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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推动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8〕4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中小微企业是新时代经济发展最具潜力、最富活力、最有创造力的重要力量,是加快推动“数字吉林”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培育新动能的重要支撑。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着力解决制约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在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动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力推动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
(一)着力提高企业创新能力。鼓励中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研发设备加速折旧及无形资产税前摊销等创新政策落地实施。运用财政补助机制鼓励中小微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支持企业创建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企业到境外设立、兼并和收购研发机构,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共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提升企业集成创新能力。
(二)推动制造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引导中小微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主动融入工业互联网,面向生产制造全过程、全产业链、产品全生命周期,实施智能制造等项目建设。支持企业深化在线计量、在线检测等全产业链质量控制,大力发展网络化协同制造等新生产模式。鼓励中小微企业按照国内外先进标准改造提升现有产品,鼓励发展面向智能产品和智能装备的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和服务,实现从制造向“制造+服务”转型升级。
(三)提高企业精益管理水平。支持中小微企业推广精益管理模式,培育精益管理文化,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挖掘发展潜力,持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引导企业树立“持续改善、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理念,在生产工艺、标准规范、产品检测等各环节建立闭环、零缺陷的质量控制体系,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指导企业应用精益管理方法促进安全生产,建立全流程的企业安全生产管控体系,提高企业安全风险治理和防控能力。
(四)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组织中小微企业参加国内外专业展览展销活动,扩大产品销售市场。支持企业优势产品进入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协调推动省内重点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产品。深入开展产需衔接活动,推动大型企业和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协作配套。深化与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合作,推动企业网络营销。引导企业与浙江、天津等地企业建立对口合作机制,共同开发国内外市场。支持企业在境外设立生产基地和营销网络,扩大吉林产品市场影响力。
二、突出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五)落实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落实“续贷”“循环贷”“年审制”等金融政策,降低企业转贷成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积极运用定向降准、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化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流程,降低担保费率。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动产、股权等创新业务,为企业提供政策性融资服务。
(六)打造特色金融服务产品。鼓励金融机构通过银团贷款方式,集成银行间信贷资源,加大对重点企业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进一步扩大“银税互动”“发票贷”等信用贷款规模。探索金融机构开展节能环保项目特许经营权质押贷款,鼓励节能环保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绿色信贷产品。推动“助保金池”向县域延伸,强化增信作用,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规模。
(七)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推动金融机构和企业共建“供应商+核心企业+经销商”融资体系。支持省内成套设备生产企业采取融资租赁模式开展销售,鼓励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设备,引导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支持省内重大装备、先进医疗设备等新产品推广应用。积极争取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特色银行,依据产业特色创新金融产品,提高特色银行对特色产业集群、特色产业链的支持力度。
(八)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加强企业发债综合协调,引导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券融资等方式,降低融资成本。充分发挥区域股权市场培育功能,推动中小微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多元产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结构,为中小微企业上市创造条件。发挥各类投资基金作用,建立基金管理机构与孵化器、创业园等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常态化对接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性引导基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为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提供股权融资。
三、着力推动中小微企业集群发展
(九)实施“百千万”企业培育行动。开展百户重点企业培育行动,“一企一策”打造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效益好的行业领军企业。开展千户“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培育工作,引导企业加快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经营模式创新,培育一批在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小巨人”企业。开展万户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培育行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开拓、融资对接等服务,促进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
