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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推进   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8〕3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供应链是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提高质量和效率为目标,以整合资源为手段,实现产品设计、采购、生产、销售及服务全过程高效协同的组织形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供应链与互联网、物联网深度融合,已进入到现代供应链新阶段。顺应发展趋势,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是深度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支撑,对于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能、增强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围绕构建现代供应链体系,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供应链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为路径,以供应链创新应用示范试点为切入,以供应链发展支撑体系建设为保障,集聚资源和要素,创新发展供应链新理念、新技术、新模式,提升企业、产业和区域的供应链创新应用水平,打造大数据支撑、网络化共享、智能化协作的智慧供应链体系,全面增强我省经济综合竞争力,为实现高质量发展,促进吉林全面振兴,推动建设幸福美好吉林提供强大动力。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独具产业特色的现代供应链体系,供应链在促进降本增效、供需匹配和产业升级中的作用更加突出,成为引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支撑,培育2-3家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供应链核心企业,形成一批国内竞争力领先的供应链企业,壮大一批融入供应链体系的骨干企业,创新一批供应链发展的新理念新技术新模式,我省重点领域、优势产业供应链综合创新与应用竞争力居全国前列,力争把长春市打造成为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先行区和示范区。   二、重点工作   (一)推进农村产业融合,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   1.完善农业产业组织体系。鼓励和支持水稻、玉米、肉牛等种养殖企业以及农民合作社、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合作建立集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服务等于一体的农业供应链体系,发展种养加、产供销一体化的现代农业。鼓励承包农户采用土地流转、股份合作、农业生产托管等方式融入农业供应链体系,推进农业产业化利益共同体建设,大力发展“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建设现代农业组织体系。(省农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   2.提高农业生产现代化水平。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完善“12316”农业和“96605”畜牧兽医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集作物识别、长势监控、苗情评估、作物需水、灾害预报、病虫预测、收获时间、产量预估、动植物疫病防治、水土资源环境监测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建成农业大数据中心。(省农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调整种养结构,促进农业生产向消费导向型转变。扩大优质水稻、专用大豆、特色杂粮种植面积,打造白城奶牛、松原肉牛和肉羊、九台奶牛、中部肉牛养殖样板区。发展特色黑猪、黄牛、肉羊、地方鸡、梅花鹿等高效特色畜牧生产。建设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等产销模式。(省农委、省商务厅、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深入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项目建设,发展和完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省商务厅、省农委、省邮政管理局、省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主动创新供应链融资产品,提高各类涉农金融机构的支农能力。开拓农业供应链金融服务,支持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积极开展农险创新产品试点。(省金融办、省商务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设质量安全追溯供应链。加强农产品和食品冷链设施标准化建设。结合农业生产布局和交通基础条件,规划建设一批标准化冷链设施,逐步建立覆盖主要农产品产地和消费地衔接的冷链物流网络,降低流通成本和损耗。(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基于供应链的重要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指导督促肉类、蔬菜、中药材等食用农产品及婴幼儿配方食品、食用植物油等生产经营者完善食品药品追溯体系,分步推进农药、兽药、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追溯体系建设,逐步实现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末端消费全环节全链条的可追溯监管,确保“来源可查证、去向可追溯、责任可追究”,提高消费安全水平。(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发展协同制造,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4.推进供应链协同制造。优先推动重点制造企业应用供应链管理技术,完善从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到售后服务的企业供应链体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上下游制造企业之间供应链建设,促进大中小企业和上下游企业之间专业化分工协作,快速响应客户需求,提高生产经营和交易效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发展服务型制造。围绕服务汽车、轨道客车等优势制造产业,支持建设一批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发展基于供应链的生产性服务业,鼓励供应链服务企业向上游对接协同研发、设计等专业服务,向下游延伸远程诊断、维护检修、仓储物流、技术培训、消费信贷等增值服务,拓展制造产业价值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邮政管理局、吉林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发展智能制造供应链。促进制造业供应链可视化、智能化。推动感知技术在智能网联汽车、军民融合等制造供应链关键节点的应用,促进全链条信息共享、推动制造供应链可视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促进制造供应链智能化。开展机械、汽车、纺织、食品等领域内供应链体系智能化建设,探索供应链应用新模式,加快人机智能交互、工业机器人、智能工厂、智慧物流等技术和装备的应用,提高智能制造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展流通供应链,促进传统流通转型升级。   7.推动流通创新。推动各地流通改革,鼓励流通领域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支持实体零售业转型,应用供应链理念、技术改造提升传统零售企业,发展零售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发展无人商店。开展智慧商圈、智慧商业街区建设活动,发展集信息推送、消费互动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社区商业,提高流通供应链水平。发展“互联网+”“供应链+”物流等智慧新模式,整合资源和服务,构建智慧物流体系。(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鼓励批发、零售、物流企业整合供应链资源,构建采购、分销、仓储、配送供应链协同平台。支持传统实体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打造线上线下融合的供应链交易平台,延伸提供物流、结算、报关等供应链服务。(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长春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住宿、餐饮、养老、文化、体育、旅游等行业建设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完善供应链体系,提升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促进流通与生产融合。构建流通与生产相衔接的供应链平台。支持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推进供应链协同平台建设,实现需求、库存和物流信息的实时共享,引导生产企业优化配置生产资源,加速技术和产品创新,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提高个性化定制水平,按需组织生产,合理安排库存,构建生产流通衔接、产销一体的供应链生态圈。