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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
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食品药品安全
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8〕1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2018年全省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8年3月6日
2018年全省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2018年全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实施食品药品安全战略,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深入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放心工程,加快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步伐,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促进食品药品高质量发展,助推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一、强化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落实
(一)强化组织领导责任。研究制定《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实施意见》,督促各地落实党政同责,把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作为公共安全问题来抓。支持监管部门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全省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价体系,组织对市县政府进行年度考评。强化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注重发挥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能作用。
(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42号)要求,合理划分省、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事权,明晰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消除监管盲区。强化督查考评结果运用,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纪严肃追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中失职渎职行为。
(三)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质量管控制度,推动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与行业、企业自律相结合,落实食品安全总监制度、药品质量生产规范,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措施研究,推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处罚到人,构建制度与道德双重约束。鼓励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行食品药品召回制度,及时召回问题产品。
二、推进法治治理及标准完善
(四)持续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规章制度。推动制定、修改和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大力推进《吉林省食品安全条例》的立法进程。加大《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力度,探索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小型屠宰点建设。
(五)持续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建设。开展农业地方标准征集申报工作,力争制定20个以上相关标准。加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力度。继续做好中药材地方标准的起草、审查、颁布工作,使我省相关中药材品种和炮制方法取得合法的入药资格。做好食品药品补充检验方法项目征集申报、起草等工作,督促基层单位做好跟踪评价、搜集反馈、宣传培训等工作。
(六)持续加大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指导。强化执法监督,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推进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工作,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开展全员学法等针对性培训工作。
三、深入开展“双安双创”工作
(七)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抓好首批国家、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完善,加强命名后监管,实施动态管理。组织开展第二批国家、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工作,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调研督导和宣传培训,把创建试点打造成“标准化生产、全程监管、监管体系建设和社会共治”的样板区,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的辐射作用。
(八)推进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组织对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试点城市评估验收,根据我省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出台《吉林省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组织对长春市进行考评验收,向国务院食安办申请综合评议;指导延边州做好示范创建中期评估准备工作;鼓励其他城市按照示范城市标准开展创建储备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借助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创建,扩大创建工作群众知晓率、支持率,营造共创共治共享氛围。
(九)持续推进省级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参照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标准”“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细则”,在重点打造国家级试点基础上,培育一批省级试点单位,创建12个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市、区)、3个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园区。强化对示范县(市、区)、示范园区的动态管理和考核力度,提高创建质量。
四、加大重点领域监管整治力度
(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源头监管。把食品药品安全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推进土壤、大气、水等源头污染防治。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行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针对非法添加、违禁使用、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突出问题,继续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瘦肉精”、私屠滥宰、水产品“三鱼两药”、生鲜乳违禁物质等专项整治行动。加强投入品、生鲜乳、屠宰环节等畜产品质量监管力度。加强生产使用环节渔用兽药和饲料的管理,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用药物、超标使用限用渔药、非法使用有毒化学物质及不执行休药期等行为。
(十一)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加大对“一大一小”“一高一特”企业的监管工作力度。以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肉制品、保健食品等生产企业为重点,指导督促企业不断完善追溯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启动实施小作坊食品安全三年提升计划,提高食品加工小作坊的质量安全水平。推进食品生产“智慧监管平台”的立项和开发工作,提升监管工作信息化水平。
