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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宝体育办公厅印发   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   改革与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8〕2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8年6月25日   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   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健康中国和教育强国战略部署,大力培养中国特色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急需的医学人才,为我省卫生与健康事业发展提供坚实人才支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要求,全面落实《“健康吉林2030”规划纲要》,始终坚持把医学教育和人才培养摆在卫生与健康事业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遵循医学教育规律和医学人才成长规律,大力推进教改医改协同联动,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基层医学、中医药人才培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快建立健全适应行业特点的医学人才培养制度,为建设健康吉林打造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高素质医学人才队伍。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需求,协同推进。满足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和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需求,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医改教改协同配合,实现改革联动、资源共享、保障衔接、人才共育、持续发展。   ——坚持完善体系,提高质量。优化人才供给结构,深化医学教育综合改革,加快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强化职业素养和临床能力培养,建立健全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进一步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全面提高医学人才队伍整体素质。   ——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以全省高等教育“双特色”建设和高校分类管理改革为抓手,推进医学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体制、教育教学内容和方式创新,完善人才激励政策,充分激发学校办学活力和人才持续发展动力。   ——坚持突出重点,均衡发展。围绕我省重点发展医药健康产业的要求,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加快提升薄弱地区医疗服务水平,积极发展中医药教育,促进中医药继承创新。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医学教育综合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医教协同机制基本建立,人才培养体制、办学管理体制、学校运行机制改革取得突破,医学人才使用激励机制得到完善;建立“5+3”(5年临床医学本科教育+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3年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主体、“3+2”(3年临床医学专科教育+2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为补充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加强全科、儿科、产科、精神科、病理、护理、助产、康复、心理健康等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强化药师、中医药健康服务、卫生应急、卫生信息化复合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对我省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支撑作用。   到2035年,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机制更加健全,符合国家要求、具有吉林特点的标准化、规范化医学人才培养体系更加完善,对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支撑度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进一步增强,基本满足健康吉林建设需要。   到2050年,建成与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相适应的医学教育体制机制和人才培养体系。   二、工作重点   (一)深化院校医学教育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1.提高生源质量。落实国家关于临床医学类、中医学类专业实现一本招生的要求,通过实施卓越医生培养计划、举办实验班、增设奖助学金、提高“推免”比例等措施,吸引优秀生源报考医学类专业。鼓励吉林大学等部属院校医学类专业在我省适度扩大招生规模,增加优质人才供给。推进医学类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加强临床医学职业素质和临床能力考核。严格控制医学院校本科临床医学类专业单点招生规模。(牵头部门:省教育厅)   2.优化学历教育层次。中职层次农村医学、中医专业逐步缩减初中毕业生招生规模,2025年前停止招生;确有需要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备案后招生。根据我省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际,推进中职农村医学、中医专业教育为村卫生室培养订单定向医学生,逐步加强在岗乡村医生能力和学历提升。适应行业发展需求,严格控制高职高专临床医学专业招生规模,重点面向基层培养助理全科医生。调整优化高职专业结构,大力发展护理、养老、助产、康复等专业教育。稳步发展医学类专业本科教育,探索建立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与专升本学历教育衔接制度,健全医学相关类专业的本硕连读培养机制,优化医学学位授权学科布局。(牵头部门: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深化综合性大学医学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遵循医学教育规律,完善大学、医学院(部)、附属医院医学教育管理运行机制,保障医学教育的完整性。加强对医学教育的组织领导,在现有领导职数限额内,逐步实现配备有医学专业背景的副校长分管医学教育或兼任医学院(部)院长(主任),有条件的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探索由常务副校长分管医学教育或兼任医学院(部)院长(主任)。实化医学院(部)职能,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承担医学相关院系和附属医院教学、科研、人事、学生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国际交流等职能。(牵头部门:省教育厅;配合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   4.推进本科教育改革。进一步强化5年制临床医学类专业、中医学类专业教育基础地位。把思想政治教育和医德培养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推动人文教育和专业教育有机结合,引导医学生将预防疾病、解除病痛和维护群众健康权益作为自己的职业责任。统筹优化通识教育、基础教育、专业教育,推动基础与临床融合、临床与预防结合,加强面向全体医学生的全科医学教育,支持医学高校开办全科医学、儿科学等专业。深化教学改革,提升医学生解决临床实际问题能力,鼓励探索开展基于器官/系统的整合式教学和基于问题的小组讨论式教学,规范临床实习管理。推进信息技术与医学教育融合,建设省级教学案例库等共享式医学教育信息化项目,到2020年,立项建设50门精品在线开放课程、200门微课程。(牵头部门:省教育厅;配合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   5.促进卫生职业教育改革。积极推进卫生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构建现代卫生职业教育体系,实现卫生职业教育与卫生健康产业发展及技术进步相适应。坚持工学结合,规范和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健全教学标准动态更新机制,促进教育教学内容与临床技术技能同步更新。(牵头部门:省教育厅;配合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   6.加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深化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改革,促进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临床科研思维和分析运用能力培养,学位论文可以是临床研究报告、临床经验总结、临床疗效评价、专业文献循证研究、文献综述和针对临床问题的实验研究等。积极争取在我省增设临床医学博士学位授权点,将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培养高层次医学拔尖人才。积极探索基础宽厚、临床综合能力强的复合型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模式和支撑机制。(牵头部门:省教育厅;配合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   7.提升师资队伍整体水平。支持医学院校加强教师发展示范中心建设,对新任职教师(含临床教师)实施岗前培训制度。支持省属医学院校通过委托培养、特殊引进等方式,吸引优秀青年人才充实教师队伍。在省有关人才支持项目、省级教学名师、教学团队评选中,适度提高医学类教师入选比例。积极开展医学师资国际合作交流,支持高等学校和医疗机构(含培训基地)开展人员互聘工作。(牵头部门: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配合部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加强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建立健全各类临床教学基地标准,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构建具有吉林特色的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体系。支持吉林大学、延边大学等高校附属医院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力争进入国家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行列。高校要把附属医院教学建设纳入学校发展整体规划,明确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主体职能,将教学作为附属医院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高校附属医院要把医学人才培养作为重大使命,健全教学组织机构,加大教学投入,加强临床学科建设,落实教育教学任务。(牵头部门: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建立完善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培养合格临床医生。   1.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强培训基地动态管理,在我省西部地区新认定1—2家培训基地。强化培训基地自身建设,落实医院院长负责制。健全临床带教激励机制,加强师资队伍能力建设。科学设置培训计划,推进培训招收计划与临床岗位需求相匹配,培训计划向全科、儿科等紧缺专业倾斜,保障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待遇。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结业考核,规范教学活动,持续加强培训质量建设。(牵头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配合部门:省教育厅)   2.逐步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推进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探索待遇保障、质量控制、使用激励等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国家工作部署,统筹做好试点的组织协调、考核监督等工作,到2020年,国家认定试点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达到6个以上。