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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
促进消费升级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8〕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7〕29号),推动我省冷链物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保障生鲜农产品和食品消费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加快物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统领,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完善政策支持为路径,坚持市场为主、问题导向、创新驱动、规范发展,着力补齐发展短板,提高运行效率,促进消费升级,保障食品安全,推动形成“全链条、网络化、严标准、可追溯、新模式、高效率”的现代化冷链物流发展新格局。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培育壮大一批具有较强资源整合能力的冷链物流龙头企业,建成一批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的跨区域冷链物流配送中心,初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先进、上下游衔接、功能完善、管理规范、标准健全、贯通三次产业的冷链物流服务体系。冷链物流信息化、标准化水平大幅提升,普遍实现冷链服务全程可视、可追溯,生鲜农产品和易腐食品冷链流通率、冷藏运输率显著提高,腐损率明显降低,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健全冷链物流标准和服务规范体系
系统梳理现行冷链物流各类标准,统筹推进冷链物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结合运输鲜活农产品品种具体特点,就运输、出入库的温度变化区间和操作时间等制定科学、严格、系统的操作管理规范和标准。密切跟踪国家冷链物流标准制定最新进展,坚决落实鲜肉、水产品、乳及乳制品、冷冻食品等易腐食品温度控制的强制性标准和冷藏温度带标准,建立冷链物流全程温度记录制度。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冷链物流骨干龙头企业作用,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共同研制市场主体急需的团体标准,推动标准体系向二元结构转变,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研究冷藏运输车辆温度监测装置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积极参与国家相关标准和服务管理规范制修订。加大冷链物流标准培训宣传和推广应用力度,加强对标准化重大政策和重点工作的普及性宣传,提升冷链物流企业服务标准化意识,深入推进我省“标准化示范引领工程”,推动示范企业制定高于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操作管理规范,适时转化为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以试点示范带动冷链物流相关标准宣传和推广实施。(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相关行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
加强对全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规划,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和交通基础设施布局,在长春、吉林、延边等重要物流节点城市和具备一定冷链物流需求的城市,科学规划建设一批冷链物流园区(中心),逐步建立覆盖全省主要农产品产地和消费地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加快补齐农产品产地“最先一公里”短板,加强先进冷链设备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和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在果蔬、畜禽、水产等农产品产地和部分田头市场适度建设预冷、储藏保鲜等初加工冷链设施。积极发展城市“最后一公里”低温配送,加强面向城市消费的低温加工处理中心和冷链配送设施建设,支持企业在城区农贸市场开辟冰鲜、冷冻畜禽及果蔬产品专卖区,增加冰鲜畜禽及果蔬产品储存、运输设施,改善经营环境。建立全省冷链物流重大项目库,谋划实施一批产地预冷集配中心、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低温物流专区、低温加工处理中心、低温配送中心、第三方冷链信息平台等冷链物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重点支持大宗鲜活农产品产地预冷、冷藏保鲜、冷链运输、保鲜加工等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健全冷链物流标准化设施设备和监控设施体系,推动冷链物流企业对与标准冷库关联的叉车、货架、月台等设备设施进行标准化改造,推广应用多温层冷藏车、冷藏箱等设施设备。(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冷链物流企业经营创新
大力推广冷链物流理念和技术,引导传统货运企业转型发展,进入冷链物流领域,鼓励冷链物流企业品牌化发展,加快培育一批技术先进、运作规范、核心竞争力强的专业化规模化冷链物流企业。鼓励大型冷链物流企业充分发挥资源整合优势,与小微企业、农业合作社等深度合作,为小型市场主体创业创新创造条件。引导连锁经营企业、大型批发企业和冷链物流企业利用自有设施提供社会化的冷链物流服务,开展冷链共同配送、“生鲜电商+冷链宅配”“中央厨房+食材冷链配送”等经营模式创新,促进冷链物流社会化、集约化、现代化发展。发展冷链物流多式联运,积极配合中国铁路总公司在我省的铁路物流基地建设,支持对外海运航线开辟建设,大力发展内贸外运,研究在长春龙嘉国际机场开通航空冷链运输航线,鼓励发展铁水联运、公铁联运、陆空联运等先进运输组织方式,推动铁路、水运、航空与公路冷链物流互补协同发展。积极推进我省中欧班列口岸平台建设,大力支持“长满欧”和即将开通的“长珲欧”国际货运班列开展国际冷链运输业务。(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供销社、民航吉林监管局,长春市、延边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冷链物流信息化水平
加强北斗导航、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先进信息技术在冷链物流领域的应用,按照国家要求配备车辆定位跟踪以及全程温度自动监测、记录和控制系统。加快企业冷链物流信息系统建设,积极使用仓储管理、运输管理、订单管理等信息化管理系统,打通冷链物流信息链,逐步实现冷藏、装卸、运输、配送等冷链物流服务环节全程可视、可追溯。大力发展“互联网+”冷链物流,推动互联网与冷链物流行业融合发展,培育新的物流管理模式和商业模式。指导省物流行业联盟网、省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连连运”物流交易服务平台等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增加冷链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功能,逐步完成省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对接,积极引导我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与冷链物流企业沟通、协调,为冷链物流企业服务,促进区域间、政企间、企业间的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冷链物流技术装备创新和应用
将“冷链物流技术装备创新和应用”列入省科技发展计划指南,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市场主体、行业组织及相关机构开展冷链物流技术及装备研究与示范。组织开展科技攻关,突破一批共性关键技术,重点加强生鲜农产品、易腐食品物流品质劣变和腐损的生物学原理及其与物流环境之间耦合效应等基础性研究;加强对延缓产品品质劣变和减少腐损的核心技术工艺、绿色防腐技术与产品、新型保鲜减震包装材料、移动式等新型分级预冷装置、多温区陈列销售设备、大容量冷却冷冻机械、节能环保多温层冷链运输工具等的自主研发。鼓励企业向国际低能耗标准看齐,使用安全环保节能的制冷剂和制冷工艺,采用先进的节能和蓄能设备。根据国家冷链运输车辆标准,加强冷链车辆年度审验,积极引导冷链物流企业从正规厂商采购或租赁标准化、专业化的设施设备和运输工具。按照节能减排的要求,加速淘汰不规范、高能耗的冷库和冷藏运输车辆。(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行业监管力度