(十二)加强食品流通市场监管。深入开展“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活动,拓展创建范围,提高创建水平。深化农村食品安全治理,重点排查治理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地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有针对性地强化长效机制建设。针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酒类市场、肉及肉制品市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食品欺诈及虚假宣传等违法经营行为。
(十三)加强餐饮业食品安全监管。全面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14部门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食安办〔2017〕31号),制定我省关于提升餐饮业质量安全的实施意见。以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为载体,提高食品产业链供给质量,把好农业种养、收贮运输、加工消费各个关口,推进餐饮业质量水平提升。深化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鼓励引导餐饮环节“明厨亮灶”改造建设,推进“寻找笑脸就餐”活动,积极培育放心消费的餐饮示范单位。重点加大对养老机构、学校和医院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大型餐饮单位、旅游景区及其周边,以及网络订餐等监管力度,严防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十四)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加强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依法开展国产保健食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探索化妆品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机制,落实保健食品风险防控措施。继续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进一步提升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效能。
(十五)加强药品生产企业监管。聚焦问题,防控风险,提升监管的靶向性。重点检查疫苗、多组分生化药、中药提取物、中药饮片、胶类产品等环节。坚决打击偷工减料、违法添加、掺杂使假、不按工艺生产等违法行为。积极推动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督促企业落实药品全生命周期和全过程的主体责任。公开飞行检查的突出问题,探索风险提示、警告信、立案查处和移送追责等处置措施。
(十六)加强药品流通企业监管。对大中型医院周边和分布相对集中密集区域的经营企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和特药、经营和储运冷链药品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监督公立医院“两票制”执行情况,严查非公立医院、诊所药品经营单位的药品流通渠道。
(十七)加强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管工作。加强新版分类目录宣传贯彻工作,引导企业平稳开展新旧分类目录过渡工作,建立全省医疗器械品种档案。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核查、一类备案监督检查工作,严格体系核查。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严格贯彻风险管理理念,落实分类分级管理和信用措施。全面实施质量管理规范,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五、严惩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
(十八)开展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动。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保持高压震慑态势,加大监督检查频次,重视风险监测、监督抽验中的问题线索,做好日常检查与稽查办案的有效衔接,深入开展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动。重点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滥用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及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查药品生产企业不按处方投料、非法使用化工原料、擅自变更生产工艺等制假行为;严查药品流通企业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出租出借许可证照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和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违法广告的打击力度。
(十九)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71号)要求,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通报发布机制,解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取证难、移送难、入罪难以及检验认定经费、检验结论出具、涉案产品处置等问题。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稽查协作机制,形成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合力。食品药品安全涉及公共利益,对重大制售假食品药品问题,可以由消费者协会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
(二十)加强对严重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诚信理念,建立诚信制度,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严重失信者加大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风险等级。建立健全重大违法案件信息发布制度,依据《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4号),开展省内跨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惩戒,控制产品风险和社会风险。
六、推进食品药品现代化治理
(二十一)严格“三品一标”认证。积极鼓励引导“三品一标”认证,加强证后监管,推进全程质量追溯管理,提升产品供给质量,提振消费信心,引导消费回流,提高品牌公信力。加大力度探索政策扶持,支持创建“三品一标”生产基地,推动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发展“三品一标”。
(二十二)推进药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升审批效率。改革临床试验管理方式,鼓励社会力量投资设立临床试验机构。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支持临床急需和市场短缺创新药物研发。推动药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全面实施。积极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加大对率先通过一致性评价企业的扶持力度。
(二十三)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发挥信息化监管优势,推动“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管”建设,运用大数据实施规范监管,逐步解决监管人员短缺、覆盖面不够等问题。推动追溯体系建设,鼓励引导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建立追溯体系。优先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平台和猪、牛、羊等畜牧追溯系统,拓展“拱e拱”畜产品全生命周期追溯成果。
七、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服务能力