(牵头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配合部门:省教育厅)   3.加强院校教育与毕业后教育的衔接。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衔接实施办法,各学位授予单位要制定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实施细则。探索出台接受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人员取得博士专业学位的办法。按照全国统一的标准、年限以及考核要求,规范实施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牵头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配合部门:省教育厅)   (三)健全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提升卫生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1.开展面向全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将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医疗卫生人员岗位聘用和定期考核的依据,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高一级资格的评价条件。围绕医学类人才职业发展需求,重点面向基层,制定继续医学教育指南。大力推进围绕提高个人素质能力和岗位胜任能力、覆盖全体医疗卫生人员的职业综合素质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牵头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配合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改进继续医学教育模式。加强对医学培训工作的统筹协调,充分利用吉林大学、延边大学、北华大学等院校及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教学资源,建立覆盖城乡的继续医学教育体系。将传统教育培训方式与网络、数字化学习相结合,鼓励优质课件、教材开发。大力发展远程教育,用好国家健康教育培训云平台,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时效性和便捷性。(牵头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强化继续教育能力建设。集成各类优势资源,建立专业覆盖广泛、地域布局合理、满足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人员培训需求的继续教育基地网络。鼓励优秀医疗卫生人才承担继续教育教学工作,加强培训项目负责人和教学骨干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牵头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配合部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积极发展中医药教育,提高中医药传承创新能力。   1.创新中医药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师承教育与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防止中医药人才培养西医化倾向。着力加强中医药思维培养与实践能力、传承创新能力和人文精神的培养,支持长春中医药大学等高校实施卓越医生(中医)教育培养计划和中药类专业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深度融合。加强中医药院校信息化建设和跨区域、跨学科合作,促进中医药教育优质资源开放共享。(牵头部门:省教育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构建服务生命全周期的中医药学科专业体系,推进中医药养生保健、健康养老、中医护理、健康管理等人才培养。加强中医药特色高水平大学和学科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展中医药健康服务教育,设立相关专业,加大应用型中医药健康服务人才培养。探索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鼓励临床医学专业学生报考中医专业学位研究生和西医离职学习中医,建立更加完善的西医学习中医制度。鼓励和扶持延边大学等高校开办朝医药相关专业,加强民族医药人才培养。(牵头部门:省教育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改革中医药课程体系。推进中医药课程内容整合与优化,构建以中医药传统文化与经典课程为根基,以提升中医药健康服务能力为导向的课程体系。加强基础与临床课程贯通,实现理论与实践充分融合,拓展课程创新领域。推动中医药教材改革,2020年前,立项建设30部符合中医药教育规律、适应中医药教育改革发展要求的优秀教材。实施中医药人文社科振兴发展计划,促进中医药人文教育与专业教育的有机结合。(牵头部门:省教育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强化中医药实践教学。增加中医药相关专业实践教学比例。加强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建设,发挥其对临床教学、规范化培训的示范引领作用。将中医院临床教学质量评价作为医院等级评审与综合考核、院校教育质量审核评估、专业认证等的核心内容。重点支持建设集临床实践教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教育为一体的中医药临床教育基地。(牵头部门:省教育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加强中医药师承教育。完善中医药师承中医药教育制度,加强中医药师承导师、学科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推进实施吉林省“真中医”人才培养工程,建立以名老中医药专家、教学名师为核心的教师团队。鼓励名老中医药专家“上讲台”,中青年教师“做临床”,临床医师“授经典”。充分发挥师承教育优势,强化中医药学术、技能传承,着力培养一批中医药传承领军人才、特色人才。将师承教育作为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重要内容,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医师专科规范化培训模式,做好中医医师专科规范化培训与中医类别医师执业管理制度的衔接,推动中医药研究生教育与师承教育的有机衔接。(牵头部门:省教育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完善医学人才供需平衡机制,加大面向基层培养力度。   1.促进医学人才培养与需求紧密对接。坚持按需招生、以用定招。实行教育、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联席审核制度,共同审核全省医学人才招生总量和分专业招生数,促进临床医学(含口腔、中医)本科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与全省卫生行业人才需求相匹配,探索建立招生、人才培养与就业联动机制。严格医学教育准入标准,规范医学专业办学,强化监督管理。(牵头部门: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转岗培训等多种途径,加大全科医生培养力度,到2020年,实现每万名常住人口拥有2名以上全科医生。严格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履约管理,及时落实就业岗位和薪酬待遇,探索实行“县管乡用”(县医院聘用管理、乡镇卫生院使用)用人管理制度。临床医学、中医学类农村订单定向本科毕业生全部纳入全科(含中医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高职高专毕业生全部纳入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对在岗基层卫生人员(含乡村医生)加强全科医学、中医学基本知识、基础技能和适宜技术培训,支持基层卫生人员参加学历提升教育。(牵头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配合部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促进区域医学教育协调发展。加强薄弱地区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能力建设。支持吉林大学、长春中医药大学等院校与薄弱地区医学院校在基地建设、教师培训、学术交流等方面开展校校合作,实现共同发展。重点支持薄弱地区符合条件人员参加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在医师规范化培训、医疗卫生人员继续教育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通过专家支援、骨干进修、适宜医疗技术推广等多种形式,提升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农村基层医务人员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牵头部门: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健全机制   (一)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坚持党的领导,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医教协同改革。强化领导,建立教育、卫生计生、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要定期会商,加强医学教育综合管理,研究医学人才供需平衡、规划制定、专业申报、规模核定、学位认定等重大政策和问题。成立省医学教育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为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牵头部门: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配合部门: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健全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积极发挥财政投入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调动社会、医疗卫生机构、个人出资的积极性,建立健全多元化、可持续的医学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政府投入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财力、物价、培养成本等情况,适时提高医学门类专业生均定额拨款标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标准。探索建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机制,加大继续医学教育投入,合理确定医学门类专业学费标准,完善对贫困家庭医学生的资助政策。改革探索以培养质量、绩效评价为导向的经费拨款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牵头部门:省财政厅;配合部门: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物价局、省中医药管理局)   (三)健全质量管理与评价机制。推动高校医学教育质量评估与认证,实施医学类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探索实施高职临床医学、护理等专业质量评估,推进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第三方评估。要把人才培养工作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以及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要逐步公开医师和护士资格考试通过率、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通过率、专业认证结果等,并作为高校和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预警和退出机制,对高校和承担培训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对质量评估与专业认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不达标的取消招生(收)资格。(牵头部门: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健全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符合行业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能力、实绩和贡献。完善职称晋升办法,要把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对“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不占各地高级岗位比例。