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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发挥
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6〕7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6〕44号)和《中共吉林省委 欧宝体育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吉发〔2016〕26号),落实《 欧宝体育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吉林实施纲要的通知》(吉政发〔2016〕6号),充分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需求结构升级,经省政府同意,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三个五”战略,以品牌建设为引领,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动力,以创新驱动为核心,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和社会参与作用,推动“无中生有”“有中生新”,促进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加快形成供给总量、供给结构更加适应需求总量和需求结构变化的振兴发展新格局。
(二)发展目标。
到2018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显著进展,工业强基、提质、转型、升级取得明显成效;动能转换基础初步搭建,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形成,新动能作用初步显现;建立完整的政策保障体系,品牌优势初步形成。
到2020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重大突破,重点行业和企业具备较强竞争力,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动能转换基本实现,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新动能作用显著;消费结构进一步升级;品牌引领作用显著增强,树立吉林品牌新形象。
到2025年,产业结构持续优化,新动能持续壮大;重点企业迈入产业价值链高端,企业家创新作用充分发挥,管理创新能力持续增强,吉林品牌具备核心竞争能力;多层次、高质量的供给体系基本形成,供需结构升级迈上更高台阶。
二、推动供给结构升级
通过推动技术和管理创新、工业强基、军民融合发展等主要路径,加快实现汽车、石化、农产品加工等制造业重点产业率先转型升级,并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扩大有效供给,实现供给结构升级,提升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
(一)推动产业升级。
1.汽车产业。重点围绕汽车轻量化、电动化、智能化发展方向,加强汽车轻量化工艺、轻量化材料、轻量化产品及轻量化开发技术研发应用,推动汽车自主品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加快新能源汽车“三电”等关键系统技术攻关和智能网联汽车综合示范区建设,率先建成国内领先的汽车轻量化制造体系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研发制造基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2.石化产业。坚持大化工发展方向,突出原料路线多元化和产业发展园区化。补齐石化产业短板,积极优化乙烯产业链,重点发展丙烯产业链,引领集聚产业资源,全力提升ABS(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乙丙橡胶、聚氨酯、碳纤维和二氧化碳基可降解塑料等新材料产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并推动新材料在汽车、轨道交通、航空航天等领域的产业应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3.农产品加工业。坚持绿色有机和精深加工方向,加快完善农牧复合、高效节水生产体系,提高特色种质资源产业发展水平,构建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供应链安全保障新模式。巩固吉林黄金玉米带,改造提升玉米深加工产业,加快发展生物基新材料。全力推进清真食品、弱碱食品、马铃薯食品及主食加工食品、长白山矿泉水等特色产业竞争能力建设。通过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实现农业现代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4.医药健康产业。发挥长白山立体资源库基础优势,全面推进中药现代化,全力推动生物医药、小分子化学药等创新发展,积极构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以下简称特医)食品研发生产体系和细胞工程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医药健康检验检测体系和先进医疗器械协同创新中心,加快推进吉林医药大数据、健康云服务产业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
5.装备制造业。坚持高端化、服务化发展方向,加快构建“吉林装备”特色产业,重点打造国际领先的现代轨道交通装备、国内领先的遥感卫星高端装备、航空装备制造与维修、精密仪器与装备、机器人和智能制造装备、先进农机装备和“专精特新”装备研发制造产业基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6.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吉林一号”星座组网和遥感数据应用与服务,打造空天遥感大数据产业基地。支持“吉湾一号”系列CPU(中央处理器)研发及示范应用,发展桌面云产业。全力推动高端CMOS(互补金属氧化物半导体)图像传感器及应用产业化,打造CMOS光电产业基地。建立高性能纤维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碳纤维、玄武岩纤维、聚酰亚胺纤维等新材料产业基地。(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推动技术和产品创新。
7.加大技术改造力度。落实国家制造业升级改造重大工程包计划。围绕发展新兴产业、改造传统产业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组织实施制造业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落实工业强基、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制造等重大工程。谋划、储备、实施1000个升级改造重点项目,加快推动形成工业转型升级新动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8.加大企业研发投入。发挥现有财政专项资金作用,引导企业加大合作研发、引进技术团队和专业人才的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不断加大企业R&D(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鼓励商业银行及担保、创投、基金等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创新活动。争取用3年时间培育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的“科技小巨人”企业1000户以上,到2025年达到3000户以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负责)
9.促进产业协同创新。围绕建设产业协同创新中心、孵化基地、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基金和健全产业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从研发成果到项目孵化再到产业化的创新驱动“吉林方案”。支持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协作,提升协同创新能力。推进工程化设计、实验验证、中试中心和孵化器等平台建设,加速成果熟化。支持企业承接科技成果,促进本地转化。(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负责)
10.推动产品精深加工。充分发挥现代农业、原料工业、特色矿产等资源和技术优势,加快新产品研发和工艺创新,着力打造绿色食品、生物化工、特色资源产业链,加快推进镁合金、特种石墨、硅藻土等价值链中高端产品开发,推动“原”字号、“初”字号加快变成“新”字号,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11.加快发展整机产品。支持有知识产权的零部件企业向整机产品集成与自主化升级,加快推动关键核心部件和基础元器件企业持续技术创新,保持竞争优势,鼓励支持有条件企业再造生成总成企业。加快推进桌面云终端、先进医疗器械、智能抑爆装备、矩阵脉冲灭火装备等一批高端整机产品研发制造和产业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推动管理创新。
12.推广精益管理模式。引导企业树立精益管理理念,大力推广东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精益管理模式”、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吉化公司)“精细化管理经验”和中国联通吉林分公司“两横一纵管理体系”等先进模式。鼓励专业管理机构建立精益管理推广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精益管理咨询服务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13.推动组织结构变革。引导企业创新组织结构,建立扁平化、柔性化、网络化组织模式。鼓励企业精简管理层次,探索建立小型化、扁平化内部组织结构。引导企业建立柔性化组织形态,提高企业快速应对外部环境变化能力。支持企业在专注发展核心优势业务同时,强化外部资源整合,构建网络化组织系统。推动企业按照“激励创造、有效应用、科学管理”方针,着力提升知识产权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负责)
14.推进绿色能效管理。鼓励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体系,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建立绿色能源评价机制,积极引导企业树立集约利用资源能源创造效益的理念,推广绿色经营文化,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降耗技术、工艺和装备,充分利用余热、余压、废气、废水、废液、废渣,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负责)
(四)推动军民融合发展。
15.全面提升国防建设产业水平。深入贯彻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意见,充分利用国家设立的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进一步深化与军工集团的全面合作。加快推动航空发动机北方维修基地、吉林航空产业园区等重大项目建设,谋划推动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航天科技集团在运载火箭等领域的合作,提升卫星及应用产业发展支撑能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16.推动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鼓励国防科技资源和民用科技资源“相互对流”,积极搭建军民信息沟通交流平台,加快推动光机电跟踪技术、激光通信技术、大功率激光器等先进军用技术和产品在经济建设中的应用;推动卫星遥感数据、舰载无人机、专用软件、舰船专用换热器等优势民品技术和产品在国防建设中的应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五)推动工业强基。
17.发展关键基础材料。支持先进材料及制品产业发展,攻克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制备瓶颈,实现在汽车、轨道客车等领域产业应用。推动纳米硅土新材料、生物基聚乳酸、锂电池钴铝三元正极材料等先进基础材料产业化进程,加快发展终端应用产品。支持石墨烯、聚醚醚酮复合粉体3D(三维图形)打印材料等前沿材料研制和布局,抢占发展先机和制高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18.发展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推动具有核心技术的零部件企业做大做强,加快铝锻铝铸锻零件、碳纤维制品、精密减速机等核心零部件发展,满足汽车、小卫星、机器人等领域配套需求。推动超精密液压元器件、氮气平衡器、绝对式光栅尺等核心元器件技术攻关及工程化应用,提升关键核心零部件(元器件)的配套能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19.推广先进基础工艺。推动先进工艺技术发展,围绕提质增效、绿色发展、高端智能,着重提高轻量化车身热成型、激光拼焊、铝及镁合金精密成形铸造、高端精细化学品和生物医药制备等先进工艺水平。推广生产废弃物再利用和清洁生产等资源高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的绿色制造工艺。支持企业应用成套化、自动化、网络化智能制造工艺,全面提升制造业智能化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20.强化产业技术基础。推动产业技术基础能力建设,支持重点企业、科研院所、产业园区等有条件的单位建设试验检测和信息服务公共服务平台,重点推动汽车、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光电子、汽车电子、玉米深加工等重点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争创国家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三、推动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加快产业组织结构升级,提升产业集群集聚水平和竞争能力,推广应用T2T(从构想到研发到技术应用到转化)模式,进一步增强创新平台、创客空间的产业孵化能力,推动“智能化、网络化、协同化、服务化”新产业业态和新商业模式可持续发展,积极构建基于“互联网+”的集众智、推众创产业生态体系。
(一)推动智能化。
21.推动智能装备发展。鼓励企业研发具有深度感知、智慧决策、自动执行功能的智能单元和智能装备,提高智能成套设备生产能力和智能车间(工厂)系统解决方案水平,重点推动精密仪器与装备、激光智能刻划、智能立体停车、智能实验检测等一批智能成套装备企业加快发展,打造一批“吉林装备”品牌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负责)
22.实施智能化改造。推动工业互联网应用,鼓励企业围绕生产流程,在设备运行、工艺操作、质量检测、物料配送等生产现场进行数据采集、传输、集成、分析与反馈,开展生产设备联网及生产线智能化改造,提升生产环节自动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控制水平,支持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一汽集团)、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客股份)、中油吉化公司、吉林省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等重点行业骨干企业发展智能生产线、数字车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负责)
(二)推动网络化。
23.推动管理信息系统横向联接。推动企业加强内部基础网络建设,建立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实施办公、财务、进销存、业务管理等信息系统的横向联接,消除企业内部信息孤岛,实现信息系统由单项应用向综合集成应用转变。(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24.推进企业信息系统纵向贯通。支持企业面向生产操作控制层、企业管理层和决策支持层开展联网工程,实施MES(制造执行系统)与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数据联通,依据工业大数据建模分析,建设BI(商业智能)系统,实现企业信息系统全面融合与集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三)推动协同化。
25.推进协同研发。鼓励汽车、石化、食品等行业大型制造企业或互联网企业建设互联网协同研发设计平台,整合分散的创新资源、设计能力,紧密结合供给侧和需求侧,发展协同研发、众包设计等新模式,缩短产品研发周期,满足差异化市场需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26.推动协同制造。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利用互联网平台,整合制造商、供应商、销售商、物流服务提供商和客户资源,以信息流、技术流、资金流、物资流引导带动全产业链资源优化配置,全面提升协同制造的竞争力和创新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27.推行云制造。支持建设云制造平台,促进技术、工艺、模型、知识、软硬件等各类制造资源数字化、虚拟化、模块化,通过调度、优化和组合,形成最优匹配的整体解决方案,为制造主体提供各类制造服务,实现制造资源、工业软件等服务按需供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推动服务化。
