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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
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7〕5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减少、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巩固全省职业资格改革成果,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和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激发和释放改革红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进一步做好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决杜绝已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变相恢复
2014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分七批取消了434项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前公布429项,另外5项需提请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后再公布取消),我省已按批次及时进行了清理,并取消了我省自行设置的全部(7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坚持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四个取消”原则,即取消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的准入类职业资格,按程序提请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取消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取消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减少和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政策措施,对国务院已公布取消及我省已公布取消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其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审批、资质审核及开工、开业许可、行业准入等事项的前置条件。调整为水平评价类的职业资格不再实行执业准入控制,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
要加强跟踪督查,确保清理到位,防止反弹或变相恢复。国务院已公布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中,实施部门为国务院部门(机构)的,由我省对应部门(机构)负责跟踪督查(详见附件1),我省已公布取消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由设置部门负责跟踪督查(详见附件2)。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自行新设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二、建立我省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实施情况,及时制定我省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在吉林政务服务“一张网”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开展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要建立调整更新机制,对目录清单进行适时调整、动态更新。逐步构建科学设置、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全省职业资格框架和管理体系。
三、推动行业组织承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推动行业组织有序承接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落实国家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制定不同职业技能等级享受相应的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就业创业等补贴政策。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推动由企业和行业组织自主开展技能评价。做好职业资格制度与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的衔接,落实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的职称、学历比照认定制度,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四、妥善处理已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后续工作
对已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各地、各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分类妥善处理后续工作,做好政策衔接,确保社会稳定。对国务院公布取消前已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受理报名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要根据考生意愿,或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或退费;对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要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后续工作;对按“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要兑现招生条件,在学生毕业时按规定授予“双证书”。对调整资格类别、评价方式或与其他职业整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要按调整、整合后的有关规定实施。对取消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继续作为能力水平的证明。
五、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职业资格违法违规行为
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要落实各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分工合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职业资格管理。
职业资格鉴定考试管理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严格落实“考培分离”“鉴培分离”,健全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严格证书发放管理,确保职业资格证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将职业资格证书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审批、资质审核及开工、开业许可、行业准入等事项前置条件的部门,要严肃查处职业资格证书挂靠、寻租等行为,继续推进职业资格“挂证”行为清理整顿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畅通公众监督渠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或信箱,强化社会监督,对督查发现、媒体反映、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及时回应,认真调查核实,对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六、优化服务,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职业资格是当前技能人才评价的主要载体,与技能人才培养培训、选拔使用、激励保障、认定统计等工作紧密相连。相关职业资格取消后,对应的职业岗位和标准要求并未取消,而是不再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评价。要积极探索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的衔接。要在科学设置、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国家职业资格框架和管理服务体系内,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等技术手段,依托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和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监管平台,加强职业资格信息化管理和服务,畅通社会服务渠道。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遏制乱设职业资格、乱发证和“挂证”问题的反弹,巩固和深化改革成果,持续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推进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省政府将定期开展审计、督查,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到位的,进行限期整改;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坚决严肃问责。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7年7月14日
2020-05-22 00:00:00
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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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创新
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7〕5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补齐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7号),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新格局
(一)健全分级分类投入体制。
