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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深化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7〕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深化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7年1月4日
吉林省深化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巩固全省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升市场监管能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市场取向,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推进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创新,让监管更有水平,让企业和社会群众更有获得感,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权责一致。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综合执法机构执法责任和相关部门配合责任,厘清职能关系,着力解决市场监管职能交叉和监管空白并存的矛盾,实现全程监管无缝链接。
2.坚持突出重点,加强基层。合理布局市场监管资源,推动工作重心下移,重点加强派驻乡镇(街道)的市场监管机构能力建设,构建上下贯通、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体系,提高基层监管工作水平。
3.坚持科学规划,精干高效。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挖掘潜力、保障重点的要求,合理配备和充实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力量,促进市场监管执法队伍、信息平台、检验检测等资源共享和统筹利用,避免重复建设。
4.坚持问题导向,上下联动。着眼基层需求,加强省、市两级有关部门协同合作,积极破解“下合上分”和县本级“上重下轻”带来的上下衔接不畅、基层执法力量不足等问题,不断完善市场监管系统整体联动机制,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
(三)改革目标。
在2014年全省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基础上,按照精简、统一、效能要求,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进一步优化市场监管资源配置,理顺市场监管职能,减少监管环节,充实基层力量,推进市场监管机构、队伍、职能、业务等由“整合”走向“融合”,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不断取得新的成效。到2018年,形成行政监管、综合执法、技术支撑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全面提升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整合监管职能,强化机构建设。加快推进县级市场监管机构内部融合步伐,结合专业程度、安全等级、监管难度等,统一市场准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特种设备等监管职能,科学安排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食品安全办等部门领导分工,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合理调配专业人员,促进部门内部人员互相学习、逐步掌握各专业业务,为更好地实施监管工作奠定基础。
(二)整合审批流程,强化行政效能。县级市场监管机构要对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食品安全办等部门的行政许可等职权进行全面梳理,推进行政审批职能的归并统一,制定公开行政审批权责清单。综合设置政务大厅窗口,实行行政审批事项“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依法依规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相关证照均以市场监管局一个公章审批、一个窗口发放,构建责任清晰、流程简化的市场监督审批工作运行机制,全面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
(三)整合执法力量,强化综合执法。县级市场监管机构要对原有的工商经济稽查、食品药品稽查、保健品化妆品稽查、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酒类流通稽查等执法队伍进行一体化整合,做到职能整合与编制划转同步实施,队伍设立与人员整合同步操作,统一行政执法主体,有效解决执法力量分散、多头执法等问题。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明确执法权限,使用统一制式服装、执法标识、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按规定配备综合执法车辆。加强执法人员的综合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能力,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四)整合检验检测资源,强化技术支撑。县级市场监管机构要将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编制、装备和经费等进行整合,组建综合性的检验检测机构,实现“一个体系搞检测”,着力解决检验检测资源配置分散、重复建设、效率不高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风险监测、检验检测、产品追溯和投诉举报等技术支撑体系,不断提升科学监管水平,更好地为行政执法提供技术支持。
(五)整合信息平台,强化社会监督。县级市场监管机构要整合原工商行政管理12315、质量技术监督1236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12331等投诉举报热线,做到三个呼号、一个机构、一支队伍、一个标准流程,建立集民意收集反馈、舆情监控、风险研判、消费警示、决策参考五位一体的综合监管信息平台,为群众投诉维权提供便利顺畅的渠道。
(六)健全基层监管体系,强化监管基础。进一步加强基层市场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推进市场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在乡镇(街道)或按区域设置市场监管派出机构,充实监管力量,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填补基层监管执法空白,解决基层监管力量薄弱、专业性不强的问题,加快形成市场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
(七)探索改革路径,强化先行先试。充分学习借鉴上海浦东新区市场监管模式,探索在国家级新区、各类经济开发区等区域内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市场监管体制,不断完善基层综合执法制度和执法监管方式。重点抓好长春新区试点工作,长春新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长春新区的批复》(国函〔2016〕31号)关于“积极探索与现行体制协调、联动、高效的新区管理方式”的要求,整合区域内市场监管资源,综合设置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监管、综合执法,为深化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作出示范。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任务。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对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的主体责任,将各项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各项保障,推动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取得新的成效。省政府将建立深化市场监管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制定改革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强化对政策落实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健全深化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统筹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使市场监管责任落地生根。
(二)密切协调配合。与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相关的各级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密切协作联动机制,形成改革合力。省、市两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食品安全办)等业务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在召开会议、部署工作等方面做好统筹协作,避免重复交叉。机构编制部门要科学配置编制资源,在空编使用上向基层和专业队伍倾斜。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经费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市场监管工作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适当加大对市场监管部门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支持力度。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培训教育等工作。
(三)强化指导督查。省、市两级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大指导支持力度,定期调度督促,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确保各项改革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省政府将适时对各地改革情况进行督查,督促各地加快改革进程,巩固和深化改革成果。
2020-05-22 00:00:00
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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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
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7〕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吉林省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7年1月6日
吉林省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
(2016-2018年)
省发展改革委
加快物流业发展,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社会物流运行效率,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全省服务业攻坚战略的重要手段,对降低我省实体经济成本、提高经济整体运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69号),推动我省物流业降本增效,促进物流业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以加快物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统领,以国家新一轮东北振兴和我省服务业攻坚为契机,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完善政策支持为路径,坚持深化改革、创新驱动、联动融合、重点突破,优化资源配置,破除瓶颈制约,补齐发展短板,提升发展水平,着力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社会物流运行效率,推动建立标准化、信息化、网络化、集约化、智慧化的物流业发展新格局。
(二)主要目标。
到2018年,基本建立支撑全省经济高效运行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物流基础设施及运作方式衔接更加顺畅,物流园区网络体系布局更加合理,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共同配送等现代物流运作方式较快发展。新型装备和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在物流领域广泛应用,仓储、运输、配送等环节信息化、标准化、智慧化水平显著提升。物流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物流运行效率大幅提高,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率力争较2015年下降1个百分点以上,物流业对全省经济的支撑和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重点行动