探索建立行业管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模式,推进企业自建或依托第三方机构建立冷链流通信息管理平台,完善冷链流通数据采集存储系统,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可查,满足企业内部管理及外部监管需求。鼓励生产及销售企业引入二维码信息查询系统,供消费者查询产品采用标准和流通环节储运温度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继续加大对各冷冻食品经营者、超市的日常巡查检查,依法检查经营者低温冷藏食品摆放在常温下销售、未按照要求将食品存放在冷柜中、冷柜温度明显不达标等违反保存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防范和消除销售环节重大食品安全隐患。密切跟踪国家对冷藏运输车辆出厂温度监测装置等方面的最新要求,在车辆进入营运市场、年度审验等环节严格执行。鼓励行业协会建立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机制,发挥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失信的单位(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建立冷链物流企业信用记录,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将企业信用信息通过“信用吉林”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依法向社会及时公开。按照《吉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7〕4号)的要求,全面加强对冷链物流企业的联合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氛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邮政管理局、相关行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创新管理体制机制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在确保行业有序发展、市场规范运行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冷链物流企业设立和开展业务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全面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经营场所使用条件,推进“多证合一”“先照后证”改革,实行冷链物流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切实为冷链物流企业提供便利的市场准入条件。加快通关便利化改革,落实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全面实行“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避免重复查验,提高货物通关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信用吉林”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作用,推进分类监管、重点监管、协同监管、精准监管的共享平台建设,加强对注册、处罚、消费维权等数据进行分析利用,为政府决策、部门监管、企业经营提供服务。(省工商局、长春海关、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引导金融机构结合冷链物流企业的运营模式、资产特征和融资需求,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为冷链物流企业提供更便利的融资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企业通过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或区域股权市场挂牌等方式进入资本市场发展。鼓励冷链物流龙头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工具等增加直接融资规模。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商业网点规划等多规衔接,严格落实《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根据冷链物流等设施的用地需求,合理规划布局物流基础设施。冷链物流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与工业同价。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进一步依法完善城市货运车辆通行许可发放制度,在保证城市交通秩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城市配送冷藏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时间限制。加强城市物流车辆静态交通管理,合理设置配送车辆路内停车泊位,设置和施划相关交通标识标线。加强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管理,推动城市配送车型向标准化、厢式化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实际,设置冷链物流相关专业和课程,开展职业培训,发展继续教育,促进形成多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多元化培养冷链物流专业人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省国开行、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冷链物流对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促进农民增收、推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居民消费升级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冷链物流行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把推动冷链物流行业发展作为稳增长、促消费、惠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做好与国家部委的对口衔接,加强各相关部门间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冷链物流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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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7日
2020-05-22 00:00:00
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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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
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8〕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物流降本增效,着力营造物流业良好发展环境,提升物流业发展水平,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物流运营主体活力
(一)优化道路运输通行管理。规范大件运输许可管理。进一步完善吉林省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工作,优化许可程序,缩短办理时限,降低办理成本,提高审批效率,提升公路交通服务水平。改进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根据“分类管理”原则,突出重点、区别对待不同危险程度的危险货物运输,强化对危险性较高的“爆炸、剧毒、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监管;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限量瓶装氮气等气体道路运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交运发〔2017〕96号)要求,稳步实施限量瓶装氮气、二氧化碳等低危气体道路运输豁免制度。进一步做好并适时调整车辆限行、禁行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全天禁行的道路,减少除道路条件外对夜间通行的物流配送车辆限行、禁行规定。进一步依法完善配送车辆通行证管理制度,规范通行证办理、发放和使用程序。鼓励商贸、物流企业整合资源,创新城市共同配送模式,支持开展共同配送、统一配送、夜间配送,提高城市物流发展水平。(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公路货运执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联合开展执法。原则上所有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要一律引导至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货运车辆应主动配合进站接受检查。距离超限检测站较远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具有停放车辆和卸载条件的超限检测点接受检查处罚。超限检测点的设置应方便及时就近消除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违法行为,并报省政府批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车辆超限超载违法信息抄送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推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落实“一超四罚”措施,推广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劝返模式。严格落实罚款收缴分离制度。严格货运车辆执法程序,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须持合法证件和执法监督设备。进一步完善“12328”举报投诉平台,及时受理交通运输行业的投诉举报、咨询服务及执法监督。(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道路货运证照考核和车辆相关检验检测制度。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信用信息采集系统、查询系统和信息数据库建设,推动道路普通货运驾驶员基本信息、违法违规信息、信用信息等信息共享,完善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和标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违法失信记分与处理。