28.推动个性化定制服务。支持利用互联网采集并对接用户个性化需求,推进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和供应链管理等关键环节的柔性化改造,开展基于个性化产品的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创新。鼓励互联网企业整合市场信息,挖掘细分市场需求与发展趋势,为制造企业开展个性化定制提供决策支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
29.推动产品全生命周期服务。支持企业开发智能化产品,利用互联网信息平台和传感器网络,向用户提供在线技术支持、故障诊断、远程运维等产品全生命周期增值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业由单独提供设备向提供系统集成总承包转变,向整体解决方案供应商升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提高信息技术支撑能力。
30.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宽带吉林”工程,推进4G(第四代移动通信技术)无线网络覆盖,积极参与5G(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移动通信试点,全面推进“三网融合”。加快空间遥感数据综合应用与服务平台建设,促进遥感数据深度开发和推广应用。推动北斗位置导航应用平台和系统建设,促进空间遥感信息与北斗定位信息集成应用。加快国家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吉林数据中心建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31.推动云计算数据中心建设。引导大型云数据中心优先在长春市、吉林市等地集聚发展,实时应用为主的中小数据中心靠近用户灵活部署。支持吉林云数据基地、华为、浪潮云数据中心等一批重点项目建设和应用。鼓励电信运营商、IT(信息技术)企业向云服务提供商转型,着力突破云计算平台数据存储与处理、大数据挖掘分析等关键技术,加快推出云计算服务产品,提供云平台应用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四、加强品牌培育引领
通过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夯实质量品牌发展基础、强化品牌建设引导和提高企业竞争实力等,激发企业内生动力,推动企业增强质量品牌管理能力,促进产品品质提升,打造品牌形象,提振消费信心,引领消费升级。
(一)加强企业质量主体建设。
32.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引导企业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品牌至上”的质量意识,推动落实企业质量首负责任制,建立企业岗位质量规范和质量考核制度。引导企业建立质量应急处理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切实履行质量担保责任及缺陷产品召回法定义务,依法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省质监局、省工商局负责)
33.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鼓励企业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加强首席质量官任职培训,提升质量管理者水平。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支持企业植入卓越绩效、六西格玛、可靠性工程等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支持企业加强产品质量可追溯能力建设,鼓励企业利用大数据、互联网技术,提升在线监测、控制和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能力。支持企业开展ISO9000族、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FDA(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等质量体系认证,提高产品国内外市场认可度。(省质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二)着力重点企业品牌创建。
34.培植大企业集团。加大对世界500强、知名央企、中国500强等大型企业的合资合作和引进力度,对总部迁入或在我省新设立公司及重大合作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围绕我省知名大中型品牌企业,谋划和实施一批大项目,鼓励企业开展强强联合、上下游整合等形式的并购重组,打造一批旗舰型大企业、大集团。(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负责)
35.培养“隐形冠军”。全面落实推动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支持企业向业务专一、品质精良、工艺技术独特、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实施“隐形冠军”企业培育计划,打造一批单个产品细分市场占有率高、产品品质业内公认、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隐形冠军”企业,推动形成“吉林制造”竞争新优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36.培育上市公司。实施企业上市培育和中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导引工程,建立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协调机制,加强对后备上市企业的培育指导。优先支持品牌影响力大、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培树资本市场“吉林板块”公众品牌形象。(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加强重点领域品牌引领。
37.打造地理标志品牌。实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梯队培育计划,支持具有资源优势的中药材、农牧产品、传统食品、民族民间工艺品等特色产品申报和争创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及时申请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围绕大米、人参、杂粮杂豆、梅花鹿、矿泉水、松花石等优势特色产品,扶持壮大一批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推动建设一批地理标志产品示范基地,扩大吉林品牌地理标识影响力。(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委负责)
38.提升行业品牌。支持汽车、医药等优势产业发展高附加值产品,提升品牌价值。推动航空航天、智能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品牌建设。推进玉米、大米、杂粮杂豆、人参、鹿茸、林蛙等特色农产品的品牌化、产业化。鼓励现代物流、研发设计、节能环保、家政服务等行业打造服务业品牌。创建旅游服务质量标杆企业,打响吉林绿色生态旅游品牌。推动扩大“吉刊现象”“吉林电视剧现象”“吉林纪录片”等文化品牌影响力。(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委、省旅游局负责)
39.创建区域品牌。开展质量强市(县)和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活动,争创全国质量强市(县)示范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县和国家产业集群区域品牌。支持产业集群内企业联合申请注册具有园区标志性的商标,打造辽源袜业、四平换热器等区域性特色产业公共品牌。(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农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四)加大质量品牌政策引导。
40.完善品牌建设激励机制。支持企业申报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老字号、知名商号等,鼓励企业申请驰名商标保护,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及地理标志注册商标和保护产品,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开展吉林省质量奖评选,积极推荐企业参评中国质量奖,提高自主品牌产品认知度。(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商务厅负责)
41.加强质量监管。以涉及健康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安全等领域产品为重点,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建立质量信用“黑名单”制度,健全质量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将企业质量信用、商标品牌、执法检查等信息纳入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开展企业质量信誉承诺活动,深化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负责)
42.加强品牌推广。指导企业建立各具特色的品牌发展战略,支持企业加强品牌宣传,提高品牌知名度。组织开展品牌产品推介活动,加强与国内知名企业集团、大型商业零售终端的对接合作,鼓励企业在省外、境外建立销售平台,拓宽产品销售渠道,提高市场占有率。支持吉林品牌企业制定品牌推广战略规划,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提升吉林品牌竞争力,扩大吉林品牌影响力。(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负责)
(五)夯实质量品牌发展基础。
43.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吉林特色农业、现代工业和建筑业、现代服务业标准建设,完善吉林特色标准体系。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研制,主动抢占市场竞争话语权。围绕我省重点产业、重点产品,开展质量对标提升活动,推动企业标准升级,带动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牌创建。(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负责)
44.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加强国家、省级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提高专业化检验检测水平。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检验检测机构,为产业创新发展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支持企业建立检测实验室,提升企业产品自检能力。加强重点领域计量基标准建设和标准物质研究,开展工业计量示范工程,推进先进计量技术和方法在企业应用。(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45.提高品牌培育公共服务能力。构建质量信用和商标品牌信息服务平台,实现质量信息实时查询和共享应用,完善品牌展示、法律援助、商标权质押融资和交易等服务功能。支持企业、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等搭建专业化服务平台,提供品牌策划、市场营销、信息咨询等综合服务,为企业品牌建设提供支撑。(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五、推动需求结构升级
发挥消费引领作用,推动培育以消费新热点、新模式为主要内容的消费升级,促进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扩大有效供给,推动需求结构升级。重点在信息消费、绿色消费、旅游消费、文体消费、农村消费等方面推动催生新热点、新业态、新模式。
(一)积极培育信息消费。
46.推进智慧吉林建设。加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围绕提升公共服务效能和管理水平两大目标,加快智慧政务建设,完善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吉林政务服务“一张网”服务功能,推动电网、交通、水务等智能化改造,提升服务效能,带动城市公共产品消费升级。深入实施“信息惠民”工程,加快推进基于互联网的医疗、健康、养老、教育、社会保障、文化、旅游等新兴服务,发展线上线下互动的新兴消费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局负责)
47.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支持综合性大型商场、连锁专卖企业网络零售平台做大做强。发展工业电子商务,支持汽车、医药、纺织等大型制造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鼓励中小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线上线下网络营销。依托电子口岸平台,打造东北亚跨境电子商务中心。推动电子商务与物流配送协同发展,加强电子商务监管,切实维护网络消费权益。(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48.推动信息产品应用。加快推进空间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围绕空间遥感数据和北斗卫星授时定位信息,面向国土资源、防灾减灾、环境保护、农林水利、交通运输等领域,开发信息产品,引领空间数据服务、互联网接入流量等信息消费快速增长。支持智能终端产品应用,发展桌面云终端等交互式网络智能产品,带动消费业态升级。(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二)大力促进绿色消费。
49.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制定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财税支持政策,加快充电桩等服务设施建设。积极引导创新商业模式,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以及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鼓励省内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消费各环节信贷需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办、省财政厅负责)
50.推广新型建造方式和绿色建材。开展木结构建筑产业化试点,推广钢结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木结构及钢-木、砼-木混合结构建筑、精装修住宅等。鼓励太阳能光热、光伏与建筑装配一体化,带动光热光伏玻璃产业发展。发挥硅藻土、玄武岩纤维、秸秆、玻璃等特色资源和技术优势,推动消费硅藻土材料、秸秆生物建材、镀膜玻璃、节能门窗等绿色建材产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51.鼓励省内绿色产品推广使用。依托中空纳滤膜技术优势,积极推进直饮水工程。加快推动聚乳酸、二氧化碳基塑料等可降解材料在医疗、农业、食品包装等领域的应用。发展基于农作物秸秆深度利用的循环经济模式,推广本色纸、黄腐酸等产品。全面引导中央厨房等新兴消费,推动高效安全餐饮消费。(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农委、省财政厅负责)
(三)加快升级旅游消费。
52.培育吉林旅游品牌。整合自然生态、历史人文、民族风情等资源,开发“生态、冰雪、文化、边境”四大核心旅游产品。积极培育休闲农业,创新发展旅游新业态,全面实施服务质量提升工程,进一步提高旅游服务水平,塑造“吉山吉水、真情吉林”旅游品牌新形象。(省旅游局、省农委负责)
53.扩大冰雪旅游消费。着力建设冰雪休闲度假、冰雪温泉养生、冰雪观光体验、冰雪民俗史迹四大产品体系。集中建设国际冰雪旅游度假名镇与系列冰雪旅游小镇、中国第一·雪地穿越旅游廊道,开发环长白山、长春-吉林-延边温泉度假产业集聚带,丰富和拓展冰雪旅游项目,丰富冰雪关联产品科技元素,做精做活独具“吉林符号”的历史文化资源,延伸冰雪消费链条,全力推进“白雪换白银”。(省旅游局负责)
54.推动跨境旅游消费。充分发挥东北亚区域合作的桥头堡作用,打造面向东北亚地区的重要国际旅游目的地。依托“大图们倡议”东北亚旅游论坛,进一步加强与东北亚地区国家旅游部门的沟通协调,不断丰富边境、跨境、环日本海等旅游产品。利用边境公路、铁路口岸、合作海港、国际航线等资源,积极开发系列跨境体验旅游新产品。(省旅游局负责)
(四)提升文化体育消费。
55.推动文化产品消费。继续扩大长春电影节、乌拉民俗、朝鲜族民俗艺术等吉林文化品牌的社会影响力,打造具有地域特色的文化产品集散地。积极引导培育文化新业态,发展数字创意产业,推动未来科技体验等新型科教文集成产品消费。(省文化厅负责)
56.促进体育健身消费。加快建设网络化全民健身体育设施,推动各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推动发展冰雪运动、汽车拉力等特色体育项目,积极扩大足球、漂流、垂钓、登山、健身健美等全民体育休闲消费,并引领特色专业体育器材、运动装备产业集群发展。加快推进体育消费数字化、网络化进程,拓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体育消费新模式。(省体育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促进健康养生家政服务消费。
