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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吉省价综〔2018〕4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吉林省定价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吉省价综〔2015〕162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物价局
201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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