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政厅关于推进
安全监管工作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民发〔2018〕20号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吉林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安全监管工作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
2018年4月2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推进
安全监管工作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和《中共吉林省委 欧宝体育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发〔2017〕26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推进民政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切实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现结合民政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标准,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安全生产“五个体系”建设要求,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监督管理为重要抓手,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标准化推进机制,切实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不断提升安全工作科学监管效能和水平,为全面推进现代民政建设提供有力可靠的安全保障。
二、总体目标
以《吉林省民政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吉林省民政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事故隐患自查标准》为安全监督管理标准化建设依据,建立健全符合全省民政安全工作实际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安全监管精细化管理,实现安全监管工作有标准可依,按标准自查,凭标准评价,用标准监管,以标准考核,让标准化监管成为民政安全工作的“硬约束”,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自我管理能力,持续打牢“法治化、标准化、社会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基础,切实构建全省民政系统着实管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标准化等级划分
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要求,以及有关规程技术标准,全省民政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施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等级,评定实施百分制,具体评价类别、分值赋分、换算公式参照《吉林省民政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执行。
1.Ⅰ级,安全生产条件好,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扎实,标准化评价得分90分(含)以上;
2.Ⅱ级,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基本建立,有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标准化评价得分在70分(含)以上,90分以下;
3.Ⅲ级,安全生产条件差,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标准化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下或者上年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Ⅰ级、Ⅱ级为达标等级,Ⅲ级为不达标等级。
(二)评定原则
评定工作由属地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标准,客观公正原则,采取生产经营单位自评与有组织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评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评定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按照自我评定、组织专家审定、主管单位认定的程序进行。各级民政部门也可结合实际进行评定。
1.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评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吉林省民政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事故隐患自查标准》和《吉林省民政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开展自查自评,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标准化等级自评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专业咨询机构提供支持,评定结果要形成自我评定书面报告。
2.生产经营单位提交材料
各生产经营单位自我评定后,应向属地民政部门提出评价评定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标准化评审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各级民政部门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2)生产经营单位基本资料(装订成册),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建筑产权证、消防合格证、特种设备使用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等。
(3)安全生产标准化自查自评报告(一式三份)。内容包括单位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自我评定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计划和措施;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
3.业务部门初审
属地民政部门的业务主管科(处、室)以及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单位,要对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评定资格;上报材料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上报材料内容是否完整齐全等。
4.专业机构评审
(1)民政部门组成专家组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机构开展评估,评估工作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申请单位整改时间),并提交评估报告;
(2)评估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吉林省民政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抽样检查、人员问卷、逐项核查核实等方式方法开展评估;
(3)参与评估人员必须具有安全生产知识,一般应有高级技术职称、安全评价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资格之一。对生产经营单位评价时评价人员不得少3人;
(4)评价报告应当在评价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单位概述,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评估情况、评估得分明细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推荐性评估等级意见;
5.民政部门认定。主要内容包括:
(1)评价程序和评价工作是否规范;
(2)评价报告是否客观、公正、真实、完整;
(3)评价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4)是否存在否决条件;
(5)评价得分是否准确;
(6)推荐性评价意见是否合理。
民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最终确定审定结论或进行重新评估。对发生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随时撤销安全等级,安全等级每3年进行一次复查复审。
四、监督管理及结果运用
全省民政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基础上,通过安全标准化等级评定,有效实施精准监管,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一)严格自主管理。要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吉林省民政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事故隐患自查标准》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切实增强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我发现和自行解决问题能力。Ⅱ级、Ⅲ级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投入,不断改善安全设备设施,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巡查和夜查,及时发现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真正把安全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二)坚持分级监管。坚持分级分类精准化监督管理。省民政厅每年分别对Ⅰ级、Ⅱ级、Ⅲ级生产经营单位按1%、3%、5%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安全等级为Ⅲ级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各市(州)民政部门每季度要对Ⅰ级、Ⅱ级、Ⅲ级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按照3%、5%、10%的比例进行抽查检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每月都要对所辖区域内的Ⅰ级、Ⅱ级、Ⅲ级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每周都要对辖区内Ⅲ级(含Ⅲ级)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查检查。每年年初,各级民政部门要制定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检查督查。
(三)推进征信监管。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信誉管理制度,纳入绩效考核,实施“一票否决”。要将生产经营单位最终评定的安全等级及时向社会公布,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等级升级改造,要在政策上予以支持,资金上予以倾斜,舆论上加强引导。要将事故发生率、隐患整改率、举报投诉率、安全演练频率等监管要素纳入征信管理体系,不断强化等级评定结果的导向作用。
(四)加强社会监管。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区作用,定期通报辖内民政服务机构安全情况。指导行业协会将安全管理纳入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之中。聘请志工、志愿者、媒体记者等作为义务监督员。开设安全监督管理举报投诉电话或官方网站举报专栏,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格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全省民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全力抓好“法治化、标准化、社会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广泛发动,搞好宣传,周密部署,尽快使全省民政系统标准化建设和精准化监督管理发挥作用。
(二)因地制宜,加快推进。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标准化建设内容,积极探索和建立适应本地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分类监管办法,有重点、有步骤地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从监管主体、监管频次、诚信建设、政策扶持等方面实行分级分类监管,鼓励和引导民政服务机构争创更高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基础较差、一时难以达标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要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三)动态监管、强化服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对已达标单位的监督检查制度,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标准化精细管理。要积极引导安全生产咨询机构和有关行业协会参与标准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培育一批诚信守法、运营规范、安全等级高的典型示范生产经营单位。
(四)健全机制,务求实效。各地各单位要建立与安监、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切实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作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属地监管责任的重要手段,真正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做精、做细、做实。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信息报送工作,适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成情况的统计、经验总结和政策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送省民政厅安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