57.推进健康服务消费。推动中医药、特医食品、医疗器械等特色园区加快发展,加强健康产品多元化供给。培育远程医疗、特医食品配送、可穿戴设备在线监控等网络健康服务新业态。探索推进全药网上线运营,降低医药消费负担。支持建设养生小镇,打造假日经济、养生经济发展新模式。(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
58.推进养老服务消费。加快推进养老机构建设,大力发展社区养老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培育医疗康复、家庭服务、休闲旅游、金融保险服务等养老服务新业态,打造养老服务知名品牌。支持建设“通化生态养生”“延边民族风情”等特色养老服务产业园区,打造吉林养老福地。(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59.推进家政服务消费。支持家政服务品牌创建,发挥“吉林大姐”等传统品牌辐射带动效应,培育和创建更多家政服务“吉林品牌”,推动家政服务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示范。积极构建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引导社区依托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生活服务中心,提供全方位、可信赖的家政服务。(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六)推动农村消费升级。
60.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加快推进农村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乡村公路建设、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农村安全饮水等工程,进一步改善提升农村消费软硬件水平,促进农村消费升级扩容。推动农村居民在家电、家具、家用轿车、住房、健康医疗等方面扩大消费,进一步推进“工业品下乡”“农资下乡”“农产品进城”等电子商务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委、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负责)
61.推进智慧农业建设。充分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卫星遥感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大力发展现代精准农业,开展种养植业精准用药、用水、用肥监测,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粮食测产、气象监测、农业病虫害防治、家畜疫病远程诊断等农业生产决策咨询服务,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智能化,带动智慧农业消费升级。(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畜牧局、省气象局负责)
六、推动人才培养
培养造就更多的优秀企业家、“吉林工匠”、行业名师和各类专业技术团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创新驱动,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
62.营造关怀企业家的社会氛围。着力创造法制化、透明化、公开化的营商环境,为企业家营造创新创业发展氛围。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怀企业家、培养企业家、尊重企业家的浓厚氛围。积极培育吉商文化,大力弘扬吉商精神,全面支持吉商发展。加强企业家参政议政,吸纳知名企业家加入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等决策咨询机构,参与政策的制定、检查和评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负责)
63.加强专业技术团队建设。支持驻省高校及科研单位定向打造一流专业技术团队,开展关键技术和共性难题攻关,建设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和创新中心。鼓励企业建立有利于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在工资待遇、职务职称晋升等方面给予通道支撑。制定更具吸引力的人才留住政策,支持“人才特区”“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加大高端人才的引进留住力度。(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64.培育“吉林工匠”。实施“吉林工匠”培育工程,营造尊重一线创造、崇尚工匠精神的良好氛围。弘扬精益求精的企业文化,推广一汽集团、长客股份等知名企业培养“大国工匠”的制度和做法,建设定点定向的工匠人才储备培育体系。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和产业园区建设“行业名师工作室”和劳模创新工作室,加大“行业名师”培育力度。鼓励“师徒传承”,培养行业名师继承人。推进“匠心艺彩”活动,培养民间工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负责)
65.推动产教融合。推动省内高校、职业教育体系等围绕汽车、石化、农产品加工、医药、建筑业、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建设产教融合工程规划项目,满足全产业链人才持续、有效供给。加快推进吉林大学卫星遥感数据开发应用等新型产教融合平台建设,推动形成协同创新、创业孵化、产业基地一体化产教深度融合、协同育人的新模式。(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66.培养品牌建设人才。加大品牌策划、商标设计、品牌营销等工业设计专业人才培养,支持引入域外知名培训机构,推动形成适应行业创新发展的品牌人才培训网络,共同培养符合省情和企业特色的品牌管理人才。提升和规范各级政府品牌建设与管理的公共行政能力,通过多部门联合一致行动,持续提升政府品牌管理的影响力和公信力。(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配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地政府要把发挥质量品牌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好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区、各行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行动方案,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优化政策法规环境。努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加大简政放权改革力度,规范重点领域行政职权和商事制度改革后置审批事项。完善支持创新的普惠性政策体系,推动落实降本减负、税收优惠、保险、价格补贴和消费者补贴等财税支持政策。建立更加严格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大联合执法行动力度。破除地方保护和行业壁垒,有效预防和制止各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着力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抵质押方式,加大科技创新和消费信贷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设立各类基金,支持科技创新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企业转型升级。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积极推进政府资金与信贷、债券、基金等融资组合,共同推动供需结构升级和自主品牌发展。
(四)加强对外开放。深入实施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战略,主动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坚持在开放中转型升级,在合作中创新驱动,依托供给结构升级的重大项目,打造开放合作的产业新平台。实施人才开放政策,坚持培养与引进并重,加强高科技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国际国内交流合作。实施吉林品牌“走出去”战略,积极构建开放型供需结构新体系。
(五)营造品牌引领社会氛围。组织开展年度品牌发布和“质量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地方品牌日”等活动,扩大吉林品牌社会影响,提振自主品牌消费信心。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各种渠道,加强对优秀企业家、产业集群和地方政府在创新发展和品牌建设方面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大力营造支持创新、重视品牌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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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31日
2020-05-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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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吉政办发〔2016〕7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省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规范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体系,确保城市地下空间合理有序开发利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重要意义。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分区管控、适度开发,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开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以实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海绵城市建设、城市综合防灾体系、新城新区建设、棚户区改造六个结合为导向,以建立全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法规、政策三个体系为框架,形成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整体网络和战略布局。利用3年左右时间,彻底解决工程无序、管理混乱、各自为政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乱象,确保城市公共安全,推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开展前期调查评估。各市、县政府在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之前,应先期开展城市地下空间的调查摸底工作,重点包括地质勘查、测绘、地下设施普查、地下水文数据和地下文物资源收集等规划编制所必需的基础资料,整理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人防工程规划、管线综合规划、综合管廊规划及其他相关专业规划资料,建立城市地下空间信息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开展前期评估工作,按照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等不同程度的管控要求,确定地下空间资源总量和开发战略。
(二)明确规划编制内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主要包括地下交通、公共服务、市政公用、防灾减灾、生产储藏和其他设施等六大类内容。一是交通设施(静态交通、动态交通),包括地下停车场、地下道路、地下轨道交通等;二是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商业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文物建筑等;三是市政公用设施,包括综合管廊、地下管线、各种场站等;四是防灾减灾设施,包括人防工程、消防工程、储备库、调蓄水池、指挥所等;五是生产储藏设施,包括动力厂、机械厂、物资仓库等;六是其他设施。
(三)把握规划编制深度。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分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3个层次。总体规划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战略性长远性规划,重点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发展战略、发展目标、总体结构和功能布局,明确慎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等不同程度的管控要求,明确竖向开发、分层利用的规划标准,提出建设开发时序和实施保障措施等技术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交通枢纽、主要场站等城市重要节点的控制与引导指标体系,包括开发强度、建设标准和管控措施等。修建性详细规划是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地下设施进行形态设计,制定地下空间平面、分层、连通等开发布局方案,指导地下建设项目实施。
规划编制应实现“一本规划管到底”,避免各层次规划脱节。在总体规划编制中,对于综合管廊、交通枢纽等重要节点区域的规划内容要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要求,以便补充和完善相应地块控规内容;对于近期拟建地下市政设施、大型商业综合体、综合换乘枢纽等重大项目的规划内容要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要求,以便及时调整地上地下建设方案。
(四)做好与各类规划的衔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要统筹兼顾城市管线综合规划、综合管廊规划、人防工程规划、综合交通规划、通信基础设施规划、消防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促进“多规合一”。各市、县政府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或修改,将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战略、开发规模、平面布局、竖向分层、分区管控、交通组织、重点地区等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结合重点区域的开发建设,将主导功能、容积率、覆盖率、开发层数、人防占比、机动车出入口方向、地下联系通道等地下空间利用指标体系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必要时同步调整地上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综合管廊等重大地下工程项目,制定地上地下一体化的规划建设方案,将地下建筑与地面建筑相结合,超前于地面建筑的建设。
(五)严格规划审查审批。各市、县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管理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规划编制任务。县级以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需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待审查同意后,由城市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审查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确需变更的,需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查及审批。
(六)规范近期建设项目。各市、县政府应当对各类拟建地下工程项目进行重新梳理,结合规划编制及时调整工程建设相关内容,明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地下空间的平面形态、功能布局、竖向分层、交通组织、连通避让等方面的控制与引导要求,确保项目建设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实现城市地下空间的长远发展。对于未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城市,各级规划主管部门对地下建设项目不予审批。
