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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宝体育关于加快   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7〕2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有利于激发新消费、培育新动能、打造新经济,有利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助推健康吉林建设和增进人民福祉。从总体上看,我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还处于发展起步阶段,存在服务供给不足、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产业体系不健全、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与先进地区相比差距较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60号),加快推进我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三个五”战略,以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为导向,以扩大有效供给为目标,以增强自主创新为重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市场机制,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社会投资,进一步发挥社会力量在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促进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推动产业跨越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康复辅助器具产学研用整体发展体系,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产业规模增长明显,培育发展3户以上规模以上企业,10户以上主业突出、创新能力较强中小企业,涌现一批知名自主研发品牌。   到2025年,基本形成布局合理、门类齐备、产品丰富的产业格局,品牌引领作用显著增强,产业发展环境逐步优化,产品制造体系不断升级,政策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更加健全,社会服务体系更加完备,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基本形成。   二、重点任务   (一)着力增强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以人才为根本、市场为导向、资本为支撑、科技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提高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创新能力。统筹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创新资源,搭建康复辅助器具科技创新平台和基础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立协同创新机制。依托吉林大学等高校研发技术优势,重点发展智能辅具、康复机器人、仿生假肢、“3D”打印技术、康复训练装备等,形成我省自主研发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特色。依托康复辅助器具研发、生产、应用的优势单位,开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创业孵化和双创示范工作。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鼓励建立研发实验中心,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技术转移机构,组织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科技成果和技术需求对接,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牵头部门:省科技厅,配合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残联)   (二)着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科学规划全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空间布局,提升产业发展整体素质和产品附加值,推动我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由低端向中高端迈进。鼓励各地依托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优势和资金、技术、人才等优势,打造示范性康复辅助器具企业,逐步发展优势产业集群,形成一批高智能、高科技、高品质的康复辅助器具产品。支持企业战略合作和兼并重组,促进规模化、集约化、连锁化经营。全面落实推动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将小微康复辅助器具企业纳入全省中小企业成长支持计划,支持其快速发展。鼓励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中小微企业专注于细分市场发展,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的道路。围绕市场营销和品牌服务,坚持线上线下结合,发展现代销售体系,增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能力。(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省民政厅)   (三)着力加强产品有效供给。推动康复辅助器具产品创新和配置服务深度融合,将老年人、伤病人护理照料,残疾人生活、教育和就业辅助,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等作为优先发展领域,推动“医工结合”。积极拓展改善普通人群生活品质的产品。加强传统中医康复技术、方法创新,形成和推广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疗效确切、中医特色突出的康复辅助器具。大力推广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与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人员协作,重点推进骨科、眼科、耳科、康复科等医疗服务与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衔接,提升康复辅助器具在养老、助残、医疗、健康、教育、通信、交通和文体娱乐等领域供给能力。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和回收再利用服务试点。整合利用有关资源,建立全省康复辅助器具产品服务信息平台,完善产品目录和配置指引,促进供需有效衔接。(牵头部门:省民政厅,配合部门: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残联)   (四)着力完善康复服务体系。发挥省假肢康复中心、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人才和技术优势,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指导各地开展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支持公办康复辅助器具服务机构改革转型,有条件的生产型单位转制为企业。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养服务机构。支持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和社区服务机构设立康复辅助器具展示间和康复辅助器具体验点,提高公众对辅助器具的认知。推进政府购买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优先保障孤残、困难失能老人和残疾人获得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服务。逐步建立以公益性服务机构为枢纽,以乡镇和社区老年人、残疾人服务中心为支撑,以社会化康养服务机构为补充的康复辅助器具基本服务体系,健全主体多元、覆盖城乡、方便可及的配置服务网络。