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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转发
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
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6〕8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省残联《关于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6年11月29日
关于加强农村低保制度
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的实施方案
省民政厅 省扶贫办 省委农办 省财政厅
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 吉林调查总队 省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积极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确保到2018年国家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工作安排,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紧紧围绕国家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的目标任务,以制度运行有效衔接为重点,着力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在标准确定、对象认定、政策实施、信息管理上的衔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政策性兜底保障作用。
在推进两项制度衔接工作中,要坚持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动态管理、资源统筹的基本原则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措施、落实责任,通过两项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兜底性保障,确保到2018年全省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农村低保标准与国家扶贫标准调整联动机制,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1.逐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确保到2018年全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十三五”期间,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脱贫攻坚最低生活保障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吉民发〔2016〕19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逐年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确保到2017年,长春市、吉林市及所辖县(市)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到2018年,全省各地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并在2020年底前,保持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农村低保标准已达到2020年国家扶贫标准的地方,要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调整。
2.增强低保标准确定、发布和执行的规范性。每年4月初,各地民政部门根据《方案》确定的农村低保最低指导标准,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提出本市、县(市)当年农村低保标准调整方案,经设区的市级政府(含长白山管委会)或县(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同意后统一发布。
3.落实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各地进一步落实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农村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
(二)建立农村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户认定对接机制,确保应扶尽扶、应保尽保。
1.加强农村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户收入核算项目的对接。在低保方面,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综合评估指标体系,由现行的“收入、财产”两个要素指标调整为“收入、财产、支出”(统称为家庭经济状况)和“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统称为家庭劳动能力)等综合要素指标,提高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的科学性、准确性。2017年,在全省9个市(州)各选取1-2个县(市、区),开展综合评估量化认定试点工作,2018年全面推开。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扶贫部门的沟通协调,逐步在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收入核算项目、核算方法和核算标准等方面取得一致。“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对丧失劳动能力低保对象获得的扶贫项目保底收益,在脱贫攻坚期内,暂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范围。
2.加强农村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户认定程序上的对接。各级民政部门、扶贫部门和残联要加强协作配合,充分运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规范认定农村贫困对象,确保公平公正。具备条件的,可统筹实施。
(三)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实施衔接机制,合力帮扶农村贫困家庭脱贫。
1.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面覆盖。在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基础上,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对象覆盖的衔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严格落实“补差式”救助;对符合扶贫条件的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返贫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
2.加大相关扶贫政策的统筹使用力度。对于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各地应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确保农村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户一同实现“两不愁、三保障”。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3.全面落实低保“渐退”政策。对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且享受豁免政策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00%的,准予继续享受18个月低保待遇(残疾人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24个月低保待遇);继续享受低保待遇期间,低保补助水平逐月(季)递减。对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后,无法实现脱贫并符合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实现稳定脱贫且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有序予以退出低保,做到有进有出、动态管理。
4.加大对特殊困难群体的低保保障力度。完善和落实农村低保保障方式,全面实行农村低保“补差式”救助,实现“按户保障,差额补助,分类施保”,切实做到以户为单位纳入保障范围,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补助额度,对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按政策规定给予重点保障。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加强与易地搬迁、生态保护脱贫政策的衔接,确保符合条件的转移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5.加大综合救助力度。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家庭,加大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帮扶力度;要统筹使用好社会救助资金,按照“一事一议”机制,通过临时救助制度加大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家庭基本生活的救助力度,使大病患者家庭基本生活和贫困人口大病医疗得到有效保障。
(四)建立农村低保对象与扶贫对象信息管理共享机制,确保实现动态管理、应退尽退。
1.开展农村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台账比对工作。2016年12月中旬前,县级民政部门、扶贫部门和残联要共同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台账比对工作,掌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数据,摸清未纳入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未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的底数,确保应扶尽扶、应保尽保。2016年,各级民政部门要全力完成农村低保核查排查专项行动任务,到11月底前全面摸清建档立卡贫困户底数,对符合条件、未纳入农村低保的,按规定程序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年底前,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扶贫部门再次组织复查,开展“回头看”,确保不落一户。