(十)促进特色产业集群发展。依托省内重点开发区和特色园区,围绕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着力打造汽车零部件、绿色食品、生物医药、先进装备、航天信息、新材料、精细化工及生物化工、CMOS及新一代信息技术、卫星及通用航空、智能机器人及工业大数据等十大产业集群,按照已编制的14个重点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重点产业链项目对接地图,吸引关联配套企业向园区聚集,鼓励产业链协作配套,提高中小微企业集群发展能力。
(十一)大力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继续深入开展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综合运用研发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上市融资奖励、贷款担保等政策,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完善配套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人才引进、创新激励等措施,加强资金、技术、项目、人才等要素服务,加快培育一批拥有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隐形冠军”“单项冠军”企业,成为引领全省产业新旧动力转换的龙头骨干企业。
(十二)实施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在全省动态选取100户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强、盈利水平好、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微企业,滚动实施企业上市培育工作。规范引导企业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多元产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结构。强化中介机构培育功能,建立企业上市服务专家团队,指导企业健全完善股权、产权、财务结构等,为企业规范发展和对接资本市场创造条件。
四、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十三)加大中小微企业创业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建立多元投资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创建一批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引导中小微企业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发展。推动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进一步加强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培训,落实创业培训财政补贴政策,切实提升创业者创业能力。加快推进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创业创新、财税金融、权益保护等各类政策和信息服务。
(十四)加强中小微企业要素保障。面向全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加大力度开展银企保对接、产学研对接、产需衔接、招商引资对接、包保对接、入规入统对接、私募股权/风险投资(PE/VC)进企业、管理咨询诊断、嫁接并购重组以及人才培训等十项专项对接活动,强化要素保障,努力推动中小微企业运行企稳回升。采取并购重组方式,努力盘活一批停产半停产企业、拟退规企业和零产值企业,依法退出一批“僵尸”企业。
(十五)加快推进改革试点示范。继续推进长春市、辽源市、白山市、通化市国家东北地区民营经济改革试点城市建设,在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创新环境、金融环境及转型升级领域实现体制机制创新,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经验。继续推进国家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引导基地向智慧化、平台化、绿色化发展,成功孵化一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支持长春市开展“中国制造2025”国家示范区建设,在产学研协同创新、工业强基、“互联网+先进制造业”、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领域,培育一批创新示范型中小微企业。
五、持续营造中小微企业发展良好环境
(十六)全面落实“只跑一次”改革。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逐步扩大部门协同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范围,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推进网上并联审批,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推动落实企业各项审批“只跑一次”改革,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最大限度方便中小微企业投资项目、用地、环评等审批,进一步改善政务服务,提高行政效率。
(十七)深入落实降本减负政策。推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降成本的各项政策措施,定向精准帮助企业解决降低融资成本、用工成本、用地成本、用能成本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实施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查询系统。深入推进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建立省、市两级涉企保证金清单。完善企业负担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开展涉企收费专项督查。
(十八)突出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采取“一企一策”方式,集中协调解决重点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项目建设涉及的规划、土地、环保、消防等历史遗留的节点问题,帮助中小微企业轻装上阵。集中力量帮助企业解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等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继续深入开展政府守信履约专项督查,着力解决政府向投资主体作出政策承诺和签订各类合同不兑现问题,切实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
(十九)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继续创新落实省市县政府领导联系民营经济工作制度,加强企业家联系服务,着力建立中小微企业帮扶解困机制,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依托吉林大学、浙江大学、东北工业集团等建立企业家培训基地,着力培养企业家创新发展、精益管理、资本运作和市场开拓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企业家先进事迹,发挥企业家示范带动作用。加强产业工人培育体系建设,弘扬工匠精神,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培养模式,为产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二十)推动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充分发挥省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作用,加强部门协同、条块联动,着力推动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鼓励各地、各部门以改革创新的办法,实化、细化、深化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发挥政策措施的叠加效应,努力创造与国际接轨的营商环境。加快建立和完善全省中小微企业统计体系,加强企业运行监测分析,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精准化、贴身式、全方位服务。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8年10月19日