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人才以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可由医院采取考察的方式予以公开招聘。基层卫生计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层次和全科等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直接考察聘用。(牵头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配合部门: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增强医疗卫生行业职业吸引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完善绩效工资制度,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加快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合理体现医务人员专业技术劳务价值,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医疗卫生特别是紧缺专业工作。(牵头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配合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参加的医教协同改革推进工作机制,共同研究部署有关工作,组织监督检查。各有关高校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明确责任分工,抓好贯彻落实。(牵头部门: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有关院校要充分认识医教协同推进医学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研究部署落实工作,在2018年7月30日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综合性大学要加强统筹规划,全面深化医学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省属医学院校要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为契机,带动学校整体改革。设有医学类学科专业的学校要推进医学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抢占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制高点。(牵头部门: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   (三)加强追踪监测。建立全省医学教育改革发展工作考核机制,制定追踪监测方案,对实施进度和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实施常态化、经常化的督导考核机制,强化激励和问责。对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好的做法和有效经验,及时总结推广。(牵头部门: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0-05-22 00:00:00 第13期
  •   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境外投资备案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发改外资规〔2018〕425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发展改革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和《 欧宝体育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6号),规范和引导全省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和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吉林省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落实,遵照执行。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6月25日   吉林省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引导吉林省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和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和《 欧宝体育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吉林省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第三条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第四条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称“项目”)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   第五条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第六条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赋予的管理权限,在 欧宝体育(以下称“省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职责,根据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对境外投资进行宏观指导、综合服务和全程监管。   第七条投资主体可以通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的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称“网络系统”)履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网络系统操作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二章 境外投资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投资主体可以就境外投资向省发展改革委咨询政策和信息、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在省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及配套措施,为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提供宏观指导。   第十条省发展改革委在省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和发布国际投资形势分析,以及境外投资有关数据、情况等信息,为投资主体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在省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工作机制,加强政策交流和协调,开展对外推介和洽谈活动,为全省企业开展投资提供良好环境。   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推动海外利益安全保护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投资主体防范和应对重大风险,维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   第三章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   第一节 备案的范围和权限   第十三条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在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本省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省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本省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本办法所称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第十四条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不属于备案范围。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本办法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   (一)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   (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一)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二)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三)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四)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   (一)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二)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三)新闻传媒;   (四)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十五条投资主体可以向省发展改革委咨询拟开展的项目是否属于备案范围,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及时予以告知。   第十六条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备案申请。   第十七条对项目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投资主体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提出备案申请。经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第二节 备案的程序和时限   第十八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   项目备案表格式文本及附件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十九条项目备案表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齐全、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符合法定形式、项目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项目不属于备案机关管理权限的,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即为受理。   备案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项目备案表,都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告知投资主体。投资主体需要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的,可以通过网络系统自行打印或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第二十条备案机关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   备案机关发现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有关规划或政策、违反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应当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三节 备案的效力、变更和延期   第二十一条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备案通知书。   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办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第二十二条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未取得备案通知书的,外汇管理、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相关手续,金融企业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资金结算和融资业务。   