1.建立健全政府投入机制。明确省、市、县三级政府事权和投入责任,构建事权清晰、权责一致、省级统筹、市县两级负责的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体系。对农村道路等没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和农民参与。在中央财政给予支持的公共服务领域,可根据行业特点和成熟度,探索开展“强制”试点。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领域,项目一般有现金流,市场化程度较高,PPP模式运用较为广泛,操作相对成熟,各地新建项目要“强制”应用PPP模式,中央财政将逐步减少并取消专项建设资金补助。对农村供电、电信等以经营性为主的基础设施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对贫困地区和重点区域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完善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2.逐步增加财政投入。优先保障财政对农业农村的投入,相应支出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国家和省级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领域,确保力度不减弱、总量有增加。统筹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等各类资金,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3.整合现有涉农资金渠道。积极支持市(州)、县(市)政府以规划为依据,整合不同渠道下达但建设内容相近的资金,形成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合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创新政府投资支持方式。
4.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无偿提供建筑材料等多种方式支持公路、供水、通信、电力、防洪、灌溉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5.设立建设和养护基金。鼓励市(州)、县(市)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鼓励市(州)、县(市)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特许或委托经营等渠道筹措资金,设立不向社会征收的政府性农村基础设施维修养护基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农委、省林业厅)
6.科学合理发行地方债和企业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改制和市场化融资,重点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倾斜。省级政府发行一般债券支持农村道路建设,发行专项债券支持农村供水、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探索发行县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集合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农村供电、电信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吉林银监局)
(四)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
7.支持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按照“公益性项目、市场化运作”理念,大力推进PPP和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模式,加强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和引导具备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涉农社会组织、公益性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承接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结合农村、农民需要,加大现代农业示范区农村公益事业由公共财政负担的比例。对整体打包的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探索建立运营补偿机制,保障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支持在符合条件的农村基础设施项目中推广运用PPP模式。对于符合要求的农村基础设施PPP项目,省级财政将给予地方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
8.对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用电、用地等方面优先保障。保障农村基础设施用地需求,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保障用地需求。对农村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特别是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做好用地审批服务,纳入绿色审批通道,加快用地审批速度。(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能源局)
(五)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
9.坚持执行和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加强宣传教育,发挥农民、村级组织和各种新型经营主体在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筹资筹劳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筹劳开展村内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0.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示制度。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监督作用。继续推行项目建设公示制度,增加受益群众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11.支持贫困地区群众直接参与重大生态工程建设。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投入,加强生态建设管护力度,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选聘部分人员成为生态护林员,把当地部分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转为生态保护人员。(责任单位:省林业厅)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2.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金融机构要结合各自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强化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发挥农业银行面向“三农”、商业运作的优势,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鼓励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积极开展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提升辖内银行业涉农服务效率,有序推进民营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发起设立。大力发展普惠金融,不断提升“三农”金融服务水平。(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省农发行、省国开行、省农行)
13.持续加大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力度。继续支持棚户区改造,深入推进房地产去库存,全力支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继续支持水利、农村路网建设,积极支持纳入172项重大水利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松花江流域综合治理和黑臭水体整治项目。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农村公路项目,积极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省农发行、省国开行、省农行)
14.优化信贷政策。按照“宜省则省、宜市则市、宜县则县”原则,各金融机构与省内各级政府沟通对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多元化融资政策,针对公益性为主没有收益的、有一定收益的和经营性为主的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分别制定政策。结合特色小城镇建设创新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特色小(城)镇建设促进脱贫攻坚的意见》(发改规划〔2017〕102号),将特色小镇作为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切入点,运用开发性金融理念创新设计投融资模式,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在贷款品种、担保方式、项目形式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加快审查审批,开辟绿色通道。(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省农发行、省国开行、省农行)
15.提高建设主体综合融资能力。推动保险公司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服务。建立并规范发展融资担保、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增信机制,提高各类投资建设主体的融资能力。支持将收益较好,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农村基础设施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一步拓宽农村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吉林保监局、吉林银监局、省农委)
16.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机制,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加强工作考核;建立农村信用信息采集共享长效机制,有效整合各部门掌握的农村信用信息,健全信息共享应用机制;开展农村信用评价,指导金融机构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做好信用户、信用村(镇)评定工作,加大对诚信主体支持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有效提升农户信用意识。深入实施“信用吉林”工程。健全诚信机制,建立农村信用领域异常信用记录和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纳入全国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金融办、吉林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
(七)强化国有企业社会责任。
17.推动国有企业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输配电企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加大对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电信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根据“中央资金引导、地方政策支持、企业为主推进”原则,利用政府财政补贴资金充分带动企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推动我省农村及偏远地区宽带网络建设,2018年底前,实现全省行政村通光线宽带。鼓励其他领域的国有企业拓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引导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通过帮扶援建等方式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能源局、省国资委、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电力公司)