(一)降低物流业运营成本。
1.优化审批流程。梳理有关物流行业行政许可审批的设立依据,压减清理行政许可申报材料和种类,简化流程,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大力推行“互联网+公共服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受理、办结、送达实行“一站式”“零障碍”服务。继续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减少前置性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网上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行政许可,提高审批效率。支持地方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和经营场所,鼓励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布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长春海关、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上半年完成)
2.促进通行便利。公路收费站全部设置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大力推广ETC不停车收费系统,对于车流量较大的高速公路收费站分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增设收费通道,提高车辆通行效率。(省交通运输厅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合理确定城市配送车辆的通行区域和时段,按照通行便利、保障急需和控制总量的原则,为冷链运输物流等城市配送车辆发放通行许可,并积极提供必要的通行便利。(省公安厅负责,持续推进)加快通关便利化改革,落实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逐步推广“一站式”通关作业模式,提高货物通关效率。(长春海关、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3.加强税收支持。全面落实国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落实扩大交通运输业的进项税抵扣范围政策,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物流企业可按照现行增值税汇总缴纳有关规定申请实行汇总纳税。对物流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物流企业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4.实行价格优惠。对省内车籍车货总质量未超过优惠限值标准的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的75%计收,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大型农贸市场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大型农贸市场的用水价格,已按要求简化用水价格分类的地区,应当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有条件的可以执行居民用水价格;尚未简化分类的,应当按照工商业用水中较低标准执行。蔬菜冷链物流中的冷库用电要实行与工业用电同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5.规范收费行为。贯彻落实《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取消营运二级维护强制性检测,做好运政管理系统中车辆管理部分的调整和修改,实现车辆技术信息化管理,保证改革后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工作的顺利衔接。加紧跟进国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进程,提出我省建议。(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6月底前完成)在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强化车辆运行监管,保障通行安全的基础上,规范涉路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严肃查处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涉路“乱收费”“乱罚款”违法行为,严格落实涉路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一事不再罚制度和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6.完善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互联网+”高效物流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经贸〔2016〕1647号),完善物流业相关管理政策,构建物流信息互联共享体系,发展高效便捷物流新模式。鼓励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支持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无车承运人发展。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研究出台无车承运人试点实施方案,鼓励企业开展无车承运人试点。配合国家研究完善交通运输业个体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
(二)提高物流服务体系运行效率。
7.构建物流枢纽体系。深入实施《吉林省物流园区发展规划》和《吉林省物流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充分依托“京哈线通道”“中蒙大通道”2个国际通道和省内密集铁路、公路网,紧密衔接我省中部(长春地区和吉林地区)、东部(延边州和白山地区)、西部(白城地区和松原地区)和南部(四平地区、辽源地区和通化地区)四大物流区域的1个一级、11个二级、16个三级物流节点城市。科学测算货物的流量流向,兼顾存量、优化增量,布局和完善一批具有多式联运功能的综合物流枢纽,统筹推进公路、铁路、水运、民航等基础设施无缝对接,构建与现代产业体系相匹配的,立足东北、辐射全国、联通国际的物流枢纽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8.推广多式联运体系。依托物流大通道,促进形成铁路、公路、水运、航空高效衔接,互动发展的联运格局。加强多式联运转运设施建设,重点建设靠近港口的铁路和公路转运货场、集疏运设施、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完善集疏运体系。鼓励基础条件较好的大型物流企业开展多式联运业务,大力发展铁水联运、公铁联运、陆空联运等先进运输组织方式。引导第三方物流企业、运输代理企业提供“一单式”运输服务,实现一站托运、一次收费、一单到底。(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
9.完善城乡配送体系。深入推进城市共同配送,继续完善长春市国家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在吉林市及其他中心城市择机推进省级城市共同配送试点,探索中小城市共同配送模式,促进城市配送共同化、智能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加快建设城市公用型配送节点和末端配送点,打通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结合城市道路条件和交通流量特点,合理规划城市配送车辆行车路线和时间,提高配送效率。充分发挥邮政、供销系统覆盖乡村的基础设施和配送渠道优势,加快实施“快递下乡”工程,继续推进“新网工程”。推动县级仓储配送中心、农村物流快递公共取送点建设,加大对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打通农资、消费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双向通道。(省商务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供销社、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提升物流信息化、标准化、诚信化水平。
10.建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实施“互联网+物流”工程,加强北斗导航、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先进信息技术在物流领域的应用。加快企业物流信息系统建设,发挥核心物流企业整合能力,打通物流信息链,实现物流信息全程可追踪。进一步完善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吉林省物流行业联盟网,加快全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数据共用、信息互通。(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1.健全物流行业标准体系。加强物流标准制修订,重点研制物流模数、物流信息、绿色物流、物流装备、电商物流等相关标准。加快推进托盘、集装箱等物流装卸设施设备和仓储设施、转运设施、运输工具等标准研制。鼓励大型物流业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组成联盟,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共同研制联盟标准,推动标准体系向二元结构转变,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加大物流标准培训宣传和推广应用力度,加强对标准化重大政策和重点工作的普及性宣传,提升物流企业服务标准化意识。鼓励和支持快速消费品物流、农产品物流、医药物流、冷链物流等企业开展以托盘循环共用为切入点的标准化试点,构建体系完备、高效协调的新型物流标准体系。(省质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
12.完善物流行业诚信体系。依托吉林省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和省内各类行业信用信息平台、专业化物流信息平台等,加强物流行业与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40个成员单位的信息共享,建立物流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定期发布严重失信“黑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吉林”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开,完善物流企业及相关责任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省金融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省公安厅、长春海关、省质监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四)增强物流协同服务能力。
13.促进物流业联动制造业。结合实施“中国制造2025”,引导物流企业与制造业供应链对接,建立与新型工业化发展相适应的制造业物流服务体系,形成一批具有全球采购、全球配送能力的供应链服务商。引导快递企业延伸服务链条,加强与制造企业的深度合作,推进快递服务制造业示范工程。推动制造业企业物流业务外包,建设专业化制造业物流基地。鼓励制造业企业研发生产智能物流平台、物流搬运设备和节能环保的电动物流车辆,提升物流业服务能力,解决城市物流配送难题。(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4.促进物流业融合交通业。促进物流业与交通运输业一体化融合发展,提高综合效率效益和服务水平,解决物流节点与交通运输枢纽布局不协调、集疏运体系不畅、信息孤岛现象突出等问题。实施长春经济圈环线九台至双阳段、延吉至龙井等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新建吉林铁路枢纽西环线,设立长春市临空经济区、建设延吉市空港经济区、谋划吉林市空港经济区,进一步完善集疏运体系。加快推进长春国际陆港、通化国际内陆港、吉林市内陆港等建设,打造成特色鲜明、功能完善的国际陆港。加快实施铁路引入公路枢纽和物流园区工程,积极推进32个铁路物流基地建设,加强物流服务设施和交通运输干线网络的有效衔接。(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5.促进物流业互动商贸业。在商贸和物流领域加快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应用,支持大型流通企业探索“商贸+互联网+物流”融合发展新模式,培育一批商贸与物流协同发展的示范企业,降低实体商贸企业的物流成本。加快商贸企业现有渠道资源整合,深化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试点,不断满足电商企业物流需求。延伸商贸业的服务链条,拓展物流服务功能,促进行业转型升级。(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