第二十三条已备案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项目备案通知书的备案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   (二)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   (三)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四)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备案金额的20%;   (五)需要对项目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   备案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备案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四条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项目备案通知书的备案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备案机关应当在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长备案通知书有效期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五条备案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时限等要求实施备案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六条对备案机关实施的备案行为,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或违反本办法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备案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八条备案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将备案有关信息予以公开。   第四章 境外投资监管   第二十九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境外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本办第十三条规定的分工,联合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倡导投资主体创新境外投资方式、坚持诚信经营原则、避免不当竞争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尊重当地公序良俗、履行必要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树立吉林省投资者良好形象。   第三十一条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第三十二条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前款所称项目完成,是指项目所属的建设工程竣工、投资标的股权或资产交割、中方投资额支出完毕等情形。   第三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就境外投资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向投资主体发出重大事项问询函。投资主体应当按照重大事项问询函载明的问询事项和时限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省发展改革委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公示重大事项问询函及投资主体提交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投资主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提交有关报告表或书面报告后,需要凭证的,可以通过网络系统自行打印提交完成凭证。   第三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其掌握的国际国内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向投资主体或利益相关方发出风险提示,供投资主体或利益相关方参考。   第三十六条投资主体应当对自身通过网络系统和线下提交的各类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三十七条有关部门和单位、驻外使领馆等发现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告知省发展改革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据实向省发展改革委举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布并更新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省发展改革委将掌握的企业违法违规情况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议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进行公示,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备案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投资主体通过恶意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申请备案的,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备案,对投资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以警告。   第四十条投资主体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通知书的,备案机关应当撤销该备案通知书,对投资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属于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备案机关责令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实施该项目并限期改正,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   (二)应当履行备案变更手续,但未经备案机关同意而擅自实施变更的。   第四十二条投资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投资主体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   (一)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报告有关信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   第四十三条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境外投资市场秩序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开展该项目并限期改正,对投资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以警告。   第四十四条境外投资威胁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省发展改革委责令投资主体中止实施项目并限期改正。   境外投资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投资主体停止实施项目、限期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资主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及时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并主动改正的,可以减轻或免除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金融企业为属于备案管理范围但未取得备案通知书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通报该违规行为并商请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罚该金融企业及有关责任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投资主体根据本办法提交的材料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对境外开展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开展投资不适用本办法。境内自然人直接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境外投资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吉发改外资〔2014〕5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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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政厅关于推进   安全监管工作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民发〔2018〕20号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吉林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安全监管工作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民政厅   2018年4月2日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推进   安全监管工作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和《中共吉林省委 欧宝体育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发〔2017〕26号)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推进民政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切实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现结合民政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标准,完善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安全生产“五个体系”建设要求,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监督管理为重要抓手,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标准化推进机制,切实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不断提升安全工作科学监管效能和水平,为全面推进现代民政建设提供有力可靠的安全保障。   二、总体目标   以《吉林省民政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吉林省民政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事故隐患自查标准》为安全监督管理标准化建设依据,建立健全符合全省民政安全工作实际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安全监管精细化管理,实现安全监管工作有标准可依,按标准自查,凭标准评价,用标准监管,以标准考核,让标准化监管成为民政安全工作的“硬约束”,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自我管理能力,持续打牢“法治化、标准化、社会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基础,切实构建全省民政系统着实管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标准化等级划分   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要求,以及有关规程技术标准,全省民政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施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等级,评定实施百分制,具体评价类别、分值赋分、换算公式参照《吉林省民政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执行。   1.Ⅰ级,安全生产条件好,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扎实,标准化评价得分90分(含)以上;   2.Ⅱ级,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基本建立,有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标准化评价得分在70分(含)以上,90分以下;   3.