2020-05-22 00:00:00
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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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2018年秋冬季
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18〕4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2018年秋冬季秸秆禁烧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8年9月20日
吉林省2018年秋冬季秸秆禁烧工作方案
为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进一步改善秋冬季空气环境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吉林省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吉政发〔2018〕15号),进一步压紧压实秸秆禁烧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执法监管,严格考核问责,努力改善我省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
二、工作目标
秸秆禁烧区,努力做到“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不留一片黑”,最大限度减少秸秆火点数量,力争实现“零火点”。秸秆限烧区,确保不发生因组织不力、管控不到位而导致秸秆露天随意焚烧引发的大气污染问题。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完善网格化监管机制。各县(市、区)要以行政村为单位,划定秸秆禁烧和限烧工作网格,明确网格长及监管队伍,落实监管工作责任,强化一线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做到网格内农业耕地“块块有人管、监管无盲区”。各县(市、区)要在9月底前将网格划定情况、网格长、网格监管队伍确定情况,以清单的形式报所属市(州),各市(州)要对各县(市、区)上报清单进行汇总,于10月10日前报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二)建立完善包保责任制。各市(州)对辖区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具体负责。要建立市(州)包县(市、区)、县(市、区)包乡(镇)、乡(镇)包村、村包屯、屯包户以及党员联系农户的包保工作机制,层层压实包保责任,切实做到所有农业耕地,“片片逐级包保,处处逐级监管”,逐级落实包保责任。各市(州)要将逐级包保情况,于10月10日前以清单形式报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三)建立完善秸秆离田机制。各县(市、区)要以行政村为单位制定禁烧区秸秆离田方案,明确秸秆离田的组织形式、具体承担单位以及责任人,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和空闲场地,设置临时储存场所,确保农作物收获后,除需还田秸秆外,未机收捡拾打捆和散落田间的秸秆得到及时清除。推广水稻低留茬收割技术,引导农民选择合适的水稻收割机型,力争水稻留茬不超过5公分。同时,各县(市、区)要对离田的秸秆后期处理作出安排。各县(市、区)要将离田方案,于9月30日前报所属市(州),各市(州)要对各县(市、区)上报方案进行汇总,于10月10日前报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四)建立完善全天候检查机制。各县(市、区)要制定秸秆禁烧全天候检查方案,以禁烧区为重点,以禁烧网格为基本单元,明确检查的责任主体、对象、方式方法及频次,开展全天候的监督检查。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实施24小时不间断检查,确保及时发现并制止随意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各县(市、区)要在10月10日前将全天候秸秆禁烧方案报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五)建立完善市级巡查机制。各市(州)要制定秸秆禁烧巡查方案,明确巡查的主体、组织形式和内容,重点对秸秆禁烧包保责任落实、监管工作开展、秸秆离田组织实施、处罚问责是否到位等适时开展巡查,确保秸秆禁烧工作各个环节无缝连接,高效运转。各市(州)要在10月10日前将秸秆禁烧巡查方案报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六)建立完善省级督查机制。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制定省级秸秆禁烧督查方案,组成督查组,对秸秆禁烧工作推进不力、火点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地区开展督查,督促相关地区进一步落实秸秆禁烧责任,强化措施,迅速扭转秸秆禁烧被动局面。同时,要对相关责任人提出问责建议。
(七)建立完善调度通报机制。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秸秆禁烧周调度、周通报制度。在秋收后,每周调度各地秸秆禁烧工作情况,对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露天焚烧火点进行排名通报,并报省委、省政府。各县(市、区)要按日向市(州)报送露天焚烧火点及处置情况,各市(州)要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每周将本级工作及各县(市、区)汇总后的情况报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八)建立完善预警约谈机制。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要依据卫星监测的火点情况,适时对相关地区进行预警。对预警后火点数量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地区,要提出约谈主要领导和相关负责人的建议,也可视情况提出相关问责建议。
(九)建立完善执法联动机制。各地要充分发挥环保、林业、公安等部门职能作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在秸秆禁烧区擅自露天焚烧行为。对造成大气污染、导致财产损失、引发安全事故等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建立量化问责机制。制定《吉林省秸秆禁烧量化责任追究办法》,对不切实履行监管(包保)职责、不认真组织开展离田,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对随意露天焚烧秸秆现象听之任之,造成露天焚烧火点数量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地区和责任人严肃问责。
(十一)科学组织计划烧除工作。各县(市、区)要组织制定限烧区计划烧除工作方案,选择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气象条件,分区域、分片对秸秆进行计划烧除。遇气象条件发生变化,特别是重污染天气预警及重大活动期间,要立即终止烧除作业。各县(市、区)计划烧除方案要报所属市(州)审批后实施,各市(州)要将批准后的计划烧除方案报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秸秆禁烧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协调调度。各市(州)政府对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承担秸秆禁烧工作的具体责任,乡(镇)、村承担秸秆禁烧工作直接责任。各地政府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研究部署,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加强工作调度,主动破解工作中的难题。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全力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强化措施落实。各地要围绕机制的建立,进行任务分解,将责任落实到领导、部门、监管责任人,按照已制定的方案,切实抓好落实。同时要加强对每一个工作环节的考核,奖优罚劣,确保秸秆禁烧工作取得新成效。