2.加强信息沟通。各地要加快健全低保信息系统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低保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不断提高低保、扶贫工作信息化水平。县级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定期会商交流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加强信息核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更新及时,每年至少比对一次台账数据。
3.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责任落实。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对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做出周密部署安排,制定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和措施,责任落实到人。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农村工作部门综合指导衔接政策设计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和管理工作;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二)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各地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适度增加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并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下拨中央和省级资金时,重点向保障任务重、地方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倾斜。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提高经办服务能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参照贫困对象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配备基层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落实相关待遇。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农村社会救助服务,探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经办服务人员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政策执行力。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不断完善办理、分办、转办、转介程序,确保贫困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及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社区)公示栏,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活动,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率,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支持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工作的氛围,鼓励贫困群众自强自立,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
(五)加大督导考核力度。各地要将农村低度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分别纳入低保工作和脱贫攻坚绩效评价体系。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地民政部门和扶贫部门要密切配合统筹协作,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相关工作,按季度将工作进展情况分别报送省民政厅和省扶贫办。
2020-05-22 00:00:00
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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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6〕82号
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6年11月29日
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
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宪法宣誓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政府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吉林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省政府任命的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副职,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厅局管理的二级机构、部分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职,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
由省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就职宣誓,有关法律或省人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三、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省长或由省长委托的副省长监誓,由省政府秘书长或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
四、举行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五、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国徽。
六、宣誓人进行宪法宣誓时,着装应当整洁、得体。
七、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省政府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情况及时分批进行;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
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面向国旗或者国徽,右手举拳,跟诵誓词。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单位指定。
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八、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时,不再参加宪法宣誓。
九、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一般在任职通知下发后30日内进行。
十、省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人员范围由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由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受主要负责同志委托的负责同志监誓,宣誓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一、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工作,由省公务员局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省公务员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省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工作,由各部门组织实施。
十二、宣誓仪式公开进行。
十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0-05-22 00:00:00
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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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优化
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6〕8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精神,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进一步强化防雷安全监管,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二、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后的工作衔接
(一)全省各级气象部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于2016年12月10日前完成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交接工作。交接之日前气象部门已经受理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项目,气象部门仍要继续做好图纸技术审查、防雷跟踪检测、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行政许可等相关工作;交接之日前气象部门未受理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统一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气象部门不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从交接之日起,全省各级气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
(二)自2016年12月10日起,全省各级气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不再受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申请,以上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三、清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
