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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   征管体制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税务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   吉政函〔2018〕5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平稳有序推进我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确保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规范统一性,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的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确定的原则,现就我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税务机关职责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行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涉及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及所属税务机关依法依规承担。   二、税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做好各项税收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   特此通知。    欧宝体育   2018年7月17日   
    2020-05-22 00:00:00 第18期
  •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8〕3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8年8月17日   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进一步推进我省审批、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实施“三个五”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全面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基本原则。   ——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公开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及时公开。   ——明确主体,落实责任。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本着“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的原则,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并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主动公开项目信息。   二、公开任务   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有关规定由全省各级政府审批、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区域、行业特点和工作侧重点,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领域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一)公开重点。   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其中,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征收土地信息由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批准单位负责公开;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   (二)公开事项。   发展改革部门:公开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以及重大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变更结果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开黄金采选矿项目核准结果和稀土冶炼分离、深加工项目核准结果等。   公安部门:公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结果、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结果等。   安全部门:公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结果等。   国土资源部门:公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结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结果、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结果、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审批结果,以及征地告知书、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   环保部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   交通运输部门:公开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结果,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结果;公路、水运项目竣工验收结果、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结果,招投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项目的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部门、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   水利部门:公开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取水许可、排污口设置、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结果;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等。   林业部门:公开项目占用或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   文化部门:公开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的批准结果等。   安监部门:公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   能源部门:公开省内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等。   畜牧部门:公开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70公顷以下草原审批结果;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结果(70公顷以上)等。   水库移民部门:公开总库容在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的大型水电站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保护农田面积在100万亩以上的大型防洪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治涝面积在60万亩以上的大型治涝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灌溉面积在50万亩以上的大型灌溉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等。   气象部门:公开项目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以及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等。   对上述公开的审批事项,还要逐一公开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批准服务信息。   (三)公开时效。   确定为主动公开的项目信息,应严格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项目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落实公开主体责任,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力抓手。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要指导监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安全、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文化、安监、能源、畜牧、水库移民、气象等部门,提出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各地政府要对本地区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查、指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公布目录清单。   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公开重大项目信息,形成目录清单,并于2018年底前向社会发布。目录清单包括两类:一类是静态服务信息,主要是本部门确定公开事项的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一类是动态项目信息,主要是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吉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法人信息、公开事项及具体内容、公开时效、公开渠道、责任主体等。各地可以参照省里做法,制定本地区的目录清单,不断加大公开力度。   (三)拓展公开渠道。   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充分利用吉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吉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中国(吉林)”网站等渠道,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和公开。推动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全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可向社会公开的,依法依规在各市(州)信用网站和“信用中国(吉林)”网站公开。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项目法人单位可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四)强化考核监管。   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加大考核力度。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各地政府要加大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和第三方评估,各有关部门每年应将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同时,要把相关信息公开内容纳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2020-05-22 00:00:00 第18期