落实普通货运车辆异地年审和驾驶员异地考核、证件转籍、信用考核等事项异地办理政策。简化营业性货运车辆检验流程,积极推进营业性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两检合一”,车辆一次上线、一次检验、一次出具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单和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减轻货运车辆经营者检测检验费用负担,严禁重复计算、重复收费。鼓励车辆检测机构采取预约检测等便民措施,为车辆检测提供优质服务。(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精简快递企业分支机构、末端网点备案手续。允许对符合条件的快递企业分支机构、末端网点工商登记实行“一照多址”,市场主体应对其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密切跟踪国家拟出台的关于快递业的相关法规和相关细则的最新要求,进一步简化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手续,完善末端网点备案制度。继续严格落实2015年7月起执行的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确认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脱钩政策,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确认不再作为许可审核条件。(省工商局、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货运通关改革。推进“三互”大通关改革,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全面落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避免重复查验,将货物通关时间压缩三分之一。依托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主干系统(e-CIQ),实现“进口直通、出口直放”的检验检疫通关一体化。支持企业自主选择全国各口岸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纳税、验放地点及通关方式,自主设计最适合自身的物流方案,大力支持企业开通QP系统,鼓励自理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自行预录入,代理报关企业可以“一地注册、多地报关”。(省商务厅、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长春海关、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降税清费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落实物流领域相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营改增改革和增值税立法进程要求,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扩大交通运输业的进项税抵扣范围,允许交通运输业个体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发票,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根据国家收费公路通行费营改增相关工作要求,对接国家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并与税务系统进行对接,依托平台开具高速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帮助纳税人用足营改增各项过渡安排和优惠政策。全面落实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科学合理确定车辆通行收费水平。研究论证高速公路开展分时段差异化收费有关政策,充分借鉴试点经验,积极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方案措施,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部署认真组织落实。积极推进对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非现金支付卡并符合相关要求的货运车辆给予通行费优惠政策,降低货运车辆运输成本。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通行费。(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物流领域收费清理。加强物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促进物流市场公平竞争。开展物流领域收费专项检查,积极整治各类不正当收费行为,维护物流市场秩序稳定。加强举报监督,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搜集物流领域相关收费问题,严肃查处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涉路“乱收费”“乱罚款”违法行为。全面取消营业性货运车辆二级维护强制上线检测,由经营者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为前提,自主确定二级维护周期,自行组织车辆维护。落实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的政策。清理规范地方政府依附铁路货物运输收取的各类费用。(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建设,提升物流综合服务能力
(九)加强对物流发展的规划和用地支持。指导各地将物流发展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物流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选址和布局,对纳入国家和省级示范的物流园区新增物流仓储用地给予重点保障。对政府供应的物流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出让。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向物流企业供应土地,鼓励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制度。支持利用工业企业旧厂房、仓库和存量土地资源建设物流设施或提供物流服务,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开辟物流项目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对物流项目提前介入,加快审批进度,做到“快报”“快审”“快批”。(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统筹推进物流枢纽布局建设。统筹物流节点城市布局,围绕铁路、公路、航空、水运交通枢纽和重点产业,加大物流站场、货场建设,加强与交通基础设施的配套衔接,打造区域性物流枢纽,构建全省物流枢纽体系。积极对接国家级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布局和完善一批具有多式联运功能、支撑保障区域和产业经济发展的综合物流枢纽,并在规划和用地上给予重点保障。(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集疏运设施建设。统筹考虑安全监管要求,加强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重点交通枢纽和大型综合性物流园区的集疏运系统,强化重要物流枢纽节点与干线铁路、高等级公路和城市主干道等之间的衔接,尽快打通“最后一公里”。引导企业发展集装箱多式联运,加快推进铁路货物集装化、零散货物快运化运输。对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拟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给予一定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费用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民航吉林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推动多式联运加快发展。积极发展铁水联运、公铁联运、陆空联运等先进运输组织方式。支持具有公共属性的多式联运枢纽站场和集疏运体系建设、运输装备升级改造、信息互联共享等,鼓励基础条件较好的物流企业申报交通运输部多式联运示范工程项目,积极培育具有跨运输方式货运组织能力并承担全程责任的企业开展多式联运经营,引导企业建立全程“一次委托”、运单“一单到底”、结算“一次收取”的服务方式,支持企业应用电子运单、网上结算等互联网服务新模式。(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十三)大力发展甩挂运输。鼓励企业持续发展甩挂运输,在总结现有甩挂运输试点项目示范经验基础上进行深度推广。鼓励国家级、省级甩挂运输试点企业加入吉林省甩挂运输联盟,促进跨区域甩挂、企业联盟甩挂等组织模式的发展,扩大甩挂运输应用范围和规模,全面提升干线运输组织效率。(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十四)完善城乡物流网络节点。整合现有物流园区、配送运力、信息平台等资源,进一步完善城市共同配送分拨中心、区域配送中心、终端配送网点三级网络,拓展共同配送服务体系功能,打造服务城市的物流保障基地。深化城市共同配送试点,推广先进配送模式。鼓励商贸、物流等企业建立共同配送联盟,探索开展分片区共同配送。支持一批实力强、信誉好、品牌优的物流、商贸等企业作为城市共同配送实施主体,培育一批示范带动作用较强的大型配送龙头企业和配送骨干企业。加强交通运输、商贸流通、供销、邮政等相关单位物流资源与电子商务、快递等企业的物流服务网络和设施共享衔接,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节点基础设施网络,鼓励多站合一、资源共享。