三、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6年9月至2017年7月)。加快《吉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制定进程,力争尽早出台;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印发《吉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大纲》《吉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深度》《吉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和《吉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等技术标准,并适时组织人员培训。同时,各市、县政府要抓紧完成地下空间调查摸底,做好规划编制前期准备工作。《吉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出台后,省国土资源厅、省人防办等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尽快制定土地出让、产权确认等政策措施;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和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延吉市、珲春市、敦化市等重要节点城市要率先完成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其中,长春、吉林两市要分别完成2处以上重点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二)推进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全省各市、县要全面完成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审查报批程序,同时至少完成1处重点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三)总结阶段(2018年6月至12月)。各地要依据经批准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指导本地区地下交通、地下综合管廊、地下调蓄设施、地下商业等重点项目建设。组织专家对地下空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人民防空、通信、新闻出版广电、文物、测绘地信、水文、消防、电力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研究解决我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做好规划编制工作;各市、县政府要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经费,健全工作制度,切实保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有序推进。
(二)组建顾问团队。依托国内大专院校和知名院所,聘请国际、国内一流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组建专家顾问组,负责地下空间规划前沿领域的研究和相关法规规章的制定,审查规划成果及协助开展技术培训。
(三)完善法规体系。在条件成熟时,启动《吉林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各市、县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或政策文件,研究制定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建设管理、权属登记、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规章,界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有关主体及其职责、职权,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有关制度及其内容和程序要求,推进依法行政。
(四)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地下空间规划的考评机制,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作为地下工程项目规划审批的必备要件,将规划执行情况作为各地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摆在首要议事日程,切实推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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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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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6〕7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6年11月7日
吉林省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推动全省科技特派员工作持续深入开展,不断激发广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热情,推进全省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改革创新,突出农村创业。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立足服务“三农”,围绕农村、农民实际需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构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强化科技与金融结合,积极培育农村创新创业主体,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二)坚持市场导向,实现增效增收。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强化企业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家在整合技术、资金、人才、管理的关键作用。着力培育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主体,提升创办、领办、协办农业产业化企业的能力,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加大致富带动效应。
(三)加强纵横联动,实施分类指导。加强省、市、县的上下联动,强化部门间的统筹协调、融合联动,探索符合地域特色的有效路径。对公益服务、农村创新创业等不同类型科技特派员实行分类指导,完善保障措施和激励政策,提升创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坚持政府引导,推动社会参与。推进政府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策制定、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职能。发挥各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金融、保险、社会闲散资金等共同参与,优化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环境。
二、重点工作
(一)强化农村科技服务。
1.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运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重点围绕粮食作物、畜禽乳蛋、中药材和长白山绿色生态资源等吉林省农业特色资源,积极打造省、市、县三级“星创天地”(农业农村领域的众创空间),创新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新模式,共建新农村科技发展示范园区和农业综合服务示范基地,促进先进适用技术与农村创新创业相结合。到2020年,全省各县(市、区)新建具有县域特色的农村科技创新创业“星创天地”2-3个。
2.大力支持法人科技特派员利用自身技术、资金、人才、管理、市场优势,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产业、新业态,积极培育“产供销一体化”“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的新型涉农企业模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拓展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新功能。到2020年,全省各县(市、区)培育新型涉农企业3-5个。
3.完善农村科技“12396”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以下简称12396)。在语音、短信服务的基础上,开展12396微信服务,在大型涉农企业、农村集贸市场和居民聚集区等场所建立12396触摸屏,开发“吉林12396”手机APP(应用程序)客户端,拓宽农业社会化科技服务新领域。到2020年,实现全省农业科技信息服务全覆盖。
(二)推动农村创新创业。
1.支持科技特派员特别是法人科技特派员,重点围绕粮食产业、养殖产业、特色产业等领域,创办、领办、协办各类涉农企业,建设一批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区,打造一批具有区域资源特色的、从原料到餐桌的食品深加工企业,推动农村加工企业向产业集群发展,延伸产业链条,实现价值增值和全产业链健康发展。
2.推动科技特派员的农业科技服务与农村创新创业、农民生产生活有机结合,培育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农产品流通经营新主体,形成区域特色,打造“互联网+”农民生产生活综合服务平台,拓展新兴物联网市场。
3.鼓励科技特派员特别是法人科技特派员,重点围绕粮食、畜产品和长白山特色生态食品等领域,创新合作模式和利益机制,对全省农业资源开发、农产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与服务等进行整合,发展产业链条完整、功能多样、业态丰富、利益联结紧密、产城融合的农业“生产-加工-流通”一体化经营模式,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落实全省精准扶贫部署。
1.大力支持科技特派员深入贫困地区,与贫困村、贫困户结对帮扶。通过政策倾斜和优先支持,鼓励科技特派员带技术、资金进乡入村。以扶贫项目为纽带,实现引领、示范、推广、培训相结合,开展创业式扶贫和智力扶贫。
2.积极推动法人科技特派员到贫困地区,有针对性地领办、创办、协办企业,与农民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推动开发式扶贫和造血式扶贫,实现脱贫致富。
(四)提升科技支撑能力。
1.发挥各级政府引导基金的作用,加快科技、人才、管理、信息、资本等现代生产要素注入。强化企业在农业科技创新创业中的主体地位,整合社会各方力量,调动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积极性。立足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建设,推进农村科技创新创业,提高区域农业科技创新水平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为科技特派员提供有效的条件支撑。
2.围绕农业特色资源优势,引导和支持各类科技创新主体落实“一带一路”等重大发展战略,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优化产业结构升级,培育农业系列高端产品,实施农产品走出去战略。重点在粮食、畜牧、特产、农产品加工等领域,取得一批新型适用技术成果,形成系列化、标准化的农业技术成果包,为科技特派员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
到2020年,实现农业科技经费投入占本级科技经费支出比例达到30%以上。
三、科技特派员的选派、管理与政策支持
(一)科技特派员来源。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省市县乡(镇)四级农技推广机构、科技型企业和物化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是科技特派员和法人科技特派员的主要来源。参与农村科技创业的大学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转军人、离退休技术人员、农村青年、农村妇女等是科技特派员的新生力量。各地要强化传帮带,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经纪人、乡土人才、农民技术员培养和发展成为当地不走的科技特派员。到2020年,全省各级各类科技特派员要达到2万人,其中:省级科技特派员达到1万人,市、县两级科技特派员分别达到5000人,实现全省各乡(镇)、村科技特派员全覆盖。
(二)科技特派员选派与登记。
各级政府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选派本级科技特派员。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与本级科技特派员签订《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议》,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及考核指标,统一进行调度、协调、考评。协议期限不超过5年,期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续签。科技特派员的选派与登记同步进行,实行“谁选派、谁登记、谁管理、谁服务”。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科技特派员的选派登记工作,并上报省科技厅备案。科技特派员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重新登记。
(三)科技特派员培训。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科技特派员的培训工作。各地要强化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培训基地建设,提高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和服务能力。围绕农村农业需求,重点加强科技服务和创新创业相关政策、市场信息与物流、“互联网+”技术与应用、新技术新技能开发等培训。到2020年,各市(州)、县(市、区)新增科技特派员创业培训基地1-2个。
(四)科技特派员考评。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科技特派员的考核评价工作。要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制度,实行科技特派员奖励与退出机制。考评工作每两年一次,考评结果反馈科技特派员本人,并上报省科技厅备案。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对本级科技特派员实行动态监测和考评,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将终止科技特派员工作,相应待遇和支持同时终止;对优秀科技特派员颁发《优秀科技特派员荣誉证书》,与本级政府其他奖励证书享受同等待遇。
(五)科技特派员政策支持。
1.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推动各级政府涉农资金向农村创新创业聚集。以创投引导、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推动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融资机制,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各地区、各部门适用于科技特派员实施项目的各类计划,要向科技特派员倾斜。
2.引导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开展对科技特派员的授信业务和小额贷款业务,完善担保机制,分担创业风险。鼓励创业投资机构与银行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机制,支持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增长潜力的科技特派员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减税政策,积极开展创业培训、融资指导等服务。
3.原属单位是事业单位且在农村从事科技创业的科技特派员,与原属单位签订《科技特派员派出协议》后,5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工作期满后,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创业或回原单位工作。在农村开展科技公益服务的科技特派员,享受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待遇。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通过许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支持科技特派员转化科技成果,保障科技特派员取得合法收益。
4.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动员金融机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为大学生科技特派员创业提供支持,完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服务,对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纳入社会保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把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作为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全面振兴老工业基地、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把做好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服务和农村创新创业工作作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科技工作、推进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补齐农业农村短板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增强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部门协同。