(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消费品工业“同线同标同质”工程试点工作,提高供给质量。(省商务厅、省质监局、长春海关、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提升供应链服务水平。实施供应链服务企业培育工程。引导批发市场、物流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信息和科技服务企业向供应链服务企业转型,培育一批新型供应链服务企业。(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建立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集中采购、组织生产、物流分销、终端管理、品牌营销等供应链服务,融通物流、商流、信息流、资金流,实现采购执行、物流服务、分销执行、融资结算、报检报关等一体化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建设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咨询、信息聚集、经济预警、研发支持和人才培训等服务,加强供应链创新发展的协同监管和治理。(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长春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发展供应链金融,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10.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推动省内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等开放共享信息。鼓励政府采购中心、供应链核心企业以及供应链服务企业与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为供应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便利。符合条件的供应链核心企业和大型供应链服务企业可依法申请设立或合作设立企业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支持省政府投资基金加大在供应链领域投资。鼓励保险机构与供应链企业加强合作,支持供应链企业发展壮大。(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切实防范供应链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机构、供应链核心企业建立债项评级和主体评级相结合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供应链大数据分析和应用,确保借贷资金基于真实交易。加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监控,打击融资性贸易、恶意重复抵押质押、恶意转让质物等违法行为,提高金融机构事中事后风险管理水平,确保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健全供应链金融担保、抵押、质押机制,鼓励依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开展应收账款及其他动产融资质押和转让登记,防止重复质押和空单质押,推动供应链金融健康稳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强对供应链金融的风险监控,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确保资金流向实体经济。(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倡导绿色供应链,提高绿色发展水平。   12.大力推动绿色制造。依托省内优势产业,以汽车、大型成套装备、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生物医药及先进医疗器械等制造产业为重点,开展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探索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模式,积极扶植绿色产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传统工业园区升级,开展绿色工业园区建设,引导企业使用绿色原材料、引进绿色生产工艺、生产绿色产品。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加快企业内部、相关企业及产业之间循环利用和协同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积极推进绿色流通。在全社会培育绿色健康的消费文化、普及绿色消费常识、倡导绿色消费理念,营造绿色消费环境,培育绿色消费市场,以绿色消费引领绿色流通,以绿色流通促进绿色消费。鼓励流通企业加快节能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加大绿色商品采购销售,开展绿色商场建设活动,培育一批集节能改造和节能产品销售于一体的绿色商贸流通企业。(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物流新技术和设备的应用,大力发展绿色仓储,推广绿色包装,支持绿色运输,建立绿色物流体系。(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建立逆向物流体系。优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链,探索基于供应链的废旧资源回收利用平台。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创新再生资源回收模式,建立再生资源回收运营机制。推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应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建设线上线下融合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线上线下一体化的交易市场。(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重点针对汽车产品、轮胎、蓄电池和包装物等产品,优化供应链逆向物流网点布局,促进产品回收和再制造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展全球供应链,提高经济综合竞争力。   15.积极融入全球供应链网络。加快推进交通枢纽、物流大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长珲欧”货运班列开通运营,积极开辟陆海铁海联运新通道,推进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航线发展,加快完善吉林保税物流中心功能,全力建设长春兴隆综合保税区国际陆港和长春新区国际港,全面升级物流服务平台功能。(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长春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我省优势产业“走出去”。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境外经贸合作区、海外仓建设,为全球供应链体系提供支撑。鼓励省内农产品加工企业、装备制造企业、大型流通企业“组团式”走出去,深化对外投资合作,建立本土化的供应链体系。大力发展跨境电商,建立跨境电商境内外物流配送体系,融入境外零售网络体系。(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合局、长春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探索建立重要资源和产品全球供应链风险预警系统,引导企业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有效对冲和规避供应链风险。(省商务厅、省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支持环境。   围绕供应链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实施主体培育、模式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培养、标准制定、失信联合惩戒等专项行动计划,配套相关政策,引导激励企业、产业、行业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用合作的供应链创新网络,建设跨界交叉领域的创新服务平台,提供技术研发、品牌培育等配套服务。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供应链创新产业投资基金,为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提供融资支持。(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建设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政府监管、公共服务和信息共享平台,探索建立行业指数、经济运行、社会预警等指标体系。符合条件的供应链相关企业经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符合外贸企业转型升级、服务外包相关政策条件的供应链服务企业,按现行规定享受相应支持政策。(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委、省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供应链管理示范试点。   积极开展供应链示范试点,组织地方和企业申报国家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城市、示范企业试点。