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服务“四新经济”发展
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
吉工商法字〔2018〕80号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城区工商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总队)、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 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 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全领域深层次推进“放管服”改革,积极营造最适宜“四新经济”发育成长的营商环境,为吉林新一轮全面振兴注入新的动力引擎,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四新经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营造宽松开放的市场准入环境
(一)实行“容缺登记”机制。凡不涉及前置许可的“四新经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在办理工商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存在关键性材料缺失或实质性错误、符合法定形式的,经申请人做出按期补正的书面承诺后,登记机关可先予办理登记,并实施跟踪服务,帮助企业及时完善相关材料。
(二)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放宽“四新经济”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用语,允许企业将体现新经济特点的个性用语、具有吉林地方特色以及反映企业经营和创新特点的字词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用语。
(三)支持企业使用新兴行业用语表述经营范围。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未包含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允许企业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申请登记为企业经营范围。支持“四新经济”企业将具有地方区域特色和传统商业习惯、能反映本土历史、文化、风俗等特点的经营项目,申请作为企业的经营范围。
(四)支持企业多元化方式出资。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作为出资的财产外,支持“四新经济”企业的投资人以专利、商标、股权和债权等方式出资设立企业。
(五)建立“四新经济”市场主体数据库。根据全省新经济发展态势,逐步建立和完善“四新经济”市场主体数据库。加强对“四新经济”市场主体数据的分析研判,为党委政府制定或调整新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提供决策参考。
(六)服务企业融资发展。切实发挥股权出质、动产抵押登记等工商职能,鼓励和帮助企业拓展融资方式,拓宽金融机构与企业的沟通交流渠道,帮助解决融资难问题,助推“四新经济”企业发展。
(七)优化企业登记服务。进一步强化窗口建设,开辟“四新经济”重点企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建立“四新经济”企业登记疑难问题会商机制,着力满足企业个性化登记需求,为“四新经济”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登记服务。
二、建立包容审慎的执法监管机制
(八)探索实行“包容期”管理。尝试对新设立的“四新经济”企业给予1-2年包容期,在包容期内通过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方式,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经营。建立“容错”机制,对非主观故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应当先行告诫说理,责令限期改正,指导企业自觉纠正违法行为,一般不予行政处罚。
(九)进一步规范涉企检查。严格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四新经济”企业实施适度检查。坚持问题导向,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专项整治行动等情况外,原则上不进入企业检查,尽量减少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扰。
(十)审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对“四新经济”企业立案查处的,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吉林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关规定,对符合法定从轻、减轻情形的,一律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十一)优化“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凡不涉及前置许可或后置许可的“四新经济”企业,企业即时信息公示有误的,或者实际经营场所与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不一致但能够联系的,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由登记机关以行政指导方式督促其正确履行公示义务或者办理变更登记。通过行政指导拒不改正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十二)建立重点企业跟踪指导制度。各地结合实际建立“四新经济”重点企业目录,设立重点企业联系人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每月至少联系企业1次,主动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定期开展工商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活动,增强企业依法经营意识。立足工商职能,及时指出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规范指导,帮助企业健康成长。
三、构建规范高效的风险管控体系
(十三)严守执法监管底线。对“四新经济”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的同时,严控“安全阀”和“红线”。一旦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农民利益、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十四)优化风险管理机制。提高对“四新经济”领域潜在风险的敏感性和警惕性,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通过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第三方评估等风险管理机制,对新经济发展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科学研判,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十五)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工作,充分挖掘信用价值。坚持失信惩戒与守信激励相结合,通过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形成“失信者处处受限、守信者一路绿灯”的良好信用环境,引导企业珍惜信用、诚信守法,主动防范法律风险。
(十六)加强信息数据监管。建立“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的监管模式,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加强“四新经济”企业数据动态监测和评估,从宏观上对市场发展规律进行把握,从微观上及时发现企业异常经营行为,聚焦风险点和薄弱环节,为精准监管和风险防控提供数据支撑。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