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吉林省用人单位
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7〕7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7年9月30日
吉林省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管理暂行办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的申请、受理、审核、签订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和备案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指用人单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审核批准,可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章 条件和期限
第四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依法核准。
第五条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用人单位遇有特殊困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用人单位在一个年度内连续4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能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在职职工工资的;
(二)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比对,用人单位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第六条用人单位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需以资产(包括依法有权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如无法提供资产抵押、质押担保,可依法由能够提供资产抵(质)押的第三方单位进行担保。延期届满后,用人单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担保方按约定代为缴纳欠缴费用。
第七条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用人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限次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限前,持“五证合一”营业执照或社会保险费登记证,以书面形式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报告和事由说明,并填写《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核(备案)表》(见附件1)。申请报告应载明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和延长期限,并同时报送下列有关材料:
(一)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情况;
(二)提供资产抵押、质押担保的用人单位,需报送抵押(质)押合同,抵押物登记凭证和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认同的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还款计划;
(三)由第三方单位为申请延期缴费用人单位提供资产抵押、质押担保的,需报送抵押(质)押合同、抵押物登记凭证、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认同的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还款计划和《第三方担保协议书》。
第三章 审核和备案程序
第九条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应当对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理由和依据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条准许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用人单位出具《准许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见附件2),并与用人单位签订《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书》(见附件3)及《用人单位薪酬发放调整承诺书》(见附件4)。同时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召开职工通报大会,将本单位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向全体职工通报。
第十一条不予准许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用人单位超出准许期限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告知不予准许或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逾期仍未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欠缴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期限为自欠缴之日起或准许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满次日起至足额补缴欠费之日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其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曝光;相关部门应当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准许的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不计入年末实际征缴收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其他方式弥补本单位允许的延期缴费金额。
第十三条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100万—500万的延期缴费协议的,需向所属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市(州)、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500万以上延期缴费协议的,需向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对准许延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与历史欠费分别统计核算,并建立准许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台账。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严格审核、办理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事项,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律不得办理。
第十六条对本办法下发之前已经办理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按本办法重新进行规范。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核(备案)表(样表)
2.准许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样式)
3.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样式)
4.用人单位薪酬发放调整承诺书(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