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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宝体育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政发〔2017〕3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欧宝体育   2017年10月12日   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   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就业是民生之本、发展之源,解决好就业问题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坚持把稳定和促进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2015年以来,连续推出促就业稳就业政策,形成了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就业结构逐步优化的良好局面。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扎实做好全省就业创业工作,促进经济稳步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和民生持续改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保持经济稳定增长扩大就业   (一)健全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联动机制。将城镇新增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主要指标,按照地区生产总值规模和年度增速预期目标,合理确定年度计划,保持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同步。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完善宏观经济政策拉动就业评价机制,将促进就业作为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决策的必要条件。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及时准确掌握城镇新增就业大幅下滑、失业率持续攀升、重点群体就业不稳定等异常变化,有针对性地加大财政、货币和就业政策实施力度,促进经济企稳向好,确保就业局势稳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等负责)   (二)保持经济稳定增长扩大就业规模。扩大投资规模,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完善项目生成、建设、融资、推进和奖惩等机制,开发就业岗位。打好服务业发展攻坚战,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做强生活性服务业,扩大服务业就业规模。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汽车、石化、农产品加工三大支柱产业振兴工程,医药健康、装备制造、建筑、旅游四大优势产业发展工程,新能源汽车、生物、新材料、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工程,形成新的就业增长点。(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农委、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等负责)   (三)畅通民营经济就业主渠道。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政策措施,在民营企业项目建设、融资供给、市场开拓、降低成本等方面,提供精准服务。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降税减负等政策。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强化政策协调、市场对接、产融合作、人才支撑、政府帮难等服务。整合优化省级产业公共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一批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提供研发设计、技术转移等支持。发挥高校产学研引导基金作用,引导高校同中小微企业合作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负责)   (四)发展新兴业态拓展就业空间。推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组织省级两化融合(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推进产业组织模式和商业模式创新,促进新业态、新经济发展。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培育一批电商村和电商镇。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引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新型外贸模式发展新业态。研究制定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会保障制度,保障新业态从业者在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二、优化创业环境,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五)优化创业环境。加快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按照“七统一”标准规范全省行政审批事项,发展网上审批。加强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全面实施企业、个体工商户“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落实县级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实行创业税收政策首问首办责任制,强化“省内通办”“二维码一次告知”、预约服务等便民服务。(省编办、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负责)   (六)搭建创业融资平台。扩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延长贷款期限,简化贷款程序。鼓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改进风险防控机制,健全代偿机制,推行信贷尽职免责,降低反担保条件。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加快推进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不担保业务。采取资金注入的方式,为省内规模较大并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的单位提供支持,主要用于商业银行贷款、创业担保贷款保证金和股权投资等支出。鼓励私募机构设立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基金,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行为,支持开展创业大赛等投融资对接活动,为初创期企业搭建融资平台。(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吉林证监局、吉林银监局等负责)   (七)加大创业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有正常经营行为1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全面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建设一批创业孵化基地,对依法注册并符合条件的各级政府、省内高校和企业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按规定给予资金扶持。对符合条件的非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调整规划条件等方式,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创业孵化基地等用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三、加大扶持力度,抓好重点群体就业   (八)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对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允许补贴用于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大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政策,以及应征入伍大学生退役后的复学、“专升本”、考研等优惠政策。