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
严格准入严格监管的实施意见
吉司发〔2018〕13号
各市(州)司法局,扩权强县试点市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切实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和监督,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结合我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现状,现就司法鉴定严格准入、严格监管等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依法确定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范围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管理范围为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上述类别以外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一律不予准入登记;已取得登记的,一律不再进行登记管理。
二、从严把握司法鉴定登记条件
严格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严把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条件。
对鉴定机构准入登记,申请人必须自有必备的、符合使用要求的仪器设备,自有开展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对申请从事的鉴定类别供大于求趋于饱和的,对申请从事单一鉴定类别的,对鉴定人少于5名的,要特别从严把握。
对鉴定人准入登记,申请人的行业执业资格、相关专业学历、相关工作经历必须符合鉴定能力要求;申请人年龄超过60周岁的,要核查体检记录,严格审核健康情况,确保其能够胜任鉴定活动和出庭作证任务;申请人为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在鉴定机构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申请人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职或退休未满3年,其他公务员未满2年的,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鉴定机构的聘任。
三、从严履行司法鉴定登记程序
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要从严审核,对不具备证明力的,存在利益冲突的,一律不予确认。要做好申请材料建档保管工作,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部门和司法鉴定业务管理部门分别建立档案保存,以备查询和验证。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司法鉴定登记评审专家库,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专业技术条件、仪器设备、管理水平和鉴定资质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审和考核,评审和考核的结果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依据。
四、制定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
按照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要求,以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的功能作用,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为目标,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为原则,结合吉林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实际情况,确立适应形势发展的司法鉴定管理机制,合理配置政府和社会鉴定资源,系统规划鉴定机构种类、数量和布局,补齐鉴定空白和短板,增强保障和服务能力,推动司法鉴定行业有序发展、健康发展。
五、鼓励扶持发展大中型鉴定机构
推动鉴定机构向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对规模较大、鉴定类别较多、有发展潜力的鉴定机构,给予相应政策支持,扶持其进一步加大投入、扩大规模、提升能力,建设成集鉴定、科研和教育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型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行业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对在县一级设置的鉴定机构,要求其全面进驻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基层人民群众提供稳定及时的鉴定服务。对鉴定人少于5人,缺乏发展后劲的鉴定机构,全面评估其鉴定条件和能力,不能适应鉴定需要和发展要求的,通过兼并、重组、注销等方式,逐步减少此类鉴定机构数量。
六、严格规范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
严格落实司法部关于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的要求,按照分类培训和精准培训原则,开展鉴定人政治思想教育、法治观念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探索以大中型鉴定机构为平台,以案例教学为主要内容的实地培训模式;以社会培训机构为平台,以新标准新规范推广为主要内容的购买培训模式;以互联网为平台,以岗前培训、转岗培训等基础性培训为主要内容的网上培训模式。
七、从严开展司法鉴定监督检查
要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整改活动,按照细化后的鉴定登记执业范围,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对60周岁以上鉴定人健康情况和执业能力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予以调整。要推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常态化,对鉴定收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高于收费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变相乱收费等行为,要依法调查核实、及时整顿、坚决纠正、严厉处罚。要实现司法鉴定文书质量评查常态化,根据每所鉴定机构的被投诉情况和检查情况,按照鉴定登记执业范围,每年随机抽取鉴定文书,组织司法鉴定协会专业委员会的专家对文书质量进行评查,视情况将结果在行业内通报或向社会公开。
八、加强司法鉴定能力评估机制建设
开展全方位多视角的司法鉴定能力评估工作。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执业评价制度,重点做好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条件变化和执业情况的评估,对不再符合登记条件的,或者设立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依法终止的,依法予以注销;对长期(超过一年)不具体从事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予以注销。与省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启动省级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分期分批要求鉴定机构通过省级资质认定,在期限内不能通过省级资质认定的鉴定机构,依法予以注销。探索司法鉴定第三方评价工作,重点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能力水平和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开,引导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断提高质量提升能力。
九、建立司法鉴定信息化管理机制
推进司法鉴定信息化管理系统应用和持续优化升级,逐步实现司法鉴定管理系统在省、市(州)、县(市)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鉴定机构的全覆盖,逐步实现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和鉴定模式的信息化转型,逐步实现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部门之间的数据衔接和信息共享。应用信息化系统动态掌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条件、检查评估结果、奖惩决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实时了解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数量、拒绝鉴定和重新鉴定等情况,全面统计和分析研判信息化系统提供的各类鉴定数据,为严格准入和严格监管提供实时有效的信息化保障,全面提升司法鉴定管理效能。
以上实施意见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执行,要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选派优秀干部从事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要层层传导压力,对因监管不严导致出现问题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省厅将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对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司法厅。
吉林省司法厅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