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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
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7〕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7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石化产业优化产能结构、规范产业布局、推进绿色发展、增强创新能力和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化解过剩产能
(一)严控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等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违规办理项目备案(核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和新增授信等业务,符合政策要求的先进工艺改造提升项目应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发改产业〔2014〕2208号)的新建炼化项目不得违规建设。(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省能源局)
(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以国家最新公布为准)要求,对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产能,充分利用安全、环保、节能等法律手段,以及差别化电价、水价等经济措施,推进落后产能退出,为先进产能创造更大市场空间。(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能源局、省物价局、各市州政府)
二、统筹优化产业布局
(三)重点支持吉林市、松原市两大化工园区,以规划为引领,保障原油资源,优化炼化结构,提升百万吨级乙烯供给能力,解决烯烃资源短缺问题,延伸乙烯、丙烯产业链条,提高石化产品精细化工比率,积极争取国家智慧化工园区试点。培育长春长东北生物化工产业园区、四平生态化工产业园区等化工特色园区,提升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依法做好综合评估、信息公开,完善化工园区监控、消防、应急等系统平台,推动信息共享,形成具有发展潜力和竞争实力的特色产业园区。(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经合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及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优化化工园区用地布局,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约束,推进化工园区规划环评、水资源论证全覆盖,推行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将化工园区用地布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统筹考虑,保障化工园区用地需求。(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
(五)利用俄罗斯等国和内蒙古等地区煤炭资源,按照环境准入条件,规范有序推进珲春市、大安市建设煤制油、甲醇、烯烃等清洁高效新型煤化工项目。(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安监局、省环保厅)
三、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六)认真落实汽柴油质量升级任务,鼓励炼油企业建设加氢裂化、连续重整、异构化和烷基化等装置。支持炼油企业实施炼油和乙烯技术改造,优化炼化结构,提升二次加工能力,适当提高俄油加工比例,降低柴汽比,提高炼化一体化水平。(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
(七)利用清洁生产、智能控制等先进技术改造提升现有生产装置,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减少排放。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项目进口设备,积极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长春海关)
(八)实施石油、煤炭、生物质原料路线多元化发展,增强烯烃、芳烃等基础产品供给能力,支持地炼企业增产丙烯,重点研究烷基化、芳构化、加氢改质等清洁油品生产技术,利用内蒙古地区煤制甲醇原料建设甲醇制烯烃项目,支持研发生物质原料制合成油、天然气及产业化项目。围绕合成树脂、合成橡胶、特种纤维、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大力开发高端化、差异化、个性化产品。(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
四、促进安全绿色发展
(九)积极推进实施城镇人口密集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指导企业制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确保城市建成区内从事危化品仓储经营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进入化工园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和规划环评约束,关闭清退不符合要求的化工园区、化工品储存项目。(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鼓励石化企业积极参与国家能效“领跑者”评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升级,逐步完善企业节能标准体系。(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一)全面开展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加快完成石化行业基础调查与重点污染源筛选、严格落实技术政策体系和排放标准。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的相关要求。(责任部门:省环保厅)
(十二)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督促企业建立挥发性有机物信息管理平台,细化工作程序、检测方法、检测频率、泄漏浓度限值、修复要求等要素,对易泄漏环节制定针对性改进措施,通过源头控制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积极鼓励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责任部门:省环保厅)
(十三)全面推行高浓度难降解污染物清单管理,对产生高浓度难降解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严格环境准入标准,对水环境容量低、环境敏感的区域禁止新建产生高浓度难降解污染物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搬迁。(责任部门:省环保厅)
(十四)加强水污染防治新技术的推广和使用,推进国家重大水专项中治理高浓度难降解污染物治理技术的推广,加快科技成果在污染防治中的转化,鼓励推行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推进重污染行业企业的第三方治理。(责任部门:省环保厅)
(十五)将产生高浓度难降解污染物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国控重点监管企业名录中,企业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实时监控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排污单位及时公布企业生产和污染物排放信息,接受全社会监督。依法严厉查处超标、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责任部门:省环保厅)
五、健全完善创新体系
(十六)推进企业联合高校、研发机构以国家和区域石化产业发展的重大需求为导向,围绕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的关键环节联合攻关,发挥“两所五校”技术引领作用,继续实施“长白山学者计划”和“长白山技能名师计划”,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十七)发挥碳纤维等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院士工作站作用,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系,鼓励产业公共技术平台为企业服务,整合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加快化工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责任部门:省科技厅)
(十八)大力发展化工新材料,围绕航空航天、国防军工、电子信息等高端需求,支持玄武岩纤维、聚酰亚胺纤维复合材料及制品,聚醚醚酮等工程塑料研发及应用,依托我省生物质资源和汽车产业优势,重点发展可降解生物基材料,汽车轻量化复合材料,中空纳滤膜、聚乙烯缩丁醛等功能性膜材料。(责任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六、推动企业兼并重组
(十九)引导助推我省石化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产业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和竞争力,盘活闲置产能,支持企业并购重组,支持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稳妥开展并购贷款,鼓励中央企业参股民营企业,与地方共建产业园区。(责任部门:吉林证监局、吉林银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十)支持石化企业并购重组项目与上市公司进行嫁接,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降低融资成本。(责任部门:吉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七、修订完善产业政策
(二十一)完善石化行业安全、环保、节能、职业卫生标准,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责任部门:省质监局)
(二十二)深入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落实《吉林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将国家电网公司之外的存量配电网资产纳入试点范围,支持吉化公司、吉林油田等重点石化企业建设、运营增量配电网。(责任部门:省物价局、省能源局)