实施有效的人才引进和扶持政策,吸引更多人才回流我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九)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组织实施“选调生”“三支一扶计划”“志愿者服务西部计划”和“教师特岗计划”,建立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和安家费等政策,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满2年后经考核合格的,可由当地政府按规定程序落实编制。做好“免费师范生”岗位对接。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公共服务项目,采取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的方式,吸纳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和行政村基层岗位就业。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优化录用(聘用)流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等负责)   (十)稳妥安置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且符合条件的企业,降低稳岗补贴门槛,提高稳岗补贴标准。将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下岗职工纳入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对确实难以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新增及腾退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对本轮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安监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等负责)   (十一)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深入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程,抓好返乡创业示范县创建、返乡创业基地(园区)建设、返乡创业带头人培育等工作,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培训补贴、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在全省形成返乡下乡创业热潮。加大返乡创业资金支持力度,对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园区)给予80万元资金补助。各市(州)、县(市、区)对市、县级返乡创业基地也要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负责)   (十二)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就业扶贫力度。加大对发展潜力大、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县城和重点镇用地计划指标倾斜,支持县域经济、特色乡镇、乡村休闲旅游、民族特色村寨和农村服务业发展,促进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积极培树劳务品牌。推动农村劳动者有序外出就业,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县域外有组织劳务输出,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吉林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者比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旅游发展委等负责)   (十三)实施农民工向农技工转型服务计划。围绕产业、行业发展优势,打造“吉林农技工”品牌,做好培训与市场需求对接,开发适合新生代农民工的培训项目和课程,推行线上线下、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新型学徒制等培训方式,提升农村劳动力供给质量。降低职业培训补贴门槛,将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提高到每学时8元。将农民工市民化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引导性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四)健全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完善就业援助办法,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实施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优化岗位结构,健全岗位申报、评估、备案制度,完善退出机制,建立实名制数据库,加强在岗人员管理考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五)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工作。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及时落实各项补贴政策。创建省级军转干部创业孵化基地,强化创业指导服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强就业创业服务,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定期组织专场招聘会,促进其实现就业创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四、强化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   (十六)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优化。推进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加快发展一批与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相适应的学科专业,重点改造一批传统学科专业,积极保护一批关乎国计民生的学科专业,适度限制一批就业率低的学科专业,着力创建一批新兴学科专业。健全高校学科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实行就业情况、招生计划和专业发展“三挂钩”。推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组织开发教材,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就业创业指导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省教育厅负责)   (十七)推进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加快示范性实训基地建设,到2020年建成20个对接全省支柱产业、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集教学生产于一体的实习实训基地。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建立政府统筹、教产衔接、校企双主体育人的人才培养模式。深入推进集团化办学,建设10个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十八)大力发展技工教育。促进普通高校和技工院校融合改革,利用普通高校现有的优势资源组建技师学院。不断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技工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联系,政府推动和社会支持相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搭建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支持重点技工院校和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首席技师)工作室。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对优胜者通过破格晋级职业资格、授予“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技术能手”称号等方面给予鼓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等负责)   (十九)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探索职业培训包模式,支持优质培训机构开发数字培训课程,支持培训机构引进国外优质资源或开展联合办学。