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粮食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
印发《吉林“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粮米联〔2018〕22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财〔2017〕180号)要求,为加快推进全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实施,规范项目建设管理,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吉林“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粮食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3月1日
吉林“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
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财〔2017〕180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全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县及示范企业项目建设工作,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实现“中国好粮油”行动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总体建设目标是:通过粮油科技攻关、拓宽销售渠道、实施宣传推广等措施,提升粮油科技支撑水平、完善销售体系、扩大吉林粮食的品牌影响力,实现优质粮油种植收益提高20%以上、粮油优质品率提升30%以上。
第三条 “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建设投资以示范企业投资为主,中央和省财政适当补助,示范县财政根据实际统筹资金安排项目建设。
第四条 “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纳入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机制。
第五条 经评审通过的“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县(市、区)政府作为建设主体,承担优质粮油调查统计、品质测评,优质粮油宣传、公共品牌创建,优质粮油检验、质量控制体系和产后科技服务公共平台建设等工作,并按规定标准遴选确定1-2户示范企业。科学编制县(市、区)“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指导示范企业做好项目建设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经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优质粮油的市场开拓能力强,有销售渠道。
(二)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或是具有特色生产和营销方式的。
(五)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及安全生产事故。
(六)企业实施方案总体目标和考核指标清晰,措施具体可行,带动作用明显,能够落实企业应承担的项目总额的自筹资金。
第七条 示范企业作为项目载体,可在新产品研发、低温冷藏库、生产工艺改造、产品质量追溯、销售渠道建设、品牌宣传推介等方面开展项目建设,提升企业示范带动能力。示范企业与示范县(市、区)政府签订项目建设及目标责任承诺书。
第八条“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建设项目主要分为四类:
(一)建设技改类项目,包括低温(保鲜)冷藏库建设、生产工艺改造等。
(二)研发类项目,包括“中国好粮油”新产品研发等。
(三)产品追溯与渠道建设类项目,包括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中国好粮油”产品打造与认证、“中国好粮油”产品检测监测、“中国好粮油”销售渠道建设、“中国好粮油”品牌宣传推介等。
(四)其它符合“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要求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项目建设主体的法人对本单位项目负责。项目符合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建设主体应依法依规签定合同,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建设技改类项目应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全程监理,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达到要求。研发类和产品追溯与渠道建设类项目,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严格过程控制,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条 承担项目建设的企业按照示范县“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建设实施方案,对本单位项目计划制定、资金筹措、项目管理等负责。在项目建设前、中、后应拍照存档。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对不能够按照承诺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示范企业要及时向当地政府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制定限期整改方案。
第十二条 示范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验收工作组,根据不同项目验收要求组织验收。财政、粮食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及验收情况及时拨付补助资金,拨付比例不超过补助资金总额的70%,其余30%部分待项目验收完成后一次拨付。项目全部完成后,形成验收报告附有关资料报省粮食局备案。省粮食局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各示范县(市、区)建设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建设技改类项目,规定期限内达到实施方案计划目标的,即可验收;对于建设期限较长的,可根据实施方案计划分阶段验收。验收备案资料如下: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报书、实施计划。工程预算和施工图等。
(二)项目建设招投标有关文件和项目建设合同。
(三)竣工项目决算资料,通过中介机构进行的项目验收报告,审核确定工程造价和工程建设内容、数量等。
(四)项目建设前、建设中、建设后有关影像资料。
(五)财务报账资料:《项目资金报账单》;《项目资金用款申请表》;项目建设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工程预、决算资料,招标资料,评审资料等;施工合同;验收报告等。
第十四条 研发类项目和产品追溯与渠道建设类项目,达到实施方案计划目标,即可验收。验收备案资料如下: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报书、实施计划,项目预算等。
(二)项目建设招投标有关文件和项目建设合同。
(三)项目建设前、建设中、建设后有关影像资料。
(四)财务报账资料:《项目资金报账单》;《项目资金用款申请表》;项目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实施合同;验收照片或影像资料等。
第十五条 示范县(市、区)政府应在验收完成后形成项目工作总结,对项目实施成效及时开展总结和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后,对本地粮食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提升企业带动能力情况,促进当地农民优质粮油种植收益情况,粮油优质品率提升情况等。
第十六条 省粮食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监督指导,制定吉林“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省财政厅根据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和粮食局制定的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和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示范县(市、区)政府要加强服务,简化项目办理程序,相关情况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每月10日前向省粮食局报送项目进度。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主体单位要做好资金筹措、项目建设、资料归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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