积极谋划一批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对国民经济提质增效和“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有关键作用的物流项目,督促完善项目前期手续,适时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和专项建设基金支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等省级相关专项资金通过现有渠道适度向物流业倾斜,以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多式联运转运设施、城乡配送网络、农产品冷链物流、物流标准化和信息化等物流业重点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落实用地政策。
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商业网点规划等多规衔接,严格落实《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优化物流业用地空间布局,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和强度,符合点供条件的优先安排点供计划指标,保障年度建设用地需求。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物流业重点项目,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供应计划,优先办理用地预审和审批。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降低土地使用成本,鼓励企业盘活闲置厂房、整合利用零散空地等存量土地资源,不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社会资本举办的现代物流、商贸流通、快递等经营性服务业项目,与国有企业平等受让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各类企业从事经省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物流项目,建设用地以仓储为主,附属及配套设施不超过国家规定比例的,按工业用地供地。(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拓宽融资渠道。
引导金融机构结合物流企业的运营模式、资产特征和融资需求,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为物流企业提供更便利的融资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通过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或区域股权市场挂牌等方式进入资本市场发展。鼓励物流业龙头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工具等,增加直接融资规模,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引导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等方式,募集资金支持重点物流企业发展。(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四)创新基础支撑。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创新物流统计调查和物流业形势分析预警预测。鼓励和支持物流行业协会开展企业A级评定申报工作,向国家积极推介我省有实力的品牌物流企业,对首次被评为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支持物流行业协会加强与国内外物流行业协会间的交流合作。加快物流基础性人才培养,支持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设物流产学研基地,推动物流企业与科研单位开展多种形式合作,建立多层次、多元化人才培养体系。加快落实人才引进政策,重点引进高层次物流人才,深化东北亚物流人才对接合作,为物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智力支撑。(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物流业降本增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工作力度,有机衔接,形成工作合力,按照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要求,抓紧细化工作举措,排出工作进度,加快推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地。各地区要按照本方案明确的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实责任,积极做好相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统筹组织实施工作,加大督导检查力度,适时跟踪调度各项工作任务推进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2020-05-22 00:00:00
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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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
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
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7〕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7年1月11日
吉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
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
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欧宝体育关于印发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4〕40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以下简称信用联合奖惩)的规划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强化基础建设,完善制度体系,健全工作机制,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受益、失信难行”的良好信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成与我省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基本构建起以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为基础、以法规制度为保障、以激励惩戒措施为抓手的具有社会约束力的信用联合奖惩体系,切实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基础体系不断健全。基本建成省、市、县三级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体系,实现信用信息全面融合。形成“诚信典型范围清单”“严重失信行为及主体范围清单”“守信激励政策措施清单”和“失信惩戒政策措施清单”(以下简称“四张清单”)。
——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健全信用承诺制度、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等制度,完善触发实施机制、信用修复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机制,推动政府和社会联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信用联合奖惩,逐步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信用信息应用范围不断扩大。按照重点突破、逐步完善、巩固提升的原则,将信用联合奖惩率先用于政务管理领域、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领域、服务业行业,选取长吉图重点城市和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市县进行先行先试,形成成功经验后逐步在全省推广。
二、重点任务和推进措施
(一)完善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体系。落实《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欧宝体育令第233号)和《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51号),建立省、市、县三级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体系。整合法人、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信用信息,实现全省信用信息数据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交换共享。依托省级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省级信用平台),建立信用联合奖惩的管理系统,实现动态协同功能。(中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形成联合奖惩“四张清单”。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据管理职能和权利清单,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信用联合奖惩事项,形成本部门本地区的“四张清单”。清单内容包括行政单位、实施事由、法律依据、联合奖惩实施单位、措施内容和证据材料等。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整理汇总各地、各部门“四张清单”,形成省级“四张清单”。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机构和职能等调整情况及时调整更新。(中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各级相关部门要在履职过程中,依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采集和记录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妥善保存、及时更新,并与省级信用平台实现共享。加强数据质量把控,建立数据质量反馈更新机制,确保数据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征集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信用档案。引导各类机构和企业建立关联企业和企业内部信用档案。(中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各级相关部门逐步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各级相关部门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并编制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各相关部门要尽快完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旧码统计、校验和新旧码转换,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至“信用吉林”网站,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面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要将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相关规定,在“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吉林”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各地、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将“四张清单”在各自网站公开,并报送省级信用平台,在“信用吉林”网站公开。(中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制度。各相关部门负责归集整合本部门本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各地政府负责归集整合本地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制定信用联合奖惩管理办法,完善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制度体系。在法律法规框架范围内,各级相关部门应将全国及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等工作流程中。(中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联合奖惩触发实施机制。各级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按照“诚信典型范围清单”和“严重失信行为及主体范围清单”分级确定奖惩市场主体,并向相关部门提出实施联合奖惩申请。奖惩实施部门依据“守信激励政策措施清单”和“失信惩戒政策措施清单”共同对有关市场主体采取相应奖惩措施。