率先在长春市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重点产业供应链体系,培育一批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建设一批跨行业、跨领域的供应链协同、交易和综合服务平台,及时总结推广试点地区经验和做法,辐射带动全省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提高区域供应链应用管理水平。(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委、省科技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信用和监管服务体系。   完善全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吉林”网站,健全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商务、海关、市场监管、银行等部门和机构之间公共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推动各类供应链平台对接,将省级信用平台纳入国家信用信息体系。探索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建立基于供应链的信用评价机制。强化对信用评级、信用记录、风险预警、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的披露和共享。建立健全供应链监管制度机制,整合市场准入、海关、市场监管等政策,加强供应链风险管控,促进供应链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长春海关、省工商局、省税务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培养多层次供应链人才。   落实《中共吉林省委 欧宝体育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吉发〔2018〕4号),将供应链人才作为重点,从省外引进一批供应链专家型领军人才。支持有条件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置供应链相关专业和课程,大力培养一批应用型供应链骨干人才。鼓励供应链企业和专业机构加强岗位培训,锻造一批实操型供应链基础人才。探索成立我省供应链专业委员会,支持高校、科研机构从微观到宏观开展企业供应链、产业供应链、城市供应链和全球供应链研究,为供应链发展提供理论支持。(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标准体系建设。   加快建立供应链体系地方标准,研究制定企业、产业、城市的技术服务等领域的标准,开展供应链协同服务交易标准化试点,制定推广一批供应链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团体和地方标准。加强供应链标准应用,建立政府引导、行业组织推进、骨干企业引领的供应链推广应用机制。推动企业提高供应链管理流程标准化水平,推进供应链服务标准化,提高供应链系统集成和资源整合能力,积极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国内供应链标准化活动,推进供应链标准国际化进程。(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行业组织建设。   发挥流通和物流领域行业组织作用,加强供应链的研究。鼓励行业组织建立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开发应用大数据技术,提供供应链信息咨询、人才培训、数据共享等专业化服务。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加强与国外供应链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政策资源,加强跟踪督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细化配套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合力推进全省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工作。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8年9月20日   
    2020-05-22 00:00:00 第20期
  •    欧宝体育办公厅   关于调整吉林省交通安全委员会   组成人员的通知   吉政办函〔2018〕15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交通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 任:刘金波 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   副主任: 省政府副秘书长   董维仁 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李晓杰 省教育厅厅长   孙众志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王振才 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杨 凯 省安监局局长   成 员:程 龙 省法院副院长   曾 天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周国田 省委政法委副巡视员   刘绍军 省精神文明办副主任   王晓南 团省委副书记   赵海峰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彧威 省高校工委专职副书记、省教育厅副厅长   马 军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巡视员、副厅长   刘福军 省公安厅副厅长   王 羚 省司法厅副厅长   张宝政 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同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巡视员   刘 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朱韶星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张永林 省农委副主任   张辰源 省文化厅副厅长   范 明 省卫生计生委副巡视员   郭石林 省林业厅副厅长、省森林公安局局长   陈守君 省旅游发展委副主任   王淑英 省工商局副局长   李继武 省质监局副局长   周 刚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   杨得志 省安监局副巡视员   崔 燚 吉林保监局副局长   高 勇 省武警总队副司令员   张福利 省军区办公室副主任    省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公安厅副厅长刘福军兼任。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8年8月29日   
    2020-05-22 00:00:00 第20期
  •    欧宝体育办公厅   关于成立吉林省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   管理工作小组的通知   吉政办函〔2018〕15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中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吉林省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管理工作小组。现将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吴靖平 副省长   副组长:冯喜亮 省政府副秘书长   张文汇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行长   成 员:张志林 省财政厅副厅长   唐庆会 省金融办副主任   孙 波 省统计局副局长   孙维仁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副行长   张新东 吉林银监局副局长   赵凤霞 吉林证监局副局长   支 宾 吉林保监局副局长   吉林省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副行长孙维仁兼任。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8年9月4日   
    2020-05-22 00:00:00 第20期
  •    欧宝体育办公厅   关于成立吉林省区域空间生态环境   评价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   吉政办函〔2018〕16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吉林省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协调小组。现将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侯淅珉 副省长   副组长: 省政府副秘书长   柴 伟 省环保厅厅长   成 员:王成全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孙大维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巡视员   王慧群 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顺军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孙铁省 环保厅巡视员、副厅长   刘 萍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丁海发 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孙廷东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总指挥   夏 季 省农委副主任   秦海涛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王 伟 省林业厅副厅长   陈守君 省旅游发展委副主任   李传平 省统计局副局长   柴 冠 省畜牧局副局长   吴向东 省测绘地信局副局长   刘 实 省气象局总工程师   周 贺 长春市副市长   李天林 吉林市副市长   褚春彦 四平市副市长   李洪伟 辽源市副市长   田锡军 通化市副市长   刘凤春 白山市副市长   邢树君 松原市副市长   张洪军 白城市副市长   周金星 延边州副州长   王鹏飞 长白山管委会副主任   孙 刚 梅河口市副市长   陈占营 公主岭市副市长   吉林省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环保厅厅长柴伟兼任。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8年9月19日   