(一)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
各市(州)、县(市)政府要加大防雷检测市场培育力度,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检测等技术服务,满足防雷减灾服务市场需求,扩大防雷装置安全检测覆盖面,使社会检测机构能公平参与防雷装置检测,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五、加强协调配合,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一)各地政府承担本地区防雷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要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防雷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将防雷减灾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安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防雷安全管理综合执法机制,督促相关行业和部门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落实雷电灾害防御保障经费,保证防雷安全监管执法、雷电灾害监测预警、雷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等所需经费。
(二)各级气象部门承担易燃易爆等建设工程的防雷安全监管责任,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工作。省气象局承担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许可,强化指导全省防雷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市、县级气象局在开展所承担的易燃易爆等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同级气象局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严禁向申请人违规收取相关费用,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相关职责承担防雷监管责任;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行业管理部门承担本行业的防雷安全监管责任,要督促本行业做好防雷装置维护保养和检测工作。
(四)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五)省气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标准规范和工作流程。对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要通过协调机制加以研究解决。
各相关部门要按程序尽快开展修改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工作。省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督促各部门、各地区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改革要求。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6年11月30日
2020-05-22 00:00:00
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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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整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6〕8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牢固树立大健康发展理念,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突出医保、医药、医疗三医联动,加快理顺医保管理体制,协调推进相关领域改革,逐步建立起保障公平、管理规范、服务高效的全民医保制度,不断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更加有效维护全省人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保障公平。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强化顶层设计,统筹制定保障政策,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衔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促进人民群众基本医保权利公平和机会公平。
(二)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从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本制度政策入手,尊重城乡差异,加强分类指导,在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基础上,加快理顺管理体制。
(三)改革创新,三医联动。用改革思维统筹和指导医保制度整合,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整体推进医保各相关领域综合配套改革。坚持管办分开,落实政府责任,完善管理运行机制。
(四)平稳实施,有序过渡。加强政策调研、宣传动员和风险评估,充分考虑社会、个人和基金承受能力,科学制定统筹地区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作用,全面加强整合期间基金运行和经办服务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政策衔接有序,人员队伍不乱、经办服务不断,保障对象满意、社会反响稳定。
三、加快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基本制度政策“六统一”
优先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加快实现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对城乡差距较大、一步到位存在难度的整合项目,设置2年过渡期,循序渐进,实现平稳过渡。
(一)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包括城镇居民医保应参保人员和新农合应参合人员。城乡居民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参保,在校学生以所在学校为单位参保,城乡困难群众按规定享受参保补偿政策。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各市州要按照我省“六统一”实施方案要求,完善参保方式,调整工作流程,推行便民措施,实现应保尽保。同时,加强信息共享,严格筛查管理,避免重复参保。
(二)统一筹资政策。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以整合后城乡居民医保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低于现有标准为原则,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按照分担比例,将政府补助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
全省统一实行按自然年度缴费制度。统一政府补助标准,统一个人缴费时段,过渡期内逐步统一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2017年起,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采取“两档制”办法,差额确定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在不降低现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基础上,适度加快提高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对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执行现行资助政策不变。
(三)统一保障待遇。参保人按规定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75%,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按照保障适度、收支平衡、循序渐进、平稳过渡原则,在过渡期内,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确保整合后城乡居民医保总体待遇水平不降低。妥善处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做好政策过渡与保障衔接。
积极推进统一全省门诊待遇政策,过渡期内实现全省门诊统筹政策统一,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统一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限额计算方法,逐步统一城乡参保人员享有的最高支付标准。适当调整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分段支付比例,逐步执行城乡统一的大病保险支付政策。
(四)统一医保目录。按照国家基本医保用药管理和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规定,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在现有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进行调整,制定全省统一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做到有增有减、有控有扩、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
(五)统一定点管理。按照“先纳入、后规范”原则,先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定点机构(含村卫生室)合并,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范围。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全面加强医保管理机构对各级各类医保定点机构的指导与监督。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
(六)统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根据政府补助资金分担层次和个人缴费归集管理等规定,分别纳入市、县两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强化基金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和参保人员就医结算信息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