(二十四)提升监督检查能力。将工作重心由审批、许可向检查转移,贯彻“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全面推进“两自一互一评”的检查模式,实行自查与互查、检查与考评、联合排查与专项治理、督导检查与规范提升相结合。推进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提升基层一线监管人员专业水平。坚持问题导向,加大抽检和飞行检查力度,推行责任网格化、抽检制度化、检查表格化,强化生产经营企业现场检查。
(二十五)提升服务产业发展能力。继续深化食品生产许可改革,向市(州)和扩权强县试点市再下放一批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深入相关企业开展调研,为困难企业发展走出困境诊断把脉,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做大做强出谋划策。全面落实监管与发展并重理念,围绕“四品一械”,研究制定促进食品医药产业加快发展的扶持政策。探索建立食品、药品产业发展调度统计报告制度。强化高质量发展理念,积极推动含人参、梅花鹿产品企业发展,变资源优势为产业优势,推动产品品牌创建,打造具有我省特色的食品药品品牌。
(二十六)提升经费保障能力。把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放心工程等重点任务建设资金需要。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能力建设,保障食用农产品检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所需经费。加强基层监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实现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
(二十七)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启动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含电磁兼容检测实验室)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推进省食品药品安全评价中心(GLP)建设工程项目立项,争取县级食品安全快速检验车配备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及时到位。继续推进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的21个中央投资项目,做好在建项目收尾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食品药品便民服务站”日常管理,切实解决人员流动频、工资待遇低等问题,充分发挥 “五位一体”服务职能作用。
(二十八)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推动市、县两级抓好政府专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组织开展1—2场省级示范性应急演练活动。强化舆情监测预警、分析和研判。加大突发事件信息直报系统应用推广,提高突发事件快速反应能力。
八、推动社会共治体系不断完善
(二十九)坚持信息公开。定期公布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引导公众科学合理消费。依法落实执法结果信息公开,及时公开不合格产品信息、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临床数据造假信息和GMP、GSP等检查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十)拓宽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受理平台作用,确保受理流转顺畅,处置反馈及时。畅通“12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渠道,严格落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借助“3·15消费者权益日”“3·31投诉举报主题宣传日”等大型活动,利用现代和传统媒体手段,提高公众知晓率,激发群众参与监督热情,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三十一)加强宣传教育。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新闻宣传,深入开展走基层系列采访报道活动,展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成果。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围绕社会关切,及时发布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警示,及时组织辟谣,突出正面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月”“安全用药月”等主题活动,普及饮食用药常识,提高公众食品药品安全科学素养。
2020-05-22 00:00:00
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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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8〕1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文物是中华民族的精神标识,是全体人民的宝贵财富。文物承载历史,传承文化,保护文物就是保护国家与民族的历史,守护中华民族的根与魂。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关系国家历史传承和民族团结,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关系人民群众精神家园建设,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内容。
吉林省文物资源丰富,具有独特的民族性、边疆性和地域性特点,在全国乃至东北亚文明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历史地位。近年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形成了夫余、高句丽、渤海大遗址保护为核心,辽金遗址群为重点,伪满警示建筑群、革命文物和“一五”时期工业遗产为代表的“五片两线一带十八点”的吉林省文物保护总体格局,文物博物馆事业得到快速发展。但也要看到,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大型基本建设破坏文物本体及文物风貌的违法行为仍然存在,文物遗址和墓葬被盗掘等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文物流通领域存在非法交易、拍假卖假等乱象,加之文物安全工作面临的属地管理责任缺位、执法机构队伍薄弱、安全经费和执法设备不足等问题,全省文物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亟需各级政府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夯实文物安全工作基础,保障我省文物事业健康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构建文物安全责任体系
(一)各地政府要依法履行文物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要将文物安全纳入各级政府考核评价体系,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文明城市评比重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发展规划。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安全协调机制,把文物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文物安全突出问题。要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告公示。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强化源头治理,整治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二)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文物安全监管工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办行政责任追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管理等工作;省文物局要依法制定全省文物安全工作规划和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制定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督促、指导、检查全省文物安全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防范和打击文物犯罪,指导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开展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海关部门负责进出境文物监管和打击文物走私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其中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宗教部门负责会同文物、旅游发展、园林等相关部门,对涉及文物建筑的宗教活动场所明确直接安全管理单位和责任人,开展文物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审批的管理规定,明确文物保护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三)落实管理或使用单位的直接责任。