(二十三)积极推动吉化公司、吉林油田等石化企业与发电企业开展电力市场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石化企业开展区域电网试点和增量配电业务。(责任部门:省能源局)
(二十四)石化企业自备燃煤发电机组符合环保等要求的,在按规定承担并足额缴纳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的条件下,自用有余的上网电量可与公用燃煤发电机组同样享受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促进石化行业自备电厂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责任部门:省物价局、省环保厅、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八、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二十五)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将对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石化产业技术改造、高端产品发展、绿色安全生产、智能制造试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科技研发工作的项目予以积极支持。(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环保厅)
(二十六)按照深化税制改革要求,落实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各项措施,清理规范相关收费基金。建立化工新材料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鼓励首台套、首批次应用。(责任部门:省地税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十七)支持石化产业环保节能改造,引导金融机构实行有扶有控的差异化信贷政策,大力发展能效贷款、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排污权抵押贷款、碳排放权抵押贷款等绿色信贷业务。(责任部门: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
九、强化监督检查管理
(二十八)按照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严格审查、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予许可。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和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制度,督促和指导建设单位落实环评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依法责令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停产整顿、关闭退出。(责任部门:省质监局、省环保厅、省安监局)
(二十九)加大环境执法监察力度,加强污染物在线监测,严肃追究规划环评违法责任,适时组织对化工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核查,将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化工园区规划环评落实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督察。(责任部门:省环保厅)
(三十)依法查处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强化稽查选案、确保重点稽查,对经检查被认定有偷逃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纳入“黑名单”并对外公布,实施联合惩戒。(责任部门: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7年2月3日
2020-05-22 00:00:00
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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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中医药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7〕1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中医药发展“十三五”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7年2月16日
吉林省中医药发展“十三五”规划
“十三五”时期是吉林全面振兴发展的攻坚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时期。中医药作为我国独特的卫生资源、潜力巨大的经济资源、具有原创优势的科技资源、优秀的文化资源和重要的生态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推进中医药振兴发展,更好地为建设健康吉林服务,为吉林全面振兴发展服务,根据《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中医药发展“十三五”规划》、《中共吉林省委 欧宝体育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加快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32号)、《 欧宝体育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中医药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6〕10号),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十二五”期间中医药发展取得的成就。
“十二五”期间,吉林省中医药工作抓住振兴发展的战略机遇,坚持融入卫生工作大局和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凝聚行业内外力量,中医药事业获得长足发展,形成了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发展的新格局。
中医医疗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全省有县以上公立中医医院68家,每万人口公立中医医院床位数增加到5.1张,国家级重点专科增至45个,建设省级重点专科234个。全面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中医药综合服务区、便民中医馆646个,基层中医药服务环境得到大幅度改善。全省62%的县(市、区)已创建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长春市、四平市、松原市被评为全国地市级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在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中西医同步推进,充分发挥了中医药特色优势。13家综合医院和2家妇幼保健院成为全国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
中医药科研能力进一步提高。取得国家“973”“863”课题3项,国家传染病防治重大科技专项1项,重大新药创制专项13项,省“双十工程”支持中医药项目30项,中医药项目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现有国家级科研平台30个,省级科研平台183个。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成效显著,中风病、冠心病研究处于全国先进水平。吉林省创新医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取得进展。我省人工种植人参进入食品试点获得国家批准。
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刘柏龄教授获评第二届“国医大师”。评选表彰“第三批省名中医”30名,吉林省基层优秀中医100名。扎实开展“真中医”人才培养工程,实现国家、省、市、县、乡中医药师承教育全覆盖,中医药传承工作成效明显。建设国家和省级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33个、国家级基层名老中医工作室6个、全国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2个,编撰出版“吉林名中医丛书”。同步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建设国家级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2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增至27个,建设省级中医药重点学科38个。加强各级各类中医药人才培养,举办继续教育项目296项,总计培训55681人(次)。长春市、吉林市被确定为国家级中医类别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全省卫生机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中药师(士)11385人,比“十一五”末增加1904人,每万人口中医执业(助理)医师3.34人,比“十一五”末提高25.56%,中医药人才在保障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作用持续增强。
中医药文化科普宣传和文化建设取得新成绩。举办各类中医药科普活动近600场,与长春电视台创办《活到100岁》中医药宣讲栏目,受益群众达百万人。建设国家级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2个。吉林省中医药博物馆建成并投入使用。连续举办了中国长白山健康养生文化论坛。开展我省公民中医养生保健素养调查。中国中医药报驻吉林记者站年度考评在全国持续排在前列。
中药资源和产业实现可持续快速发展。2015年出台了《 欧宝体育办公厅转发省工业信息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中药材保护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5〕42号)。中药资源普查试点工作连续三年纳入省政府重点工作,在全国率先实现县域中药资源普查全覆盖。2个种子种苗繁育基地和种质资源库建设初见成效,完成1个中药原料动态监测信息与服务省级中心和2个监测站建设任务。2015年,全省规模以上中药企业工业总产值达到1304.6亿元,连续十余年居全国首位,以中医药为主的医药健康产业已成为吉林省支柱产业。
民族医药得到大力发展。《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发展朝医药条例》得到有效贯彻,成立了中国民族医药学会朝医药分会,延边州7家县级中医医院全部加挂了朝医医院的牌子,设置了朝医科,开展省级民族医重点专科建设工作,开展了10项朝医药标准研究制定工作,2个朝医药学科被评为国家中医管理局重点学科,中医(朝医)医师资格考试列入国家执业医师考试序列。加强蒙医药建设,出台了《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蒙医药管理条例》。加强了满医药文化研究,清代宫廷医疗保健经验研究室被确定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