省级奖惩实施部门意见不一致,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市县奖惩实施部门意见不一致,由本级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部门报送联合奖惩信息情况定期监察,并出具监察报告。(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中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建立省市县协同和跨区域联动机制。各地、各相关部门负责发起省、市、县三级奖惩联动,将本地区、本部门确定的奖惩市场主体信息报送省级信用平台,提出联合奖惩申请。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奖惩。同时,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利用国家和各省(区、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起跨省(区、市)联动奖惩。(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中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各级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整改和联合惩戒期限,并提供纠错渠道。在整改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整改到位,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各相关部门要对市场主体信用档案进行同步调整。(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中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市场主体对相关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及信用信息平台记录的信息有异议的,可分别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和信用信息平台提出异议申请。相关部门和信用信息平台应当进行核查,自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场主体做出书面答复。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并书面反馈市场主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省级信用平台进行修改,并及时申请“信用中国”修改相关信息。各部门对该市场主体采取的惩戒措施应当予以解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中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因不查询失信对象相关信息而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信用联合奖惩考评办法,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使用和奖惩措施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中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阶段性任务
第一阶段(2017—2018年)。2017年年底前,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完成具体工作方案,形成本地区、本部门“四张清单”。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全省“四张清单”。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力争在2017年上半年完成相关工作。
第二阶段(2019年)。完善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修复、信用异议处理等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四张清单”,建立动态调整和管理机制,健全信用联合奖惩发起部门和联动部门的职责。不断扩大联合奖惩信息开放和共享范围,实现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奖惩信息互动融合。
第三阶段(2020年)。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深化省级信用平台的应用,扩大“信用吉林”网站对外信用信息服务范围,全面完成既定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相关部门要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组织领导体系。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合奖惩的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和信息反馈等工作。
(二)完善措施体系。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细化联合奖惩、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措施,出台信用联合奖惩实施细则,明确制度约束范围、执行主体、实施方式、监督保障等重点内容,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强化考核调度。各地政府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把各级财政经费保障情况纳入信用体系建设考核范围。各地、各部门要将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报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在每月15日前,将“双公示”、政府信用践诺、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和共享、共同推进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等情况汇总报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对各地、各部门信用联合奖惩工作开展督查,并将督查结果报省政府。
(四)注重诚信文化建设。各地、各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和个人,加大对信用联合奖惩的宣传报道力度,营造浓厚社会氛围。依法曝光对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
2020-05-22 00:00:00
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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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
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
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7〕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推进我省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加强学校党的建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推进依法治教,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通过统筹学校布局、统筹学校建设、统筹教师队伍建设、统筹经费投入使用、统筹解决特殊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统筹完善教育治理体系,着力解决“城镇挤、乡村弱”的问题,不断缩小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差距,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到2020年实现义务教育更高水平均衡发展和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为吉林振兴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优先发展,统筹推进。突出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作用,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优先发展义务教育,统筹兼顾,保证公共资源配置对义务教育重点倾斜、优先支持和全面保障,协调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建设。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教师管理和保障机制改革,构建与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和空间布局相适应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机制,加快完善义务教育治理体系,努力提升义务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坚持注重质量,促进公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抓住均衡发展和品质提升的关键环节,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缩小区域、城乡、校际教育差距,使城乡学生共享有质量的义务教育。
——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从不同地区的实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科学选择发展路径,合理规划城乡义务教育规模。重点加强农村、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特殊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三)主要目标。加快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统一,教师编制标准统一,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基本装备配置标准统一,“两免一补”政策城乡全覆盖。2018年前消除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2020年前实现办学标准化,推进更高水平的均衡发展,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到2020年,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基本消除,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城镇挤、乡村弱”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趋于合理,基本实现标准班额,乡村学校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乡村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达到相应要求;城乡义务教育师资配置实现基本均衡,乡村教师队伍结构得到优化,待遇稳步提高,教育质量明显提升;贫困地区义务教育水平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教育脱贫攻坚任务全面完成。
二、主要措施
