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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促进农业对外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8〕4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促进农业对外合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8年11月13日
吉林省促进农业对外合作实施方案
促进农业对外合作是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举措,是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如期完成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拓展农业发展空间,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的内在要求,是在全面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中,构建新的农业开放合作格局,提高农业资源配置能力、提高农业竞争力的战略举措。随着我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深入,农业对外合作日趋深化,“走出去”已经成为我省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速构建我省农业对外合作新格局、建设新机制、形成新局面,促进农业对外合作提档升级,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农业对外合作的决策部署,牢牢抓住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及第四届“东方经济论坛”的历史机遇,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着眼于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和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坚持“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结合,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不断完善农业对外开放战略布局,优化农业对外合作政策支持体系,加强农业优势产能和技术合作,加快形成开放有序、交流顺畅、融合共享的农业对外合作新格局,为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拓展新领域、开辟新途径。
(二)基本原则。
——合作发展,互利共赢。农业对外合作要秉承合作精神,兼顾各方利益,发挥各自优势,取长补短,相互包容,分享农业领域发展智慧、经验和成果,达成共同发展的合作目标。
——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以企业为主体,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推动,提升市场运作能力,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农业对外合作的政策支持力度,优化农业对外合作环境,调动企业参与农业合作的积极性,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和市场开拓能力。
——统筹谋划,突出重点。依托我省农业资源禀赋和合作基础,围绕重点区域、主导产业和重要农产品,进行科学规划,优化区域布局,提升我省农业对外合作层次。
——分类指导,防范风险。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不同项目,鼓励多样化发展,差异化指导,提升合作水平;审时度势,做好预案,防止盲目跟风和无序竞争,增强风险意识,稳步推进农业对外合作。
(三)任务目标。到2022年,全省农业利用外资、对外投资和农产品出口稳定增长;培育1-2户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农业企业集团,创新多双边农业优势产能和科技合作模式,加快境外农业对外合作全产业链布局;建成1-2个境内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和试验区,支持、培育一批优势农产品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我省农业的国际影响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初步形成农业对外合作的双轮驱动和高水平双向开放格局。
二、完善农业对外合作格局
(四)优化区域布局。依托我省农业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统筹考虑全球农业资源条件、农产品供求格局和投资环境,制定并实施吉林省农业对外合作规划,实现资源与要素的科学配置。在现有农业对外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与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柬埔寨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全面拓展与南亚、非洲、拉美等区域的农业合作。(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外办等部门负责)
(五)深化投资合作。围绕现代农业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结合东道国产业优势,鼓励省内企业以设备、技术输出和直接投资的方式,到境外建立规模化国际生产加工储运基地,强化仓储、物流、港口、码头等贸易设施建设。促进农机装备、农兽药、化肥等领域产能合作。优化农业领域外商投资环境,引导外资重点投向畜禽养殖和农产品精深加工、动植物疫病防控、农机装备制造、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提高农业现代化建设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部门负责)
(六)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实施出口特色优势农产品质量提升行动计划,以国家级和省级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为重点区域,支持、培育优势农产品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种植业有害生物非疫区和养殖业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巩固和进一步扩大俄、日、韩、蒙等国家和东南亚国家(地区)的农业对外合作成果,努力拓展欧洲、北美、澳洲、非洲以及拉美等国家(地区)市场及自贸区的贸易合作。实施“互联网+农业”战略,支持我省特色优势农产品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开拓国际市场。推动农业企业开展跨境电子贸易,支持农产品跨国展示和交易平台建设。(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长春海关等部门负责)
(七)启动农业对外合作“两区”建设。按照国家建设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和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的部署,依托我省对外合作较好的国家(地区)和省内农业对外贸易优势农产品和优势区,启动建设我省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和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探索我省农业企业抱团出海的合作模式,探索优化分工、延长产业链的方式,探索开放型农业对外投资合作的新载体和新样板,探索我省特色农产品优势产能的国际合作新方法,探索引进吸收国际先进经验、技术和模式的新途径,探索全方位支持农业对外合作的政策体系和服务平台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外办等部门负责)
(八)强化科技和人才交流。加强与日本、韩国、以色列、荷兰、丹麦、俄罗斯等国家农业科技交流合作,打造一批长期稳定的合作平台,围绕推进我省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模式等开展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联合与合作,推动现代农业技术的输入与输出。加强对外农业技术专家和高级顾问选派工作,积极承建援外农业技术示范中心,在受援国开展试验研究、示范推广、技术培训,推动省内企业、科研院所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建立农业对外合作专业人才库,加大跨国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力度和海外高层次农业人才引进力度,为全面提升我省农业对外合作能力提供人才支撑。(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等部门负责)
三、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