(牵头部门:省民政厅,配合部门: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   (五)着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落实更加积极的创新人才培养和引进政策,提高创新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完善多学科人才聚合创新机制,培养造就一批优秀企业家、行业名师等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鼓励康复辅助器具研究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我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等人才工程和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设立康复辅助器具方面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落实国家康复辅助器具从业人员职业分类、国家职业标准、职称评定等有关政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残联分别负责)   (六)着力加强与先进地区合作。加强康复辅助器具产品与生产技术合作,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鼓励境内外企业和科研机构在我省设立研发生产机构,加快产业合作由加工制造环节向研发设计、市场营销、品牌培育等高附加值环节延伸。补齐技术短板、缩小技术和产品代差,推动建立产业引导基金,促进我省康复辅助器具产业迈向中高端。(牵头部门:省商务厅,配合部门: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省民政厅、省残联、长春海关)   三、政策支持   (一)落实税收价格优惠。符合条件的康复辅助器具企业可依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依法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康复辅助器具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相关规定,落实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企业同价政策。(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分别负责)   (二)强化企业金融服务。培育壮大创业投资和资本市场,提高信贷支持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专利保险。依托债券融资工具发行主体和项目储备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康复辅助器具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和资产支持证券,以及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研发适合康复辅助器具企业的金融产品。(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分别负责)   (三)加强财政资金引导。进一步发挥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将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纳入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相关财政以及新兴产业投资支持范围。通过奖励引导、资本金注入、应用示范补助等方式,支持非营利性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建设,以及具有良好示范效应、较强公共服务性质的康复辅助器具项目。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制,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有关政府采购康复辅助器具项目应优先采购国内产品。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吉林保监局《关于加快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关键零部件和重点新材料推广应用的政策意见》(吉工信办联〔2016〕48号),对符合条件的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给予优先支持。(牵头部门:省财政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吉林保监局)   (四)完善消费支持措施。进一步落实《吉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吉人社联字〔2016〕27号),制定我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适当增加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并确定全省辅助器具配置最高支付限额等具体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制定我省交通意外等人身损害事故中伤残人员安装假肢辅助器具管理的有关政策。推进医疗服务与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衔接融合,有条件的地区,将基本的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逐步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创新产品设计,将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纳入商业保险支付范围。(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部门:省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保监局、吉林银监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将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加强协调联动。建立民政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各级民政部门要协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及残联组织,做好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规划、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工商、质监、银监、证监、保监、统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局面。(责任部门:省民政厅等中省直有关部门)   (二)加强质量管理。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开展质量管理示范活动,鼓励企业建立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有关认证,加强质量安全培训,优化质量控制技术。开展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试点。完善服务回访制度,规范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工作。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预警和缺陷产品强制召回、产品伤害监测验证评估等工作,发布产品和服务质量“红黑榜”。全面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品制造、配置服务标准化建设,研究制定全省康复辅助器具标准体系。鼓励和支持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申报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培育发展省级康复辅助器具产品与装配服务质量检验机构。(牵头部门:省质监局,配合部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司法厅、省民政厅)   (三)营造良好环境。健全统一规范、权责明确、公正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和“信用吉林”网站作用,加强康复辅助器具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加强行业统计,健全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基础的康复辅助器具产业统计监测分析体系。充分发挥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协会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和业内标准、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交流、市场开拓等。(牵头部门:省工商局,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统计局、省民政厅、省残联)   (四)加大宣传引导。支持行业组织开展辅助器具博览会和产业创新评选活动,宣传康复辅助器具知识、推介康复辅助器具创新产品目录、科技成果及转化项目信息。加强对创新发展和品牌建设优秀企业的宣传报道,大力营造支持创新、重视品牌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老年人、残疾人、伤病人等康复辅助器具使用群体的宣传和引导,让伤残人员与社会民众拥有同样的平等福利,助推健康吉林建设,增进人民福祉。(牵头部门:省民政厅,配合部门: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残联)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意见贯彻落实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意见实施情况的督促落实,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欧宝体育   2017年9月9日