不可移动文物专门管理机构和博物馆、纪念馆、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及其他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对本单位的文物安全负直接责任。无专门管理机构或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其安全责任由所在地县级政府承担,文物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落实。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要严格履行文物安全法定责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实行全员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明确文物安全管理人,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配齐安全保卫人员,确保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点),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和案件发生。
二、完善文物安全措施
(四)落实安全责任制。市、县、乡级政府要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目标,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市、县级政府要与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相关部门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监管责任,落实文物安全监管职责。文物行政部门要与本行政区域的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并公示公告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登记和核定工作。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自公布之日起1年内,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县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要建立登记、发布机制,建立资料档案,设立保护标志。对于文物价值大、分布范围广、管护难度高的重要不可移动文物,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聘用安保服务公司等进行管护。
(五)做好安全预防工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古村落民居等易受损害的文物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道路交通、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化建设、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开发等各类建设工程,要严格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手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三级以上博物馆应当建设视频监控联网系统。国家三级以上博物馆要与公安机关实行报警联动,实现一键报警。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在重要区域、重点部位设置实体防护设施,并按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实体防护设施的检查、维修加固等工作。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达不到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不得对社会开放。
(六)加强安全检查巡查。县级以上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和民族宗教、公安、工商、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旅游发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监测,并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开展文物安全联合执法检查。文物行政部门执行“县级季检、市级半年检、省级年检”,内设文物安全管理部门的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执行“岗位日检、部门周检、单位月检”,没有内设文物安全管理部门的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执行“岗位周检、单位月检”的检查制度,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和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查,加大随机检查巡查力度和频次,对发现的风险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档案。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文物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监督,组织开展文物安全培训,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监管,依法查处擅自迁移、拆除和故意损毁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县级政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无专门管理机构或者管理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
(七)坚决打击文物违法和犯罪行为。各级公安、工商、海关、文物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田野石刻造像、古建筑构件以及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追缴涉案文物;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未批开工、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违法行为。各级文物、旅游、宗教等相关部门,要积极督促文物景点、博物馆、纪念馆等开放单位,根据客流量和文物保护的需要,向主管部门核定游客最大承载量,并向社会公布。游客人流量大的文物景点、博物馆、纪念馆等开放单位,要加强反恐防暴、大型活动安全等工作,认真完善反恐救援应急预案,积极与公安等部门沟通配合,组织开展反恐实战演习演练。
三、强化文物安全保障
(八)加强执法力量。加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安全监管和执法督察力量,提高文物安全监管和执法督察体系运转效能;强化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文物安全监管职能并加强监管力量,市县已设立文物局的,要加强内设安全部门建设,充实文物监管执法力量;未设立文物局的,要明确文物安全监管部门及监管责任,并落实与之相匹配的人员力量;承担文物执法职能的执法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落实文物执法责任,并在文物执法工作中接受同级文物行政部门监督。有文物分布但未设立文物专门管理机构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要将保护管理机构明确为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有文物分布的乡镇(街道),要发挥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和村文化协管员的作用,鼓励各地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明确岗位职责,保证基层文物安全。