(九)培育跨国农业企业集团。加大对省内重点跨国农业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农业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引领作用,加强“走出去”企业间的合作与协作,积极探索农业对外合作新途径。在发挥大型民营企业带动作用的同时,鼓励中小企业抱团出海,形成农业对外合作的整体优势。鼓励农业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通过海外投资、跨国并购和资本运作,提高农业企业国际竞争力。(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等部门负责)
(十)创新合作方式。鼓励企业以合资、参股等方式与国外公司开展农业合作,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支持企业积极采取绿地投资、合资经营、股权置换、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海外投资。择优扶持现有条件成熟、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境外农业合作园区和境内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引导农业对外合作平台化运作、企业集群发展。鼓励企业建立农业产业联盟,推动企业与科研院所紧密协作、抱团出海,发挥综合竞争优势。(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负责)
(十一)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引导企业适应和运用国际投资贸易规则,增强国际市场拓展能力,提高本地化经营水平。健全现代企业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完善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建立效益风险评估机制,规范企业境外经营行为。加强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等基础性工作,提升企业风险识别和风险规避能力。推动开展科技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加快培育以技术、质量、服务、标准、品牌和现代管理为核心的农业对外合作和国际竞争新优势。(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负责)
(十二)提升产业运营水平。鼓励企业扩大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在境外开展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贸易等环节的全产业链布局。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在境内开展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推动我省农业生产方式与国际接轨,打造知名品牌。鼓励生产主体和经营企业参与农产品期货市场,支持企业与东道国开展良种、植保、动植物检疫、加工、农机装备及仓储技术等合作,鼓励企业参与当地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四、加大政策支持
(十三)加强政府引导。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相关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统筹各类扶持资金和相关产业引导基金,加大对农产品出口和农业“走出去”等开放型农业发展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推进我省农业境外投资便利化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培育和推进市场层面的投资贸易服务促进机构发展,创造开放的农业对外投资和贸易促进环境,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产业集聚区建设和农业对外投资、经济合作项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负责)
(十四)加强金融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提供优惠信贷支持和多样化融资服务,在重点市场为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建设提供融资支持。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和对外投资企业运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鼓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创新农业保险产品,实行保费费率优惠和保费补助等形式,帮助企业规避贸易和投资风险。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走出去”创新金融产品,探索境外资产、境外应收账款、出口退税单等融资抵押方式,帮助企业在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下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海外投资保险,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用工等方面的保险服务,提升企业信用等级。鼓励多元市场主体设立海外农业投资私募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融资。健全银保合作机制,将农业对外合作保险支持与信贷支持有机结合,增强企业融资能力。(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吉林银保监局筹备组、吉林证监局等部门负责)
(十五)提高通关及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进一步简化海关通关手续和环节,优化监管方式方法,缩短出口农产品口岸滞留时间。在风险可控基础上,创新分类管理措施和多元化监管模式,为农业对外合作所需农资、农机、基建材料等投入品出境以及国内紧缺农产品返销提供检验检疫和通关便利。促进建立与俄罗斯口岸、朝鲜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合作机制,助推我省农业“走出去”战略实施。要认真落实国家高速公路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国家《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要在严密防范出口骗税的基础上,积极营造农业企业出口退税政策环境,缩短出口退税办结时间,加快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长春海关、省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负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加强统筹谋划。打造农业对外合作智库体系,加强对农业对外投资贸易重点国家、区域、合作领域的前瞻性研究,提高战略谋划水平和服务能力。支持农业企业和有关机构对农业对外合作环境进行系统性调查研究和分析,加强境外投资风险的第三方评估。(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部门负责)
(十七)强化政府服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省农业对外合作信息搜集整理和数据统计工作,构建农业对外合作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企业对外投资合作提供项目信息、融资支持、培训服务、咨询沟通、风险防范等综合性服务。(省外办、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等部门负责)
(十八)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和咨询机构等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的作用,建立信用评价制度,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引导企业树立正确义利观,规范企业对外投资行为,防止无序和恶性竞争。督促企业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尊重其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注重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保护,履行社会责任。(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外办等部门负责)
