   1.开展简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试点。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购置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进一步精简合并其他直接费用科目。项目管理部门要简化相关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要求,精简说明和报表。   2.开展扩大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试点。允许试点单位从基本科研业务费等稳定支持的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机制。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以及软科学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项目,提高间接经费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间接经费比例。间接经费的使用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3.开展科研机构分类支持试点。对从事基础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等不同类型的科研机构实施差别化的经费保障机制,结合科研机构职责定位,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经费支持相协调的保障机制。对基础前沿研究类机构及农业科研机构,加大经常性经费等稳定支持力度,适当提高人员经费补助标准,保障合理的薪酬待遇,使科研人员潜心长期从事基础研究。   4.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对于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双方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项;合同未约定的,职务科技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处置,允许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由单位按照权利与责任对等、贡献与回报匹配的原则,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探索赋予科研人员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十七)加强对试点单位的跟踪指导和考核评估。科技、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优化管理与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放出活力与效率,管好底线与秩序,为科研活动保驾护航。要开展对试点单位落实改革措施的跟踪指导和考核,对推进试点工作不力、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及时取消试点资格、终止支持。对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在全省推广。    欧宝体育   2018年11月26日   
    2020-05-22 00:00:00 第23期
  •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8〕3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持续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切实降低开办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只跑一次”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企业和社会公众迫切希望解决的效率低、环节多、时间长等问题为重点,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支撑,大幅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环节,压缩办理时间,切实提升企业开办的实际体验,进一步优化全省营商环境、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底前,凡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企业开办时间(包括营业执照办理、公章刻制和发票申领环节)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中,营业执照办理不超过2个工作日,公章刻制不超过0.5个工作日,发票申领不超过0.5个工作日。企业开办全面实现相同信息只填一次、相同材料只报一次、相同证明只开一次、办理全程只跑一次。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办事流程再造,实现“一网通办、只跑一次”。建设吉林省市场主体准入e窗通系统(以下简称e窗通系统),与吉林省政务服务“一张网”互联互通,实现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社保、银行等部门间业务联动、数据共享,确保便捷、高效办理企业开办手续。将申请人依次向各部门提交材料的传统办事流程,改造为网上一次申请、部门协同办理、信息实时共享、规定时限办结的“一网通办、只跑一次”流程。   (二)简化企业登记程序,提升便利化水平。深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须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以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申请人可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以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一并办理。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应用,申请人通过e窗通系统提交申请材料,实现企业设立登记全程“无纸化、无介质、零见面”,不断提升无纸化、智能化程度,将办理企业设立登记的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以内。   (三)将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提高公章制作效率。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公章刻制审批,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并将其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由市场监管部门采集相关信息、推送至“多证合一”平台。公安机关将备案后的企业电子印章实时推送至e窗通系统,企业可凭该电子印章继续办理开办企业其他手续,相关部门对其法律效力应予以认可。在e窗通系统上公布公章刻制单位目录,申请人自主选择公章刻制单位。公章刻制单位应在0.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印章刻制,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严禁指定公章刻制单位制作公章,严禁要求企业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公章刻制备案。   (四)优化新办企业申领发票程序,压缩申领发票时间。税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对已在登记机关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进一步优化发票申领程序,凡是已经由前序部门采集和验证的信息,税务部门应予以认可,不再重复采集和验证,将新办企业首次办理申领发票的时间压缩至0.5个工作日以内。税务部门要派专人进驻各级政务大厅,与工商登记窗口开展业务联办,力争实现新开办企业营业执照和发票一次性领取,减少往返次数。   (五)完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提高参保登记服务效率。强化落实“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效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单独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全面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进一步完善数据共享和应用机制,做好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和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的衔接,推动职工参保登记业务网上办理,压缩办理时间,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   (六)全面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实现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互认应用。2018年9月起,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后自动生成电子营业执照,保存至电子营业执照库,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依申请人申请依法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大力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互联网+”环境下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应用。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地区、各部门在办理业务时应予以认可。凡出示电子营业执照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探索开展企业开办效率评价,逐步建立科学客观的指标评价体系。2018年12月开始,探索开展全省企业开办效率评价,运用科学客观的评价方法,逐步形成与群众体验度、获得感相匹配,真实反映改革举措落地、服务效能的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发布全省企业开办时间情况报告。通过开展评价,找问题、促整改,不断提升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时间紧迫,责任重大。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其摆上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协调推进机制,明确责任分工,不折不扣地完成既定目标任务。省政府建立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厅际协调机制,由省市场监管厅牵头,负责e窗通系统开发建设及运行维护工作,并切实压缩企业登记办理时间;省公安厅负责指导、规范压缩公章制作时间,建立公章刻制单位服务质量考核和奖惩机制;省税务局负责压缩企业申领发票时间;省社保局负责完善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流程。各级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统筹推进工作,确保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各项工作措施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多种载体,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多渠道听取企业群众意见建议,建立健全企业群众满意度评价机制,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要强化对窗口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在政务大厅设置“导办站”,培训专业导办人员,为新办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办事引导和免费帮办、代办服务。根据业务量合理配置一定数量的自助办理设备,供群众和企业查阅、咨询和自助办理相关事宜。对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的证照,可根据群众和企业需求提供快递“一单速达”服务。   (三)加强督查考核。省市场监管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的指导协调,通过区域市场主体准入环境评估、企业开办时间跟踪问卷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并定期通报各地。省软环境办、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要给予鼓励;对落实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各有关单位要予以曝光并严肃问责。鼓励各地对标先进,学习借鉴先进省市的经验做法,并结合实际积极应用。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8年10月18日   
    2020-05-22 00:00:00 第23期