各级政府要加强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注重形成推进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合力。要根据各有关部门职能,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推动解决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中遇到的人事、金融、分配等政策问题,确保支持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政策落实到位,切实解除科技特派员的后顾之忧,在全省形成农村创新创业的良好局面,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三)加强舆论宣传。
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优秀科技特派员农村创新创业的先进事迹和奉献精神;要通过举办讲座、组织巡讲团、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开展典型事迹新闻专访、开辟专刊专栏、鼓励社会力量进行表彰奖励等多种方式,宣传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的典型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良好氛围,让全社会都关心、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激励更多人员、企业和机构踊跃参与科技特派员农村创新创业。
2020-05-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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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
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6〕7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的发展理念,围绕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和政府引导规范作用,促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我省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总体目标:
融合发展。贯彻落实 “互联网+”行动计划,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促进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转型升级,鼓励和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实现出租汽车多元化服务、差异化经营、融合共赢。
经营规范。完善行业法规体系,强化部门联动、共管共治,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规范行业管理体制和市场经营行为,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的出租汽车服务。
平稳有序。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秉持开放包容、鼓励创新、依法规范的方针,促进新旧业态可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地位和作用。
1.准确把握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出行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城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2.科学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和《 欧宝体育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2号),突出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将公共交通发展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通过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车辆装备水平,扩大网络覆盖面,实行优先路权及实现城市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等方法,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提升公共交通出行分担比例,确立其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各城市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在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同时,科学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不断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根据城市的不同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城市人口数量、公共交通发展程度、城市道路拥堵状况、大气污染防治水平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3.完善出租汽车价格形成机制。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保持其与城市公共交通的合理比价关系,科学确定巡游车和网约车的价格管理方式。巡游车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确定巡游车价格时,应综合考虑运营成本、燃料补贴调整、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城市交通状况、车辆档次、服务质量等因素。同时,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要建立出租汽车行业成本监测机制,为完善行业利益分配、动态调整运价提供依据。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深化巡游车改革。
4.完善经营权管理制度。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按照《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营权使用期限不超过8年,具体期限可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对现有经营权未明确经营期限或超过法定经营期限的,各城市人民政府应制定过渡办法,依法合理确定具体期限。
新增巡游车经营权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巡游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通过合法转让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要依法取得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
新增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对已经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对历史遗留问题审慎处理,在考虑市场公平等各方面因素基础上,科学制定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5.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经营权配置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相挂钩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对实行巡游车经营权总量控制的,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进行经营权配置。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者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应依法收回经营权。
6.完善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不得通过要求驾驶员垫资、借款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要发挥信用担保机制作用,鼓励采用保函的方式替代抵押金,为驾驶员 “松绑 ”,打通驾驶员自主选择和流入流出通道,切实维护驾驶员合法权益。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经营者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建立承包费、定额任务、劳动报酬集体协商与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经科学测算、充分沟通后,共同协商确定具体标准。同时,要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发展变化,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及时调整优化各方利益格局,化解矛盾纠纷,有效维护驾驶员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7.加快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经营者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鼓励个体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三)规范网约车发展。
8.进一步明确网约车管理制度。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有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各城市人民政府还应充分体现网约车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网约车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巡游车档次、相邻城市网约车车辆准入标准和价格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车辆档次要求。同时要对外地车辆本地经营、同一网约车驾驶员和车辆在多个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
9.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具有合法营运资质。强化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可采取多种形式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同时加强驾驶员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要定期对提供服务的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并实行明码标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维护个人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不得泄露事关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和使用。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10.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要依法合理界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与营业性运输业务边界,合乘应当是免费或者按照里程计价,合乘服务提供者可分摊燃油、通行费等部分出行成本,但时间成本、车辆折旧等不应分摊。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等具体内容。
(五)营造良好行业发展环境。
11.完善行业基础服务设施。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加快专用候车站(点)、加气站、充电设施等出租汽车服务设施建设,妥善解决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加气、充电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出租汽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12.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各城市人民政府要落实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要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畅通乘客投诉举报和服务评价渠道。记录违法行为、失信行为等信息,依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13.依法强化市场监督管理。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创新监管方式,建立覆盖面广、部门联动力度大、社会公众广为参与的新型监管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公布。要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要建立完善监管平台与部省平台对接,实时与网约车平台进行数据共享,实现全过程监管。同时,要实现网上办理车辆、驾驶员资格证、信息安全保障等功能。要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城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由宣传、物价、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质监、人民银行、网信等部门参加的出租汽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具体分工,统筹推进出租汽车改革工作。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实施方案和网约车管理实施细则,明确运力管控、价格管理、市场准入和退出等具体政策,明确改革实施路径,确保各项改革工作有序开展。
(二)依法推进改革。各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出台出租汽车改革方案时,要广泛征求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乘客意见,提高公众参与度。要邀请经济、法律等各界专家、学者进行可行性论证与风险评估,并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做到科学民主、风险可控、依法决策。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完善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标准规范,形成较为完善的出租汽车管理制度体系,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章可循。
(三)强化舆论引导。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改革政策的宣传和引导,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各方预期,做好政策解读,传递改革声音,回应群众关切。要密切监测舆情信息,及时掌握舆论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对人为炒作和不实信息及时予以澄清,防止误读错读和负面炒作,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维护行业稳定。各城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全面落实维稳主体责任。要加强社会沟通,强化社会监督,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听取各方意见,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凝聚改革共识,回应社会关切,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氛围,提前化解各类不稳定因素。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机制,维护社会稳定。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6年11月2日
2020-05-22 00:00:00
第3期
-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