对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试点企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实施技师培训项目的,采取直补企业、直补培训机构和直补个人等方式,给予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落实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在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符合条件的省内紧缺急需工种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十一)强化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对评为省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的,给予每户30万元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补助。对市级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各地可参照省级给予适当补助。对评为全国“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的,如有符合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负责)   五、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提升服务水平   (二十二)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制定吉林省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标准规范,统一全省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就业工作基层平台服务制度及业务经办流程。推广使用全省统一的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用人单位和城乡劳动力数据库,实现五级服务机构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线下线上同步运行,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三)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加强就业辅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就业辅导员专业化水平和面对面服务群众能力。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从业人员队伍中,广泛开展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指导人员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工作,提高持证人员比例。创新服务理念和模式,根据不同群体、用人单位的特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职业指导、就业创业服务和用工指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四)加快推行政府购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政策,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出台政府购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实施办法,明确政府购买职业介绍服务、职业培训服务、创业服务、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等项目,以及购买服务程序、绩效评估和资金管理等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负责)   (二十五)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组织实施领军企业培养工程、骨干人才培养工程和产业园区建设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推进计划。发挥中国长春人力资源国家级产业园区的产业集聚、产业带动效应,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大力发展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制定吉林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地方标准,开展诚信服务创建活动。建立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人力资源供求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发布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和行业紧缺人才目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六、深入组织实施,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   (二十六)加强就业工作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地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就业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要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推动就业政策落实,加强工作指导督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成员单位分工协作的工作合力。(省农民工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十七)强化目标责任制考评。狠抓工作落实,强化督查问责,实施吉林省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强化考评结果运用,经省政府审定后,省农民工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年度考评情况通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严肃问责。(省农民工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监察厅等负责)   (二十八)优化就业资金投入。健全激励机制,实施促进就业工作先进地区激励办法,将就业政策落实和就业主要指标完成情况与就业补助资金分配挂钩,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加大资金倾斜力度。各市(州)、县(市、区)应加大就业资金投入,用好管好资金,对结余资金较多、配套资金不到位的地区,将调减就业补助资金额度。(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二十九)加强就业失业统计监测。完善就业统计指标体系,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完善“六位一体”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制度,按季度实施动态监测。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强化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失业监测,为加强形势研判、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支撑。(省统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农委、省工商局等负责)   (三十)防范化解失业风险。按照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的原则,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对出现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的地区,经省政府同意,可通过提高稳岗补贴标准、开展以工代赈、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阶段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开展生活帮扶等措施,化解失业风险,确保就业局势稳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负责)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涉及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的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政策内容和办事程序,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2020-05-22 00:00:00 第2期