(一)统筹规划城乡学校布局。各地政府要把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纳入城乡发展总体规划,综合考虑本地区城镇化进程、新农村建设和人口规模等因素,统筹规划城乡学校布局,合理确定区域内每所学校的服务半径和办学规模,确保学位供给满足需要,为学生就近入学提供保障。优化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范布局调整程序,重视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农村地区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坚持办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同时避免出现“边建设、边闲置”现象,切实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各地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妥善解决因撤并学校造成的学生就学困难。依法依规盘活闲置校园校舍用地,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方案,依据规定进行权属确认、用途变更和资产处置,并优先用于教育事业。(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政府,省教育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统筹推进城乡学校建设。各地政府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将新建、改扩建校园校舍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按照中小学建设标准,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用地,严格按规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实行教育用地联审联批制度,新建配套学校建设方案,相关部门应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地政府要实施“交钥匙”工程,统筹推进重点城镇、近城郊区、新建城区和旧城改造配套学校建设,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确保新建一所、达标一所。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要逐县(市、区)、逐校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台账,实行规范化管理,完善并落实办学标准。加快新建、改扩建学生宿舍和食堂,确保“一人一床位”,基本满足学生住宿和就餐需求,完善浴室、厕所等配套设施建设,保障生活条件。以乡(镇)为重点提高寄宿制学校管理服务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工勤和教学辅助服务。配备必要的教职员工,加强和改进生活指导、心理健康、卫生保健、后勤服务和安全保卫等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政府,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加快实施消除大班额计划。市、县两级政府要制定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综合施策、统筹推进,优先解决城镇大班额问题,加快消除超大班额,逐步实现标准班额。以县(市、区)为单位,到2018年底,基本消除小学56人及以上、初中61人及以上大班额现象;消除66人以上大班额。到2020年底,力争基本实现小学45人、初中50人的标准班额;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现象。现有班额已经低于底线要求的,不得再增加班额;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应提前完成规划目标。采取“大学区”管理、集团化办学、学校联盟、教育信息化等多种方式,逐步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严格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将优质高中招生计划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合理引导和分流学生,避免学生向少数学校过度集中。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消除大班额工作台账,对大班额学校实行销号管理,避免产生新的大班额问题。(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政府,省教育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统筹城乡师资配置。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进一步加强城乡教师编制管理。按照生师比、班师比、教学量相结合的方式,合理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建立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统筹配置机制和跨区域调整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充分考虑乡村小规模学校、村小学、教学点、寄宿制学校和城镇学校的实际需要以及民族学校教育教学的特殊性,统筹分配、动态调整各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数量,并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盘活编制存量,提高使用效益。全面推进教师“县聘校用”改革,按照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完善教师招聘机制,统筹调配编内教师资源,及时补充合格师资,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特别是体音美教师严重短缺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编外教师;严禁挤占、挪用义务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各种形式“吃空饷”。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实行县域统一,科学合理设置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实行总量控制、按需设定、动态管理,完善职称评聘政策,重点向乡镇及以下学校倾斜。(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政府,省教育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改革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实行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按照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地区补助水平越高的原则,使乡村教师实际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同职级县镇教师工资收入水平。落实并完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国家级贫困县和7个省级贫困县;落实边远艰苦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各地根据当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进行调控,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落实乡村教师职称评聘倾斜政策,对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表现优秀并符合条件的教师,职称评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城镇中小学教师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同等条件下职称评聘优先;在乡镇及以下中小学或特殊教育学校连续工作满25年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评正高级教师,满20年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评高级教师。对在村小学和教学点工作满10年并继续在村小学和教学点工作的优秀教师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政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努力提升乡村教育质量。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保证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课程,开展城乡对口帮扶,实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利用信息技术推进优质资源共享,优质高中招生分配指标向乡村初中倾斜,加快提升乡村教育质量。推进城乡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教师每学年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总数的20%。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将爱国主义教育融入教育教学各环节。促进综合实践和校外教育活动常态化,培育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乡村少年宫建设与管理,为乡村学生开展实践体验创造条件。探索推进专题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等课程整合,努力增强课程的基础性、适宜性和吸引力。实施“农村学校校长助力工程”,组织开展“送培到县”等活动,重点加强乡村学校校长培训。认真组织实施“国培计划”“省培计划”,强化乡村教师培训,实行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制度。建立乡村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进一步扩大紧缺学科教师和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训规模。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特岗教师”到乡镇及以下农村学校服务,每年补充3000名左右,优先满足村小、教学点和紧缺薄弱学科教师需求。每年培养500名左右省属高校免费师范生,其中小学全科教师不少于10%,定向培养“一专多能”的乡村教师。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政府,省教育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统筹完善教育治理体系。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改革,积极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健全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督导评估机制,完善督导评估监测体系,切实提高教育治理能力。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全面提升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水平,力争到2020年所有学校实现管理标准化。落实“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完善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实行乡(镇)中心学校与村小及教学点一体化办学,加强中心学校对村小学、教学点的指导和管理,实行一体化考核评价。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落实校长负责制,全面推进学校章程建设,完善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逐步形成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完善家长委员会,推动社区参与学校治理,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促进学校品质提升。各地在制定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时,绩效工资分配要充分体现中小学工作特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和班主任教师倾斜。健全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校长和班主任工作激励机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创新校外教育方式,构建校内外教育相互衔接的育人机制。探索建立学生意外伤害援助机制和涉校涉生矛盾纠纷调解仲裁机制,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推动平安校园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政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改革控辍保学机制。县级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法定监护人及时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要细化并落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学校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控辍保学责任,实行目标责任制,建立联控联保工作机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实行“籍随人走、人籍相符”,对学生异动情况要及时登记造册,详细核实和记录相关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实行动态监控,特别是要加强对农村的监控。各地要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救助和教育资助力度,以“建档立卡”家庭、低保家庭学生和享受特困人员待遇的学生为优先救助和资助对象。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高营养膳食质量,实现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全覆盖,建立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改善学校食堂条件,扩大食堂供餐比例。通过保障就近入学、建设乡镇寄宿制学校、增设公共交通线路、提供校车服务等方式,确保乡村适龄儿童不因上学不便而辍学。(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政府,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完善随迁子女就学机制。