推进“快递入区工程”,鼓励在社区、写字楼、校园等人员相对密集的地区设置智能快件箱,提升快递业信息化水平,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实现对寄递物流活动的全程监管。(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供销社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五)拓展物流企业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结合物流企业的运营模式、资产特征和融资需求,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探索与物流企业的电子化系统合作,为物流企业提供更便利的融资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支持物流业发展的供应链金融产品和融资服务方案,通过完善供应链信息系统研发,实现对供应链上下游客户的内外部信用评级、综合金融服务、系统性风险管理。积极推动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动员更多小微企业、供应链核心企业、金融机构、服务机构等主体注册为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用户。引导金融机构完善应收账款融资规章制度,优化应收账款业务流程,改进物流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风险评估机制,合理确定融资期限和授信额度。对积极参加应收账款融资的核心企业,通过支持其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降低核心企业资金成本。(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推进物流仓储信息化标准化智能化,提高运行效率
(十六)推广应用高效便捷物流新模式。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与物流活动深度融合,促进“互联网+”高效物流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紧密结合,创新物流资源配置方式,大力发展商业新模式、经营新业态。引导物流活动数据化,推动物流数据开放化,促进物流信息平台协同化,夯实“互联网+”高效物流发展的信息基础,形成互联网融合创新与物流效率提升的良性互动。完善智能仓储配送设施网络,大力发展智慧物流配送,重塑企业物流业务流程,创新企业资源组织方式,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提高仓储、配送等环节运行效率及安全水平。依托互联网等先进信息技术,大力发展“互联网+”车货匹配、运力优化、运输协同、仓储交易、企业联盟、供应链管理等物流新模式。结合无车承运人试点,利用互联网平台整合中小型及个体运输企业资源,提供合同签订、车辆调度、运费结算等统一服务,实现货运供需信息实时共享和智能匹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物流标准化建设。在全省范围内推广1200mm×1000mm标准托盘和600mm×400mm包装基础模数,促进包装箱、托盘、周转箱(框)、集装箱等上下游设施设备的标准化,建立托盘循环共用体系。支持有关企业或者行业协会建立托盘、周转箱(框)等“共享共用池”,通过租赁、转售、交换、售后异地回购、免费等方式提高装载标准化单元使用效率。做好与相关运输工具、仓储设施设备的衔接,降低包装、搬倒等环节成本。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引导不合规车辆有序退出市场,推进低水平非标车型车辆更新改造,推广使用中置轴汽车列车等先进车型,提升物流车辆标准化水平。开展城市供应链体系建设综合试点,推动物流标准化发展,提高物流效率。(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联动融合,促进产业协同发展
(十八)促进物流业联动制造业。结合实施“中国制造2025”,引导物流企业与制造业供应链对接,建立与新型工业化发展相适应的制造业物流服务体系,形成一批具有跨区域采购、配送能力的供应链服务商。实施快递服务制造业示范工程,引导快递企业延伸服务链条,加强与制造企业的深度合作。推动大型制造业企业将先进的自营物流设施设备向社会开放,提高物流资源利用率。依托行业协会探索科学实用的制造业物流成本分析框架与核算方法,引导制造业企业对物流成本进行精细化管理,提高物流管理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物流技术和装备研发。鼓励制造业企业研发生产智能物流平台、物流搬运设备和节能环保的电动物流车辆,提升物流业服务能力,解决城市物流配送难题。鼓励物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科技创新能力,扶持具备条件的物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打通信息互联渠道,发挥信息共享效用
(二十)提高物流信息化水平。支持吉林省物流行业联盟网、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对接公路、铁路、航空、水运、邮政及公安、工商、海关、质检等相关部门非涉密物流数据,并免费向社会公开相关数据资源,实现资源共享、数据共用、信息互通。加快企业物流信息系统建设,推动传统物流活动向信息化、数据化方向发展,发挥核心物流企业整合能力,打通物流信息链,实现物流信息全程可追踪。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物流业务各环节实现全面电子化,推广应用电子运单、电子仓单、电子面单等电子化单证。(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建立健全物流行业信用体系。依托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和省内各类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专业化物流信息平台,加强物流行业信用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交换与共享,将企业诚信信息通过“信用吉林”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完善物流企业及相关责任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企业在行政审批、资质认定、银行贷款、工程招投标、债券发行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物流降本增效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政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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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7日
2020-05-22 00:00:00
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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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吉政办发〔2018〕1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促进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转型发展
支持本省建筑企业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重大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鼓励中直特级企业与本省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联合体中本省企业符合“优质优先”支持条件的,联合体享受相应政策。优化企业资质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省级权限内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所覆盖的专业承包资质,按实际达到的资质等级进行核准。建立重点扶持企业名录,予以包保扶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按市场化方式建立产业投资基金,提升投融资能力。深化企业体制机制改革,建立股权合理流转机制,探索项目模拟股份制改革,激发企业活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动产融资、资产证券化等合理金融创新。
二、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民间投资的建筑工程允许业主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改进招标和采购管理方式,推广技术、质量、服务、价格、信用等多因素综合评价,实现由“拼价格”向“拼质量”转变。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在原则上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同时,中标人应提供全额履约担保,防止恶意低价中标。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网上异地评标。加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对于情节严重的招标代理机构,禁止其在一定年限内代理招标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于情节严重的评标专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三、推行工程总承包