Ⅲ级,安全生产条件差,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标准化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下或者上年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Ⅰ级、Ⅱ级为达标等级,Ⅲ级为不达标等级。   (二)评定原则   评定工作由属地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标准,客观公正原则,采取生产经营单位自评与有组织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评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三)评定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按照自我评定、组织专家审定、主管单位认定的程序进行。各级民政部门也可结合实际进行评定。   1.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评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吉林省民政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事故隐患自查标准》和《吉林省民政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开展自查自评,生产经营单位在实施标准化等级自评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专业咨询机构提供支持,评定结果要形成自我评定书面报告。   2.生产经营单位提交材料   各生产经营单位自我评定后,应向属地民政部门提出评价评定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标准化评审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各级民政部门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2)生产经营单位基本资料(装订成册),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建筑产权证、消防合格证、特种设备使用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等。   (3)安全生产标准化自查自评报告(一式三份)。内容包括单位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自我评定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计划和措施;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评审需要的其他材料。   3.业务部门初审   属地民政部门的业务主管科(处、室)以及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单位,要对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评定资格;上报材料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上报材料内容是否完整齐全等。   4.专业机构评审   (1)民政部门组成专家组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机构开展评估,评估工作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申请单位整改时间),并提交评估报告;   (2)评估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吉林省民政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采取资料审核、现场抽样检查、人员问卷、逐项核查核实等方式方法开展评估;   (3)参与评估人员必须具有安全生产知识,一般应有高级技术职称、安全评价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资格之一。对生产经营单位评价时评价人员不得少3人;   (4)评价报告应当在评价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单位概述,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评估情况、评估得分明细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推荐性评估等级意见;   5.民政部门认定。主要内容包括:   (1)评价程序和评价工作是否规范;   (2)评价报告是否客观、公正、真实、完整;   (3)评价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4)是否存在否决条件;   (5)评价得分是否准确;   (6)推荐性评价意见是否合理。   民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最终确定审定结论或进行重新评估。对发生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随时撤销安全等级,安全等级每3年进行一次复查复审。   四、监督管理及结果运用   全省民政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基础上,通过安全标准化等级评定,有效实施精准监管,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一)严格自主管理。要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吉林省民政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事故隐患自查标准》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切实增强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自我发现和自行解决问题能力。Ⅱ级、Ⅲ级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投入,不断改善安全设备设施,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巡查和夜查,及时发现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真正把安全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二)坚持分级监管。坚持分级分类精准化监督管理。省民政厅每年分别对Ⅰ级、Ⅱ级、Ⅲ级生产经营单位按1%、3%、5%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安全等级为Ⅲ级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各市(州)民政部门每季度要对Ⅰ级、Ⅱ级、Ⅲ级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按照3%、5%、10%的比例进行抽查检查;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每月都要对所辖区域内的Ⅰ级、Ⅱ级、Ⅲ级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每周都要对辖区内Ⅲ级(含Ⅲ级)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查检查。每年年初,各级民政部门要制定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检查督查。   (三)推进征信监管。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信誉管理制度,纳入绩效考核,实施“一票否决”。要将生产经营单位最终评定的安全等级及时向社会公布,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等级升级改造,要在政策上予以支持,资金上予以倾斜,舆论上加强引导。要将事故发生率、隐患整改率、举报投诉率、安全演练频率等监管要素纳入征信管理体系,不断强化等级评定结果的导向作用。   (四)加强社会监管。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区作用,定期通报辖内民政服务机构安全情况。指导行业协会将安全管理纳入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之中。聘请志工、志愿者、媒体记者等作为义务监督员。开设安全监督管理举报投诉电话或官方网站举报专栏,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格局。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全省民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全力抓好“法治化、标准化、社会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广泛发动,搞好宣传,周密部署,尽快使全省民政系统标准化建设和精准化监督管理发挥作用。   (二)因地制宜,加快推进。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标准化建设内容,积极探索和建立适应本地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分类监管办法,有重点、有步骤地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从监管主体、监管频次、诚信建设、政策扶持等方面实行分级分类监管,鼓励和引导民政服务机构争创更高等级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基础较差、一时难以达标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要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三)动态监管、强化服务。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对已达标单位的监督检查制度,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标准化精细管理。要积极引导安全生产咨询机构和有关行业协会参与标准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培育一批诚信守法、运营规范、安全等级高的典型示范生产经营单位。   (四)健全机制,务求实效。各地各单位要建立与安监、公安消防、质监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切实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作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属地监管责任的重要手段,真正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做精、做细、做实。要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信息报送工作,适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成情况的统计、经验总结和政策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送省民政厅安监处。   
    2020-05-22 00:00:00 第13期