各地要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继续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转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转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依法保障随迁子女与当地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在分班就读、奖励评优、入队入团、升学考试等方面同城同等待遇。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实现“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可根据实际制定随迁子女入学的具体办法。(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政府,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要落实县、乡政府属地责任,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各尽其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依法处置各种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动态管理,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和联系卡制度,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加强法治教育、案例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鼓励父母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随父母在工作地就近入学,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作用,建立村(居)委会班子成员与重点对象包保责任制,全面建立一对一帮扶机制,督促外出务工家长履行监护责任。因经济困难、有乘校车需求的留守儿童,属地政府应实行减免,确保校车服务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政府,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的领导。各地要认真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党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学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全面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实现党组织和工作全覆盖,着力加强中小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强化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严格党组织生活,切实做好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从优秀教师中发展党员,充分发挥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政府)
(二)落实政府责任。各地政府要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摆在优先发展的突出位置,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及时研究解决义务教育改革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工作目标按期实现,促进义务教育与新型城镇化协调发展。各地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激励等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省政府把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各地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步完善考核机制。(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政府)
(三)明确部门职责。要在各地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完善部门配合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编制完善义务教育规划,积极推动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在安排重大项目和资金投入时优先支持义务教育学校特别是农村薄弱学校的建设。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切实保障学校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中小学用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学校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公安部门要加强居住证管理,建立随迁子女登记制度,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长效信息共享机制。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流动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落实兜底保障职责。机构编制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推动实现统筹分配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提供政策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支持外出务工父母定期回乡看望留守儿童。(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政府,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地政府要把义务教育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本地区落实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依法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完善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制定督导评估标准,对县级政府落实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主要措施落实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督导结果运用,完善督导检查结果发布制度,健全公示、公告、约谈、奖惩、限期整改和复查制度。完善问责机制,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追究责任,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政府,省教育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大对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脱贫攻坚、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等工作的综合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进一步凝聚人心,统一认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要依法推进学校信息公开,有效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注意总结推广先进典型,交流先进经验。鼓励教育科研人员与实践工作者相结合,深入探索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规律,研究和回答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专题培训,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和指导。(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政府,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省直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7年1月17日
2020-05-22 00:00:00
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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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7〕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7年1月17日
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要求,全面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坚决完成好国家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目标任务,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改革创新、明晰责任、严格监管,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进一步得到有效管控,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理顺、机制进一步完善、法制进一步健全,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较大及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组织领导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由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组织领导。省安委会视情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并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吉办发〔2016〕48号)、《 欧宝体育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2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好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的协调调度。省安委会将根据综合治理工作不同阶段任务目标,对省直相关部门、各地政府进行督查。
省安委会成立推进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协调推进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领导机构,负责推进本地区工作的开展。
三、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2016年12月开始至2019年10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细化措施;动员部署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阶段(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为深入整治阶段;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为深化提升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及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
(三)总结阶段(2019年10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并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治理内容、工作措施及分工
(一)全面摸排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
1.全面摸排风险。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品种目录〉的通知》(安委〔2016〕7号)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行业目录(以下简称《涉及危化品行业目录》),认真组织排查本部门分管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重点摸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物流园区、港口、码头、机场和城镇燃气输配使用等环节、领域的安全风险,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有效防控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2.重点排查重大危险源。《涉及危化品行业目录》涉及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监管部门,要组织本行业企业及单位认真对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排查,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二)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