    2020-05-22 00:00:00 第20期
  •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文化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文化遗产保护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教〔2018〕176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文广新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文广新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按照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补助资金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整合为省级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省级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文化厅   2018年3月20日   吉林省省级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吉林省省级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省级文物保护有效利用,加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传承,促进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健康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应符合我省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等相关政策要求,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安全规范、公开透明。   (二)坚持规划先行、预算完备、省级补助、分级负责。   (三)坚持专款专用、跟踪监管、结项验收、注重绩效。   第二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与省文化厅共同管理。   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补助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审核工作。   (二)会同省文化厅制定和完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三)组织补助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按照补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支持重点,审核省文化厅提出的资金安排和分配建议,批复下达补助资金预算。   (四)配合省文化厅制定发布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五)会同省文化厅组织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六)对补助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七)会同省文化厅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资金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省文化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补助资金的设立申请、论证评估和定期评估工作,提出补助资金实施周期和年度绩效目标。   (二)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三)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文物保护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发布补助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申报项目的受理、筛选、储备和评审论证工作。   (四)负责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负责项目评审(包括项目预算评审)论证管理,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建议。   (五)负责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调度统计和跟踪检查;配合省财政厅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做好项目结束后的验收工作。   (六)负责按照绩效目标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开展绩效监控和年度目标评价等管理工作,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提交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   (七)负责补助资金项目等相关信息管理工作,做好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市县扶持政策措施和应承担的资金,会同同级文化(文物)部门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的具体制度办法。   (二)配合同级文化(文物)部门对本地年度申报补助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对申报单位财务信息的真实性、申报信息的完整性,以及推荐的项目申报单位与本地财政部门属地的一致性负责,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三)严格管理使用补助资金。会同同级文化(文物)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全程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   (四)会同同级文化(文物)部门做好本地资金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配合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做好补助资金执行期满或被撤销后的资金清算、回收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县文化(文物)部门主要职责:   (一)作为本地补助资金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积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的具体制度,规范管理流程和管理机制。   (二)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补助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筛选等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   (三)负责对本地补助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调度统计和跟踪检查;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   (四)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本地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配合省文化厅做好项目过程管理、验收和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是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同一法人单位、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的,需在申报时作出说明。   (二)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三)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绩效负责。   (四)定期将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当地文化(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设立补助资金项目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等档案,自觉接受财政、文化、审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十条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省级文物保护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两方面。   (一)省级文物保护。   1.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项目。