  •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文化遗产保护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财教〔2018〕176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文广新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文广新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按照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补助资金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整合为省级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共同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省级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文化厅   2018年3月20日   吉林省省级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精准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15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吉林省省级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省级文物保护有效利用,加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传承,促进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健康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应符合我省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等相关政策要求,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统筹兼顾、保障重点、安全规范、公开透明。   (二)坚持规划先行、预算完备、省级补助、分级负责。   (三)坚持专款专用、跟踪监管、结项验收、注重绩效。   第二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与省文化厅共同管理。   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补助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审核工作。   (二)会同省文化厅制定和完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三)组织补助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按照补助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支持重点,审核省文化厅提出的资金安排和分配建议,批复下达补助资金预算。   (四)配合省文化厅制定发布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五)会同省文化厅组织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六)对补助资金支出实施财政监督。   (七)会同省文化厅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资金清算、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省文化厅主要职责   (一)负责补助资金的设立申请、论证评估和定期评估工作,提出补助资金实施周期和年度绩效目标。   (二)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三)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文物保护规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发布补助资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负责组织申报项目的受理、筛选、储备和评审论证工作。   (四)负责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要求,负责项目评审(包括项目预算评审)论证管理,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建议。   (五)负责对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调度统计和跟踪检查;配合省财政厅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做好项目结束后的验收工作。   (六)负责按照绩效目标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开展绩效监控和年度目标评价等管理工作,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提交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   (七)负责补助资金项目等相关信息管理工作,做好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市县扶持政策措施和应承担的资金,会同同级文化(文物)部门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的具体制度办法。   (二)配合同级文化(文物)部门对本地年度申报补助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对申报单位财务信息的真实性、申报信息的完整性,以及推荐的项目申报单位与本地财政部门属地的一致性负责,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三)严格管理使用补助资金。会同同级文化(文物)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全程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   (四)会同同级文化(文物)部门做好本地资金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配合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做好补助资金执行期满或被撤销后的资金清算、回收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市县文化(文物)部门主要职责   (一)作为本地补助资金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积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的具体制度,规范管理流程和管理机制。   (二)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补助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筛选等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   (三)负责对本地补助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调度统计和跟踪检查;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   (四)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本地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五)配合省文化厅做好项目过程管理、验收和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是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同一法人单位、同一项目申报多项资金的,需在申报时作出说明。   (二)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三)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绩效负责。   (四)定期将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当地文化(文物)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设立补助资金项目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等档案,自觉接受财政、文化、审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十条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省级文物保护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两方面。   (一)省级文物保护   1.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项目。主要包括文物本体保护性维修,预防性保护利用,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   2.长城资源保护项目。按照《长城保护条例》,用于省内的长城资源抢救性保护和保护性设施建设。   3.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基础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条例》,用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保护标志牌与界桩设立、数字化档案建立项目。   4.文物考古调查项目。主要用于省文化厅批准的重大考古调查项目的考古调查、勘探、测绘,重要考古遗迹现场保护性回填,考古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   5.“吉林印记”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工程项目。主要用于乡村博物馆的陈列大纲编制,展览设备、展示说明牌、展板、辅助展品等购置、制作及安装。   6.文物安全工作奖励。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评定的文物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县给予奖补资金,用于组织实施文物安全保护项目。   7.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文物保护事项。   (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1.省级代表性项目保护。重点支持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抢救性保护,开展抢救性记录、传习活动及相关实物收集等;支持传统工艺类项目开展理论和技艺研究、传习和推介展示活动等;支持传统表演艺术类项目剧(节)目整理、创作生产、编导排练、服装道具器材购置、人才培养、传习活动等。   2.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对经考核合格的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不含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补贴,用于开展非遗传习活动。   3.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项目。支持市县编制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根据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考评结果给予奖补,用于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   4.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主要用于省级非遗传承基地、传习所(不包括生产性保护基地及经济效益好的传习所)购置非遗传承设备、服装道具和专门人才培养等。   5.省文化厅统一组织的宣传展示活动和培训,以及参加国内大型非遗宣传展示活动。   6.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非遗保护事项。   第十一条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一)文物征集、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文物日常养护、应急抢救、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维修及环境整治支出。   (二)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和偿还债务等支出。   (三)日常管理工作和各种津补贴等工资福利性支出。   (四)国家和省规定禁止列入支出范围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分配方式   第十二条补助资金按项目法分配,实行项目库管理。省文化厅负责面向全省公开征集筛选项目,纳入备选项目库。每年根据年度扶持重点和项目预算申报等情况,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第十三条补助资金的分配,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特点,采取事前补助和事后奖补两种方式。   (一)事前补助方式   1.“吉林印记”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工程项目,每个乡村博物馆补助陈列展览经费不超过10万元。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长城资源保护和文物考古调查项目,根据省文化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预算评审结果确定补助数额。   3.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根据项目保护计划及年度预算,以及专家评审意见和项目预算评审结果确定补助数额。   4.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编制,按每个规划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5.省文化厅统一组织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保护标志牌和界桩设立、数字化档案建立、非遗宣传展示活动和培训,以及参加国内大型非遗宣传展示活动等,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预算给予补助。   (二)事后奖补方式   1.