    2020-05-22 00:00:00 第1期
  •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7〕6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作为重点民生工程来抓   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体制机制逐步健全,资金投入逐年增加,对象范围不断拓宽,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困难群众得到了更多实惠。但也应看到,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财政增收放缓,基本民生保障任务较重;部分困难群体的保障水平与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还有差距;社会救助资源统筹不够,衔接有序、梯次救助的合力尚未形成。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部署要求上来,落实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工作思路,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优先安排,纳入各地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预算,抓好统筹,强化督导,切实承担起应尽的工作责任,编密织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突出重点,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困难问题   (一)提高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全部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改革,提高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比例。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思路,根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和照料护理需求,合理确定救助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一般可参照上年度当地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救助供养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遵循托底、适度原则,适时调整。建立健全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增长机制。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低保标准变化适时调整。   (二)加快建立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依托各地救助管理机构统一协调开展以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为主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并由村(居)委会妇女主任兼任未成年人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专干,到2020年形成监测、预防、报告、转介、处置五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持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继续在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残疾儿童脑瘫康复基地,到2020年实现每个市(州)建成1个,提高重病重残儿童康复护理水平。拓展“明天计划”,资助对象从机构内孤儿向社会散居孤儿延伸,资助范围从手术救助、脑瘫康复向医疗救助和综合康复延伸,逐步扩大救治病种。   (三)提升最低生活保障精准兜底能力。完善低保家庭贫困状况综合评估指标体系,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增强救助对象认定精准性和政策实施公平公正性。加强低保制度与就业联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通过企业吸纳或公益岗位安置实现就业或申报灵活就业的,按政策规定给予相应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岗位补贴。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防止物价波动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十三五”期间,城市低保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脱贫计划确定的最低指导标准,并适当提高补助水平。   (四)完善突发性急难事件应急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灾害救助处置机制和受灾群众救助发现机制,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安全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建立完善支持政策措施,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救灾工作。强化部门协同和宣传引导,切实保障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深入推进“救急难”工作,着力建立健全主动发现、快速响应和救助处置机制,对遭遇突发急难事件陷入生活困境的城乡居民给予快速、便捷和有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   (五)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大病保障政策。实施脱贫攻坚卫生计生支持计划,落实需手术治疗的28种疾病优惠政策,对贫困人口大病实行分类救治和先诊疗后付费结算机制,门诊统筹率先覆盖所有贫困地区,降低贫困人口大病费用实际支出。优先做好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和大病保险工作,对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落实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给予政策倾斜。拓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对经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和互补联动,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帮扶力度,形成困难群众大病保障合力。   (六)进一步加大其他相关救助力度。全面落实教育救助政策。逐步拓展救助项目和提高救助标准,对幼儿园、义务教育、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校等各阶段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孤儿、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按政策规定给予教育资助,确保经济困难家庭学生上得起学。加大住房救助力度。2017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4.8万户,改造各类棚户区11.5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0.8万户,切实保障住房救助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确保“住有所居”。