(十九)做好宣传引导。加大公共外交力度,通过参与农业领域国际论坛、研讨会等相关活动,积极宣传农业对外合作在提升双多边合作水平中的重要作用,为农业对外合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省农业农村厅、省外办、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二十)加强组织实施。省农业对外合作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好统筹和指导作用,及时协调解决农业对外开放和农产品出口中的重大问题,每年向省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抓紧制定相应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市(州)、县(市)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为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开放,提供组织保障。
(省农业农村厅和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
2020-05-22 00:00:00
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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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
国土资源厅出具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
资源破坏价值报告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国土资规〔2018〕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双阳区,江源区)国土资源局、省地质资料馆: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出具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报告的暂行办法》已经2018年第5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5月15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出具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报告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报告的出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公安、司法机关在查处涉嫌非法采矿案件,对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矿产品)需要确定;以及查处涉嫌破坏性采矿案件,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是否属于破坏性开采方法难以确定,需要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相关报告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法采矿主要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一)无采矿许可证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的;
(四)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
第四条 破坏性采矿主要指没有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导致矿产资源应该采出但因矿床破坏已难以采出的行为。
第五条 出具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相关报告,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设立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报告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负责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报告的审查和认定。审查委员会主任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法规处、规划处、地质勘查处、矿产开发管理处、地质环境处、矿产资源储量处、地质资料馆负责人组成。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产资源储量处,具体负责申请受理、形成相关报告、组织召开审查会议等日常工作。有关技术性工作委托地质资料馆承担。
第七条 建立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一般应具有地质勘查、矿山开采、矿山测量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八条 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出具相关报告的,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文件(需说明案件查处情况及申请的目的、事项等);
(二)非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矿产品)勘测报告或破坏性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资源储量勘测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报告应附委托书);
(三)申请出具破坏性采矿专门性问题报告的,还需提供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经评审备案的地质报告、经审查认可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核定破坏性采矿当时当地矿产品市场价格。
(四)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省国土资源厅收到申请后,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受理。省国土资源厅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开具受理单;不符合要求的,将有关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需要补充完善材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
(二)评审。申请受理后,委托地质资料馆组织专家,对非法开采或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储量勘测报告进行评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案情复杂的,经审查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评审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勘测报告修改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超过规定时限的,中止评审,退回申请材料。地质资料馆应于勘测报告修改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意见报至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三)形成相关报告。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有关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于2个工作日内形成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相关报告。
(四)出具相关报告。相关报告形成后,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应于3个工作日内召集三分之二以上审查委员会成员进行会审。会审通过的,于2个工作日内,经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领导签发,向申请人出具相关报告。会审未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 勘测报告的评审专家组成员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员一般为3-5人,由地质资料馆指定专家组组长。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承担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现场调查、测绘和勘测报告编制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关工作经历和经验,并对提交的测量成果和勘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2020-05-22 00:00:00
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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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厅加强