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得到拓展。实施中医“治未病”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初步形成了区域中医“治未病”服务模式。开展中医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试点工作,加强了县级中医院中医老年病科建设,探索建立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模式。积极推进中医药健康旅游试点工作。
中医药对外服务取得新进展。深入开展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长春中医药大学被教育部批准为“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培养院校”。承办了“21世纪人类与健康国际研讨会”、首届中医手法国际学术大会、国际人参大会。根据长吉图一体化的区域发展战略,开展了对俄、韩、朝中医药交流。
中医药行业治理能力进一步提升。中医药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全省9个市(州)、60个县(市、区)全部成立了中医药管理局。建立了省级卫生计生工作与中医药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工作机制。通过建立执法队伍、开展人员培训、严格准入制度、调整和下放审批权限、推进“六五”普法、督查专项工作等措施,加强中医药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标准化建设,开展行业治理。
“十二五”时期是吉林省中医药发展进程中具有历史意义的时期,规划目标基本实现,主要指标全部完成,中医药步入了振兴发展的快车道。
(二)“十三五”中医药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当前,中医药发展站在更高的历史起点上。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明确要求,要着力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坚持中西医并重,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努力实现中医药健康养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中医药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6〕10号),将中医药发展摆在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位置。人民群众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激发出的多层次多样化健康服务需求,将进一步释放中医药健康服务的潜力和活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健康吉林建设,迫切需要在构建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制度中发挥中医药的特色作用。中医药注重整体观、追求天人合一、重视治未病、讲究辨证论治,符合当今医学发展的方向,适应疾病谱的变化和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为中医药振兴发展带来广阔前景。中医药以其绿色生态、原创优势突出、产业链长、促进消费作用明显的特点,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在国家加快发展大健康产业、振兴东北、建设长吉图先导区的背景下,吉林省地处我国北药资源宝库长白山核心区,是国家重点建设的现代中药基地和创制药物孵化基地,中药产业在全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省政府把以现代中药为主体的医药健康产业确定为重点培育的产业。同时,我省已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中医药管理体系,初步形成了中医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六位一体”的全面发展格局,中医药具有快速发展的潜力。
“十三五”时期,中医药发展处在能力提升推进期、健康服务拓展期、参与医改攻坚期和政策机制完善期,还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制约我省中医药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问题依然存在,与实现人民健康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还存在差距。全社会对中医药的认知还不能完全与大健康理念相适应,中医药服务体系、模式和机制还不能完全与人民群众的需求相适应。城乡、区域之间中医药发展不平衡,符合中医药发展规律的继承与创新不够,中医药人才培养和使用还不能满足事业发展的需要,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发挥不明显,影响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和中医药服务的可得性和可及性。面对新的形势和机遇,需进一步树立中医药健康服务的理念,进一步提高中医药资源利用、中医药创新、中医药服务、中医药治理等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中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中西医并重,充分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以推进继承创新为主题,以中医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中医药发展水平和服务质量为中心,以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体制和政策机制为重点,以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为根本,以增进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为目标,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实施中医药强省战略,促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协调发展,推动全省中医药振兴发展,提升中医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为健康吉林建设、为新一轮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做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继承创新,增强发展实力。把继承创新贯穿中医药发展,正确把握继承和创新的关系,坚持中医药原创思维,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方法,推动中医药理论与实践不断发展。
坚持统筹协调,凝聚发展力量。统筹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全面协调发展,注重城乡、区域、国内国际中医药协调发展,推动中西医协同发展,促进中医中药协调发展,不断增强中医药发展的整体性和系统性。
坚持深化改革,增强发展动力。在构建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制度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独特作用,完善政策和机制,强化政府在提供基本中医医疗服务中的主导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发挥市场在中医药健康服务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坚持特色优势,提升发展质量。充分体现特色,全面继承发扬中医药理论、技术和方法。充分发挥优势,坚持在治未病中发挥主导作用、在重大疾病治疗中发挥协同作用、在疾病康复中发挥核心作用,不断拓展服务领域。
坚持以人为本,共享发展成果。以满足人民群众中医药健康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中医药发展为了人民,中医药成果惠及人民,增进人民健康福祉,保证人民享有安全、有效、方便的中医药服务。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实现人人基本享有中医药服务。中医药发展的政策与机制更加完善,中医药管理体系和依法治理体系得到巩固和加强;中医药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中医药服务可得性和可及性明显提高;中医药学科建设、专科(病)建设水平得到巩固与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水平和能力明显提升;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中医药人员的中医药文化素养和健康服务能力明显提升;中医药协同创新成效显著,中医药在健康服务业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凸显;形成有吉林特色的中医药资源、中医药教育、中医药文化、中医药旅游等多种中医药品牌,中医药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明显提高,中医药发展走在全国前列。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发展中医医疗服务。
1.完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突出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全面强化省级三级甲等中医医院建设,使之成为我省中医发展技术核心;大力加强地市级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和临床能力建设,发挥其在辖区内中医药龙头和辐射带动作用;大力加强县(市)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和内涵建设,使之成为基层中医科学普及和技术推广中心,进而带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发展,形成县、乡、村三级农村中医药服务网络。通过扶持鼓励、规划引导、优化配置、公平竞争,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专科医院,发展中医特色的康复医院、护理院。鼓励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推动综合医院设置中医临床科室和中药房,地市级以上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设置中医妇科和中医儿科,有条件的传染病院等其他非中医类医疗机构设置中医科。