(三)营造舆论氛围。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利用现代化宣传手段,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开展秸秆禁烧宣传活动。要宣传秸秆禁烧工作好的经验做法,曝光秸秆露天焚烧严重的地区和行为,营造秸秆禁烧强大的警示教育声势,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2020-05-22 00:00:00
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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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
成立全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
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的通知
吉政办函〔2018〕16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全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现将协调推进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 李 悦 副省长
副组长:金喜双 省政府副秘书长
兰宏良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于 强 省农委主任
成 员:王 萍 省监委副主任
陈雨点 省委宣传部副巡视员
徐 鹏 省委政策研究室副巡视员
万春江 省信访局副局长
崔 萍 省网信办主任
田富英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省公安厅副厅长
唐文忠 省民政厅副厅长
禹治洪 省司法厅副厅长
王学志 省财政厅总会计师
王维民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
张树宝 省国土资源厅土地监察专员
邢文忠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
刘丰艳 省农委副主任
张辰源 省文化厅副厅长
陈守君 省旅游发展委副主任
张太航 省工商局副局长
张 宏 省质监局副局长
尹贤淑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孙晓峰 省畜牧局副局长
杨力天 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杨春霆 省扶贫办副主任
张茂平 省农发办副主任
全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联合办公室设在省农委,办公室主任由省农委副主任刘丰艳、省国土资源厅土地监察专员张树宝兼任。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8年9月21日
2020-05-22 00:00:00
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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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
成立吉林省科技领导小组的通知
吉政办函〔2018〕16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调整有关安排和工作需要,省政府决定将吉林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调整为吉林省科技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 景俊海 省 长
副组长:安立佳 副省长
成 员: 省政府副秘书长
于化东 省科技厅厅长
安桂武 省发展改革委主任
李晓杰 省教育厅厅长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负责人
谢忠岩 省财政厅厅长
吴 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于 强 省农委主任
高志国 省国资委主任
胡 斌 省金融办主任
王利祥 中科院长春分院院长
张文汇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行长
林 天 省科协党组书记、副主席
吉林省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科技厅厅长于化东兼任。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8年9月27日
2020-05-22 00:00:00
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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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调剂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国土资规〔2018〕6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国土资源局:
为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和脱贫攻坚工作,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7月5日
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和脱贫攻坚工作,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41号)、《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实施脱贫攻坚实施办法》(吉国土资规〔2017〕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出方,是指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省定片区县(市、区)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国家和省级贫困县”);调入方是购买节余指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 节余指标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省域范围内调剂使用,调剂使用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剂使用应遵循公开、自愿、有偿的原则,切实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后,调出方减少相应的建设用地规模,增加相应耕地保有量,承担相应的耕地保护责任;调入方增加相应的建设用地规模,核减相应的耕地保有量。调剂双方建设用地规模和耕地保有量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予以调整。
第五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的统一管理,做好与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及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平台的衔接工作。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工作政策指导、沟通协调、监督检查等管理。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土地整治中心,开展节余指标调剂使用服务工作,通过“吉林省土地整治指标调剂管理平台”,发布节余指标调出和调入需求等相关信息,受理指标调剂申请,办理调剂相关手续,在门户网站公告公示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结果。