装配式建筑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木结构公共建筑应采用以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工程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工程估算(或工程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承担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的企业,在全面公开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资料的前提下,可以参与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投标。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包干的固定总价合同形式,除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一般不予调整;在计价结算和财审时,仅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四、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
鼓励监理、设计单位联合投资咨询、勘察、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费用应当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复杂程度、服务范围与内容等,在合同中约定。对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可按照节省投资额或产生效益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比例在合同中约定。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范本。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
五、优化施工审查流程
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整合施工图审查相关环节,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和网上服务,提高施工图审查质量和效率。推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工作,通过优化再造审批流程,共享和关联前置条件,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应用,监管部门和相关市场主体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各项业务,实现业务数据实时采集。
六、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全面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企业负责人对质量安全负主要责任,项目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溯、追究力度,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给予注册执业人员停止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期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并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加强质量安全监督
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专门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将各类、各级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纳入监管范围,实现监管全覆盖。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健全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明确监管范围,落实监管责任,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建立完善施工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全面推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强化对高支模、深基坑、脚手架、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重大危险源的报告、管理、方案论证、施工、监测、预警等机制。强化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家论证,并实施全程跟踪。督促各方主体健全质量安全管控机制,对质量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关键程序和关键岗位,建立统一的责任制度、工作标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安全控制中的作用,探索驻厂监理制度,落实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安全监理情况制度。落实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检测机构现场取样工作制度。加强工程质量检测、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
八、加快诚信体系建设
加快“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与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对接,实现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互联互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强化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建筑市场监管、扶优扶强等方面的应用。将信用评价不合格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加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的收集发布工作,依法依规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强化社会监督。完善联合激励机制,推行“优质优先、优质优价”政策;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完善责任主体黑名单制度。
九、规范建设单位行为
对于因建设单位不合理工期要求、供应不合格材料、不按时支付工程款、随意肢解发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经济赔偿责任。加强工程款支付管理,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在建筑工程中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支付担保。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吉林”网站上曝光。
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除依法保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推行银行保函和工程担保机构担保制度,探索实施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对企业提供的符合条件的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机构担保保函等,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其中:住宅工程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1.5%预留;工业、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预留。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差别化管理,两年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可降低缴纳比例1%。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建立并公开涉企收费清单。
十一、加强工程结算管理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严格竣工结算时限要求,按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审查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对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
十二、加快培养建筑人才
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加快培养复合型、创新型、综合型建筑业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劳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健全建筑业职业技能标准体系,实施建筑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开展技术工人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充分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建立多层次的建筑劳务人员培训体系。通过制定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发布各个技能等级和工种的人工成本信息等方式,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培养高素质建筑劳务人员。