整合期间,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当期出现缺口的,由原统筹地政府负责解决,不得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之间进行调剂。
四、加快理顺医保管理体制
按照《中共吉林省委 欧宝体育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加快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32号)要求,在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六统一”基础上加快理顺管理体制,在管理体制未整合前,保持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管理经办服务体制不变。城镇居民医保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各级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经办管理服务;新农合仍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各级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级经办管理服务机构应主动配合基本制度政策整合,积极完善管理办法、调整经办规程、发挥应有功能。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借鉴其他省份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推进管理体制整合。
五、加快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一)完善支付方式。规范城乡居民医保支付政策,提高基金绩效和管理效率。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试相结合的复合式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及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形成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支持参保人员与基层医疗机构及家庭医生开展签约服务,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新秩序。
(二)整合信息系统。加强基本医保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建立起全省统一的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数据库和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目录数据库,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医疗救助管理机构互联互通。推行城乡居民医保“一卡通”,推进医保信息数据平台建设,实现与基层医保服务平台和定点机构互联互通。实行全省统一的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政策,建立省、市两级结算平台和异地就医结算周转金制度,做好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加快实现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和全国异地就医联网结算。
(三)强化综合监管。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服务监管办法,充分运用协议管理,强化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监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发挥外部制约和约束作用,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保障城乡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权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充分发挥全省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督管理体系作用,运用医保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系统的大数据挖掘和分析优势,加强城乡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事前事中监管预警,事后筛查审核追溯,促进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延伸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到医务人员,规范其诊疗行为。建立反欺诈联动机制,对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保人员和其他人员等骗取基金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六、进度安排
(一)2016年12月初,省医改办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出台全省“六统一”实施方案。
(二)2016年12月15日前,各市(州)、县(市、区)制定出台“六统一”工作方案,做好启动前各项准备工作。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同步推行城乡居民医保“六统一”基本制度政策。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工作,纳入2017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点和政府年度目标,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整合任务。省医改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整合工作,各市(州)、县(市)医改领导小组负责抓好具体实施工作。
(二)落实责任。省医改办负责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六统一”政策及实施方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财政部门按照“六统一”责任分工,立足本职、密切配合,加快落实各项整合任务。各级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做到整合、服务“两不误”。
(三)有序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整合风险因素,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回应群众和社会关注,妥善处理整合期间出现的风险苗头和突发事件。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宣传经验亮点,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政策的良好氛围。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6年12月15日
2020-05-22 00:00:00
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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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以市场化方式
发展养老服务产业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6〕8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养老服务产业快速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老年消费市场初步形成,老龄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总体上看,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还十分突出。当前,我省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并具有老龄人口比重大,老龄人口增速快,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高,高龄、失能老人比重较大的特点。探索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产业,有利于创造消费新热点,有利于扩大消费群体数量和消费规模,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调节产业结构,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具有较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加快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产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打造平台、引领投入、市场运作、融合发展”的思路,充分发挥政府引领作用,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创新体制机制;着力提升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采取政府资金引导,企业共同出资,依托吉林省养老服务产业基金,重点支持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等面向大众的养老服务产业,探索市场化、社会化、商业化的养老服务产业发展道路。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服务型政府作用,通过搭建平台、完善政策、体制创新、规划引导和有效监管等措施,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激发社会活力,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不断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在创造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环境的同时,建立起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长效机制。
——发挥优势,促进养老服务产业融合发展。发挥我省现有产业基础、医疗资源和生态人文环境等独特优势,大力发展主体多样化、服务特色化的养老服务体系,延伸产业链条,着力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内部融合及其与金融、旅游、文化、医疗、信息等关联行业的融合,带动养老服务产业与上、下游产业链共同发展。