第七条 节余指标调剂使用获得的收益,全部用于巩固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和重点保障生产节余指标贫困县(市)的安置补偿、拆旧复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生态修复、耕地保护、农业农村发展以及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等。
第八条 节余指标调剂使用采取双方自主协商方式进行。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调出方存量建设用地挖潜资源充裕。
(二)调出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已经省厅批复。
(三)调入方的建设用地指标不足,供需矛盾突出。
第九条 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的办理程序:
(一)调出方通过“吉林省土地整治指标调剂管理平台”提出节余指标调剂申请,明确调剂指标数量、产生节余指标对应的增减挂钩项目名称及批准文号。
(二)省土地整治中心审核发布节余指标供给信息。
(三)调入方参考节余指标供给信息,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报批建新实施方案前,与调出方协商确定指标调剂数量、价格等事宜,并签订指标调剂协商确认书。
(四)调入方通过指标调剂平台提出指标调剂申请,明确指标调剂数量和指标来源,附具与调出方签订的指标调剂协商确认书。
(五)省土地整治中心审核确认后,在吉林省土地整治指标调剂管理平台和省厅网站发布指标调剂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指标调剂双方的基本信息、数量、价格、对应项目信息。
(六)公示期满无疑义的,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签订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后,调入方需按照协议约定将流转资金划转给调出方,可根据协议预支一定比例的节余指标调剂资金,保障增减挂钩项目顺利实施;调出方需将节余指标调剂使用数量、申请确认文件、项目备案编号等有关资料移交给调出方。
第十条 调入方节余指标的使用应当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调入方使用节余指标的用地申请批准后,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报备。
第十二条 调入节余指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两年内安排使用指标。调入的节余指标严禁转让。
第十三条 调出节余指标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复垦耕地的后期管护,不得撂荒、进行非农建设。
第十四条 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建立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台账,载明节余指标产生、调入、调出、使用等情况,要确保台账数据的准确性、全面性、现势性。省土地整治中心适时通过“吉林省土地整治指标调剂管理平台”调取节余指标调剂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两年内不予批准节余指标调剂使用: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调入方再次流转节余指标的;
(四)其他影响公平转让和秩序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2020-05-22 00:00:00
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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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粮食局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粮食质量安全检验
监测体系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粮办联〔2018〕23号
各有关市(州)、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吉林中储粮粮油质监中心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财〔2017〕180号)要求,为更好地指导和规范“优质粮食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粮食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3月1日
吉林省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吉林省粮食检验监测体系建设管理,规范体系建设行为,确保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财〔2017〕180号),结合《粮食检验监测能力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粮食局负责全省体系建设的组织实施。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作为体系建设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提供技术支撑,做好体系建设实施。
第三条国家粮食局授权挂牌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站,以及隶属于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油检验监测站,属于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范围。
第四条体系建设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建管并重的原则。资金筹措采取中央、省级财政补助与地方配套资金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建立与完善各级粮食质检机构构成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推动重点产粮县(市、区)粮油检验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重点向基础条件好,工作扎实,具备相应检验监测能力,积极性高,能够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的县(市、区)粮油检验监测机构倾斜。
第六条通过实施体系建设,使全省各级粮油检验监测机构的检验监测能力明显提高,具备与其承担检验监测任务相应的技术能力,构建面向全社会的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服务体系,逐渐形成“机构成网络、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按照保障粮食质量安全、促进绿色、优质粮食发展的要求,各级粮食质检机构要承担并做好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工作。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七条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配置检验仪器设备、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拟配备的检验仪器设备应紧密结合实际工作需要,遵循“适用优先、急用优先、常用优先”的原则,配备仪器设备种类和台(套)数可参考国家粮食局《仪器设备配置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参考目录》。