十三、改革建筑用工制度
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劳务人员的主要载体,倡导“工匠精神”,逐步实现建筑劳务人员公司化、专业化、产业化管理。促进建筑农民工向技术工人、产业工人转型,着力稳定和扩大建筑农民工就业创业。建立全省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开展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
十四、保护工人合法权益
施工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建筑劳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建筑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将存在恶意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对其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施工单位应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改善建筑工人的工作环境,提升职业健康水平。
十五、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
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推动精益建造、数字建造、绿色建造、装配式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经考核满足生产基本条件、具有一定装配式施工能力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其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业绩的,可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装配式建筑要一次达到设计深度,不得进行预制构件二次拆分设计。全装修设计与建筑设计一并完成,不得另行委托装修设计。加快推进建筑全装修,新建装配式住宅及设区市条件成熟区域的商品住宅,实现全装修交付。
十六、推进木结构建筑产业化试点
以建立木结构建筑产业化“资源链、产业链、技术链和政策体系、标准体系、市场体系”为核心,以推进木结构建筑产业化示范园区、生产基地、试点示范项目为载体,以创新木结构建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保障,着力提高木结构建筑产业化科技创新、市场化运作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探索建立适合木结构建筑产业化发展的管理程序、管理制度、管理标准和运行机制,促进木结构建筑健康有序发展。
十七、加强技术研发应用
支持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协同创新机制,提升我省建筑业自主创新能力。限制和淘汰落后、危险工艺工法,淘汰落后技术和材料,提高机械化施工水平,保障生产施工安全。积极支持建筑业科研工作,大幅提高技术创新对产业发展的贡献率。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条件下的各专业协同设计、协同施工、协同管理。2019年1月1日起,装配式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及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采用BIM技术。倡导绿色建筑施工,加大建筑扬尘治理力度,推广使用建筑垃圾现场无害化处理技术,实现资源再生利用。
十八、完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加快制定装配式建筑、现代木结构、绿色建筑、BIM技术应用、全装修和建筑节能等方面地方标准,增加标准有效供给,加快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工法的推广应用。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建立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机制,定期复审、及时修订,提高标准时效性。加强对标准应用的监督指导,逐步完善标准执行监督执法机制,增强标准的执行力和权威性。
十九、提升建筑设计水平
加强城市设计工作,按照我省东中西部不同的地域特点,从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统筹谋划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建筑设计应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点和时代风貌,突出建筑使用功能节能及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等要求,提供功能适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协调的建筑设计产品。提高方案设计质量,方案审批部门要对城市标志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重要景观节点的设计方案进行重点审查。推进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等方式,健全适应建筑设计特点的招标投标制度。积极开展建筑评论和优秀设计评选,提升建筑设计理念和设计水平。
二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
鼓励中央直属企业、外省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区域性子公司,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设立总部的享受总部经济优惠政策。支持省外企业在我省建立产业化基地。密切关注和跟踪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帮助企业了解国家对外经济援助政策,熟悉项目申请规范,畅通项目信息渠道。适时在省内外召开企业推介会,加强对企业“走出去”的动态监测和跟踪服务。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支持本省建筑业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支持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申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等国家扶持政策。综合发挥各类金融工具的作用,重点支持对外经济合作中建筑领域的重大战略项目。
二十一、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自律准则、促进诚信守法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提高协会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团体标准编制、制定行业服务收费标准、工艺工法创新、提升行业管理素质和水平、反映企业诉求、提出政策建议等方面的服务能力。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优秀建筑企业”“优秀项目负责人”和“优质工程”评选活动。
二十二、实施目标考核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全省建筑业发展指标评价体系,定期通报各地建筑业发展情况。省政府将建筑业发展工作纳入对省直部门和各市(州)、县(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各市(州)、县(市)政府要将建筑业发展列入本地目标责任考核。
附件:任务分解表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8年4月13日
2020-05-22 00:00:00
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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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
和升级信息消费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8〕1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精神,主动顺应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发展形势,深入挖潜我省信息消费能力,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发展活力和潜力,有效推动面向生产、生活和管理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和我省“三个五”战略。围绕扩大和升级生活类、公共服务类、行业类、新型信息消费类四大重点领域,紧紧把握供需结构升级方向,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为目标,加快建设信息消费供给体系,挖掘信息消费覆盖潜力,提升信息消费服务能力,夯实信息消费支撑基础,完善信息消费发展环境,培育和形成我省信息消费供给能力持续提升与内需潜力不断释放、相互促进的新格局,助力构建吉林现代化工业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信息消费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与导向性作用,促进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和企业公平竞争。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信息消费产业链融合发展。
坚持需求牵引,创新发展。引导企业立足内需市场,强化创新基础,提高创新层次,加快关键核心信息技术和产品研发。推进基于互联网业务、“互联网+”模式创新,培育发展信息消费新业态,提升信息消费产品、服务、内容的有效供给水平。