  •   吉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吉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   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及《省国资委监管企业   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通知   吉国资发规划〔2018〕94号   各监管企业:   《吉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及《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国资委   2018年9月7日   吉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规范境内外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吉发〔2015〕28号),参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吉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是指 欧宝体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委托监管企业由受委托部门按照本办法,对企业投资进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子企业在境内和境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监管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经省国资委确认的监管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新业务是指根据监管企业转型发展需要经省国资委确认的培育发展的新业务(新产业),新业务视同主业管理;非主业是指主业及新业务以外的经营业务。   第三条省国资委以吉林省发展战略规划、省属国有资本总体布局及监管企业发展规划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监管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国资委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依据发展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并发布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监管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明确投资决策机制。监管企业投资应由集团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各级子企业的投资应逐级履行决策程序,报集团公司审核决策,涉及省内非主业投资报省国资委审核,涉及省外、境外投资经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企业,按照省国资委对授权事项的约定执行。   第六条监管企业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化资本投向。落实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及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体现出资人投资意图,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坚持做强主业,聚焦我省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基础设施、民生保障等领域,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   (二)规范投资行为。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完善企业投资决策规则,提高投资决策质量。企业与其他股东合资的,应坚持股东同步对等出资原则,不得变相为其他股东垫资,不得为其他股东提供借款或担保,不得将国有股权委托其他股东代持或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三)提高投资回报。遵循价值创造和市场化理念,坚持效益优先,着力提高投资回报水平,促进投资价值最大化。企业投资规模应当与自身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负债水平、管理水平、行业经验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不得因投资大幅推高资产负债率。   (四)维护资本安全。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控制、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风险评估、系统论证和预案制订,做好投资项目实施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理,确保投的准、管得住、收得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省国资委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制定并发布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列入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履行审核备案程序。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由监管企业按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投资。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八条监管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五)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六)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八)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九)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监督与管理制度。   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省国资委。   第九条省国资委和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省国资委作为监管主体,应当建立监管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及时通过省国资委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条监管企业应当根据发展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企业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全部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监管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末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报送省国资委。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实施主体、股权结构、资金来源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十二条省国资委依据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省国资委向监管企业反馈书面意见,监管企业应根据省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并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监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省国资委确定的各企业主业和新业务范围,选择、确定投资项目,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做好项目的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研究论证。对于股权投资项目,应当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企业进行投资项目研究论证、尽职调查时,可根据需要选聘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法律、财务、评估等国内外中介机构参与。   第十四条企业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五条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监管企业进行提示。   第十六条监管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监管企业应按规定要求,按季度将投资项目完成情况、投资分析情况等通过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或其他渠道报送省国资委。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十八条监管企业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通过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和书面形式报送省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和投资效果分析;   (二)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三)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十九条监管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监管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效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省国资委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适时选择部分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六章 特别监管   第二十二条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项目,监管企业应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报省国资委审核备案。   省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审核备案,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省外、境外投资项目经省国资委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监管企业需报省国资委审核备案的投资项目,应随同书面请示一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类投资。   1.内部决策文件(党委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对企业履行决策程序的监督意见);   2.尽职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   3.吉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审核备案表(一式三份);   4.省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股权类投资。   1.内部决策文件(党委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对企业履行决策程序的监督意见);   2.合资合作意向书或框架协议;   3.尽职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意见);   4.合作方营业执照、近三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被投资企业情况说明(含其他股东情况);   5.资产评估报告;   6.吉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审核备案表(一式三份);   7.省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三)境外投资。   除按投资类别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与投资项目相关联的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境外投资的企业公司章程(草案),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   3.合作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证明材料;   4.中介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吉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吉国资发法规〔2017〕17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领导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企业,视情况给予通报约谈、责令整改、监管提示等处理,必要时开展核查。   第二十五条省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省国资委责令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监管企业承担的由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决定的政府性投资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吉国资发规划〔2016〕49号)同时废止。   附件:吉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审核备案表   附件   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2018年版)   一、禁止类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要求的投资项目;   2.不符合省国资委审核的企业发展战略和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   3.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4.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5.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   6.单项投资额大于企业上一年度合并报表净资产50%的重大投资项目(国家或省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除外);   7.投资预期收益低于国内5年期国债利率的境内商业性投资项目或投资预期收益低于所在国10年期国债利率的境外商业性投资项目;   8.国家有关部门明确的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   1.省外投资项目;   2.非敏感国家和地区、非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3.非主业投资项目;   4.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暂时无法正常履行投资决策程序且需要决策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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