第八条省级粮食质量监测中心承担粮食质量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和快速反应机制研究,开展粮食质量安全调查、品质测报和监测,具备检验各种粮食质量指标、品质指标和安全指标的能力。
第九条市级粮食质量监测站主要承担粮食质量安全调查、品质测报和监测,开展相关的检验把关服务,具备检验主要粮食质量指标、品质指标、主要安全指标和域内必检指标的能力。
第十条县级粮食质量监测站主要承担粮食质量安全调查、品质测报和监测,开展相关的检验把关服务,具备检验主要粮食质量指标、主要品质指标和主要安全指标快检筛查的能力,同时具备原始样品转送能力。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省粮食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监督指导,下达项目建设计划。省财政厅根据省粮食局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和拨付补助资金。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体系建设计划,协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保证体系建设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到项目建设市县财政部门,再由市县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设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于配置检验仪器设备,地方配套资金可用于配置检验仪器设备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四章 管理程序
第十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成立粮食质检体系建设工作组,明确负责人,加强对项目建设的履职监督。
第十五条省监测站负责审核项目建设单位需求、组织专家论证、组织实施中央及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及效果评估、项目建设完成后进行省级竣工验收、向国家报送项目进度情况。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申报拟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采购的检验仪器设备需求、招标完成后签订合同、到货验收、货款支付、技术培训、登记造册、固定资产入账。地方配套资金建设使用涉及政府采购及招投标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报告项目进展及运行情况。
第十七条成立项目建设专家组,聘请省内科研院所和相关领域实验室的检测技术专家,负责项目建设相关技术咨询、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包括项目调研论证、市场询价、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等。
市场询价。由省监测站组织对项目单位需求进行分类汇总,组织市场询价。询价内容主要包括大型检测仪器设备的质量性能、价格、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询价对象为仪器设备生产厂商或国内总代理,并向国内同行及其他相关机构咨询。
专家论证。由省监测站组织专家对项目单位报送的需求计划和检验监测能力进行论证,确保项目完成后达到国家粮食局要求的检验监测能力;对拟购置的检验仪器设备配置参数、价格等进行论证,明确仪器设备采购标准和要求。
第十八条项目实行季度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招标采购和供货情况,配套设施改造进度,检验仪器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招标投标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组织实施检验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及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等招标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检验仪器设备、配套设施建设施工等中标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合同需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省监测站备案。
第二十一条通过招标结余的资金,应全部用于增配检验仪器设备、备品备件和消耗材料,以及实验室基础设施改造。
第六章 验收与总结
第二十二条仪器设备到位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仪器设备接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标准,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到货验收。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与中标供货商在实验室现场接收仪器设备,按照合同认真清点、登记,并合理摆放。进行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及技术培训,达到合同要求,双方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验收合格单附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仪器设备购置款,同时由中标供应商向项目建设单位缴存5%的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省级验收基本条件:检验仪器设备全部到位,经实载试验质量合格并投入使用;配套设施符合检验条件及合同要求;货物及工程款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形成竣工材料和申请省级验收材料。
第二十五条省级项目验收程序和要求:由省粮食局组织项目验收小组进行现场验收。年度项目原则上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在1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形成验收结论。验收结论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情况,检验仪器设备配置与质量情况,配套设施建设与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结算情况,检验监测能力提升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档案资料归集整理,仪器设备登记造册、财务处理、财产物资盘点核实等各项工作,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按有关规定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复。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未能按要求落实地方配套资金或不能实施建设任务的,省里将调整投资计划,收回补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各项目建设单位对本建设项目所配检验仪器设备具有所有权、使用权和维修义务。
第二十九条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建设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状态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省粮食局负责全省体系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筹集使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的督办与检查,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粮食局和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0-05-22 00:00:00
第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