坚持完善环境,有序发展。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扩大信息消费的政策环境,加大政策引导力度,营造宽松的企业创新发展氛围,打造安全可信的消费环境,优化市场监管,规范产业发展秩序,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安全保障,建设安全诚信有序的信息消费市场环境。
坚持统筹协调,联动发展。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管理,建立省政府和各地及省直相关部门组成的协调会商机制,明确各自责任分工和任务目标,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汇聚管理,强化上下联动,形成信息消费产业协同发展合力。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信息消费规模预计达1300亿元,行政村光纤通达率达到100%,移动宽带用户普及率达80%以上,固定宽带家庭普及率达55%以上,城市家庭宽带接入服务能力预计达到100Mbps,农村预计达到20Mbps。信息技术在消费领域的带动作用显著增强,信息产品边界深度拓展,信息服务能力明显提升,信息消费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助推吉林数字经济产业体系形成。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基本建立,信息技术在政务和民生领域深度应用,高效便捷、安全可信、公平有序的信息消费环境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信息消费供给能力。
1.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加快国家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北方)示范区建设,支持一汽集团在智慧路网、宽带移动互联网基础设施环境、智能汽车关键核心技术、核心应用软件等方面开展示范区建设。突破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利用第五代移动通信(5G)、北斗高精定位、传感器、V2X通信及安全控制技术,开展智能汽车、智慧交通等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的开发与应用,打造国家标准智能网联汽车。支持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高效移动出行业务,利用车载信息娱乐系统等提供增值消费服务,推动汽车产业向服务端延伸,构建智能网联汽车消费新业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推进“吉林一号”大数据综合应用。推动卫星高端装备制造发展,提高卫星研发和生产能力,加快“吉林一号”卫星星座组网进程。发展星载一体化、凝视视频成像、夜光等数据采集技术,提升遥感数据供给质量。促进与北斗系统、高分吉林数据中心协同创新,提供高空间、高时间分辨率和可叠加的图像、视频遥感数据资源。打造空天地海大数据产业平台,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开放、共享、交易,支持和培育数据开发、处理和服务企业,面向智慧城市、农林业、边海防等领域推出大数据产品,提供数据增值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3.推进光电显示产业发展。打造吉林璀璨产业基地,推进大功率半导体照明(LED)、高密度LED显示、有源矩阵有机电致发光显示(AMOLED)材料及高温喷涂等国内领先技术产业化。推进高端互补金属氧化物半导体(CMOS)图像传感器研发及应用产业化,逐步形成传感器到成像设备产业链条,打造背照式CMOS光电产业基地。推动无线射频识别(RFID)技术自主创新和产业化,推进医药、食品等产业追溯体系建设,建设物联网产业园,推进二维码在食品、医药产业应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4.发展数字家庭产品。将推广数字家庭产品与推进“三网”融合相结合,充分发挥我省有线电视网络优势,结合实际,面向家庭推广智慧社区、智能家庭、远程医疗、远程教育、家居安防等信息化消费产品,扩大智能机顶盒生产规模。推进桌面云终端产业化,支持吉湾系列CPU下游产品研发,发展嵌入式桌面云终端整机产品,在政务、教育、金融等领域开展试点,促进产品规模化生产。发展智能家政服务机器人,突破动态步行、深度学习、智能控制等核心技术,推动服务机器人产品向简单家务、智能陪护等应用领域延伸。(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发展。支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促进动漫游戏产业园建设,开展漫画、动画、网络游戏以及影视数字新媒体的研发、制作、销售,打造文化创意产业基地。支持数字内容创新发展,加快文化资源的数字化转换及开发利用,推进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社区建设,满足居民个性化数字文化服务需求。支持新型数字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深度融合、创新发展,发展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高清互动电视、有线电视网宽带服务等融合性业务。(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挖掘信息消费覆盖潜力。
1.发展工业互联网。支持利用窄带物联网(NB-IoT)、软件定义网络(SDN)等先进技术建设和改造企业内部网络,提高生产过程中设备联网与数据采集能力。支持企业开展基于个性化产品的研发、生产、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打造智能工厂。推进企业开展定制化服务、网络化协同制造、全生命周期管理等服务化转型,开展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贯彻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提升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支持大型企业建设基于互联网的“双创”平台,逐步开放“双创”平台,聚集各类行业资源,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服务支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
2.完善电子商务服务。进一步完善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程,引导省内外知名电商平台拓展服务农村功能,鼓励物流、商贸、邮政等社会资源合作构建农村购物网络平台,满足农村信息消费需求。积极推动电子商务进社区,鼓励电商平台企业整合社区购物、医疗、家政、政务等信息和资源,打造一体化的信息和交易服务平台,为社区居民信息消费提供支撑。支持工业骨干企业建立在线采购、销售、服务平台,推动建设一批第三方工业电商服务平台。加快跨境电商发展,鼓励省内外贸企业入驻知名电商平台,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为企业提供通关、物流、保险、外汇、退税、融资、认证等“全过程”“一站式”的进出口外包服务,形成跨境电商全流程服务体系。(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邮政管理局)
3.推动“互联网+民生服务”发展。推进发展“互联网+教育”,支持大专院校等教育机构开发教育资源库和移动教育应用软件,推进各类教育机构优质课程等教育资源共享,发展远程教育。培育“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新模式,推动医疗档案、居民健康等信息共享,发展健康医疗大数据,促进在线诊断、网络支付、结果查询等在线就医服务。升级发展“互联网+旅游”,实施重点景区、旅游企业数字化改造,整合旅游资源,完善旅游云服务平台功能,加快智慧旅游建设。推进“互联网+社会保障”,推动社会保障卡普及应用,完善智慧医保和智慧社保公共服务系统建设,实现网上社保办理、社保缴费、就业等在线服务。(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推进信息终端普及。提高特定群体信息终端普及率,支持企业推广面向低收入人群经济适用的智能手机、数字电视等智能信息终端设备,开发面向老年人的健康管理类智能可穿戴设备。推广适合特定地区使用的信息终端产品,鼓励各地采用多种方式推介适合农村及偏远地区的移动应用软件和移动智能终端。推动民族语言软件研发,减少少数民族使用信息终端障碍,支持开发适合朝鲜族等少数民族使用的信息终端和信息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提升信息消费服务能力。
1.推进现代农业服务体系建设。运用“吉林一号”卫星等遥感数据,通过对气候、土壤等方面的实时数据收集、处理、分析,发展现代农业。推动物联网示范应用,建设玉米、水稻等产业物联网示范园区,发展精准农业。推动农产品溯源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种植、生产过程、流通等信息监控平台,开展全省农产品联网监控溯源试点。推动信息进村入户,扩大标准化村级信息服务站,实现全省行政村全覆盖。(省农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规范政务服务事项,优化网上服务流程、创新发展模式。建立完善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各部门业务系统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互联网+政务服务”基层全覆盖。编制和完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推进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共享数据网站建设,促进跨部门、跨业务协同管理和服务。完善监测、通报、响应和处置工作机制,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推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国产化替代,提升网络环境、信息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增强信息消费体验。做好试点示范建设,持续抓好国家级信息惠民试点城市建设工作。开展消费体验活动,创新消费体验模式,鼓励各市(州)开展信息消费体验周、优秀案例展示等各种体验活动,扩大信息消费影响力,支持企业加快线上线下体验中心建设。提高消费者参与程度,鼓励企业利用互联网平台深化用户在产品设计、应用场景定制、内容提供等方面的协同参与,提高消费者满意度,培养消费者信息消费习惯。(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4.提升消费者信息消费技能。开展消费者信息技能提升试点示范,组织信息技能培训。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引导活动,面向各类消费主体特别是信息知识相对薄弱的农牧民、老年人等群体,普及信息应用、网络支付、风险甄别等相关知识。强化农民信息培训,提高农民的信息技术应用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委)