主要包括文物本体保护性维修,预防性保护利用,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   2.长城资源保护项目。按照《长城保护条例》,用于省内的长城资源抢救性保护和保护性设施建设。   3.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基础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条例》,用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保护标志牌与界桩设立、数字化档案建立项目。   4.文物考古调查项目。主要用于省文化厅批准的重大考古调查项目的考古调查、勘探、测绘,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性回填,考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   5.“吉林印记”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工程项目。主要用于乡村博物馆的陈列大纲编制,展览设备、展示说明牌、展板、辅助展品等购置、制作及安装。   6.文物安全工作奖励。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评定的文物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县给予奖补资金,用于组织实施文物安全保护项目。   7.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文物保护事项。   (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1.省级代表性项目保护。重点支持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抢救性保护,开展抢救性记录、传习活动及相关实物收集等;支持传统工艺类项目开展理论和技艺研究、传习和推介展示活动等;支持传统表演艺术类项目剧(节)目整理、创作生产、编导排练、服装道具器材购置、人才培养、传习活动等。   2.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对经考核合格的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不含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补贴,用于开展非遗传习活动。   3.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项目。支持市县编制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根据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考评结果给予奖补,用于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   4.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主要用于省级非遗传承基地、传习所(不包括生产性保护基地及经济效益好的传习所)购置非遗传承设备、服装道具和专门人才培养等。   5.省文化厅统一组织的宣传展示活动和培训,以及参加国内大型非遗宣传展示活动。   6.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非遗保护事项。   第十一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文物征集、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文物日常养护、应急抢救、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维修及环境整治支出。   (二)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和偿还债务等支出。   (三)日常管理工作和各种津补贴等工资福利性支出。   (四)国家和省规定禁止列入支出范围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分配方式   第十二条补助资金按项目法分配,实行项目库管理。省文化厅负责面向全省公开征集筛选项目,纳入备选项目库。每年根据年度扶持重点和项目预算申报等情况,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第十三条补助资金的分配,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特点,采取事前补助和事后奖补两种方式。   (一)事前补助方式。   1.“吉林印记”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工程项目,每个乡村博物馆补助陈列展览经费不超过10万元。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长城资源保护和文物考古调查项目,根据省文化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预算评审结果确定补助数额。   3.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根据项目保护计划及年度预算,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和项目预算评审结果确定补助数额。   4.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编制,按每个规划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5.省文化厅统一组织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保护标志牌和界桩设立、数字化档案建立、非遗宣传展示活动和培训,以及参加国内大型非遗宣传展示活动等,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预算给予补助。   (二)事后奖补方式。   1.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评定的文物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县,分别按每个市县不超过20万元和5万元的补助标准给予奖补。   2.对经市(州)文化(文物)部门考核,省文化厅复核确认合格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专项用于开展传习活动。   3.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根据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考评结果给予奖补。   4.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根据对工作开展等情况的考核结果,结合非遗项目类型和数量、项目保护计划等给予奖补。   第十四条补助资金原则不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重大(重点)项目确需分年连续支持的,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五条建立备选项目库。每年3月31日前,省文化厅根据补助资金支持范围,结合省级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面向全省公开征集筛选项目,纳入备选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扶持的项目,须从备选项目库中筛选。   第十六条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每年6月30日前,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下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等,通过部门网站和公文等形式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特点,采取不同的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方式。   (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长城资源保护项目。主要用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保护性维修,预防性保护利用,长城本体及附属设施抢救性保护和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项目。   1.项目计划的申报、审核和批复。每年3月底前,由省文化厅发布通知,组织申报项目计划,其中,省直部门(单位)的项目计划直接报送到省文化厅;市县文化(文物)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申报的项目计划进行审核推荐,逐级报送到省文化厅。省文化厅从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对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审论证。其中,对有异议的项目计划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在此基础上,批复项目计划。   2.项目设计方案的申报、审核和批复。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省文化厅批复的项目计划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报经省文化厅审核批复后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库。每年6月底前,省文化厅将备选项目情况通报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文化(文物)、财政部门,并抄送省财政厅。   3.项目预算的申报和审核。