2.提升中医医疗服务质量。完善中医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和评审评价体系。实施中医临床优势培育工程,三级中医医院要提高急危重症、疑难复杂疾病的中医诊疗服务能力和中医优势病种的中医门诊诊疗服务与研究能力。二级中医医院要不断提高区域内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精神疾病的中医诊疗能力和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能力,做好疑难复杂疾病的向上转诊服务。加强专科专病防治网建设,在防治疾病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支持中医医院康复科和中医特色康复医院建设。加强中医医院应急救治队伍能力建设,建设中医药防治传染病临床基地和应急基地,在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和传染病防治中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加强中医护理人员配备,提高中医辨证施护和中医特色护理水平。发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鼓励医疗机构开展临方炮制。创新中医医院服务模式。提升中药药事服务能力和水平。
3.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扩大服务覆盖面,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强化县级中医医院特色专科建设,提升中医特色诊疗和综合服务能力,夯实分级诊疗基础。全面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的中医药服务能力和信息化建设水平,不断提高中医诊疗比例。大力推广中医非药物疗法和适宜技术。加强对口帮扶和医联体建设,三级中医医院对口帮扶贫困县县级中医医院和县级综合医院中医科,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对口帮扶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建不同形式的医疗联合体,逐步实现县乡村中医药一体化服务。开展县管乡用、乡聘村用等试点。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乡镇和村开办中医诊所。落实国家开展中医药公共卫生新项目试点工作。
4.推动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工作。围绕中医诊疗具有优势的重大疑难疾病和传染性疾病,开展中西医临床协作,促进中西医临床协作机制建设和服务模式创新。开展重大疑难疾病中西医协作试点。加强中西医结合医院内涵建设,提升服务能力。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发挥各自优势,支持非中医类别医师学习中医药理论、知识和技能,并在临床实践中应用。继续开展全国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提高民族地区医疗机构民族医药科建设水平,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族医医院和诊所。加强朝医、蒙医等民族医医疗机构建设,支持民族医特色专科建设与发展。
到2020年,各市(州)、县(市)全部设置中医院并达到相应级别,三级中医医院达到15家,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全面加强,千人口公立中医医院床位数达到0.55张。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中医科、中药房,中医床位数不低于总床位的5%。中医医院总诊疗人次占医院总诊疗人次比重达到18%以上,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提供的中医服务量达到20%。建设1个省级中医医疗中心,9个区域中医医疗中心,150个省级重点专科。所有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75%的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每个县(市、区)至少建好5个标准化示范中医馆。
(二)加快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1.完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体系建设。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中的主导作用,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提升医疗机构治未病能力,拓展治未病服务领域。加强公立医疗机构中医特色健康管理中心(综合服务区)、“治未病”中心(科室)建设,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技术支持。形成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协同发展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网络。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开展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2.开展中医药特色健康管理服务。创新中医医院服务模式,推进多种方法综合干预,推动医疗服务从注重疾病治疗转向注重健康维护,发展治未病、康复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医院实行融医疗、养生、康复、预防保健于一体的医院发展模式。将中医治未病中心与康复科建设相融合,增加康复床位数量,开展规范的中医健康体检和中医健康干预。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具有中医特色的社区康复服务。研究制定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人员、技术、服务和产品规范和标准,形成针对不同健康人群的中医健康干预方案或指南(服务包),提高健康服务质量和水平。宣传中医药健康养生文化,推广太极拳、健身气功、导引等中医传统运动,开展药膳食疗,提高居民养生水平。为居民提供融中医健康监测、咨询评估、养生调理、跟踪管理于一体的中医健康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与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相关的多样化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提供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服务。指导健康体检机构规范开展中医特色健康管理服务。
到2020年,三级中医医院建设中医特色健康管理中心和“治未病”中心。二级中医医院建设中医特色健康管理和“治未病”综合服务区。地市级以上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服务机构设立中医特色健康管理和“治未病”科。所有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50%的村卫生室开展中医健康体检和健康干预服务。
(三)推进中医药继承创新。
1.全面深化继承与创新研究。加强中医药政策与发展研究,研究解决阻碍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性问题、机制性问题,关注具有吉林特点中医药研究,拓展中医药服务领域,转变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技术、产品和模式,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开展系统的中医理论研究。研究开发疗效确切的院内制剂和中医医疗技术。加强以利用长白山资源发展健康养生为重点的吉林省特色中医药文化及其建设和传播研究,加强吉林省道地药材文化传播研究。加强对吉林省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的整理和研究,加强对流派的学术研究。加强对吉林省中药材质量标准、炮制标准研究和中药炮制技术传承研究。加强中医医疗机构综合治疗模式、多专业联合诊疗模式以及发展模式和服务模式研究。开展中医药特色健康管理模式与评价研究、中医药健康干预方案(服务包)研究。
2.加强中医药协同创新研究。加强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建设,加强吉林省中医药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及中医药研究室、实验室建设。整合研究资源,建立全省中医药科技会商制度和多学科、跨部门联合攻关的中医药协同创新机制。推动中医药健康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吉林省现代中药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鼓励中药企业、民营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立足长白山中药材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在以发展吉林省道地中药材为重点的规范化生产、中药材炮制、中药材有效成分提取分离与深度开发、中药新药创制、中药大品种二次开发、新资源入食品等方面加强协作研究,提高我省中医药基础研究、新药研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能力,推动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在我省的创新性发展。
到2020年,形成具有吉林省特点的中医健康服务技术体系、中药现代产业技术体系,形成一批中医药标准和规范研究成果,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完成吉林省中医药科学院新址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中国中医科学院吉林分院。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有新突破。培育1个国家级中医药科技创新团队,10名国家级中医药科技领军人才。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基本建成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三阶段有机衔接、师承教育贯穿始终的中医药人才终身教育体系。推进中医学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和课程改革,实施卓越医生(中医)培养计划。全面开展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中医护理、中医药管理等各类中医药人才培养。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继续实施“真中医”人才培养工程,推进高层次人才培养。加强名老中医工作室建设,鼓励名老中医收徒授业。开展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遴选一批省级中医药重点学科,形成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学科团队。强化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强加基层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推进基层医生的中医学历教育工作,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中医专业)培养项目,解决基层人才匮乏问题。围绕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需求,推进中医药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国家中医药人才拓展计划,积极培育中医药技术技能型人才,强化中医养生保健、康复、养老、健康管理等领域人才。开展适应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的职业技能鉴定,拓宽中医药健康服务技术技能人才岗位设置。培养中医药健康旅游、中医药科普宣传、中医药服务贸易等复合型人才。