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评定的文物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县,分别按每个市县不超过20万元和5万元的补助标准给予奖补。   2.对经市(州)文化(文物)部门考核,省文化厅复核确认合格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专项用于开展传习活动。   3.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根据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考评结果给予奖补。   4.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根据对工作开展等情况的考核结果,结合非遗项目类型和数量、项目保护计划等给予奖补。   第十四条补助资金原则不重复支持同一个项目。重大(重点)项目确需分年连续支持的,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五条建立备选项目库。每年3月31日前,省文化厅根据补助资金支持范围,结合省级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面向全省公开征集筛选项目,纳入备选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扶持的项目,须从备选项目库中筛选。   第十六条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每年6月30日前,省文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下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等,通过部门网站和公文等形式向社会发布。   第十七条根据不同项目类型特点,采取不同的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方式。   (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长城资源保护项目。主要用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保护性维修,预防性保护利用,长城本体及附属设施抢救性保护和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项目。   1.项目计划的申报、审核和批复。每年3月底前,由省文化厅发布通知,组织申报项目计划,其中,省直部门(单位)的项目计划直接报送到省文化厅;市县文化(文物)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申报的项目计划进行审核推荐,逐级报送到省文化厅。省文化厅从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对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审论证。其中,对有异议的项目计划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在此基础上,批复项目计划。   2.项目设计方案的申报、审核和批复。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省文化厅批复的项目计划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报经省文化厅审核批复后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库。每年6月底前,省文化厅将备选项目情况通报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文化(文物)、财政部门,并抄送省财政厅。   3.项目预算的申报和审核。每年7月底前,对纳入备选项目库且符合申报范围的项目,由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省文化厅批复的项目设计方案编制项目预算,按规定程序申报下年度补助资金,其中,省直部门(单位)申报的项目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市县财政、文化(文物)部门申报的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后,逐级报送到省财政厅、省文化厅。9月10日前,省文化厅对申报的项目计划、设计方案及项目预算做匹配性核审,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后,提出年度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   (二)“吉林印记”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工程项目。“吉林印记”项目,是以吉林省文化遗产丰富的乡村为基础,利用或改造现有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乡村博物馆,传承和弘扬吉林地域优秀传统文化。每年4月底前,由省文化厅发布通知,组织市县申报,经审核筛选后纳入备选项目库,并编制分年度实施计划,通报相关市县文化(文物)、财政部门,抄送省财政厅。9月10日前,省文化厅根据分年实施计划,提出年度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报省财政厅。   (三)文物安全工作奖励。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物安全工作的评选结果确定。   (四)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项目。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是指列入省政府颁布的《吉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1.项目立项。由省文化厅组织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分类论证,根据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备选项目库,并根据轻重缓急对项目分类排序。在此基础上,每年3月底前,由省文化厅组织申报筛选项目,对项目库实行动态调整。每年6月底前,省文化厅将备选项目情况通报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文化、财政部门,抄送省财政厅。   2.项目预算的申报和审核。根据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每年7月底前,纳入备选项目库且符合申报范围的项目,由有关部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下年度补助资金,其中省直部门(单位)申报的项目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市县财政、文化部门申报的项目,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逐级报送到省财政厅、省文化厅。9月10日前,省文化厅从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对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评审论证,审核项目预算,提出年度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   (五)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项目。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富集、存续状态良好、传承实践活跃的特定区域,进行传统文化生态的整体保护。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由省文化厅批准设立。每年6月底前,由省文化厅组织考核组,根据考核办法,对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9月10日前,省文化厅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奖补资金分配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   (六)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项目。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是指经省文化厅认定的,依托当地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实践、展示、生产、研究等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显著的单位和机构。   每年5月底前,由省文化厅组织专家,对省级非遗传承基地、传习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可申报补助资金。根据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每年7月底前,由有关部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下年度补助资金,其中,省直部门(单位)申报的项目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市县财政、文化部门申报的项目,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逐级报送到省财政厅、省文化厅。9月10日前,省文化厅从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对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完整性,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审论证,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提出年度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   (七)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项目。每年7月底前,由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公主岭市、梅河口市文化部门组成考核组,按照省文化厅制定的考核办法,对本地区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报送省文化厅。9月10日前,省文化厅对市县报送的考核结果进行复核,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报送省财政厅审核。   (八)省文化厅统一组织的文物考古调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保护标志牌和界桩设立、数字化档案建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编制、非遗宣传展示活动和培训,以及参加国内大型非遗宣传展示活动等,由省文化厅提出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预算申请,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六章 预算编制和资金下达   第十八条预算编制审批流程   (一)每年6月底前,启动下年度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二)每年9月10日前,省文化厅将下年度资金安排和项目资金分配建议,以及年度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三)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省文化厅提出的补助资金安排和项目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编入省级财政预算。   (四)编制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时,细化分解到具体项目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补助资金总额的70%。   第十九条下达补助资金   (一)每年10月底前,省财政厅提前下达下年度相关补助资金。   (二)其余部分,在省人代会审查批准年度预算草案后60日内下达。   第七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市县财政部门接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其中,对已明确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的,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到项目单位。对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应纳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补助资金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预算的科目和项目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第二十二条补助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形成国有资产的,按规定纳入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已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超过一年仍未实施的,经省文化厅核实确认后,由省财政厅按原渠道收回资金或调整用于其他省级文化遗产保护项目。