(四)提升信息消费支撑能力。
1.加速完善高速宽带网络。加快下一代互联网商用部署,加强互联网协议第6版(IPv6)地址管理、标识管理与解析,构建高速、移动、安全、泛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加快固定宽带建设,扩容骨干互联网带宽,推进乡村宽带建设,加快光纤到村建设,到2020年省内行政村广电网络全部实现光纤入户。加快移动宽带建设,按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4G移动宽带网络建设需求,适当补点增建基站,实现4G网络广度和深度覆盖,促进网间互联互通,到2020年启动5G商用。(省通信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发展改革委)
2.推动云计算应用普及。支持广电、电信运营商以及浪潮、华为等大型知名IT企业建设专业云计算基础设施,提供基于IaaS(基础设施即服务)、PaaS(平台即服务)和SaaS(软件即服务)的云计算服务。支持行业骨干企业建设纺织云、医药云、冶金云等工业云平台,面向行业上下游企业提供公共服务,降低企业信息化门槛和创新成本。强化产学研合作,建设和完善一批云计算应用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推进云计算产品研发及产业化。(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提升大数据服务能力。推进数据服务能力提升,鼓励电信运营商、IT企业向云服务提供商转型,突破云计算大数据采集、存储与处理、挖掘分析等关键技术,形成数据驱动型创新体系和发展模式。推进中小企业上云,支持广电、电信运营商、IT企业等利用自身资源,建设中小企业云服务平台,提供基础网络、云计算、存储、数据应用等设施,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关数据产品和应用服务。推进数据资源整合和共享,加快大数据开发与利用,推动社会信息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推进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大数据交易中心建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优化信息消费发展环境
(一)加强和改进监管。
坚持包容审慎监管,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推进信息消费领域“证照分离”试点,进一步简化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放宽新业态新模式市场准入。鼓励各级管理单位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创新行业服务和管理方式,在信息消费领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信息消费环境。(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网信办)
(二)建设完善信用体系。
结合全面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构建面向信息消费的企业信用体系。推进信用承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公示,将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省级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促进信用信息整合利用,实现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互联互通。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加大对信息消费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戒力度,推动建立健全各行业“黑名单”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三)加强个人信息和知识产权保护。
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严格执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企业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严厉打击窃取、贩卖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升知识产权执法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强数字内容、软件产品等产权保护,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纳入信用记录,推进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省网信办、省公安厅、省科技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工商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四)提升信息消费安全保障能力。
建立健全互联网管理和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规范互联网信息传播。建立信息安全应急响应机制,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动态、长效管理,提升信息消费安全。支持第三方安全评估与检测机构发展。做好网络购物等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切实降低信息消费风险。(省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协调会商机制,省级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年度任务目标、工作责任人和联系人。各地和省级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根据任务分工,研究相关配套政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务实推进各项任务和重点工作的落实。
(二)落实支持政策。
充分利用现有的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信息消费领域技术研发、内容创作、平台建设、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支持力度。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信息领域的投入。积极探索利用政企合作(PPP)模式,为信息消费拓展投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发展科技金融,对信息消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三)降低信息消费成本。
鼓励企业提高信息消费全流程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支持电信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定向降费、定向流量赠送活动,推动电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网络提速降费政策,合理降低网络资费。扩大公共场所免费无线网络覆盖范围,提高免费无线网络接入速率。加大金融支持信息消费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更多适合信息消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广小额、快捷、便民的小微支付方式,降低信息消费金融服务成本。
(四)加强跟踪监测。
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信息消费统计分类标准和方法,积极开展信息消费统计和监测。加强与央企、行业、重点企业间的协调联动,强化信息消费数据采集、处理、发布和共享。加强督导检查和运行分析,跟踪产业动态,定期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合理引导消费预期,推动信息消费持续健康发展。
(五)加强“双创”人才培养。
依托我省光电子、航天信息及卫星等领域技术人才优势,组织论坛、培训等促进“双创”交流活动,集聚整合技术、人才、资金、信息等要素资源,营造良好“双创”氛围,促进创客快速成长,建立信息消费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生态,满足全产业链人才持续、有效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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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3日
2020-05-22 00:00:00
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