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6〕7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推动我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突出发挥“五个优势”、推进“五项举措”、加快“五大发展”,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培育出一批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基本形成规范、持续、明晰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保障体系和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三)培育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2016年至2020年作为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培育期,在培育期内,对住房租赁从业主体和项目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各类投资者发起设立住房租赁企业,引导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供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服务。企业购买商品房用于租赁的,有条件的市(州)、县(市)政府可按照贷款利率高于基准利率的差额给予财政贴息。省财政将把实施贴息政策的地区纳入省级财政房地产去库存奖补范围。省内国有企业或者国有参股企业经同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将过去5年和未来5年利润、股份分红等收益用于购买或租赁房屋,从事租赁经营。搭建投融资及租赁业务经营平台,通过必要的增信,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整合资源推动租赁经营。鼓励有实力的相关企业与政府采用购买服务、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中长期贷款支持。
(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利用已建成库存商品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现代服务业相结合,发展租赁地产。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可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发展房地产中介机构。鼓励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托管服务,拓展房屋销售代理、装修、搬家、家政等专业化服务。鼓励房地产中介机构兼并重组,提高企业集中度,对符合规定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等改制重组行为,可免征契税。对一般纳税人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允许抵扣进项增值税税金;对小规模纳税人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鼓励个人出租自有住房。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引导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养老机构、旅游机构出租自有住房。对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推行“互联网+住房租赁”模式。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等使用互联网技术,搭建住房即时租赁平台,发布住房租赁信息,提供日租、旅游住宿、短租、休闲度假等住房租赁信息对接服务。
三、拓展租赁住房供给渠道,扩大住房保障范围
(八)适当建设租赁住房。各地政府应根据住房租赁市场需求状况及需求人群分布等因素,制定城市租赁住房布局规划,纳入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出售、租赁住房计划。鼓励各地积极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通过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危房改造,在地理位置优越、租赁需求旺盛的区域选取部分地块,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社会资本新建租赁住房。
(九)鼓励购买或承租住房用于租赁。鼓励国有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院购买或租赁住房,满足本单位职工住房租赁需求。鼓励有实力的国有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社会资本等购买或承租住房,为社会提供住房租赁服务。
(十)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含公寓),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在符合住宅设计规范,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户型改造后按套或间出租。各地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住房出租标准,对住房租赁的最小单元、单间最大居住人数、最低人均居住面积以及配套设施、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做出规定。
(十一)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将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有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推进公租房货币化,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完善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确保已建成公租房尽快分配入住。各地可根据实际,将未列入公租房计划、未享受公租房国家政策的尚未分配入住的房源,调整为棚改回迁安置住房。
(十二)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非本地户籍承租人持租赁合同及备案证明申领居住证后,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四、规范住房租赁管理,优化住房租赁市场环境
(十三)健全法规制度。完善住房租赁法律、法规,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租赁关系。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工商局应制定并推行全省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十四)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2017年6月底前,各地政府要完成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房源信息核对、企业备案和租赁登记备案服务。及时公布经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名单及信用档案等信息。
(十五)定期公布租金指导价格。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采取科学的统计方法,按区域、用途定期发布房屋租金指导价格,减少租赁纠纷,合理引导租房预期。
(十六)严格执行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承担租赁管理工作的机构,配置相应人员,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社区作为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终端,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租赁合同备案等工作。公安、工商、教育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工作。企业、个体工商户租赁住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可持住房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行业管理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城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培育和发展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通化市、农安县作为首批全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城市,要结合实际,突出特色,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其他市(州)、县(市)要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十八)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市(州)、县(市、区)、街道、社区等多层级管理和多部门联动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纠纷调解机制,积极开展住房租赁纠纷调解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6年11月16日
2020-05-22 00:00:00
第3期
-
欧宝体育办公厅关于健全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6〕7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精神,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深化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和节约资源,调动各方面参与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积极性,解决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渠道少、补偿标准低等突出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结合我省特点,建立森林、草原、湿地、水流和耕地五大生态保护补偿体系,完善各级政府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机制、生态保护补偿部门协作机制、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和产业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生态保护补偿与精准脱贫融合机制五大政策机制,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法制建设、强化效果考核、营造舆论氛围等,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现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坚持责权统一、公平公正。科学界定生态服务的提供者和受益者,合理制定生态补偿标准、程序和监督机制,确保利益相关者责、权、利相统一,做到应补则补,奖惩分明。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作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规标准,创新体制机制,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生态环境建设,建立多渠道的生态补偿模式。
坚持统筹兼顾、转型发展。将生态保护补偿与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脱贫攻坚等有机结合,逐步提高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区域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其转型发展。
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重点在森林、草原、湿地、水流和耕地等领域进行生态补偿制度建设的探索实践,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形成生态补偿长效机制。
(三)目标任务。
到2018年,森林、草原、湿地、水流、耕地五个重点领域的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示范取得阶段性进展,初步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法规、标准和制度保障体系框架。到2020年,森林、草原、湿地、水流、耕地五个重点领域的生态保护补偿实现全覆盖,基本建立符合我省省情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分领域建立生态保护补偿体系
根据我省不同的生态系统功能和特点,确定森林、草原、湿地、水流、耕地为我省实施生态保护补偿的重点领域。
(四)深化森林生态保护补偿体系。继续落实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逐步完善省级地方森林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根据各生态区森林生态系统的不同特点和功能,分区、分类确定补偿标准,建立国家和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依据国家和省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核定生态公益林面积,逐步提高补偿标准,有计划、分步骤地将国有林场经营的森林和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森林列入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合理安排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资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
(五)完善草原生态保护补偿体系。继续落实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退牧还草工程,探索建立草原保护建设投入机制。依据草原植被恢复现状,科学实施草原禁牧。开展基本草原和草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对基本草原实施最严格的保护制度,探索实行基本草原占补平衡机制。尽快设立草原管护公益岗位,完善草原监督管理体系。(省畜牧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
(六)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体系。继续做好雁鸣湖国家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推进通榆、镇赉等地退耕还湿试点项目建设。按照全省不同类型湿地的生态功能和保护重点,核定受保护湿地面积。在向海、莫莫格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国家重要湿地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确定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明确补偿范围。(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负责)
(七)健全水流生态保护补偿体系。落实国家水流生态补偿政策,重点选择在松花江干流、东辽河、伊通河三个流域跨市(州)、县(市)交界断面、国家重点考核断面和地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先行开展流域上下游和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建设,逐步建立横向资金补偿、纵向资金奖励机制。在江河源头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江河重要蓄滞洪区以及具有重要饮用水源或重要生态功能的湖泊,逐步建立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
(八)形成耕地生态保护补偿体系。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形成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体系。在中部平原生态区,建立黑土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在西部草原生态区,建立“三化”耕地退耕还草、还湿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在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农产品主产区,继续引导农民施用有机肥料和低毒、生物农药,发展绿色有机农业。继续做好国家耕地轮作补助试点,有计划地对实施耕地轮作的农民给予资金补助。(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负责)