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的指导
意见(暂行)》的通知
吉林保〔2018〕585号
各市(州)林业(管)局,各县(市、区)林业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林业局,各国有林业局,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能力,建立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省林业厅制定了《吉林省林业厅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林业厅
2018年10月8日
吉林省林业厅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
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暂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积极推进林业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17年底,全省共建有林业系统管理的自然保护区44个(含松花江三湖保护区),总面积约258万公顷,占全省幅员面积的13.8%。自然保护区在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等自然资源及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我省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基础工作比较薄弱,体制机制不`够完善、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建设管理工作不够规范、科研监测水平较低等问题还未得到有效解决,生物多样性保护面临严重挑战。为进一步规范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以保护自然资源为基础,积极开展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工作,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和保护成效,保护绿水青山,保障生态安全,为建设幸福美好吉林做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科学管理。严格以《自然保护区条例》为遵循,落实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不同功能区的管控措施,结合中央和省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采取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手段,加强对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我省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基础现状,突出区域特色和建设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分阶段推进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设纳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创新机制,整合资源,探索多方参与的新型保护模式。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边界和各功能分区准确,资源本底清楚,规划科学合理,保护目标明确,管护设施基本满足管护需要,管理队伍专业化水平提高,监督管理制度健全,社区协调发展,资源管护、科学研究、生态教育等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保护成效取得阶段成效,初步实现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规范化。
二、主要内容
(一)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管理。
1.编制实施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按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技术规程》(GB/T20399-2006)、《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自然保护区每五年或十年编制一次总体规划,科学分析自然保护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有针对性地提出阶段性规划目标和任务。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要按程序报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坚持总体规划的刚性约束,保护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旅游活动原则上纳入总体规划后方可实施。
2.严格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管理。各单位要按照物种、生态系统的重要性、特殊性,适当兼顾社区经济协调发展,指导自然保护区科学划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严格按照功能区划对自然保护区进行分区管理,严禁随意对功能区和范围进行调整。
(二)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土地权属管理。
3.加强自然保护区勘边落界工作。各级自然保护区应按照各级政府批准的范围、界线和功能区划,划定保护区边界线和功能区界线。要准确掌握自然保护区的边界和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界限范围,参照《自然保护区设施标识规范》(LY/T1953-2011)和省林业厅下发的《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标桩标牌标准化建设规范》立标立桩。
4.严格自然保护区范围管理。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参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相关规定执行。新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其他保护地时,不得与自然保护区范围重叠或交叉;已经重叠或交叉的,要从严管理,并通过保护区域范围调整,逐步理顺和解决。未经审批,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加挂牌子、建立机构。
5.完善自然保护区土(林)地确权工作。自然保护区土(林)地权属应明确清晰,没有纠纷。保护区要尽可能拥有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土(林)地或湿地使用权或管理权。未取得相应权限的,在征得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置换、租赁、赎买等方式,将集体土(林)地、湿地划归自然保护区使用、管理,并理顺权属手续;或者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与使用权人签订委托保护管理协议,将土(林)地或湿地的管理权移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也可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与使用权人签订协议,规定土(林)地或湿地使用方向以及有利于保护的生产方式。
(三)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管理。
6.加强自然保护区巡护工作。根据保护和科研工作的需要,为自然保护区配备专兼职巡护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日常巡护工作。日常巡护范围,应覆盖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加大巡护措施的科技含量,提高巡护手段和质量。
7.加强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工作。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把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工作列为重点工作,将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并优先组织实施。切实加强组织建设、装备建设,严格火源管理,强化火情监测,落实防扑火措施,确保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安全。
8.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安排资金用于自然保护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加强巡护监测,注重预测预报,搞好检验检疫。一旦发生有害生物危害,应以生物措施为主、多种措施相结合积极防控。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引入,需要引入和放归罚没野生动物的应进行科学论证,按规定批准后实施。严控人为放生行为,防止外来物种入侵。