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根据《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吉财预〔2016〕618号)和《吉林省文化系统财政投入资金监督和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文发〔2016〕146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厅负责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在申报补助资金时,要提交明确、具体、量化的项目绩效目标,并定期报送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第二十六条省直部门和市县文化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认真做好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定期向省文化厅报送本地(部门)补助资金项目绩效报告。   第二十七条省文化厅向省财政厅提出补助资金安排和分配建议时,应同时提交补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以及如何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开展日常绩效监控和年度目标评价等工作的具体措施;定期分析总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省财政厅对省文化厅报送的补助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每年6月底前,根据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对补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核算,自觉接受财政、文化、审计、监察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省文化厅、市县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开展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省财政厅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财政监督,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十二条省财政厅、省文化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等信息,通过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官方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市县财政部门、文化部门及项目单位也要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文化部门及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行政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办法,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向不符合资格条件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不真实准确说明申报情况、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使用资金的。   (五)未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六)报备拨付下达和清理盘活资金等情况弄虚作假,故意截留资金的。   (七)拒绝、干扰或者不配合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八)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违反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相关规定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取消项目单位今后两年内申请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将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列入信用不良记录。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中涉及的项目评审、专家管理、考核评选、项目管理等具体制度办法由省文化厅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本补助资金执行期限到2020年。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吉林省省级文物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6〕259号)、《吉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6〕258号)同时废止。   
    2020-05-22 00:00:00 第13期
  •   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动车   安全技术及环保检验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吉省价收〔2018〕59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江源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及环保检验经营者:   为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及环保检验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特制定《吉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及环保检验价格行为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物价局   2018年4月16日   吉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   及环保检验价格行为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机动车安全技术及环保检验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开、合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环保检验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环保检验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及环保检验经营者,是指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及环保检验有偿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环保检验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自主制定,通过市场公平竞争形成价格。   第四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环保检验经营者提供服务和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第五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环保检验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公布服务项目(内容)、计价单位和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同时应标明价格举报电话12358。机动车安全技术及环保检验经营者提供服务时应主动对消费者尽到提醒和告知义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六条 明码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更新标价内容。明码标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决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同时明码标价。从事涉外服务时使用中、外文同时标价的,价格应当保持一致。计价单位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第七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环保检验经营者要加强价格自律,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沟通协调机制、争议调解机制、纠错理赔机制等,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消费者投诉,及时解决价格纠纷,切实做到依法诚信经营。   第八条 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密切关注行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动态,引导和督促行业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不得制定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及组织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应当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环保检验经营者和行业协会应当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及时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在接受机动车安全技术及环保检验服务时,如遇到价格违法情况或涉嫌垄断行为,可以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举报和投诉。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实施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措施:   (一)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   (二)价格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   (三)价格举报问题集中或者呈上升趋势时;   (四)节假日或者重大活动期间;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醒告诫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环保检验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等内容;   (二)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对同一服务,在同一经营场所使用两种不同标价方式,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四)标示的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的;   (五)经营者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的;   (六)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消费者与其交易的;   (七)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八)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九)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服务价格过高上涨;   (十二)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实施垄断协议;   (十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十四)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及环保检验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吉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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