  •    欧宝体育关于完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若干意见   吉政发〔2017〕3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建立和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是实现养老保险基金互济的重要手段。我省实施省级统筹以来,通过实施“全额征缴、两级调剂、三级管理、定额补助、自求平衡”的运行机制,确保了省级统筹的平稳运行。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受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等因素影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矛盾日益凸显。为了更好地发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功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72号)要求,现就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基金管理机制,提升制度保障能力   (一)健全完善基金预算编制办法。落实各地政府责任,进一步强化基金收支管理,完善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和编制规程,规范基金预算编制和上报程序,健全预算编制基础数据库,对各地养老保险抚养比、扩面空间和征缴潜力等运行要素开展第三方评估,提高预算编制和扩面征缴等计划指标的科学性。落实基金预算管理规定,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不得以征收计划取代基金预算。强化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督查制度和绩效考评机制,增强预算刚性约束力。   (二)完善基金调剂制度。为进一步发挥省级统筹的调剂功能,加大调剂力度,将基金省、市两级调剂调整为省对市、县直接调剂,市、县调剂金直接上解到省。调剂金提取比例由15%调整为20%。延边州所辖县(市)省级调剂金的上解和下拨仍实行省对延边州,延边州对所辖县(市)。   (三)健全调剂补助资金分配机制。将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调剂金主要用于解决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并与各地养老保险抚养比、地方分担缺口资金到位率、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扩面征缴指标完成率等情况挂钩,具体分配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制定。   (四)明确缺口资金分担责任。切实履行弥补基本养老金发放缺口的政府兜底责任,按照基金预算安排,完成扩面征缴计划、足额落实各项政府补助资金后产生的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硬缺口,暂按省和市、县各50%比例共同分担,以后每年具体比例视省级财力等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省级承担最多不超过50%。各级政府分担的收支硬缺口资金通过财政投入、划转企业国有资本、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统筹使用个人账户做实基金等方式筹集解决。各级财政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将养老保险补助资金列入预算,建立地方财政定量和定项补助方式。对未完成基金征缴计划或违规支出形成的缺口,由当地政府自行解决。   二、强化扩面征缴措施,依法规范参保缴费行为   (五)健全征缴政策体系,探索新业态下就业群体参保政策。全面推进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运用大数据分析参保人员结构,比对核查入库人员基本信息,科学制定相关扩面征缴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快推动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强化法律约束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开展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对拒不履行参保义务的企业实施跨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并进行媒体曝光,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和精准管理,力争做到应参尽参、应保尽保。创新快递、网络等新业态下就业群体参保政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就业观念转变。   (六)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办法,建立养老待遇与缴费年限、缴费金额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增强制度吸引力,树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参保意识。进一步完善参保缴费激励政策,鼓励各地政府对以个人身份新参保的人员给予一次性缴费补助,省级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七)加强对养老保险违法失信责任主体惩戒力度。要充分利用我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按照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吉工商联字〔2016〕5号)要求,将违反《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用人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三、完善养老保险运行体系,增强基金支撑能力   (八)严格执行参保政策。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相关参保缴费政策,不得违法或越权减免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不得自行扩大提前退休的企业、人员范围,加强特殊工种退休管理,完善国有企业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强化信息比对和备案复核,每年对提前退休人员随机复核比例不得低于30%。   (九)准确核定缴费基数。规范缴费基数申报办法,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和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建立缴费基数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公积金缴存基数、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相衔接,准确核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保应核尽核。   (十)加大缴费基数稽核力度。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联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专项稽核,通过购买社会服务、自主稽核等方式扩大稽核覆盖面,完善稽核手段,达到应核尽核的效果,实现应参尽参、应收尽收。各地政府要将专项稽核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下达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要进行诚信约谈,并从欠费之日起依法加收滞纳金,暂停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移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列入企业违法失信名单,依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十一)建立欠费清收长效机制。各地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定期开展欠费清收工作,促进清欠增收。落实《吉林省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17〕70号),严格管控欠费企业缓缴审批。对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征缴并加收滞纳金;暂无能力缴费的用人单位,可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缓缴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需报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欠费企业主要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实行年薪制及享受奖金等福利待遇,在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企业资金应当依法优先用于偿还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对有能力缴费拒不缴费的企业,落实《吉林省社会保险基金欺诈骗取案件行政监督办法》(吉人社联字〔2015〕13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办理其相关业务,劳动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查处并采取相关措施,对其进行媒体曝光,对企业负责人出行、消费行为依法进行限制,严格限制企业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向司法机关提请法律诉讼。   (十二)建立基金运行风险管理预案。各地政府要组织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三年收支规划,依据宏观经济、参保缴费、负担指数、基金运行及弹性系数等指标,建立风险评估模型;根据基金运行及预测情况,对可能发生风险的程度进行等级划分,明确处置办法,制定风险应对预案。   (十三)健全基金支撑能力监测机制。进一步强化月调度、月报告、月通报、月安排工作机制,加强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控调度,制定完善监测分析报告制度,科学设定监测指标,丰富监测分析内容,规范监测分析报告程序。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月进行基金支撑能力测算,对确保养老金发放存在的风险进行预报预警,将监测分析情况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十四)强化督查工作机制。建立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督查工作机制。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各地扩面征缴和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进展情况进行日常跟踪督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大决策、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扩面征缴进度缓慢、未足额落实缺口分担资金的地区下发行政提示(警示)函,对扩面征缴工作主体责任和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兜底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市(州)、县(市)政府提请省政府实施专项督查。   四、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切实落实扩面征缴主体责任,加强基金征缴管理工作,要建立政府负责人牵头的联席会议等部门联动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职责,制定落实方案,强化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完善基金征缴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十六)落实部门职责。   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和完善各项参保政策,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确保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平稳运行的长效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扩面征缴宣传,提高依法参保和主动缴费意识;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强化劳动执法检查,对管辖范围内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涉及应参保未参保或有能力缴费而拒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要及时查处;严格执行提前退休政策,强化特殊工种退休管理;落实预算管理责任。   2.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拓宽筹资渠道,通过加大财政投入、推动国有资本划拨等方式,扩大基金规模,提升基金抗风险能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基金的补助力度,建立省和市、县两级财政调待补助分担机制;加强基金预算收支管理,强化基金预算刚性约束。   3.省社保局负责进一步规范缴费申报核定程序,强化信息核查比对工作;规范各地动用结余基金程序;完善基金调剂措施和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基金投资运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面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待遇支付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大社会保险稽核力度,严格夯实缴费基数;严格按照基金预算编制要求上报预算草案,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4.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对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运行等情况进行审计;对大中型国有企业养老保险依法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抚养比、保费征缴额和硬缺口资金筹措额等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   (十七)加快用人单位缴费诚信体系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违法违规企业信息纳入金融管理、企业管理及工商管理等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数据交换系统和平台,加大对企业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建立养老保险欠费公示制度,严格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对未按规定执行的用人单位,要在当地主要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十八)探索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战略储备金制度。省级相关部门要着手研究探索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养老保险战略储备金制度,建立以财政投入、个人账户做实基金、国有资本划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划拨等为资金来源的省级风险储备基金筹集和管理体制,扩大养老保险基金规模,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增强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的保障能力。   (十九)推动建立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统筹当前和长远,积极推动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支持和鼓励以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等为主的补充养老保险发展,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运行。    欧宝体育   2017年12月25日   
    2020-05-22 00:00:00 第2期
  •    欧宝体育办公厅转发   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   分类管理和分类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7〕6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文化厅、省外办、省地税局、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分类管理和分类指导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7年9月19日   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分类管理   和分类指导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委组织部 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文化厅 省外办 省地税局 省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分类管理的战略部署和《中共吉林省委 欧宝体育关于建设高等教育强省的意见》(吉发〔2013〕10号)引导高等学校科学定位,强化内涵建设,彰显办学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能力,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依据高校人才培养主体功能以及主干学科专业集中度对高校进行科学分类,建立以研究型高校、应用研究型高校、应用型高校和职业技能型高校为基本框架的分类体系。对不同类型的高校在发展规划、质量评价、经费投入等方面实行分类管理,在学科专业设置、教育教学工作、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实行分类指导。