9.严格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管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范》(HJ/T129-2003)等相关要求,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项目建设管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修筑设施的,要按照原国家林业局50号令和2016年、2017年12号公告要求,经省林业厅审核,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新建项目,按照《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自然保护区科研和宣传教育管理。
10.开展自然保护区本底调查。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和专项调查,对区内的自然地理、生物多样性和人文资源等背景情况进行编目和详细记录,做到资源本底清楚。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定位观测站点建设,积极开展生态系统定位观测与研究。
11.加强自然保护区科学研究与合作交流。在全面做好资源本底调查的基础上,依靠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和完善自然保护区的监测制度,开展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和生态系统研究工作,促进科学管理。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要通过建立姊妹保护区,参加国际或区域保护网络,参加国际国内培训和研讨会等形式,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12.广泛开展公共教育活动。编制具有自然保护区特色的科普宣传书籍、音像、文字及图片资料、生态教育材料等,分发给周边社区居民、游客和访问者,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当地社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教育活动。完善访客中心、宣教室、科普步道等公共教育设施建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媒介,开展多样化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各界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五)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行政管理。
13.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原则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为正处级建制,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为副处级建制,纳入公益性事业单位管理,合理设置管理机构内部科室,明确相应的职能和责任。逐步理顺国有森工企业申建管理自然保护区体制,逐步建立独立的管理机构。县级自然保护区应整合林业系统内部资源、机构和人员,落实管理机构。
14.配备自然保护区专职管理人员。按照《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林计发〔2002〕242号)规定,合理配备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满足保护和管理需要,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40%以上的,可以聘用临时用工人员开展管护工作。实行“一套班子、多块牌子”的自然保护区,要明确专人负责自然保护区相关工作。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15.推进自然保护区“一区一法”建设。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通过保护区所在地人大或政府颁布实施。强化自然保护区执法体系建设,可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设立森林公安派驻机构,并依法委托授权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行使对区内破坏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违法行为的林业行政处罚权。
16.加强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资源管护、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社区共管等工作记录制度,形成完整的档案。要编制数字化的基础地形、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植被类型、保护动植物分布、行政区划、建设项目、管护设施、生态旅游等矢量数据与图件,实现科学规范管理。
(六)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和社区共建管理。
17.强化生态旅游活动管理。开展生态旅游的自然保护区,必须对生态旅游的性质、范围、形式、规模以及生态旅游活动的线路、设施、生态教育、生态保护、环境容量和保护管理措施等进行合理规划和统筹,将生态旅游内容纳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中。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依法对保护区范围内开展的生态旅游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管理,严格控制人工设施的规模和数量,严禁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建设旅游项目和开展旅游活动。开展生态旅游等经营活动,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的隶属关系和管理体制,严禁以委托、承包等方式开发经营区内旅游资源,旅游收入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事业。
18.多种形式开展社区共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与所在地政府、有关单位及当地社区通过建立共管机制、签订共管协议等多种形式,积极推进地方社区和居民参与保护区管理,促进自然保护区与周边社区和谐相处、共同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保护区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职尽责,做好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各项工作。自然保护区要加强与高校和科研部门的合作,强化科研、监测、宣教工作。要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和专业水平,为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和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二)资金保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规定,积极争取将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管理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经费补助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统筹安排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统筹安排部分国家生态转移支付资金用于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要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和资金支持,积极开拓社会公益项目渠道,推进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
(三)管理保障。要制定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和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建设时段、任务分解等工作,建立考核机制和奖惩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和建设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
本意见为暂行,国家自然保护地整合管理办法出台后,按新办法执行,本意见即行废止。
2020-05-22 00:00:00
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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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粮食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