每年7月底前,对纳入备选项目库且符合申报范围的项目,由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省文化厅批复的项目设计方案编制项目预算,按规定程序申报下年度补助资金,其中,省直部门(单位)申报的项目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市县财政、文化(文物)部门申报的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后,逐级报送到省财政厅、省文化厅。9月10日前,省文化厅对申报的项目计划、设计方案及项目预算做匹配性核审,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后,提出年度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   (二)“吉林印记”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工程项目。“吉林印记”项目,是以吉林省文化遗产丰富的乡村为基础,利用或改造现有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乡村博物馆,传承和弘扬吉林地域优秀传统文化。每年4月底前,由省文化厅发布通知,组织市县申报,经审核筛选后纳入备选项目库,并编制分年度实施计划,通报相关市县文化(文物)、财政部门,抄送省财政厅。9月10日前,省文化厅根据分年实施计划,提出年度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报省财政厅。   (三)文物安全工作奖励。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物安全工作的评选结果确定。   (四)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项目。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是指列入省政府颁布的《吉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1.项目立项。由省文化厅组织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分类论证,根据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库,并根据轻重缓急对项目分类排序。在此基础上,每年3月底前,由省文化厅组织申报筛选项目,对项目库实行动态调整。每年6月底前,省文化厅将备选项目情况通报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文化、财政部门,抄送省财政厅。   2.项目预算的申报和审核。根据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每年7月底前,纳入备选项目库且符合申报范围的项目,由有关部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下年度补助资金,其中省直部门(单位)申报的项目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市县财政、文化部门申报的项目,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逐级报送到省财政厅、省文化厅。9月10日前,省文化厅从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对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评审论证,审核项目预算,提出年度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   (五)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项目。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富集、存续状态良好、传承实践活跃的特定区域,进行传统文化生态的整体保护。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由省文化厅批准设立。每年6月底前,由省文化厅组织考核组,根据考核办法,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9月10日前,省文化厅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奖补资金分配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   (六)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项目。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是指经省文化厅认定的,依托当地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实践、展示、生产、研究等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显著的单位和机构。   每年5月底前,由省文化厅组织专家,对省级非遗传承基地、传习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可申报补助资金。根据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每年7月底前,由有关部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下年度补助资金,其中,省直部门(单位)申报的项目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市县财政、文化部门申报的项目,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逐级报送到省财政厅、省文化厅。9月10日前,省文化厅从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对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审论证,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提出年度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   (七)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项目。每年7月底前,由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公主岭市、梅河口市文化部门组成考核组,按照省文化厅制定的考核办法,对本地区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报送省文化厅。9月10日前,省文化厅对市县报送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核,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报送省财政厅审核。   (八)省文化厅统一组织的文物考古调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保护标志牌和界桩设立、数字化档案建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编制、非遗宣传展示活动和培训,以及参加国内大型非遗宣传展示活动等,由省文化厅提出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预算申请,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六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   第十八条预算编制审批流程:   (一)每年6月底前,启动下年度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二)每年9月10日前,省文化厅将下年度资金安排和项目资金分配建议,以及年度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省文化厅提出的补助资金安排和项目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编入省级财政预算。   (四)编制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时,细化分解到具体项目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补助资金总额的70%。   第十九条下达补助资金:   (一)每年10月底前,省财政厅提前下达下年度相关补助资金。   (二)其余部分,在省人代会审查批准年度预算草案后60日内下达。   第七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市县财政部门接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其中,对已明确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的,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到项目单位。对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应纳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第二十二条补助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形成国有资产的,按规定纳入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已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超过一年仍未实施的,经省文化厅核实确认后,由省财政厅按原渠道收回资金或调整用于其他省级文化遗产保护项目。