(九)落实文物安全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文物安全经费落实情况要纳入文物安全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实施文物平安工程,积极鼓励价值突出,符合安防、消防和防雷条件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向国家争取项目经费。对“三防”风险突出,有重要影响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通过省级文化遗产保护补助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先对地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风险单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运行及维护经费予以积极保障。鼓励社会资金以捐助方式参与文物安全防护设施建设。
(十)借助现代科技为文物安全保护提供支撑。推广应用不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安防、消防和防雷等安全防护先进技术和装备。积极建设全省文物安全与执法监管综合平台。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开展不可移动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远程安防监控监管,有条件的地方可与公安系统“天网工程”相衔接。探索运用无人机、遥感监测等科技手段开展长城等大型线性遗产及大型遗址墓葬安全监测和执法巡查工作。
(十一)树立全社会文物保护安全意识。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加强文物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文物安全意识。每年至少举办1期全省文物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培训班。县级以上政府应将文物保护普法宣传纳入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内容。引导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四、健全文物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机制
(十二)建立事故和案件报告制度。发生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突发事件的,要按照《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应对处置。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在收到事故、案件或突发事件报告后,要按规定时限向当地政府和省、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人员保护好现场。调查核实后,以书面形式向省、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十三)建立督察制度。各地政府要建立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督察机制。县级辖区发生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的,要由县级政府文物、公安、监察等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的,列入省和市级政府重点督察事项挂牌督办,省文物局要及时将最终调查结果和责任追究情况向省政府报告。省文物安全厅际联席会议要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针对市、县级政府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的专项督察,督察结果要进行全省通报。
(十四)建立追责问责机制。各地政府应建立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追责问责机制,严格事故案件调查处理程序,严密责任划分原则,界定违法违纪行为,实行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责任终身追究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及广大群众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和受损破坏线索。
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省文物安全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8年5月7日
2020-05-22 00:00:00
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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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城市管理效能提升
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8〕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城市管理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8年6月8日
吉林省城市管理效能提升三年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切实解决城市管理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着眼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城市发展规律,突出问题导向,补齐管理短板,以治脏、治乱、治违、提绿为突破口,提高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努力建设管理科学、和谐宜居、安全有序、干净美丽的现代化城市,推动城市实现更高水平、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规划先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控城镇开发红线,对城市生态建设变形走样坚决整改,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加快完成国土空间规划工作。
——坚持突出重点,梯次推进。把城市出入口、交通主干道、老旧小区、人员密集场所等作为优先整治的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坚持共同缔造,形成合力。建立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引导公众参与城市治理,形成共建共治共享局面。
——坚持以人为本,优化服务。将城市管理效能提升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以群众满意为标准,落实惠民便民措施。
——坚持依法行政,社会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完善决策、公示和执法程序,接受社会监督,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氛围。
(三)主要目标。从2018年起,利用3年时间,在全省实施城市管理效能提升“六项行动”,即整洁行动、畅通行动、拆违行动、绿化提升行动、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行动和城市管网安全运行提升行动。通过标本兼治、集中整治,到2020年,全省各市县实现市容环境整洁清新,城市秩序规范有序,违法建设得到遏制,生态环境持续改善,老旧小区面貌大为改观,管网安全状况明显改善,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慧化水平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的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整洁行动。
1.整治环境卫生。重点解决背街小巷、老旧小区、“城中村”、建筑工地及河道、城乡结合部、城市出入口等区域垃圾乱堆乱倒、收集清运不及时、清扫保洁不到位、环卫设施不配套等问题。规范垃圾倾倒、贮存、收集、转运等行为,提高道路清扫保洁水平,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加强对施工扬尘、噪声扰民和渣土运输散落的管控。
2.整治市容市貌。整治临街建筑的阳台、门窗、屋顶乱吊乱挂和建筑立面破旧、污损等问题,消除沿街乱堆乱放、墙面线杆乱贴乱画等现象。规范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置,拆除未经审批、长期空白闲置、陈旧破损、影响市容和安全的广告设施。解决各类电线电缆乱扯乱拉问题,有序推进架空线缆入地工程。
3.整治违法占道经营。重点整治主要道路、繁华商圈、校园、医院、火车站、客运站周边的违法占道经营行为。合理规划设置早餐点、夜市、流动商贩疏导点以及其他临时市场,加强摊点保洁管理,确保摊收场清。加快菜市场、集贸市场、专业市场建设,逐步引摊入市,还路于民。
4.强化公厕管理。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将城市公厕作为重点,对用地、数量和布局提出规划控制要求。严格建设标准,合理配置厕所数量,提高女性厕位比例。建立“厕所开放联盟”,鼓励倡导临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加入联盟,对外免费开放厕所。推进厕所革命,逐步消除城市旱厕。落实公厕管护责任,实行公厕“所长制”。建立公厕档案和数据库,推进公厕云平台建设,解决“如厕难”问题。