通过分类管理和分类指导,引导高校立足不同类型科学定位,明确发展目标,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加快培养大批高素质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为实现新一轮振兴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统领,以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深化高等教育管理制度改革为主线,深入实施分类管理和分类指导,激发高校办学活力,推进全省高校特色发展、创新发展、持续发展、卓越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实行高等教育发展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引导高校各安其位、彰显特色,实现整体优化和快速发展。   2.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增强高校发展的内生动力。   3.坚持推动转型,服务振兴。加快推动部分省属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型改革,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适应全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人才培养的迫切需求。   4.坚持培育特色,建设一流。引导和鼓励各类高校错位竞争、特色办学和多样化发展,在各自领域内追求卓越、形成品牌、争创一流。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高校依据自身特点和发展需求,办学定位科学准确,学科专业不断优化,培养质量显著提高,基础条件全面改善,开放水平大幅提升,特色优势充分彰显,服务功能有效发挥,基本建立起类别清晰、结构合理、适应振兴发展需要的现代高等教育体系。   ——办好研究型高校。引导和鼓励学位授予层次覆盖学士、硕士和博士且研究生培养规模较大的高校,重点培养学术研究的创新型人才,致力于理论研究与创新,高度关注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重大问题,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和地方发展需求。支持办学成效显著的高校加快提升整体水平和竞争力,成为国内一流研究型大学。大力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建设。   ——办好应用研究型高校。引导和鼓励具有研究生学位授予权且研究生培养比例较高的高校,重点培养具有较强理论基础、应用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人才,主动服务地方经济和行业发展。支持办学成效显著的高校加快提升办学实力和服务能力,成为国内高水平、国际有影响的大学。   ——办好应用型高校。引导和鼓励一批省属普通本科高校转型发展,重点培养具有一定理论基础、较强实践能力和创新转化能力的应用型人才,主动服务地方支柱产业、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支持办学成效显著的高校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对全面振兴的支撑能力,成为在全国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应用型大学。   ——办好职业技能型高校。推进高职高专重点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持多科性高职高专建设,实现与区域经济融合式发展。支持专科性高职高专建设,实现对接产业链的专门化发展。力争一批高职高专成为高水平、国际化的职业院校。   三、主要任务   (一)分类建设高水平大学。   统筹规划高校分类建设。按照研究型、应用研究型、应用型和职业技能型四种类型引导全省高校自我定位、自主发展。根据不同类型高校办学特点,以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学科专业结构、科学研究水平、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能力等为重点,研究制定高校分类建设标准。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实施动态建设和管理,鼓励高校自主规划建设。发挥建设标准的政策引导作用,推动高校科学配置资源,突出办学优势,实现特色发展。   实施高水平大学建设工程。支持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建设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高校;支持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和延边大学实施好“双一流”建设项目;支持若干所具有优势的应用研究型高校争先晋位,进入国内一流大学行列;支持一批转型发展试点高校建设高水平应用型高校,在全国应用型高校中发挥示范作用;支持一批多科性、专科性高职高专建设成为高水平、国际化的职业技能型高校。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有关普通高校具体落实)   (二)分类建设高水平学科专业。   围绕再造传统产业新优势、加快打造新的支柱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要求,科学规划全省学科专业布局。通过省重点学科和品牌专业建设计划、学位授权点审核及评估等引导学科专业建设,加强具有支撑产业发展作用的优势学科专业,大力发展产业转型升级急需的紧缺学科专业,加快培育区域产业发展需要的特色学科专业,高度重视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统领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专业,适时调减与发展需求不相适应、就业率低的学科专业,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研究型高校以国家和地方重大需求为导向,加强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打造世界水平一流学科。应用研究型高校围绕振兴发展的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凝练学科方向,加强应用基础研究,抢占创新制高点,打造国内领先的高水平学科。应用型高校主动适应行业和区域发展需求,推进学科链、专业链与产业链相融合,提升技术积累、技术转移、应用创新能力,建设服务区域发展的优势特色学科专业。职业技能型高校深化校企合作,多科性高职高专着力建设与产业群相衔接的专业群,专科性高职高专着力建设与产业链相融合的专业链,提升人才培养对产业的支撑能力,打造品牌专业群(链)。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责任分工分别负责,各普通高校具体落实)   (三)分类构建人才培养体系。   依据国家专业教学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高校专业教学标准实施方案,科学确定人才培养规格,优化教学内容和课程结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构建特色鲜明、类型多样、互补衔接的人才培养体系。   研究型高校着力构建产学研用联合培养机制,在重大工程中推行研究生培养“项目制”,深化拔尖创新人才实验班探索。应用研究型高校着力加强科学研究、转化应用与人才培养相结合,把科研成果融入教育教学,推进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交叉培养。应用型高校着力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实验室、实验教学中心、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深化校企协同育人,着力培养学生专业岗位需要的综合素质。职业技能型高校实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大力开展集团化办学,积极探索现代学徒制,推行项目教学、案例教学、情景教学等。   依据高校人才培养类型,深化创新创业教育,强化平台建设,提高毕业生创业比例。开展高校间优质资源共享和人才协同培养,在普通本科院校、高职高专与成人高校之间探索实行学分转换,建立人才成长“立交桥”。将学生成长成才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政府、业内、社会多元的质量分类评价机制。   (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普通高校具体落实)   (四)分类提升科研创新能力。   围绕汽车制造、大数据、新材料、轨道交通装备、医药健康、卫星遥感和现代农业等重点产业领域的科技创新目标,加快提升高校科学研究水平和成果转化能力。深入实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推进文学艺术创新,打造“吉林学派”,建设高校智库。改革科研评价标准和方式,分类实施科研立项、平台建设、团队建设等,推进不同类型高校依据自身特点加快形成科研发展优势。支持高校与科研院所、企业联合设立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机构,为科研人员合理流动、在岗或离岗创业、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等创造有力条件。   