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根据《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618号)和《吉林省文化系统财政投入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文发〔2016〕146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厅负责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在申报补助资金时,要提交明确、具体、量化的项目绩效目标,并定期报送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第二十六条省直部门和市县文化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认真做好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定期向省文化厅报送本地(部门)补助资金项目绩效报告。   第二十七条省文化厅向省财政厅提出补助资金安排和分配建议时,应同时提交补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以及如何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开展日常绩效监控和年度目标评价等工作的具体措施;定期分析总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省财政厅对省文化厅报送的补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每年6月底前,根据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对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核算,自觉接受财政、文化、审计、监察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省文化厅、市县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开展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省财政厅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财政监督,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十二条省财政厅、省文化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等信息,通过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官方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市县财政部门、文化部门及项目单位也要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文化部门及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行政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办法,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向不符合资格条件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不真实准确说明申报情况、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使用资金的。   (五)未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六)报备拨付下达和清理盘活资金等情况弄虚作假,故意截留资金的。   (七)拒绝、干扰或者不配合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八)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违反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相关规定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取消项目单位今后两年内申请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将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列入信用不良记录。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中涉及的项目评审、专家管理、考核评选、项目管理等具体制度办法由省文化厅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补助资金执行期限到2020年。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吉林省省级文物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6〕259号)、《吉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6〕258号)同时废止。   
    2020-05-22 00:00:00 第20期
  •   吉林省粮食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全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粮仓联〔2018〕20号   各有关市(州)、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中粮贸易吉林有限公司、中航国际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吉林中粮生化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财〔2017〕180号)要求,为更好地指导和规范“粮食产后服务中心”项目建设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全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粮食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18年3月1日   全省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粮食产后服务体系项目建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财〔2017〕18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利用粮食流通领域的现有资源,建立专业化经营性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有偿为种粮农民提供“代清理、代烘干、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五代”服务,增强农民市场议价能力,促进粮食提质增效,推动节粮减损,提高农业专业化服务水平。   第三条项目以建设主体投资为主,财政适当支持。充分调动各类粮食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项目前期设计、招标方案及论证,招标清单编制和审查,招标代理、监理和验收等项费用可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四条项目县(市、区)政府向省粮食局推荐当地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主体,建设主体需与所在县(市、区)政府签订项目建设承诺书,作为推荐函附件,报送省粮食局备案。   第五条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估机制。   第二章 建设主体和建设内容   第六条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粮食产后服务功能和经营管理能力,为种粮农户开展“五代”服务。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还可以将服务范围扩展到提供市场信息、种子、化肥等和协助办理融资、担保服务,推广订单农业等业务。   第七条原则上一个粮食主产县应有2家以上的建设主体。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独立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同时兼顾粮油加工企业等其他主体。   (一)农民合作社。成员在100户以上,土地流转面积5000亩以上,粮食产量2500吨以上,仓容1500吨以上。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独立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中心的农民合作社应具有建设用地,并具备筹资能力。   (二)粮油加工企业。年加工能力达到5万吨以上,有3万吨以上仓容,在当地具有一定数量的粮油订单面积,并且订单履约率达到30%,有实力的粮油加工龙头企业。   (三)粮食收储企业。辐射范围应有5万吨以上的粮食产量,有3万吨以上仓容,年收购量3万吨以上的基层粮食收储企业。《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有效,落实粮食仓储设施保护制度和粮食仓储企业备案管理制度,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数据,有完善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国有粮食企业要积极推进6S管理(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并取得实效。   第八条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原则,坚持需求导向,对自愿申报、符合条件、建设积极性高、具备一定资金筹措和抗风险能力的建设主体,由各地政府推荐、省里审核、网上公示确定,并承诺按照《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和《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要点(试行)》规定进行建设和开展“五代”服务,建成后每个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年服务能力在5万吨以上。   