——开发开放,融合传统服务业发展。立足省情和本地特色,充分利用我省良好气候条件与生态环境资源,着力发展异地养老、候鸟式养老和旅游养老,形成独具特色的吉林省养老服务产业;利用地缘优势,以开放的态度开发养老服务产业市场。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初步建成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产业体系,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质量,增强社区养老服务供给能力与辅助功能,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促进养老机构发展,培育符合我省特色并可提供差异性、多元化养老服务的龙头企业。利用市场化方式建构起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形成具有吉林特色的养老服务格局;建立以社会力量为主体,市场机制相对完善,服务和产品齐全,各类资源互动发展的养老服务运营体系,依托吉林医疗、教育、生态等优势,推动养老服务事业与产业协调发展;充分运用吉林省养老服务产业基金,吸引财政资金4倍以上的民间资本投入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多种混合所有制养老企业,初步建立起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产业的长效机制。
二、科学布局全域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一)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多元化发展。
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积极培育和引导社会组织以及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为居家老人上门提供日间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法律咨询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重点支持有实力且运作规范的家政服务企业承担居家养老服务任务,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省民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配合)
(二)促进社区养老服务便利化发展。
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整合社区服务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建设社区生活综合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创建一批服务设施完善、信息网络健全、管理服务规范的养老服务示范社区。实现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95%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行政村或自然屯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鼓励并扶持家政服务企业参与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丰富养老服务内容,拓展养老服务项目,增强社区养老服务功能,提供便捷养老服务。(省民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配合)
(三)促进机构养老服务特色化发展。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针对养老服务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参与机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全面推进养老机构向社会延伸服务,形成康复、养生、休闲、娱乐、健身等各具特色的机构养老服务模式,带动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省民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配合)
(四)推动养老服务与医疗、健康产业融合发展。
推进医养融合,构建居家养老与医疗相互融合的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患有疾病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医院派出医护人员走进社区。引导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合作,提高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国医堂馆、养生机构长期合作关系。通过调整卫生资源配置,利用技术设备,为老年人提供日常医疗保健和咨询服务。(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商务厅配合)
(五)推动养老服务与教育融合发展。
支持在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开展养老服务人员培训教育,培养高层次的养老服务人才。整合改造现有设施,挖掘社会闲置的教育机构及场所,通过购置、置换等方式建设老年大学,发展“教育养老”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培训机构,提供人才保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按部门职责分别负责)
(六)推动养老服务与信息产业融合发展。
着力打造“智慧养老”的养老模式,依托已建成的家政服务网络中心等现有信息服务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全面调查老年人基本现状和养老服务需求,规范收集养老服务行业基础数据;按照“分类建档、分层服务”的原则,为每位老年人建立个人服务需求档案;提供养老服务信息咨询服务,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主体服务供给,有条件的地方要为高龄老人、低收入失能老人免费配置电子呼叫设备,完善紧急呼叫监控服务设施,提高服务的便捷化和可及性。支持养老机构建立包括采集老年人信息、服务缴费、日常管理在内的信息系统,鼓励养老服务企业加强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提升养老服务能力。(省商务厅牵头,省民政厅配合)
三、着力创新养老服务产业模式
(一)居家社区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模式。
结合居家、社区、机构养老的特点和优势,依托现代养老制度,积极调动各方面社会力量,通过协调合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适合城市老年居民的综合性养老服务模式。综合性养老服务坚持以居家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的养老服务机构为载体,通过上门、日托等形式,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通过发展社区生活综合服务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室、社区老年人助餐点等,解决部分社区老人的日间服务和助餐服务需求;依托养老机构、服务网点等服务资源,拓展“助餐、助行、助医、助急”等菜单式、组合式服务内容。通过养老服务企业的业务多元化发展,推进养老产业内部混业经营,逐渐实现养老产业外部混业经营,形成养老产业链、产业集群。(省民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配合)
(二)医养融合模式。
利用我省现有独特的医疗资源优势,加快医疗机构进入养老服务产业领域。(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商务厅配合)
1.鼓励现有大型综合性医疗机构提供看病就医的绿色通道,实施老年人健康体检的优惠政策。
2.支持在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支持医疗机构整体转型为医护型养老机构,提高医护型养老床位占养老机构总床位的比重。
3.鼓励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合作,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探索建立三级甲等医院与养老机构互联互通的远程会诊平台,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与康复护理工作。
4.加强养老机构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机构之间的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多方面的医疗服务。
5.完善社区健康养老服务功能,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日常护理、药膳指导、慢性病预防与治疗等方面的服务,逐步扩大为老健康服务内容及服务目标群体范围。
6.针对不同身体状况的老年人提供差异性服务。针对身体健康的老年人,利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建全科医生服务团队,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相对固定的医疗服务关系,按照服务范围主动为老年人提供预约门诊、上门诊视、健康指导等服务;针对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充分发挥社区医院的作用,积极开展老年人免费体检、保健咨询、家庭病房等服务;针对半失能与失能老人,鼓励养老机构在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前提下,内设门诊、医院等医疗机构,发展具有“医疗照护”功能的养老机构,分担医疗机构对此类老年人提供护理及康复等服务工作的压力。
(三)“互联网+养老”模式。
充分发挥我省优势,借助城市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依托民生领域等重点智慧项目,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过程中着力发挥电子商务在养老服务产业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发展老年电子商务,推动“互联网+养老”模式发展。(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配合)
1.“互联网+养老”模式行动计划。以智能设备为依托,打造各类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养老服务信息化。整合电子商务企业资源,研究制定适合吉林省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互联网+养老”行动计划,依托社区建立养老服务网点。力争在2020年前,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服务数据库,设立养老服务云信息平台。
2.开发养老智能设备与应用软件。鼓励企业开发养老智能设备,借助于可穿戴设备、智能家居设备、“一键呼叫设备”、体征自动检测设备等,实现养老服务信息化、实时化、透明化和便利化。鼓励企业重点开发便民家政服务、健康保健与精神文化等方面的为老服务软件,完善养老服务应用软件类别,实现养老服务线上与线下的有机结合。