2.改革中医药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制定符合中医药行业特点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和考核标准,逐步完善中医药人才褒奖激励机制。做好第三届“国医大师”和国家级名中医、教学名师评选推荐工作。开展第四批“吉林省名中医”和第二批“吉林省基层优秀中医”评选工作。建立吸引、稳定基层中医药人才的保障和长效激励机制,鼓励毕业生、离退休老中医药专家、在职在岗中医药人才到基层服务。
到2020年,建立符合中医药发展规律的人才培养体系,力争实现每万人口中医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4.0人,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居民有2-3名合格全科医师(含中医)。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医临床医师接受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比例达到100%,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继续教育覆盖率达到100%,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获取学分达标率达到90%。建设名中医工作室100个。实施青年优秀中医临床人才培养项目,选拔中医临床骨干200名。
(五)弘扬中医药文化。宣传中医药文化核心价值,提升中医药文化自信。倡导“大医精诚”的职业操守,树立既体现中医药传统优秀品德又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服务理念,构建良好的行业风尚。加强中医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等机构文化建设,塑造中医药行业特有的人文环境。崇尚“天人合一”的养生理念,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全面地认识健康,树立良好的精神追求,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通过中医药科普宣传周、主题文化节、中医大讲堂、中医科普惠民走基层等多种形式,推进“中医中药中国行—中医药健康文化推进行动”,推动中医药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中医药知识进课堂、进教材,编写适合不同人群的中医养生保健手册和科普读物,提高公民中医养生保健素养,形成信中医、爱中医、用中医的浓厚氛围。加强中医药科普专家队伍建设,深入研究挖掘、创作中医药文化艺术产品,打造中医药文化元素特征突出的文化品牌,开展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传播。加强中医药文化公共设施建设,依托现有的公园等公共设施,推动建设融健康知识普及、养生保健体验、健康娱乐于一体的中医药健康文化体验主题园区和场馆。建设一批中医药文化科普宣传教育基地。推动建设跨媒体的中医文化传播平台。充分发挥中医药行业组织、社团在中医药文化促进方面的作用。
到2020年,公众中医养生保健素养比“十二五”期末有大幅度提升。建设2个国家级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5个省级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1个国家级中医药健康文化传播体验中心,选拔培养2名中医药文化传播高层次领军人才,10名中医药文化传播专门人才,100名中医药文化传播志愿者,建设1个官方中医药文化传播客户端。
(六)推进中药保护和发展。
1.加强中药资源保护。利用好全国中药资源普查的经验和成果,开展第四次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做好新增市辖区(市)中药资源普查工作。建立吉林省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保护区,野生中药材培育基地和濒危稀缺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加强珍稀濒危品种保护、繁育和替代研究。完善吉林省药用植物种质资源库。鼓励各地和企业建设多种类型的中药材科技园、标本馆、博物馆和药用植物园。加强吉林省中药资源动态监测信息与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增加吉林省中药材可持续发展能力。
2.提升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和管理水平。研究制定《吉林省中药材种植(养殖)规划》,建立吉林省现代中药材产业体系。加强吉林省道地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和规范化种植养殖基地建设。依托中药现代化产业基地,大力推广中药材种植养殖技术,发展中药材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中药农业规范化、规模化水平。制定吉林省中药材种植(养殖)、储藏技术标准。通过政策扶持、帮扶平台等多种形式,鼓励广大农民种植(养殖)中药材,大力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生产,推动贫困地区中药材产业化精准扶贫。落实国家中药标准化行动计划,参与制定中药生产全过程质量控制标准和产品标准,建设第三方检测技术平台和信息监测平台。建立中药材质量保障制度,开展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临床综合评价工作。建立中药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建立吉林省道地药材生产全过程质量管理和质量追溯体系,完善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增强中药材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推进中药材物流基地建设,提升我省中药材流通组织化、标准化、现代化水平。加强吉林省名优中药产品保护与宣传,打造吉林省中药品牌。
到2020年,吉林省中药资源普查取得显著成果,实现资源动态监测,基本形成吉林省中药材资源可持续发展与保护体系。全省中药材产业(种植养殖及初加工)实现产值1000亿元,成为医药健康支柱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发展15—20种我省道地大宗常用中药材,择优鼓励发展10—15种道地特色中药材;建立中药材规范化生产示范基地50—80个;全省中药材规范化种植面积达到300万亩;建立种子种苗繁育基地20—30个,面积达到5万亩以上;中药材种植(养殖)业实现产值400亿元;道地中药材质量标准显著提高,制修订中药材地方炮制标准品种50—80个;中药材质量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建立人参等中药材综合贸易服务区。建设1个第三方检测平台、1个药物安全评价中心(GLP)。
(七)拓展中医药服务新业态。
1.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加强中医医院老年病科建设。鼓励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或健康养护中心。推动中医医院与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开展合作。所有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通过对口支援、合作共建,整合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资源,开启医养结合的服务模式。建立机构间就诊绿色通道。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开展与社区、家庭结合的医养服务。建立医养结合示范基地。
2.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加强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和条件建设,建设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平台。推动建立具有中医药旅游服务功能的特色城镇、街区、度假村、酒店。推动建立中医药养生体验和观赏基地。实施“旅游+中医药”行动,在我省“一圈五区”旅游发展格局中,融入中医药健康旅游,开设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健康旅游路线,开发健康旅游产品,重点建设一批融中药材种植、中医健康服务、中医药文化景观、传统健身运动、药膳于一体的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基地、项目),举办具有吉林省特色的中医药健康服务展览和会议。
到2020年,建立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模式。全省县级(二级)中医院建设中医药特色老年健康中心,30%以上的养老机构设立中医诊疗机构或与中医机构建立合作关系,50%以上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可以便捷获取中医药健康服务。建成1个国家级、2个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4个国家级、10个省级旅游示范基地,若干个国家级、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项目。
(八)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加快中医法治建设。贯彻实施国家中医药相关的政策和法规,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动制定《吉林省发展中医药条例》,开展全省中医药行业“七五”普法宣传工作。依法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规范中医医疗市场秩序。加强中医药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监督管理,保障药品质量。落实中医药认证管理,规范中医类人员准入管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