第九条最大限度利用社会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中央大型粮食集团的下属企业按在地原则,向省粮食局申报,符合条件的可纳入省级实施方案。   第十条建设内容包括:   (一)产后烘干清理设备。改造提升老式粮食烘干机及水分、温度在线检测、自动控制等功能;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粮食烘干设备,配置粮食(湿粮)清理、色选、玉米脱粒机等机械设备。   (二)必要的粮食物流仓储设施。配置接收、发放、输送、装卸、通风设备及必要的运输车辆等,建设与烘干机配套必要的罩棚、晒场、地坪等配套设施,维修改造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粮食质量常规检测仪器设备,以及与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连接的网上交易终端等设备。   第十一条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主要以整合盘活现有粮食仓储设施等资源为重点,在保证必要的服务功能前提下,结合实际需要,确定建设内容,改造提升功能。一般不得新建仓容,基建部分以维修改造为主。鼓励推广使用先进的粮食处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具体按照国家粮食局印发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组织实施建设。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实行阳光操作,简化程序,加强服务,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规范高效、廉洁实施。   第十三条省及项目县(市、区)粮食部门应及时向驻局纪检部门通报项目实施情况,接受监督检查。省粮食局在项目建设期内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主体的法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资金筹措、建设管理等工作,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方案和建设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要合理规划好资金使用分配,保证满足项目建设各环节(包括设计、招标、监理、施工、验收等)需要。   第十五条项目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按照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符合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土建施工、设备安装直至竣工验收阶段,实施全过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达到国家要求和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建设主体在项目各阶段与参与服务或供货、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技术支持等单位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督导各参建单位完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在项目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做好安全保障,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第十九条对不能够按照承诺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建设主体要及时向县(市、区)粮食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制定限期整改方案,县(市、区)粮食部门按规定向地方政府报送情况。对确实无法按计划实施建设的,经项目县(市、区)政府批准,由粮食、财政部门在本辖区内调整项目建设计划,不得缩减建设标准和规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向省粮食局备案。   第四章 项目验收和总结   第二十条项目按计划文件要求,完成全部建设内容,能够满足粮食产后服务功能要求。项目验收按照《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执行。竣工验收完成后,县(市、区)粮食部门应及时整理竣工验收材料并备案,同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省粮食局、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县(市、区)粮食部门应责成项目建设主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   第二十二条项目总体质量和进度由项目法人代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实行“谁组织、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第二十三条建设主体应向当地建筑档案部门报送资料存档。建设主体财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把新建设、购置的设施、设备转入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项目县(市、区)粮食部门应在验收完成后形成项目工作总结,对项目实施成效及时开展总结和后评价。评估、评价内容包括:本地粮食产后清理、干燥、收储、销售等能力和专业化服务水平;粮食产后节粮减损、农民增收等方面取得的成效;促进粮食提质进档、实行优质优价等情况。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五条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优质粮食工程”实施方案,结合全省建设实际,按照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的总体目标、范围和条件等,统筹全省产粮大县的建设任务、项目和内容。突出重点,合理确定年度建设规模,报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备案。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省粮食局负责对项目建设、验收和使用等进行指导和监督。省财政厅根据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情况,统筹安排和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作为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组织粮食、财政等相关部门做好需求摸底调查、项目申报、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并根据《粮食产后服务中心建设指南(试行)》和《粮食产后服务中心服务要点(试行)》等,做好项目建设监管、验收、评估、总结及督导开展服务、运营管理等工作。   (一)负责组织开展需求摸底调查、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指导建设主体做好新建项目的备案、规划、土地、环评等工作,对申请建设项目进行审核确认,确保申报项目内容真实可靠,符合项目建设条件。   (二)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建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实行先建后补,或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及企业自筹资金支付情况,按规定比例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三)指导项目建设主体按照规定,通过实施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供货商、施工、监理单位、项目服务单位。   (四)加强对建设项目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到现场检查工程质量、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每月10日前向省粮食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度。   (五)负责组织本县(市、区)项目验收、企业和设施信息档案管理、总结上报、督导开展“五代”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成立由省粮食局牵头,省财政厅等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主体单位要做好资金筹集、项目招标、设备采购、项目建设以及工程资料的收集、建档和项目预验收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粮食局和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0-05-22 00:00:00 第20期
  •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吉省价综〔2018〕4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吉林省定价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吉省价综〔2015〕162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物价局   2018年3月14日   
    2020-05-22 00:00:00 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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