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2017年援助5万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城镇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援助率保持100%,确保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全部纳入援助范围。加大农垦区困难群众救助力度,实现垦区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全覆盖。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做好城市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2017年,使40%的建档困难职工实现解困脱困。对特困职工群体实施兜底生活救助,确保特困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   三、完善机制,进一步形成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合力   (一)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吉林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社会救助工作。各地特别是各县(市、区)都要建立健全由政府牵头,民政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工作落实、政策落地。   (二)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逐步将核对部门覆盖到掌握车辆、户籍、证券、金融资产、工商、保险、公积金、税务、不动产、大型农机具等信息的部门,并明确部门职责。健全工作制度,规范核对流程,完善信息核对系统,为精准认定救助对象提供保障。   (三)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区、乡镇(街道)政务大厅或社会救助服务大厅设立综合办理窗口,安排专人负责受理、转办工作,扩大项目,完善流程,明确责任;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现各项救助项目在社会救助服务大厅办理,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积极推进救助项目、办理流程、运行机制、监管制度等标准化建设,提高“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规范化水平。   (四)健全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依托社区“网格化”管理机制,发挥基层组织、网格员、楼栋长、党员中心户的作用,形成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长四级联动主动发现机制。强化公安巡警、城管环卫、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的报告责任,发现困难群众救助需求,及时向公安机关、乡镇(街道)或相关救助机构报告,确保对困难群众救助需求及时发现、快速处置。   四、加大投入,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只增不减   (一)增加保障资金有效供给。各级财政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优先位置,确保政府投入只增不减。同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预算,及时拨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加快盘活存量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能。建立完善扶持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社会救助,扩大救助资源。   (二)建立县级财政为责任主体的资金保障机制。合理确定分工,强化县级财政部门的主体责任。县级及以下财政部门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身财力,做好基本民生支出安排,不留缺口。保障基本民生支出存在财力缺口的地区,原则上不得安排建设性支出,对已安排的建设性支出也要调整压缩用于弥补基本民生支出缺口。   (三)加大省级财政统筹力度。省级财政部门要统筹中央财政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与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并将财力向县(市)倾斜。在分配资金时,适当加大对财力薄弱、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重点向困难人口多、保障基本民生支出压力大的地区倾斜,向资源能源型困难地区倾斜,着力解决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的基本民生保障问题。同时,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县级财政部门做好基本民生支出安排。   (四)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要推进资金使用管理公示公开,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建立完善基本民生资金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防止“跑冒滴漏”。及时跟踪基本民生政策调整,合理确定基本民生财政补助标准,研究改进经费管理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资金申请的便捷性和发放的及时性。资金分配与各地落实民生政策成效挂钩,向基本民生保障工作成效突出地区适当倾斜。   五、优化服务,确保困难群众享有公平公正的社会救助   (一)提升社会救助服务专业化水平。加强社会救助相关机构、服务大厅(窗口)和经办服务队伍建设,逐步实现根据社会救助工作量科学确定各级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加强乡镇公共服务职能,落实社会救助制度,维护农民工、困境儿童等特殊人群和困难群体权益。加强基层经办服务人员教育培训,积极推进社会救助服务岗位人员社工化,提高管理服务人员政策理论和专业化水平。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引导社工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服务,推动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专业化发展。   (二)提升社会救助服务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和专项救助的信息系统,充分利用政府“一张网”,推进各项救助信息系统间及与其他社会保障信息系统间的信息共享。逐步推进扶贫开发信息网络与其他救助制度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推进精准扶贫、精准救助。探索建立社会救助服务信息库,为建立健全梯次救助模式奠定基础。积极推进“互联网+社会救助”的深度融合,依托政府政务系统,通过大数据共享平台和延伸到村(社区)的手机终端,建立横跨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纵向连接各乡镇(街道)、村(社区)的信息共享网络,形成“一网覆盖”、部门互通、快捷方便的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体系。   (三)提升社会救助规范化水平。坚持以法治化引领规范化,完善规章制度,优化办事流程,强化公开公示,落实依法办事。坚持以标准化引领规范化,加快推进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做到有标准可依、按标准办事、依标准考核。坚持以社会化推动规范化,引进社工等专业化服务的理念标准、方式方法、评估监管,优化管理服务。坚持以信息化助推规范化,增强数据准确性、流程有序性、管理科学性,提升服务效能。进一步完善管理服务规章制度,规范投诉举报、巡查督查制度,实现社会救助监管内部机制常态化;主动接受审计、纪检、检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社会救助公平公正、阳光透明。各地要抓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各项业务的统筹实施,进一步摸清情况,找准问题,明确对策,推动精准施救,精准发力。要加强政策目标考核管理评价,做好政策落实综合督导检查,推动工作有效落实。省政府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列入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任务,进行督查考核。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7年8月4日   
    2020-05-22 00:00:00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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