2.加快中医药标准化建设。开展国家中医药基础通用标准、技术操作规范和疗效评价标准的推广与应用。根据吉林省实际和特点,制定中医健康服务标准、朝医药标准、中药种植养殖标准、中药炮制标准等地方标准,提高我省中医药标准化建设水平。
3.加快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加强中医药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吉林省中医药数据中心,形成覆盖全省各级各类中医药机构的信息网络体系,实现与全省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互联互通。推进中医药电子政务、综合统计管理、公共信息服务、健康服务信息系统建设,统筹信息资源,实现重点业务信息共享。重点做好中医馆的中医特色电子病历、辅助开方、辅助诊断、名老中医知识库、古籍文献知识库、远程诊疗、远程教育等信息化建设。做好中医药信息化网络安全与密码工作。实施“互联网+中医药”,推动中医药创新发展。
到2020年,中医药普法教育广泛普及,依法治理能力显著提高。建设国家级中医类别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基地4个。中医药基本服务标准化取得进展,吉林省道地药材种植养殖标准、吉林省中药材质量标准、炮制标准制定取得突破进展,基本完成朝医药的管理、技术等标准研究制定。完成吉林省中医药数据中心建设,数据覆盖90%的中医馆、二级以上中医医院、部分民营中医院。90%以上的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建成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系统,县级中医医院远程医疗系统建设覆盖率达60%。
(九)积极推动中医药海外发展。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中医对外医疗服务,全面推进多层次中医药国际教育交流合作,深入开展高水平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配合国家“一带一路”战略,根据区域特点,重点开展对俄、韩、朝、日的对外交流与服务贸易。鼓励有实力的中医药机构吸引境外消费者来华接受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和多层次的中医药教育培训服务,做好对外中医药服务区建设,规范对外中医药服务。推动中医药健康服务走出去,开发对外服务项目,探索多元化的境外医疗和办学模式,建设海外中医药体验中心,创新开展与境外医学院校联合办学和开展医疗合作项目等模式。开展多形式、多途径的中医药海外文化传播,进一步提升中医药文化对外传播和学术影响力。在对外医疗、健康旅游中加强整合推介具有吉林特色的中医药产品,促进境外消费者通过中医药疗效认知中医药文化,了解中国文化。培育一批有国际市场开拓能力的中药服务企业或集团。
到2020年,建设1个中医药海外中心,或以吉林省为主为1个中医药海外中心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撑。建设2个中医药对外交流与贸易示范基地。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管理体系与机制。
强化中医药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机制,坚持卫生计生工作与中医药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加强中医药工作统筹发展。加强中医药省、市、县三级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市(州)中医药工作评价体系。市、县级卫生计生管理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设立独立的中医管理科室,增加专门管理人员,提高基层中医药工作管理能力,为在全面提升人民健康素质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提供保障。
(二)加大中医药政策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逐步增加投入,转变投入机制,完善补偿办法,落实好规划提出的各项中医药事业投入政策,重点支持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培养。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与服务。加大中医药扶贫开发力度,资金投入向基层、困难地区适当倾斜。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中医药发展需要,扩大中医医疗、养生保健、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等用地供给。
(三)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同步推进公立中医医院综合改革,制定有利于公立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的补助办法,推进深化人事编制改革,逐步探索实行备案制管理。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以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人员,可由医院采取考核的方式予以公开招聘。制定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与服务相关财政补助政策。科学确定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合理确定中医病种付费标准,鼓励将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部分中医药病种门诊治疗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鼓励提供和使用中医药服务。继续执行中医药报销比例提高政策。在基本药物实施过程中,要按照中西药并重的原则,提供充足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品种,促进中药的合理使用。继续落实不取消中药饮片加成和控制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等政策。积极推动公立中医医院参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不健全、能力较弱的地区,将中医医院门诊中医诊疗服务纳入首诊范围,满足人民群众首诊看中医的需求。
(四)做好规划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将中医药发展纳入地区发展规划,制定规划实施方案,制定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明确职责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规划的落实。省中医药管理局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监测、督促检查、考核评估,促进规划目标顺利实现。
2020-05-22 00:00:00
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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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
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7〕1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7年2月16日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
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精神,进一步落实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稳增长、扩就业、培育发展新动能,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积极性,有效引导创业投资助力实体经济,加快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按照“服务实体、专业运作、信用为本、社会责任”基本原则,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实施以下政策措施。
一、培育充满活力、各具特色的创业投资主体
(一)完善创业投资机构体系。支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扩大自身规模,择优注资并培育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壮大。鼓励和规范发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创业服务中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创业创新资源丰富的相关机构参与创业投资。鼓励国有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通过依法设立一人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个人投资者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成立吉林省天使投资人联盟,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积极吸引域外合格个人投资者参与吉林省天使投资人联盟,促进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营造良好天使投资氛围,推动天使投资事业发展。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为个人投资者直接参与创业投资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完善市场准入、信息披露等监管制度,健全信用体系,防范风险,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省金融办、省科技厅、吉林证监局、省工商局、省经合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渠道