3.搭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综合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坚持以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项目,促进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机构、医疗机构进行对接,实现资源优化与共享。
四、强化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支撑
(一)强化养老服务人才培训。
加强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市场化、持续化、标准化与高质化发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商务厅、省民政厅配合)
1.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培训标准。制订养老服务培训机构及养老服务培训标准,加大标准宣传力度。研究制订养老服务培训大纲,编制培训教材,完善培训流程,强化培训管理,加强管理人员培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2.完善养老服务培训流程。坚持将培训工作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相结合,鼓励和支持服务人员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建立养老服务对象和企业、从业人员的评估指标体系,形成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利用信息系统进行跟踪回访,加强对企业和从业人员服务质量的监管和考核力度。
(二)培育龙头示范企业。
坚持养老服务产业的市场化、标准化、产业化、社会化运作,加快培育规范化的养老服务企业品牌效应,增强养老服务保障和调控市场能力,在全省打造“养老服务十大名牌”。鼓励养老服务企业提高专业化、产业化程度,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大型养老服务企业集团。鼓励养老服务企业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水平。依托大型养老服务企业,建立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完善企业信息采集、利用、查询、披露制度。鼓励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与上市融资,开展商标、专利注册和保护工作。鼓励建立服务人员供应保障基地,增强人员的保障能力,推动养老服务龙头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培育连锁养老服务企业,按照标准化模式运作,在从业人员培训、服务质量监管、配餐送餐、涉老用品采购、便利设施建设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实现科学分布,合力发展,切实增强龙头企业与养老服务品牌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配合)
(三)丰富服务内容。
鼓励家政服务企业积极承担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集中养老服务,推动家庭自主养老、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充分利用机构养老、鼓励社会志愿者参与养老、倡导社区内互助养老,形成以家政服务企业为主体、其他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政府协助的养老服务体系。(省商务厅牵头,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配合)
1.保障日常生活服务。为居家老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购物、家政、家庭理财等服务。
2.提供医疗保健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防治、康复护理、心理卫生、健康教育、应急救助、体育健身等服务。
3.丰富精神生活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抚慰、知识讲座、学习培训、娱乐活动等服务。
4.开展相关法律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5.开发养老服务产品和拓展服务形式。加强与实力强、品牌优、信誉好的企业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功能多、效果好、价格优的老年食品、老年用品、医疗保健产品等;鼓励开发适合老年人居住的休闲养老公寓、保健项目和老年生活设施;鼓励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切实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四)打造特色养老产业集中区。
根据全省各地特色和优势,着力在长春市、吉林市、延边州发展养老产业带,充分发挥市(州)、县(市)积极性和区域资源优势,围绕“一带一路”和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战略,支持建设一批功能突出、特色鲜明、辐射面广、带动性强的养老服务产业园区,以市场化方式促进养老服务业与相关产业的互动发展。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地理优势与环境特色的长春、吉林、延吉等地打造特色园区。(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配合)
1.利用长春市先进的医疗、信息技术、资金、教育、旅游等资源优势。开展“医养结合养老”“智慧养老”“教育养老”,打造“高新信息养老园区”“长春净月休闲养老园区”“长春莲花山养老园区”“长春颐乐老年康复园区”。
2.利用吉林市温泉、松花湖等旅游资源,发展“旅游养老”“休闲养老”,建设“万昌温泉保健养老园区”。
3.利用延边地区生态资源、民族特色文化、边境区位优势,发展“生态养老”“文化养老”“跨境养老”,建设“延边民族风情养老园区”。
同时利用其他地区优势。建设“长白山养老园区”“抚松休闲养老园区”“通化生态养生园”“双阳养生园区”。通过各具特色的养老服务产业园区建设,吸引省内外、国内外养老服务知名企业入驻,增强上下游企业聚集,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养老服务产业集群。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完善体制机制,确保规范化运行。
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完善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定期研究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产业的重大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建立有效的基金管理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基金使用绩效;建立养老服务业市场化定价机制,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量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和风险防控制度,保障老年人消费权益;完善统计制度,建立需求评估体系。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制定产业标准。
制定市场化发展养老服务产业有关政策,规范市场环境,构建多样化多方位的支持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资源的聚集效应。以我省养老服务产业基金为引领,通过土地与用房供应政策、财政投入政策、政府采购服务优惠政策、税费优惠政策、投融资政策等多个方面,为养老服务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综合性的政策支持体系。
(三)搭建信息化平台,建立健全信息服务系统。
鼓励在县以上层级建立管理信息系统,掌握区域内老年人口、养老服务设施数量和分布等基础数据;在社区层级建立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养老服务老年人口数据库和养老服务机构数据库,建立大数据库动态管理;研发并应用全省养老机构管理服务综合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为推进养老服务业的市场化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四)加强产业监管,健全运营评估体系。
健全养老服务行业准入、退出、监管和运营评估制度,指导养老机构规范管理、改善服务,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按照市场化原则,根据有利于产业发展的绩效评价制度,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共同对我省养老服务产业基金投向、投资配置等进行监管,定期对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资产情况、产业发展情况等进行绩效评估考核。
(五)加强人才培养,提升服务能力。
鼓励大专院校,加快培养养老护理、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药膳指导、健康养生、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大力开展岗位培训和职业培训。鼓励民间资本兴办老年人护理培训机构,研究制定全省养老服务培训大纲,编制培训教材,完善培训流程,加强培训管理,培养合格的养老服务人员。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免费对志愿者进行养老护理、老年服务等有关培训,力争使城乡养老服务志愿者逐步占到养老服务队伍人数的30%以上。
(六)积极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进一步加大养老宣传,强化公民尊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意识,转变老人及子女观念,倡导尊老敬老社会新风尚。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社会化及市场化养老服务的消费理念。紧抓国家以市场化方式发展养老服务产业试点机遇,加大对我省养老服务产业的宣传力度,将养老服务宣传与文明社区、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结合起来,运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微信等多种传媒方式,大力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宣传报道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6年12月16日
2020-05-22 00:00:00
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