3.加强高危化学品管控。依据国家公布的高危化学品目录,重点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全过程管控。(省安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4.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控。督促有关企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按照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县级备案逐级上报做法,落实各行业部门县级属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依托省安全生产信息中心和各有关部门信息平台,实现安全监管部门与各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5.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及危险化学品罐区的风险管控。开展化工园区(含化工相对集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区域定量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在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建立安全、环保、应急救援一体化管理平台,优化区内企业布局,有效控制和降低整体安全风险。加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功能区的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省安监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省质监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6.全面启动实施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进一步摸清全省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及化工生产企业底数,通过定量风险评估,确定分批关闭、转产和搬迁企业名单。制定城区企业关停并转、退城入园的综合性支持政策,通过专项建设基金等给予支持,充分调动企业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推进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3月底前摸清底数,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7.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控。健全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运输和管理要求,落实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的责任,提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门槛,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装货前运输车辆、人员、罐体及单据等查验制度,严把装卸关,加强日常监管。(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民航吉林安全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沈阳铁路局长春铁路办事处、吉林铁路办事处、通化铁路办事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8.巩固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大力推进剩余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任务,杜绝新增隐患。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快完成油气输送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进一步落实市、县级油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工作职责,构建油气输送管道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推动管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强化油气输送管道巡护和管控,全面提升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省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9月底前完成)
(三)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9.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监管责任体系。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系统监管。厘清部门职责范围,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具体内容,消除监管盲区。(省安监局、省编办牵头,省法制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0.建立更加有力的统筹协调机制。完善现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增补相关成员单位,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能力。(省安监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11.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吉办发〔2016〕48号)、《 欧宝体育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2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四)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依法治理。
12.完善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体系,推动制定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地方法规。(省安监局、省法制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根据国家专门法律制定情况持续推进)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与国际接轨、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措施的相关部署,研究我省的具体措施及规定。(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持续推进)
(五)加强规划布局和准入条件等源头管控。
13.统筹规划编制。在编制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统筹安排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要结合“多规合一”推进工作,在城镇、农业和生态三类空间中,细化安排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明确准入标准和管控要求,统筹落实相关用地安排,确保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合理。督促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依法依规开展园区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火灾风险评估。加强规划实施过程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4.规范产业布局。督促各地区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加强城市建设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规划衔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所需的防护距离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5.严格安全准入。建立完善涉及公众利益、影响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严格落实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要求。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6.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的管理。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强化从事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管理,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依法严肃追究因设计、施工质量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六)依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7.加强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宣传贯彻,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法治意识。督促企业定期对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符合性审核,提高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主动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吸取近年来国内外化工企业重特大事故教训,突出国家最新制修订的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油气输送管道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和内部安全布局等相关标准的宣传和贯彻工作。(省安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省质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18.认真落实“一书一签”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出口单位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要求,确保将危险特性和处置要求等安全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递给下游企业、用户、使用人员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托运人要采取措施及时将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相关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和人员。(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9.推进科技强安。推动化工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安全仪表系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加速现有企业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升级,减少危险岗位作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智能工厂,利用智能化装备改造生产线,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大力推广应用风险管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手段,加强消防设施装备的研发和配备,提升安全科技保障能力。(省安监局、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0.