  •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   严格准入严格监管的实施意见   吉司发〔2018〕13号   各市(州)司法局,扩权强县试点市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切实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和监督,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结合我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现状,现就司法鉴定严格准入、严格监管等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依法确定司法鉴定登记管理范围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管理范围为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上述类别以外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一律不予准入登记;已取得登记的,一律不再进行登记管理。   二、从严把握司法鉴定登记条件   严格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严把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条件。   对鉴定机构准入登记,申请人必须自有必备的、符合使用要求的仪器设备,自有开展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对申请从事的鉴定类别供大于求趋于饱和的,对申请从事单一鉴定类别的,对鉴定人少于5名的,要特别从严把握。   对鉴定人准入登记,申请人的行业执业资格、相关专业学历、相关工作经历必须符合鉴定能力要求;申请人年龄超过60周岁的,要核查体检记录,严格审核健康情况,确保其能够胜任鉴定活动和出庭作证任务;申请人为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在鉴定机构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申请人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职或退休未满3年,其他公务员未满2年的,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鉴定机构的聘任。   三、从严履行司法鉴定登记程序   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要从严审核,对不具备证明力的,存在利益冲突的,一律不予确认。要做好申请材料建档保管工作,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部门和司法鉴定业务管理部门分别建立档案保存,以备查询和验证。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司法鉴定登记评审专家库,组织专家对申请人专业技术条件、仪器设备、管理水平和鉴定资质能力等方面进行评审和考核,评审和考核的结果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依据。   四、制定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   按照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要求,以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的功能作用,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为目标,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为原则,结合吉林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实际情况,确立适应形势发展的司法鉴定管理机制,合理配置政府和社会鉴定资源,系统规划鉴定机构种类、数量和布局,补齐鉴定空白和短板,增强保障和服务能力,推动司法鉴定行业有序发展、健康发展。   五、鼓励扶持发展大中型鉴定机构   推动鉴定机构向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对规模较大、鉴定类别较多、有发展潜力的鉴定机构,给予相应政策支持,扶持其进一步加大投入、扩大规模、提升能力,建设成集鉴定、科研和教育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型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行业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对在县一级设置的鉴定机构,要求其全面进驻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基层人民群众提供稳定及时的鉴定服务。对鉴定人少于5人,缺乏发展后劲的鉴定机构,全面评估其鉴定条件和能力,不能适应鉴定需要和发展要求的,通过兼并、重组、注销等方式,逐步减少此类鉴定机构数量。   六、严格规范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   严格落实司法部关于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的要求,按照分类培训和精准培训原则,开展鉴定人政治思想教育、法治观念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探索以大中型鉴定机构为平台,以案例教学为主要内容的实地培训模式;以社会培训机构为平台,以新标准新规范推广为主要内容的购买培训模式;以互联网为平台,以岗前培训、转岗培训等基础性培训为主要内容的网上培训模式。   七、从严开展司法鉴定监督检查   要开展司法鉴定规范整改活动,按照细化后的鉴定登记执业范围,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对60周岁以上鉴定人健康情况和执业能力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予以调整。要推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常态化,对鉴定收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高于收费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变相乱收费等行为,要依法调查核实、及时整顿、坚决纠正、严厉处罚。要实现司法鉴定文书质量评查常态化,根据每所鉴定机构的被投诉情况和检查情况,按照鉴定登记执业范围,每年随机抽取鉴定文书,组织司法鉴定协会专业委员会的专家对文书质量进行评查,视情况将结果在行业内通报或向社会公开。   八、加强司法鉴定能力评估机制建设   开展全方位多视角的司法鉴定能力评估工作。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执业评价制度,重点做好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条件变化和执业情况的评估,对不再符合登记条件的,或者设立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依法终止的,依法予以注销;对长期(超过一年)不具体从事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予以注销。与省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启动省级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工作,分期分批要求鉴定机构通过省级资质认定,在期限内不能通过省级资质认定的鉴定机构,依法予以注销。探索司法鉴定第三方评价工作,重点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能力水平和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开,引导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断提高质量提升能力。   九、建立司法鉴定信息化管理机制   推进司法鉴定信息化管理系统应用和持续优化升级,逐步实现司法鉴定管理系统在省、市(州)、县(市)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鉴定机构的全覆盖,逐步实现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和鉴定模式的信息化转型,逐步实现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部门之间的数据衔接和信息共享。应用信息化系统动态掌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条件、检查评估结果、奖惩决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实时了解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鉴定数量、拒绝鉴定和重新鉴定等情况,全面统计和分析研判信息化系统提供的各类鉴定数据,为严格准入和严格监管提供实时有效的信息化保障,全面提升司法鉴定管理效能。   以上实施意见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执行,要将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选派优秀干部从事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要层层传导压力,对因监管不严导致出现问题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省厅将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对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司法厅。   吉林省司法厅   2018年4月4日   
    2020-05-22 00:00:00 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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