三、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机制
(九)完善各级政府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省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的支持力度。充分考虑不同区域生态功能因素和支出成本差异,通过提高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等方式,逐步增加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统筹使用各类生态保护和建设资金,集中用于森林保护、草原“三化”治理、水流和湿地生态修复、耕地生态保护等重点生态工程。完善森林、草原、湿地、水流、自然文化遗产等资源收费基金和各类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办法,落实国家逐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等相关政策,允许相关收入用于开展相关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林业厅负责)
(十)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机制。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用价格和税收杠杆实现资源有偿使用。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规体系。加快构建市场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建设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积极推行环保“领跑者”制度,探索建立地区间、流域上下游等水权交易模式。加快排污权交易试点建设,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加快建立统一的绿色农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等体系,逐步完善落实对绿色农产品研发生产、运输配送、购买使用的财税金融支持和政府采购等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金融办、省物价局负责)
(十一)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和产业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积极参与国家横向生态补偿,研究制定以地方补偿为主、中央和省财政给予支持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流域下游与上游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鼓励生态环境保护地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通过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生态物流等绿色产业实现产业生态保护补偿,构建与生态环境和资源相适应的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负责)
(十二)建立生态保护补偿部门协作机制。根据各领域、不同类型地区特点,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共同研究制定各重点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具体实施方案,确定补偿主体和范围,完善测算方法,制定补偿标准。省林业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全省森林、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省畜牧局、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草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省环保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耕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同时,积极对口争取将我省一些生态良好、生态功能重要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协调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和国家地质公园等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将生态保护补偿作为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重要内容。(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畜牧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三)探索生态保护补偿与精准脱贫融合机制。在生存条件差、生态功能重要、需要保护修复的地区,引导当地将生态保护修复同精准扶贫结合起来。国家和省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重大生态工程项目和资金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向贫困地区倾斜,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要考虑贫困地区实际状况,加大投入力度,扩大实施范围。开展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生态保护人员。在东部贫困片区重点支持天然林保护、水土保持、坡耕地治理、生态旅游、生态宜居等工程建设。在西部贫困片区重点支持河湖连通、绿化造林、草原治理、湿地保护等工程建设。对在贫困地区开发水电、矿产资源占用集体土地的,试行给原住居民集体股权方式进行补偿。(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等负责)
四、强化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分工负责。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首要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协调指导,研究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难题,加强对各项任务的统筹推进和落实。各地区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重点领域资源普查,摸清资源状况和底数,抓好试点建设,管好用好补偿资金,切实履行生态保护和建设的责任义务,稳步推进不同领域、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不断提升生态保护成效。
(十五)加快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法制建设。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以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明确生态补偿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重点领域、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资金来源、制度安排、补偿标准、相关利益主体间的权利义务、责任追究等内容。鼓励各市(州)和县(市)围绕森林、草原、湿地、水流、耕地五大生态保护补偿重点领域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不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十六)加强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效果考核。切实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督察行动和结果要同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制度,定期对区域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状况、开发强度等进行综合评估,为评价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评价领导干部绩效提供基础性依据。推行领导干部离任生态审计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干部在任期间以牺牲生态环境和资源为代价盲目决策、造成严重生态后果的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用纪律和法律手段保护生态环境。
(十七)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生态保护补偿的重大意义和基本要求,依托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典型示范、展览展示、经验交流等形式,增强社会各界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敏感问题,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人人有责的意识,自觉抵制不良行为,营造珍惜环境、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
欧宝体育办公厅
2016年11月16日
2020-05-22 00:00:00
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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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体育办公厅
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
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6〕8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40号),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创新驱动发展能力,促进消费品供需结构升级,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益、更可持续的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 欧宝体育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吉林实施纲要的通知》(吉政发〔2016〕6号),以实施“三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战略为抓手,积极改善营商环境,着力改善消费品供给结构,着力补齐消费品产业短板,从供给和需求两侧发力,加快消费品产业向中高端跨越,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升级需求,促进消费品产业实现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以企业为主体,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推动消费品工业转型升级;政府加强政策引导,完善配套措施,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坚持改善供给,两侧发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持企业开发适应市场需求、满足消费升级需要的产品和服务,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率;促进供给升级和需求升级协调共进,实现由低水平供需平衡向中高水平供需平衡跃升。
坚持创新引领,协调发展。把创新贯穿于消费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过程,加强技术、管理、制造方式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动消费品工业向中高端迈进;推进消费品工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协调发展。
(三)主要目标。
1.产业规模进一步壮大。到2020年,全省规模以上消费品工业企业力争实现增加值3180亿元,年均增长8.0%。其中食品产业实现增加值1500亿元,年均增长7.0%;医药产业实现增加值1000亿元,年均增长11.0%;轻工产业实现增加值480亿元,年均增长6.0%;纺织产业实现增加值200亿元,年均增长8.5%。
2.品牌影响力进一步扩大。企业品牌意识不断强化,产品品质明显提升,中高端产品比重持续增加。到2020年,消费品工业力争新增驰名商标27个,其中食品产业10个、医药产业10个、轻工产业5个、纺织产业2个;力争新增著名商标180个,其中食品产业100个、医药产业30个、轻工产业25个、纺织产业25个;力争新增省名牌产品250个,其中食品产业150个、医药产业50个、轻工产业35个、纺织产业15个;重点培育中新食品、通化医药、珲春木制品、敦化木制品、辽源袜业等一批区域品牌。
3.企业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大型企业(集团)竞争力不断提升,规模进一步扩大。到2020年,食品产业培育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亿元企业1户,新增100亿元企业1户、50亿元企业5户、10亿元企业30户;医药产业培育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0亿元龙头企业1户,新增100亿元企业4户、50亿元企业5户、10亿元企业50户;轻工产业新增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亿元企业2户、10亿元企业8户;纺织产业新增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亿元企业2户、10亿元企业2户。
4.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不断增强,研发投入持续增加,企业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健全,国家级检测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到2020年,消费品工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力争达到155个,其中食品产业40个、医药产业80个、轻工产业20个、纺织产业15个。医药产业规模以上企业R&D(研究与试验发展)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突破1.5%,其中超过3%的大型企业达到10家,研制新药、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以下简称特医)食品等产品达200个以上,进入临床研究的药物100个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增品种,满足多样化消费新需求。
适应和引领消费升级趋势,支持企业在产品开发、创意设计、用户体验、市场营销及产品智能化等方面加强创新,丰富和细化消费品品种,满足多样化消费新需求。