(八)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援建。
18.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建设。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包村包项目等形式,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发挥社会组织会员优势、专业优势,集中力量、资金,联合会员企业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国内外机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依托公益捐助平台,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筹资筹物。扎实推进我省延边州与浙江省宁波市以及省内长春市与白城市、吉林市与白山市扶贫协作,加快贫困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扶贫办)
19.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继续强化宣传培训、纳税辅导,分级负责,落实到位,充分利用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载体,拓展宣传渠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有效普及政策信息,使企业和个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跟踪政策落实进程,定期统计分析税收政策的数据信息,开展政策效应分析。定期开展执法检查,问责政策落实成果。对符合税法规定的捐赠支出部分允许税前扣除,鼓励、引导、支持企业和个人对农村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捐赠,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服务。(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完善建设管护机制
(九)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机制。
20.落实建设养护资金。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及人员基本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长效机制。推动采用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企业、社会资本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鼓励采取出让农村公路冠名权、广告权、绿化经营权等多种方式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发展。通过开展农村公路惠民工程及“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与考评工作,推动县级政府落实农村公路建养主体责任,完善建养机制,考评结果纳入省对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加快农村供水设施投融资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
21.明确各级政府事权和投入责任。采取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和农民投入为辅的投入机制,建立中央支持、省级统筹、县级负责的投入体系,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引导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供水设施建设。同时,通过引导社会资本、利用金融贷款、发行专项债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22.明晰供水基础设施产权归属。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规模较大的农村集中供水基础设施,由县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规模较小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资产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单户或联户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受益农户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或依据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由产权所有者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23.引导农村供水设施产权交易。在不影响工程用途的前提下,政府鼓励开展农村供水设施产权交易,通过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多种方式将一定期限内的管护权、收益权划归社会投资者。推进国有供水企业股份制改造,引入第三方参与运行管理。(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十一)完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管理体制。
24.探索建立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统一管理体制。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城乡生活污水“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集中处理与“分户、联户、村组”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模式,推动农村污水处理利用。完善农村垃圾“户分类、村组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处理”集中处置与“户分类、村组收集、乡镇(或村)就地处理”分散处置相结合的模式,推动农村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建立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后期运营维护和日常保洁长效机制。以农村厕所改造为重点,实施中鼓励引导具备条件的村庄采取切合实际的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改厕模式,实施整屯、整村、整镇整体推进。(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
25.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作,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2000个。力争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5%。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畜牧局)
(十二)推进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
26.加快建立规范的现代电力企业制度。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网投资业务,赋予投资主体新增配电网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鼓励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以及混合所有制等方式开展农村售电业务。鼓励通过公私合营或者民营独资等形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及运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清洁能源项目和分布式并网工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国资委)
(十三)鼓励农村电信设施建设向民间资本开放。
27.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创新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具备许可资格的民营企业在长春试点地区开展宽带接入网业务,鼓励民营企业以资本入股、业务代理、网络代维等多种形式与基础电信企业开展合作,参与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适时向国家申请扩大省内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范围,深入推动农村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发展和业务服务的水平提升。(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十四)改进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方式。
28.优化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涵盖需求决策、投资管理、建设运营等全过程、多层次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综合评价体系。对具备条件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定向委托、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选择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建设监理、效益评价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9.强化监督管理。建立绩效考核、监督激励和定期评价机制。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推动政府投资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和媒体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健全定价机制
(十五)合理确定农村供水价格。
30.严格执行水价管理制度。贯彻落实《 欧宝体育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3〕6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实行有偿供水、水量收费、定额管理。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进农村供水价格改革,对供水工程进行水价调查、测算和核定,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水价,强化水费计费。(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水利厅)