(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通信管理局)
(二)实施畅通行动。
1.解决停车难问题。开展停车资源普查,调整完善停车场(楼)配建标准和规划。加强停车设施建设,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场。把停车泊位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重点内容,探索将老旧厂房改建成停车场(楼)。加强静态停车秩序管理,综合治理非法占道停车及非法挪用、占用停车设施问题。建立“互联网+停车”系统,鼓励有条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或个人停车泊位错时对外开放或共享,提高停车设施周转利用率。
2.优化路网结构。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建设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路网系统。打通“断头路”,打造城市道路微循环系统,形成完整路网,提高道路通达性。规划建设行人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设施。倡导绿色低碳出行,加快步行和非机动车交通系统建设。
3.整治交通秩序。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和智能化交通指挥系统,规范指路、导引等道路交通标志标示。综合治理非法占道停车,开展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综合整治行动。加强宣传引导,提升交通参与者文明守法意识。
4.加快发展公共交通。以提高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为突破口,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快速公交、常规公交等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建设,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优化公交线网和站点布局,建设港湾式停车站,扩大公共交通专用道的覆盖范围,实现常驻人口100万以上城市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全覆盖。加强综合交通枢纽建设,促进不同运输方式和城市内外交通之间的顺畅衔接、便捷换乘。
(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明办)
(三)实施拆违行动。
1.核查违法建设。利用不同时期卫星图片,结合规划审批档案,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继续统计建成区内未批先建、超期临建和私搭乱建的各类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完善拆违台账,做到存量违建应统尽统。
2.依法拆除违法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进一步制定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细化认定标准,分类处置历史遗留违法建设和超期临建,规范操作程序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加大住宅小区内违法建筑的拆除力度,全面拆除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生态绿线范围内的违法建设。集中整治占压燃气、热力、供水管道及水源保护区内的建筑,保障城市公用设施安全运行。
3.建立控违拆违长效机制。完善违法建设巡查、报告、查处机制,消除存量,遏制增量。对新增违法建设实行零容忍,确保违法建设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查处、第一时间拆除,坚决遏制违法建设多发高发势头。
(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实施绿化提升行动。
1.完善绿地系统规划。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全面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或修编,科学布局城市绿地公园,实现“300米见绿、500米见园”。充分利用山体、水系、森林、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等自然人文资源,结合现有道路交通体系、园林绿地系统,编制城市绿道规划。
2.提升功能品质。突出抓好道路沿线、城市公园、休闲广场、居住小区、主要节点、城市出入口、河道水系的园林绿地设计和景观营造,增加绿量,提升品质。保护古树名木资源,广植当地树种,减少人工干预,让乔灌草合理搭配、自然生长,发展立体绿化,严禁大树进城。推行生态绿化方式,推进城市绿道和慢行系统建设,实现城市内外绿地连接贯通,将生态要素引入市区。
3.建设园林城市。对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完善规划编制体系,制定绿地建设三年计划,健全管理机构和制度,突出绿地公园建设,强化生态空间保护,通过新植补种、拆违建绿、拆墙透绿、见缝插绿,形成大绿量、多层次、立体化的绿化景观,提高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推动园林城市建设取得新成效。
(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
(五)实施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行动。
1.整治建筑立面和楼道。对未纳入拆除重建的老旧房屋进行维修改造,重点维修屋面防水、清理维护外立面、粉饰楼体楼道、安装楼道照明设施、改造楼内老旧管线、维修安装单元门和对讲系统。对非节能房屋实施节能改造,提高房屋保暖性。
2.改造小区设施。拆除小板房、小棚厦、小门斗等各类违法建筑,疏通消防通道。翻新破损道路,硬化人行步道,安装照明设施,改造老旧管网,有条件的安装监控系统和智能服务设施。实施绿化美化,改造建设停车位、停车场等停车设施,解决小区停车难问题。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和必要的环卫保洁设施。增加健身娱乐设施,活跃小区文化,提高宜居性。
3.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坚持政府指导、社区组织、物业服务、居民自治的原则,建立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单位、业主委员会“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落实管理责任,做到“改造一个、管起一个”,让广大居民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变化,不断提升舒适度和幸福感。已实施老旧小区改造的城市,要巩固改造成果,完善后续长效管理体系。
(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实施城市管网安全运行提升行动。
1.完善普查登记。对城市地下各类管网进行全面普查登记,摸清城市燃气、热力、供水、排水、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明确各类管线的坐标、标高、走向、材质、管径、建设年代、权属单位等信息。统一数据标准,建立城市地下管网信息系统,实现管线信息的即时交换、动态更新、兼容扩展,满足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和应急需要。
2.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基于城市地下管网信息系统,在各类地下管线、综合管廊、人防工程、轨道交通等重要设施上,采用传感元件、精确测控、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建立集在线监控、准确采集和实时上传等功能的前端感知安全运行监测系统,保障安全运行信息实时捕捉,为管线安全平稳运行提供支撑。推进城市地下管网信息系统和安全运行监测系统与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智慧城市兼容,实现信息共享互通,提升综合管理服务能力。
3.继续推进老旧管网改造。改造材质落后、漏失严重、急需更换的供排水管网,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和建设。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热力、电力、通讯等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对存在塌陷、火灾、水淹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电力电缆开展专项治理。加强地下管线维修养护,建立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
三、实施步骤和目标要求
各项行动按照三年三个阶段安排。
(一)第一阶段:2018年5月至2018年底。
1.2018年5月底前,各项行动全面启动。