1.提高创意设计水平。鼓励支持企业“微创新”,深度挖掘用户的需求盲点,提升产品功能。加强市场需求追踪与预测,研究消费品流行趋势,利用吉林“三宝”等长白山特色资源优势,推动提升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康美新开河(吉林)药业有限公司、吉云鹿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产品创意设计水平,发展富含长白山文化底蕴的特色新资源产品,加强烟草、黄金饰品、木结构建筑等产品研发设计。支持地区和行业协会培育一批示范性创新设计平台、设计中心。推动消费品工业与旅游休闲、教育文化、健康养生深度融合,鼓励发展消费品工业旅游、制造工艺体验、文化设计创意等新业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快产业创新体系建设。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体系建设。以国务院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加快新药研发和成果转化进程。依托吉林人参研究院,联合通化万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康美新开河(吉林)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建立人参产业协同创新中心,推动人参全株系列产品开发及应用。推动吉林烟草和长春应化所产学研合作,开发可降解聚乳酸嘴棒卷烟。支持吉林天景食品有限公司与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吉林农业大学等合作开发新资源食品。抓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开展木结构建筑试点契机,支持建立木结构建筑协同创新中心。开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鼓励争创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高食品产业有效供给。坚持健康营养和精深加工,加快完善农牧复合供给体系,构建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供应链安全保障新模式。推动玉米深加工产业转型升级,加快结构调整,大力发展以聚乳酸为代表的生物基新材料、以纤维素乙醇为代表的生物能源、以氨基酸为代表的食品添加剂和以啤酒糖浆等为代表的专用淀粉(糖)等产品。积极推进矿泉水、清真食品、“药食同源”食品、杂粮(弱碱性)食品等新兴产业建设,培植壮大烟草产业。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推动食品工业转型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提高医药产业有效供给。在中药领域,重点推进安神补脑液、肺宁颗粒、血栓心脉宁片、丹蒌片等名优中成药品种的二次开发与产业化。在化药领域,加强国外专利到期药物的抢仿,积极推进阿莫西林、甲硝唑、奥美拉唑等品种开展一致性评价。在生物药领域,推动重组人胰岛素、重组人促卵泡激素、单克隆抗体等系列产品的开发及产业化。在医疗器械领域,组建吉林省先进医疗器械产业协同创新中心。推动吉林四环制药有限公司、华大基因研究院等医疗器械产业基地建设。在特医食品领域,积极推动骨蛋白肽粉系列、苦瓜桑叶山药粉系列等特医食品的产业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5.提高轻工产业有效供给。推动轻工产业向绿色环保、健康时尚、功能化、轻量化方向发展。重点发展实木复合地板、实木家具、木结构建筑,推动硅藻土地板、家具板产业化。开发聚酰亚胺特种纸、硅藻土壁纸,发展玉米秸秆本色纸及食品医药包装纸系列产品。推动发展新型农用地膜、节水器材、专用车塑料、ABS滑雪板、生物质可降解塑料制品。依托我省牛皮、羊皮、鹿皮、貂皮等丰富的皮革原料优势,发展鞋面、服装、装饰、汽车座椅等环保生态皮革产品。加快发展节能节水型、高效型、多功能的洗涤用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6.提高纺织产业有效供给。加快高性能、生物基等新型纤维的开发及产业化,增加差别化、功能性纤维品种。支持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三化”(传统产品优质化、规模产品差别化、新产品产业链一体化)战略,开发竹长丝连续纺、扁平腈纶、人造丝细旦化、醋青等纤维产品。加强辽源袜业与阿迪达斯、彪马、南极人等国内外品牌合作,研发功能性、生态性、运动型新型袜品、针织无缝内衣、纱线染整等系列产品。加快麻纤维改性和混纺技术研发,发展麻纤维服装面料、家居用品等系列产品。重点发展以“温馨鸟”“珲春雅戈尔”为代表的品牌服装、以“际华3504”为代表的职业服装服饰产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7.发展智能、健康消费品。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消费品深度融入,加快发展遥感卫星信息数据消费品、光电指纹锁、桌面云终端家庭应用产品。支持智能节能消费品研发及产业化,重点发展服务机器人、消费类无人机、可穿戴及便携式太阳能薄膜发电产品。支持研发具有健康和保暖性能的聚酰亚胺纤维户外、冰雪运动服装服饰系列产品。推进“药食同源”食品发展,开发以林蛙、鹿、食用菌、坚果等为原料的功能、医用食品以及保健鹿酒。发展全株人参系列新资源食品及化妆品、紫苏深加工产品。开发大豆、藜麦、杂粮、玉米须等为原料的功能性蛋白、膳食纤维、油脂、花丝饮料等健康医用食品。开发具有保暖防寒、抗菌抑菌功能的乌拉草睡眠枕、汽车座垫和乌拉草精油保健护肤品等系列产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发展民族特色消费品。充分依托中华传统文化、少数民族特色文化等优势资源,推动具有吉林地域特色的旅游商品发展,传承发展一批民族特色消费品。推动鼎丰真、长白山、福源馆等“中华老字号”食品传承升级。培育一批具有朝鲜族、满族、蒙古族、回族等民族特色的食品和民族服装服饰系列产品。深度开发东部朝鲜族、西部蒙古族特色旅游资源,加快推动蒙医蒙药、朝医朝药、满医满药发展。传承发展具有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的满族剪纸、满族刺绣、东丰农民画、吉林根雕、松花石砚、长白石(玉)雕刻等工美产品及黄金饰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局、省卫生计生委、省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品质,提振消费信心。
引导企业树立质量为先、信誉至上的经营理念,弘扬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走以质取胜、重质强企的发展道路。
9.引导企业技术改造。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引导企业增加技术改造投资,推进产品结构调整,发展绿色、安全、智能化的多功能产品,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开展药品工艺核对、化学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以吉林修正药业集团、通化东宝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龙头企业为引领,提高药品质量。建立消费品工业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库,加大对企业质量技术改造的支持、引导力度。在肉制品、化学药品制剂、中成药、纺织、木加工等重点消费品领域,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大应用数字化、自动化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力度,促进信息化条件下新型企业发展模式创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10.推进质量管理精准化。鼓励企业引进卓越绩效、精益管理、六西格玛等先进管理模式和方法,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药品GMP(医药企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SP(医药流通企业管理规范)质量管理规范,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全面推广中新食品区标准体系模式,建立食品药品等重点产品可追溯监管体系,实现重点产品来源可追溯,质量可查证,责任可追究,推进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重点行业生产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提升消费品质量和品质,鼓励重点企业积极参与木结构建筑等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实施消费品企业质量安全与出口企业“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加强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收集、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实现与各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省质监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强化质量检测和认证。加快发展第三方质量检验检测和认证服务,提高检测认证机构公信力。支持重点消费品企业积极采用和参与制定国际质量检验检测标准,进一步推行产品认证制度。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加强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支持建设各级质量检测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医药企业积极申请通过欧美等发达国家的GMP认证。(省质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推动产教融合及人才培养。推动省内高校、职业教育体系围绕食品、医药、轻工、纺织产业,建设产教融合工程规划项目,搭建产教融合对接平台,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促进职业教育与“三品”专项行动融合发展,培养一批技术应用娴熟、技能工艺精湛、实践经验丰富、适应现代工业需求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加大传统手工业从业人员的保护和培养力度,开展“匠心艺彩”活动,发挥民间匠人创新精神,有效传承、保护传统和地方特色工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3.保障优质原料供应。加强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腈纶纤维、竹纤维生产基地和保健功能纺织品原料基地建设。支持珲春市建立“东北亚国际木材交易中心”“雅戈尔”高档品牌服装加工基地。加快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构建从田间、养殖场到安全健康食品研发、加工,到消费终端的完整产业链。加强鲜活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构建社会化、网络化、专业化冷链物流体系。着力打造“长白山”地域品牌,加快发展标准化、规范化中药材种植基地规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品牌,提升吉林制造影响力。
引导企业增强品牌意识,夯实品牌发展基础,打造一批品牌产品、品牌企业、区域品牌,提高品牌的影响力、认知度和美誉度。
14.加强品牌培育。围绕人参、梅花鹿、食用菌、乌拉草、矿泉水等长白山特色资源和大米、杂粮杂豆、食用玉米等吉林优势产业,扶持壮大一批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推动“中华老字号”传承升级,支持发展鼎丰真、长白山等吉林品牌,提升吉林制造知名度;创建自主品牌,完善自主品牌培育、评价、宣传和保护机制,加快推动吉林大米、温馨鸟服装、金桥地板、修正药业、喜丰节水器材等一批吉林名牌产品成为全国有影响力的品牌产品。培育人胰岛素、泉阳泉等产品成为国际品牌。(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委、省粮食局、省畜牧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创建区域品牌。开展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活动,鼓励特色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创建品牌基地,支持产业集群内企业联合申请注册园区标志性商标。提升和规范各级政府品牌建设与管理的公共行政能力,扩大区域品牌影响,着力打造通化医药、辽源袜业、敦化木制品、中新食品、长春皓月清真食品等一批具有吉林特色的区域品牌。(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推进品牌国际化。鼓励优势品牌企业开展国际交流合作,通过合资、合作、并购等方式,引进国际知名品牌和先进工艺技术,提升品牌竞争力。打造国际名牌产品,围绕重点企业和重大技术创新产品,推动“东北三宝”、吉林冰雪旅游及系列产品“走出去”,拓宽市场渠道。支持企业境外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取得国际标准认证。(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品牌推广。开展品牌产品推介活动,加强与国内外知名企业集团、大型商业零售终端的对接合作,利用国内外知名高端展会宣传推介“吉林名品”。推动电子商务发展,支持大型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鼓励中小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络营销。指导企业建立各具特色的品牌发展战略,加强宣传,提高知名度,扩大美誉度和影响力。(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调结构,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加快“互联网+”与消费品工业深度融合,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实力,推动消费品工业向中高端转型升级。
18.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开展跨区域和跨行业兼并重组,引导酒精、医药、轻纺企业开展强强联合、上下游整合,提升行业集中度和竞争优势,支持发展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支持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引导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协同创新、合作共赢的协作关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实施产业、集群、园区、企业、项目“五位一体”系统工程,加快发展生物医药、健康食品、纺织袜业、特色家居等重点产业集群。建设一批集食品研发、制造、冷链物流、工业旅游为一体的现代食品工业园区和生产基地,推进聚乳酸和柠檬酸产业基地、长春皓月清真食品产业园区,以及靖宇县、抚松县、安图县长白山矿泉水产业基地建设。强化通化国家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长春国家生物产业基地“一区一基地”双核心发展区建设,积极扶持吉林市、四平市、辽源市、白山市、梅河口市、敦化市特色产业基地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20.推进“两化”深度融合。促进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综合集成应用,推广基于互联网的产品开放式设计、柔性制造、个性化定制等新模式、新业态。在家具、纺织服装、食品、医药等基础条件好的行业,确定一批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推动一批智能生产线、数字化车间的集成创新与应用示范。加强对医疗健康大数据的开发和利用,指导疾病诊断、药物评价和新药开发。发展具备云服务和人工智能功能的家用养老康复医疗设备,启动以通化医药为主体的吉林省医药云建设。(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快完善市场准入。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全面推行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围绕完善政府权力清单、政府责任清单、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吉林政务服务“一张网”服务功能。对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生事物,既支持创新发展、激发活力,又严格依法监管、防范风险。(省工商局、省政府办公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健全政策导向、市场开拓、融资服务等长效服务机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难题,为企业技术改造、产品开发、结构调整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企业合法权益行为,推动“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逐步建立重大侵权、违法假冒信息披露发布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制定针对诚实守信者的激励政策,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的市场监管,依法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省工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落实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利用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研究通过市场化模式设立消费品工业发展基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消费品工业转型升级,促进大众消费品创新、增加有效供给。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支持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深入开展企业降成本专项行动,进一步清理规范中介服务项目和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支持主流媒体开展系列报道,利用专题网站等多种新媒体平台,加强对创新发展和品牌建设优秀企业、产业集群和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多渠道宣传消费品工业“三品”工程,大力营造支持创新、重视品牌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市场手段加大优质品牌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对自主品牌的认知度和忠诚度,提升群众购买国货的自豪感。(省委宣传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在政策研究、标准制修订、人才培训、宣传推广、新产品展览展示、国内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共同实施好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强化行业协会在行业内部约束、企业诚信自律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组织开展质量信誉承诺等活动,维护良好的行业信誉,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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