(三)鼓励合格投资者参与创业投资。支持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保险公司、大学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或参与创业投资母基金。鼓励信托业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为创业企业提供综合化、个性化金融和投融资服务。培育和引导合格个人投资者创业投资,支持具有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参与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鼓励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基金入驻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开展业务。(省国资委、省金融办、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吉林银监局、吉林保监局、吉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引导开展股债联动业务创新。吸引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加大对创业投资企业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高对创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依法依规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增强投资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保监局、吉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争取各类国家基金支持。积极对接并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已设立基金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引导扶持创业投资力度
(六)落实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系列政策,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社会资本的引导和聚集放大作用,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于社会出资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发挥政府资金在引导民间投资、扩大直接融资、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的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财政出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的市场化运作效率和专业化能力,促进政策目标实现,维护出资人权益。鼓励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市场化母基金,由专业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管理引导基金。建立并完善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的绩效评价制度。(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项目对接机制。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双创示范基地、高新区、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开放项目(企业)资源,充分利用省投资基金业协会和省创业投资协会等行业组织优势,搭建吉林省创业投资与项目(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打通创业资本和项目之间的通道。搭建创投资本与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对接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依托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园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挖掘农业领域创业投资项目潜力。研究建立农业创业项目库,通过发展第二、三产业,改造提升第一产业。有关方面要配合做好项目对接和服务。(省金融办、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制度
(十)创新国有创业投资体制机制。落实好国有企业参与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若干政策措施,完善相关投资管理制度,鼓励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简化出资审批程序,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只履行备案程序。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督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和股权转让方式,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核心团队依照国家规定持股和跟投。鼓励地方政府探索将1家现有融资平台转型升级为创业投资企业。(省金融办、省国资委、各地方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现创投资本市场化退出
(十一)不断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积极关注资本市场相关政策变化及交易所规则变化,通过进一步强化企业上市等相关扶持政策,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创投资本退出。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充分利用市场化退出渠道。充分发挥主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的市场功能,畅通创业投资退出渠道。进一步发挥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作用,增强服务创投企业能力。支持证券公司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开展柜台市场业务,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直接融资。(吉林证监局、省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创业投资市场环境
(十三)优化制度环境。研究推动相关立法和规章制定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和解读,构建符合吉林特点的创业投资行业政策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各地方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优化监管环境。建立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备案和监管备案互联互通机制。对创业投资企业在行业管理、备案登记等方面,建立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宽市场准入、重事中事后监管的适度而有效的地方监管体制。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强化创业投资企业内控机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强投资者保护和教育,打击违法违规募集资金行为。(省发展改革委、吉林证监局、省国资委、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优化商事环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的有关政策。各级发展改革、工商部门要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提供便利,放宽创业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帮助创业投资企业协调解决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优化信用环境。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公共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体系,利用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推动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依法依规在“信用吉林”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公示相关信息。加快建立创业投资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省金融办、省编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引导和提升创业投资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同时强化知识产权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建立侵权纠纷快速调解机制,健全知识产权援助体系,完善维权援助举报投诉机制,畅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热线。培育创业投资企业行业商标品牌。加强宣传和指导,积极引导创业投资行业企业申请注册创业投资服务类商标;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服务类企业申请认定吉林省著名商标。(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双向开放