各地制定“六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总体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落实责任主体,建立保障机制。
2.2018年6月至2018年底,各项行动全面实施。
加大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设备配置力度,长春市、吉林市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其他市县达到80%。
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长春市、吉林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26%以上,其他城市达到16%以上。
加大违法建设处置力度,存量违法建设查处率达到70%以上。
提高园林绿化建设水平,完成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绿道规划,新增城市绿地面积600公顷,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1平方米。
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摸清底数,明确任务,制定方案,编制导则,完成改造总量的20%。
完成城市地下管网普查登记工作,建立城市地下管网信息系统,启动地下管网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建设。
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基本建成,实现城市管理的信息采集、指挥调度、督察督办、公众参与等功能,并逐步拓展与有关部门信息平台的共享。
(二)第二阶段:2019年1月至2019年底,“六项行动”取得重要进展。
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能力,各市县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
加大公交优先发展力度,提高公交服务品质,长春市、吉林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28%以上,其他城市达到18%以上。
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存量违法建设,违法建设查处率达到90%以上。
加大生态绿化建设力度,新增城市绿地面积700公顷,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新增国家级园林城市(县城)2至3个。
扎实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改造完成总量的50%。
不断加强科技创新,基本建成地下管网安全运行监测系统。
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在稳定运行的基础上,提升数据标准化程度,促进多部门公(共数据资源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
(三)第三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底,“六项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果,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巩固提升环境卫生治理成果,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城达到80%以上。城市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消除城市旱厕。
道路承载能力明显提高,路网结构持续优化,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提高到8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达到15%。
绿色交通体系不断完善,公交优先全面实施,长春市、吉林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30%以上,其他城市达到20%以上。
完成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目标任务,基本建立违法建设管控长效机制。
城市园林绿化品质大幅提升,新增城市绿地2000公顷,建成区绿地率每年增加0.4个百分点,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3平方米。所有市县全部达到省级园林城市(县城)标准,新增国家级园林城市(县城)2至3个。
基本完成老旧小区整治任务,实现居住安全、设施完善、功能齐备、出行方便、环境整洁的目标。
城市核心功能区和人员密集区的燃气、热力、供水等重要管线实现实时在线安全监测,城市地下管网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实现常态化运行。
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居环境明显改善,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巩固整治成果,总结经验,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使城市管理进入可持续发展轨道。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加强对城市管理效能提升行动的组织领导。省城市管理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督导城市管理效能提升行动工作,日常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省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按行业分领域履行好组织、推动、指导、督查等职责。各市县要建立城市管理效能提升行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工作组织、任务部署、监督检查和工作落实。
(二)落实工作责任。市县政府是城市管理效能提升行动的责任主体,要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认真组织谋划,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落实。要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措施,落实经费保障,压实主体责任,实行清单管理,确保完成各项行动任务。
(三)强化考核奖惩。省政府将城市管理效能提升行动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对重点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各地各部门。各地要围绕年度目标任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周调度、月检查、年考核”,建立横到边、竖到底的工作推进成效报告制度,每月按行政辖区统计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省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项行动以集中检查、随机抽查、明察暗访、互检交流、第三方评估等形式进行检查督导,每半年督查考评通报一次,年终进行综合考核,依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四)创新管理手段。建立城市智能治理体系,推进城市管理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充分依托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和城市公共信息平台,综合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信息采集机制、问题处置机制、监督评价机制,推进城市智慧化管理和公共资源智能化配置。
(五)动员公众参与。依靠人民治理城市,畅通公众有序参与城市治理渠道。倡导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开展多种形式、常态化的志愿服务活动。通过公众开放日、主题体验活动、居民认养绿地、参与老旧小区改造、担当义务交通协管员等多种形式,引导社会组织、公民、法人参与城市治理,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治理模式。
(六)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宣传先进典型,按照相关部门统一安排,曝光“脏、乱、差、违”现象。推进信息公开,保障市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市(州)、县(市)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活动,适时召开现场会、观摩会,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形成比学赶超、互动发展的良好氛围。
2020-05-22 00:00:00
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