31.细化农村供水计费标准。实行农村供水价格实施水价两部制核算机制,即固定费用(包括折旧、大修理等费用)实行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核算,运行维护费用按供水量实际发生核算,保证平均价格水平控制在当地城市居民用水价格以下。对实际计提的折旧、修理费用不足以满足更新改造资金的部分,由当地政府建立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予以支付。(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水利厅)
(十六)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
32.探索建立农户缴费制度。加强先行先试,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综合考虑污染防治、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建立农户付费、村集体补贴、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参与投资建设。积极探索引入市场机制,采取PPP模式和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解决资金筹集和后期运行维护的问题,保障运营单位获得合理收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33.完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费用调整机制。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农村垃圾处理费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和具备条件的村集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单位给予合理补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十七)完善输配电价机制。
34.合理安排电价制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和要求,推进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工作,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输配电价水平。继续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落实好“两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政策,加快农村电网改造,支持农村经济发展。(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能源局)
(十八)推进农村地区宽带网络提速降费。
35.加快通信建设和升级改造。加快农村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降低网络资费。开展全省行政村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情况调研普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2017年底前,力争实现农村家庭宽带接入能力提升到20Mbps以上占比达到99%;扩大4G网络覆盖广度和深度;指导各基础电信企业合理优化套餐,创新产品,2017年底前,实现全面取消手机国内长途和漫游费。(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四、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规划引导。
36.编制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87号),促进多规合一,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和实用性。(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完善相关法规规章。
37.推进相关法规规章修订工作。逐步完善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相关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度等,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投资环境。推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法规规章修订工作,为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创造条件。(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法制办)
(二十一)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38.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各市(州)、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本辖区内国有林区、林场、垦区等基础设施建设,探索新渠道,找寻新路径。县级政府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护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政府)
(二十二)加强部门协作。
39.强化部门分工协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统一思想,分工协作,形成合力,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定期督察、强化问责,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各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政府)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7年7月25日
2020-05-22 00:00:00
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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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支持
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
吉政办发〔2017〕6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2016年7月,按照省政府部署,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61号),决定在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在总结8个县(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为支持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打赢脱贫攻坚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支持双辽市等7个县(市、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点目标
通过试点,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激发试点县(市、区)内生动力,支持试点县(市、区)围绕突出问题,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二、试点范围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范围为7个省定连片特困地区县(市、区),即双辽市、柳河县、长白县、白城市洮北区、洮南市、长岭县、图们市。
三、资金范围
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是省、市、县三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省级财政涉农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农业产业化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资金除外)、农业技术推广补助资金、农业机械化补助资金、畜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动物防疫、畜产品质量安全、财政贴息、畜禽品种培育方面资金除外)、秸秆饲料开发利用补助资金(用于秸秆养畜实验、青贮玉米种植实验方面资金除外)、林业保护与发展资金(林业产业发展部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维护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水产项目补助资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山洪灾害防治补助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部分)、农村改厕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补助资金、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资金(支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解决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方面特殊困难资金部分)、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旅游景区内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产业化经营财政补助项目资金部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县市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发挥防洪防汛作用的农田基础设施补助资金部分),共25项。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省级新增专项资金涉及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也要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
四、资金使用要求
(一)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县(市、区)使用时必须用于与贫困人口脱贫紧密相联的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必须要与脱贫成效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
(二)试点县(市、区)要积极探索开展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创新,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设立特色产业基金等有效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杠杆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在选择扶贫项目时,要充分尊重贫困群众的意愿,积极推广群众民主议事决策机制,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性高、意愿强烈的扶贫项目,有条件的可吸收贫困村、贫困户代表参与项目评选和建设管理。
五、工作措施