研究型高校积极参与世界性重大科技联合攻关项目、国家和地方重大科技攻关计划,承接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建设好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平台,加强战略性、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研究,着力提升解决重大问题能力和原始创新能力。应用研究型和应用型高校围绕我省创新驱动发展的重大需求,积极参与国家和区域重大科学计划、科学工程和哲学社会科学重大研究项目等,强化科研与产业对接,打通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移与产业化链条,提高服务经济转型升级的贡献率。职业技能型高校大力开展技术技能积累与推广服务,结合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需求,建设好技术研究及推广平台、实习实训中心。   (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普通高校具体落实)   (五)分类推进教师队伍建设。   建立以师德为前提的教师分类评价考核机制,突出重师德水平、重业绩能力、重实际贡献的评价导向,指导各高校结合自身实际自主制定适合不同类型高校教师成长发展的职称分类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严格高校教师资格制度。分类实施教师发展培育计划,加大国家级人才选拔推荐力度,做好学科领军人才、中青年骨干创新人才、优秀青年教师的遴选与培养。   研究型高校强化高层次人才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培养和引进一批活跃在国际学术前沿、满足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一流科学家、学科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聚集世界优秀人才。应用研究型高校重点培育跨学科、跨领域的中青年人才和创新团队,突出教师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评价,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水平。应用型高校对专业教师要有明确的生产实践经历要求,实行教师企业实践制度,突出教师的工程实践能力评价,加快提升应用研究水平及成果转化能力。职业技能型高校重点打造“双师型”教师队伍,实行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行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与学校教师相互任职制度,突出教学能力和实践能力评价,大力提高技术技能传承和积累能力。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普通高校具体落实)   (六)分类改革招生考试制度。   科学安排招生计划。研究型高校积极扩大研究生培养规模。应用研究型、应用型高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加快退出专科教育。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规模,优化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结构。积极探索以国家统一考试为主,面向不同考生类型、适应不同类型高校人才选拔需要的分类考试办法,在部分高校开展按专业大类招生、自主录取、推荐录取、定向录取、破格录取的自主招生试点。   研究型和应用研究型高校积极探索研究生多元化招生选拔机制,支持企业在职人员以非全日制方式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在应用型高校开展招收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高职高专优秀应届毕业生和在职优秀技术技能人员,进行应用人才系统培养的试点。在职业技能型高校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办法和单独招生制度,完善中、高职贯通培养的考试招生办法。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普通高校具体落实)   (七)分类实施办学质量评价。   根据不同类型研究制定高校办学质量评价办法,推进多方参与评价。建立高校自我评估机制,实行教育质量年报发布制度,完善高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全省高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实行高校教学过程实时监控与反馈。积极开展专业认证及评估,推进质量评价与国际接轨。   对研究型高校实行审核评估,把汇聚优质资源、打造学科高峰、培养一流人才、产出一流成果作为评价的主要内容。对应用研究型、应用型高校实行合格评估或审核评估,把人才培养质量、技术创新和转化应用、服务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作为评价的主要内容。在职业技能型高校开展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实行自主评价与多方评价、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估相结合,强化实习实训环节的评价,把学习者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作为评价的主要内容。   (省教育厅负责,各有关普通高校具体落实)   (八)分类实行高校拨款。   进一步完善以人才培养质量、教学科研成果以及对区域经济社会的贡献为核心指标的办学绩效评价体系,推动高校财政拨款逐步从“投入型”向“绩效型”转变。根据高校类型实行基本运行经费学生综合定额、专项拨款、绩效奖补相结合的拨款方式,对各类型中的高水平高校和学科专业给予重点支持。完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依据人才培养要求、条件建设成本、学科专业特点等确定专项经费额度,对高校内涵发展给予重点倾斜,引导高校立足优势领域分类发展。根据培养成本、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分类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高校收费标准。建立公办高校生均综合定额拨款水平动态调整机制,探索改革民办高校公共财政扶持方式。   支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统筹中央和省级高等教育资金,着力支持高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培养引进高端人才,产出高水平创新成果。统筹规划高教强省建设专项资金,实施高水平大学建设工程和优势特色学科专业发展支持计划,支持部分本科高校和专业向应用型转型,着力提升科技创新平台、实习实训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水平。加快推进全省示范性高职高专和示范性实训基地建设,重点提高基础能力和现代化水平。实施好高端人才培育引进计划、高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计划,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组织实施“长白山域外高端人才”引进工程、“长白山本土创新人才”支持工程、“长白山青年后备人才”培育工程,进一步加大高校人才培养、引进和青年后备人才开发工作力度,重点支持引进域外人才,留住省内现有人才,避免省内高校相互恶意竞争,强化绩效评价,提高创新驱动能力。   (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有关普通高校具体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吉林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对高校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省教育厅负责工作推进、考核评估、任务落实。建立多部门协同联动机制,相关部门在高校分类确定发展规划、经费投入、科研立项、师资建设等方面提供政策保障和指导。对分类改革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分工,制定时间表、任务书,保证工作落实。各高校要找准自身定位,科学规划学校发展,加快提高办学水平。(吉林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普通高校具体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制定高校分类管理、指导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督促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加快工作落实。加强经费的精准投入,及时开展经费使用绩效评估。省教育厅定期发布各高校依据分类管理要求推进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分类改革的进展情况,主动接受各方监督指导。(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普通高校具体落实)   (三)营造良好氛围。在高校广泛开展办学思想大讨论活动,深刻认识科技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新要求,创新发展理念,坚定办学定位,形成改革共识。做好各类型高校办学成就的宣传工作,树立不同类型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品牌,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参与高校分类改革的良好氛围。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办学,多渠道汇聚高教资源,健全社会支持长效机制。(吉林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普通高校具体落实)   