(十八)利用外资发展创业投资。引进具有国际先进经验、技术和管理模式的创业投资团队,同时做好创业投资项目的跟踪服务,按照对内外资一视同仁的原则,放宽外商投资准入,简化管理流程,鼓励外资扩大创业投资规模。(省经合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为创业投资企业汇兑提供便利。鼓励外资扩大创业投资规模,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在跨境创业投资及相关的投资贸易活动中使用人民币。依法依规对直接投资的企业在跨境人民币信息管理系统中开户进行合规性审核,准许开户行进行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业务的申报。允许外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划入被投资企业。(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推动优秀创业投资企业“走出去”。积极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到境外和港、澳、台地区投资高端研发项目,积极分享高端技术成果。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充分利用商务部对境外研发项目的支持,引导有意愿的创业投资企业到境外投资科技研发型境外经贸合作区,并积极为园区向商务部申请建设补贴资金。(省外汇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创业投资行业自律和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一)强化行业自律。推动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创业投资性社会组织在行业自律管理和政府与市场沟通中的积极作用,加强行业协会在政策对接、会员服务、信息咨询、数据统计、行业发展报告、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能力建设,支持行业协会推动创业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责任建设,维护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民政厅、吉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完善创业投资服务体系。加强与创业投资相关的会计、征信、信息、托管、法律、咨询、教育培训等各类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创业投资性社会组织通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群团组织、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天使投资人等多种渠道,以多种方式加强创业投资专业人才培养,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创业投资,提高创业投资的精准度。(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政策落实
(二十三)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中省直有关部门加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协调,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沟通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政策和监管政策的协同配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财政厅、吉林证监局、各地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宣传、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全省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形成有利于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和“创业、创新+创投”的协同互动发展格局,进一步扩大创业投资规模,促进创业投资做优做强,推动全省创业投资行业快速发展。
2020-05-22 00:00:00
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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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
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7〕1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中直驻吉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省是农业大省和粮食主产区,肩负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责任。2008年以来,政策性粮食收储工作在促进农民增收、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方面显现了重要作用。目前,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总量大、库点多、承储企业性质多元化,预计2017年最低收购价水稻收购结束后,库存总量将再创历史新高。由于政策性粮食收储量大,在执行政策、库存监管、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形势严峻,特别是随着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和粮食去库存政策的逐步推进,一些风险和矛盾容易集中释放。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落实责任,完善措施,严格管理,切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政策
(一)严格执行收购政策。按照国家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合理布设库点,做好市场价格监测,确保及时启动收购,满足农民售粮需要。各收储库点要严格执行稻谷收购质价政策,不得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得抬级抬价损害国家利益,严禁先收后转、低收高转,杜绝“以陈顶新、新陈互混、以次充好”等违规行为。要优化为农服务措施,积极为售粮农民提供便利,严格执行收购业务和资金结算流程,不得拖欠粮款、给农民“打白条”,确保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市场化玉米收购的监督检查,做到“一手粮一手钱,现金结算”。各级粮食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及中储粮直属企业、农发行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政策执行和收购市场管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储存政策。库存政策性粮食的粮权属于国务院,要确保政策性粮食与农发行贷款相对应,承贷企业除在农发行办理动产抵押外,未经国家批准,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动用或抵(质)押。要不断改善储粮条件,提高安全储粮能力,配齐配全保粮设施,应用粮情远程监控系统,积极推广和应用科学保粮措施。要建立健全各项储粮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及时检查和处理异常粮情,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政策性粮食承储库点开展市场粮经营的,要实施物理隔离,使用专用收购凭证,确保政策性粮库存安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加大隐患排查和整治力度,确保生产安全。要强化政策性粮库存监管工作,谁监管、谁负责,保证各类国家政策性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
(三)严格落实去库存政策。在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去库存将是我省粮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国家政策性粮食集并、定向和竞拍销售、跨省移库等工作中,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协调配合,合理安排出库计划,落实监管责任,妥善处理商务纠纷。各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有关规定和竞拍销售交易细则,严格执行合同,规范出库流程,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保质、保量、及时出库,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拖延、阻挠出库或额外收取其他费用。要加强对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采取欺诈手段导致政策性粮食亏库、挤占挪用收购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安部门要进行严厉打击,积极依法进行追偿,努力挽回损失;对倒卖或质押政策性粮食骗取贷款的,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涉及国家政策性粮食粮权纠纷的案件,由案件所在地政府协调法院加快审理,避免粮食长期封存无法出库带来储粮安全问题。
三、统筹协调,共同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
保证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安全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职责。各地要建立由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共同参与的监管体制,严格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储粮安全的主体责任,采取行政、司法、经济等多种手段协调解决当地政策性粮食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中储粮直属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完善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管理好直属企业及其租赁库点储存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共同监管”要求,协调农发行和中储粮直属企业,管理好委托企业储存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农发行要及时足额安排、拨付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所需的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监管。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省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的指导,加强风险识别,防止借款人将国家政策性粮食作为抵(质)押物或反担保物,规避国家政策性粮食粮权纠纷案件发生。公证机构要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办理权属公证,出具国家政策性粮食权属公证书,避免和解决粮权纠纷。各收储库点对库存国家政策性粮食的管理安全、储粮安全、生产安全负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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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3日
2020-05-22 00:00:00
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