印发《吉林“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粮米联〔2018〕22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财〔2017〕180号)要求,为加快推进全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实施,规范项目建设管理,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吉林“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粮食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3月1日
吉林“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
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财〔2017〕180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全省“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县及示范企业项目建设工作,规范项目建设管理,实现“中国好粮油”行动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总体建设目标是:通过粮油科技攻关、拓宽销售渠道、实施宣传推广等措施,提升粮油科技支撑水平、完善销售体系、扩大吉林粮食的品牌影响力,实现优质粮油种植收益提高20%以上、粮油优质品率提升30%以上。
第三条 “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项目建设投资以示范企业投资为主,中央和省财政适当补助,示范县财政根据实际统筹资金安排项目建设。
第四条 “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纳入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机制。
第五条 经评审通过的“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县(市、区)政府作为建设主体,承担优质粮油调查统计、品质测评,优质粮油宣传、公共品牌创建,优质粮油检验、质量控制体系和产后科技服务公共平台建设等工作,并按规定标准遴选确定1-2户示范企业。科学编制县(市、区)“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指导示范企业做好项目建设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经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优质粮油的市场开拓能力强,有销售渠道。
(二)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或是具有特色生产和营销方式的。
(五)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及安全生产事故。
(六)企业实施方案总体目标和考核指标清晰,措施具体可行,带动作用明显,能够落实企业应承担的项目总额的自筹资金。
第七条 示范企业作为项目载体,可在新产品研发、低温冷藏库、生产工艺改造、产品质量追溯、销售渠道建设、品牌宣传推介等方面开展项目建设,提升企业示范带动能力。示范企业与示范县(市、区)政府签订项目建设及目标责任承诺书。
第八条“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建设项目主要分为四类:
(一)建设技改类项目,包括低温(保鲜)冷藏库建设、生产工艺改造等。
(二)研发类项目,包括“中国好粮油”新产品研发等。
(三)产品追溯与渠道建设类项目,包括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中国好粮油”产品打造与认证、“中国好粮油”产品检测监测、“中国好粮油”销售渠道建设、“中国好粮油”品牌宣传推介等。
(四)其它符合“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要求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项目建设主体的法人对本单位项目负责。项目符合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建设主体应依法依规签定合同,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建设技改类项目应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全程监理,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达到要求。研发类和产品追溯与渠道建设类项目,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严格过程控制,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条 承担项目建设的企业按照示范县“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建设实施方案,对本单位项目计划制定、资金筹措、项目管理等负责。在项目建设前、中、后应拍照存档。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对不能够按照承诺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示范企业要及时向当地政府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制定限期整改方案。
第十二条 示范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验收工作组,根据不同项目验收要求组织验收。财政、粮食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及验收情况及时拨付补助资金,拨付比例不超过补助资金总额的70%,其余30%部分待项目验收完成后一次拨付。项目全部完成后,形成验收报告附有关资料报省粮食局备案。省粮食局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各示范县(市、区)建设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建设技改类项目,规定期限内达到实施方案计划目标的,即可验收;对于建设期限较长的,可根据实施方案计划分阶段验收。验收备案资料如下: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报书、实施计划。工程预算和施工图等。
(二)项目建设招投标有关文件和项目建设合同。
(三)竣工项目决算资料,通过中介机构进行的项目验收报告,审核确定工程造价和工程建设内容、数量等。
(四)项目建设前、建设中、建设后有关影像资料。
(五)财务报账资料:《项目资金报账单》;《项目资金用款申请表》;项目建设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工程预、决算资料,招标资料,评审资料等;施工合同;验收报告等。
第十四条 研发类项目和产品追溯与渠道建设类项目,达到实施方案计划目标,即可验收。验收备案资料如下: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报书、实施计划,项目预算等。
(二)项目建设招投标有关文件和项目建设合同。
(三)项目建设前、建设中、建设后有关影像资料。
(四)财务报账资料:《项目资金报账单》;《项目资金用款申请表》;项目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实施合同;验收照片或影像资料等。
第十五条 示范县(市、区)政府应在验收完成后形成项目工作总结,对项目实施成效及时开展总结和评价。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后,对本地粮食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提升企业带动能力情况,促进当地农民优质粮油种植收益情况,粮油优质品率提升情况等。
第十六条 省粮食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监督指导,制定吉林“中国好粮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省财政厅根据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和粮食局制定的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和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示范县(市、区)政府要加强服务,简化项目办理程序,相关情况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每月10日前向省粮食局报送项目进度。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主体单位要做好资金筹措、项目建设、资料归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05-22 00:00:00
第2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