    2020-05-22 00:00:00 第2期
  •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吉林省用人单位   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7〕7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7年9月30日   吉林省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管理暂行办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的申请、受理、审核、签订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和备案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指用人单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审核批准,可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章 条件和期限   第四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依法核准。   第五条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用人单位遇有特殊困难,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用人单位在一个年度内连续4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能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在职职工工资的;   (二)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比对,用人单位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第六条用人单位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需以资产(包括依法有权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如无法提供资产抵押、质押担保,可依法由能够提供资产抵(质)押的第三方单位进行担保。延期届满后,用人单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担保方按约定代为缴纳欠缴费用。   第七条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用人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限次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限前,持“五证合一”营业执照或社会保险费登记证,以书面形式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报告和事由说明,并填写《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核(备案)表》(见附件1)。申请报告应载明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和延长期限,并同时报送下列有关材料:   (一)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情况;   (二)提供资产抵押、质押担保的用人单位,需报送抵押(质)押合同,抵押物登记凭证和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认同的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还款计划;   (三)由第三方单位为申请延期缴费用人单位提供资产抵押、质押担保的,需报送抵押(质)押合同、抵押物登记凭证、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认同的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还款计划和《第三方担保协议书》。   第三章 审核和备案程序   第九条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应当对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理由和依据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条准许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用人单位出具《准许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见附件2),并与用人单位签订《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书》(见附件3)及《用人单位薪酬发放调整承诺书》(见附件4)。同时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召开职工通报大会,将本单位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向全体职工通报。   第十一条不予准许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用人单位超出准许期限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告知不予准许或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逾期仍未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欠缴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期限为自欠缴之日起或准许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期满次日起至足额补缴欠费之日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其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曝光;相关部门应当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准许的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不计入年末实际征缴收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其他方式弥补本单位允许的延期缴费金额。   第十三条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100万—500万的延期缴费协议的,需向所属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市(州)、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500万以上延期缴费协议的,需向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对准许延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与历史欠费分别统计核算,并建立准许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台账。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严格审核、办理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事项,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律不得办理。   第十六条对本办法下发之前已经办理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按本办法重新进行规范。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审核(备案)表(样表)    2.准许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样式)    3.用人单位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样式)    4.用人单位薪酬发放调整承诺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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