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不同行业特点,积极采取扶持措施,鼓励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选树一批典型标杆,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1.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强化依法行政,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执法检查,规范检查内容,完善检查标准,提高执法检查的专业性、精准性、有效性,依法严厉处罚危险化学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曝光力度。(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22.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加大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追究事故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推动企业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3.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按照省安委会发布的《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吉安委〔2016〕1号)及其补充规定,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在“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定期在媒体曝光,并作为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确定的重要依据;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金融办、吉林银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吉林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24.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督促各地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加强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的定期巡查,纠正违规处置行为,查处违法事件,督促相关企业及单位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消除安全隐患。推进危险废弃物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省环保厅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七)大力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能力。
25.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加强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监管力量,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能力建设以及检查设备设施配备标准,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75%的目标,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完成)
26.积极利用社会力量,助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中介机构力量的培育,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持续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7.严格安全、环保评价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负责安全、环保评价机构和消防安全评估资质审查审批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日常监管职责,提高准入门槛,严格规范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安全、环保评价机构,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曝光。(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28.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防范重特大事故。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鼓励化工企业积极履行国际劳工组织《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第174号),借鉴采用国际安全标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八)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29.完善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依托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加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积极配合全国危险化学品企业信息数据库建设,实现部门数据共享。(省安监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30.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依托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含进口)、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大数据库建设。灵活运用各种方式,探索实施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电子追踪标识制度,实现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安全管理及信息共享。(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长春海关、省质监局、省安监局、民航吉林安全监管局、沈阳铁路局长春铁路办事处、吉林铁路办事处、通化铁路办事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1.建设危险化学品安全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依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和省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公共服务互联网平台,公布咨询电话,公开已登记的危险化学品相关信息,为社会公众、相关单位以及政府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咨询和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服务。(省安监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长春海关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九)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
32.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置要求。制定更加规范的危险化学品事故接处警和应急处置规程,完善现场处置程序,探索建立专业现场指挥官制度。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安全施救、有序施救,有效防控应急处置过程风险,避免发生次生事故事件,推动实施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应急处置。(省安监局牵头,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33.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有效利用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引导地方政府加大危险化学品应急方面的投入。探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方法。(省财政厅牵头,省安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4.强化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能力建设。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能力建设法规标准,依托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规范省救援队伍的指挥调度、装备配备和训练考核,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应、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以完善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建设为重点,优化应急力量布局和装备设施配备,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与调运机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处理能力建设。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将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纳入统一调度体系。(省安监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5.加强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危险化学品相关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演练要求,积极推行使用应急处置卡。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演练,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省安监局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深化提升)
(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
36.大力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普及。建立定期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化工园区公众开放日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加强正面主动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与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省安监局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7.加强化工行业管理人才培养。推动各地加快人才培养,开展化工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开办化工安全网络教育,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省教育厅、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10月深化提升)
38.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推动化工企业通过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办学和学徒制等方式,加快产业工人培养,确保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达到岗位技能要求。(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加快化工产业工人培养的部署要求,鼓励引导企业加快培养具有较强安全意识、较高操作技能的工人队伍,有效缓解化工产业人才缺乏的问题。(省安监局、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和完成时限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并于2017年1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并按季度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省安委会办公室要定期通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工作情况。
2020-05-22 00:00:00
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