(一)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省级在分配时要进一步向试点县(市、区)倾斜,将脱贫攻坚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资金总体规模有增幅的,用于试点县(市、区)及贫困人口的资金增幅原则上不得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资金分配原则上采用因素法,重大投资项目可实行项目法,属于不均衡性、阶段性建设任务的项目,可按照建设任务和补助标准分配。
对一般转移支付,要明显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提升试点县(市、区)财政保障能力。
(二)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省级仍按照原渠道下达,但不得限定资金在试点县(市、区)的具体用途。试点县(市、区)可根据本区域脱贫攻坚的实际需要,自主整合并确定项目。
(三)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修订资金管理办法及各项制度,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涉及的资金分配向试点县(市、区)倾斜的具体政策予以明确,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
(四)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省级财政涉农资金,与国家资金项目配套使用的,须优先用于国家配套项目建设。
(五)省政府绩效考评组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绩效考评时,要本着“实事求是、简便易行、公平合理”的原则,遵从三条标准:一是省政府有关部门应拨付的资金是否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二是因试点县(市、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导致省政府有关部门年度绩效计划内的项目指标无法执行时,省政府有关部门须在考评过程中现场向考评组提供试点县(市、区)上报的资金统筹整合通报材料,无法执行的项目指标将不加分,也不减分;试点县(市、区)以外的其他项目指标仍按绩效考评赋分标准正常赋分。三是因试点县(市、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导致年度绩效计划项目指标任务量增加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年度绩效考评时,对已备案的绩效计划指标根据绩效考评赋分标准正常考评;对新增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将不加分也不减分。
(六)省政府涉农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在组织各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时(与国家资金项目配套使用的除外),可不将整合资金试点县(市、区)纳入评价范围。省对试点县(市、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可作为分配纳入统筹整合使用各项财政涉农资金的依据。
(七)对2017年资金,已下达到试点县(市、区)并且项目已经启动的,或资金未下达但项目已经国家或省批复且按照规定试点县(市、区)已经启动的,按原方式管理;资金未下达或资金已下达到试点县(市、区)但项目尚未启动的,按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要求管理。
六、职责分工
(一)省政府部门职责。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负总责,重点抓好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解决突出重大问题。省政府有关部门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政策制定、政策解读、权力下放、指导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1.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指导试点县(市、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总结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和做法;牵头对试点县(市、区)统筹整合使用资金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2.省财政厅职责:会同相关部门修订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支持试点县(市、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具体要求;协助相关部门在分配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时,贯彻落实向试点县(市、区)倾斜的要求;对试点县(市、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情况实施财政监督。
3.省政府涉农资金项目管理部门职责:配合省财政厅修订资金管理办法,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分配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时,落实向试点县(市、区)倾斜的要求,不得因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而减少或变相减少对试点县(市、区)的支持。
4.省审计厅职责:对试点县(市、区)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及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各地探索实践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给予支持。
(二)试点县(市、区)职责。
试点县(市、区)作为实施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建立试点县(市、区)政府为主、部门联动、各负其责的工作协调推进机制,抓好落实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对资金管理、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负全责。深入研究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解决问题的新办法。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资金整合作用,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具体职责:
1.科学编制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对规划确定的重点扶贫项目和建设任务,加强项目储备,完善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对项目库中的项目,预先做好项目评估等工作,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做到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将脱贫攻坚规划与行业专项规划有效衔接,保障按计划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确保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用于与贫困人口脱贫紧密相联的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行业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应当区分具体情况研究处理,原则上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
2.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和各专项规划,在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用途内,提出包括主要目标和具体建设任务在内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备案。考虑到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规模为测算数,允许试点县(市、区)根据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情况对方案的资金规模做本年度最终调整,并于10月底前将调整情况重新备案。同时,按照最终备案的使用方案,分别向统筹整合资金所涉及的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资金使用情况(包括:省政府有关部门名称、收到的专项资金名称及资金规模、整合后减少或增加的项目名称及任务量等),作为省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监督问责、绩效考评的依据。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要详实具体,分年度提出脱贫目标、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规模、筹资方式、绩效目标、时间进度,分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年度项目投资计划、项目预期效益、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责任单位、完成时限等内容,统筹安排好本年度相关涉农资金。
3.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具体办法,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绩效评价等。试点县(市、区)在收到上级下达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后,要区分省、市级各类资金并详细记录预算指标来源,根据经报备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安排预算,将调整后的预算下达给实际使用单位,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在预算指标账中记录有关资金用途调整情况,并相应做好预决算说明和解释工作,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根据资金实际投向,确定相应的责任部门,责任部门围绕脱贫攻坚任务目标,根据行业规范及要求具体实施项目和使用管理资金并对资金绩效负责。
4.按照备案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实施项目,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发挥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最大效益。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一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对试点县(市、区)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拨付进度,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定期调度并进行通报。 统筹整合使用资金项目竣工后,及时进行竣工决算。
5.在本地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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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31日
2020-05-22 00:00:00
第2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